旅遊經營者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義務
❶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❷ 旅遊經營者有哪些義務
(一)履約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五)明碼標價的義務。商品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提供單據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綱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保證產品服務質量性能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八)三包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九)保證交易公平合理的義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義務。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❸ 旅遊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文明旅遊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2.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義務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審慎選擇參加旅遊行程或旅遊項目。
4.安全配合義務
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不得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義務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❹ 經營者有哪些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有10種: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5、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❺ 網紅吊橋突然斷開,旅遊經營者有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6月14日,湖南邵陽一網紅吊橋突然斷裂,幾十人全部落水。據悉,該項目運行一年多,體驗人數較多。當日吊橋上有20多人體驗,吊橋突然斷裂疑似是因為兩端繩索老化發生斷裂,才全部落水,沒有人員傷亡。
吊橋所在農庄已停業整頓。據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已經停業整頓,暫時閉園,將對園內所有項目進行整改檢修。」
事實上,網紅項目出事並不是個例。2020年10月,重慶夢幻奧陶紀景區一名工作人員在乘坐景區高空速滑拍攝視頻時不幸墜亡;2019年,青島水準零點景區玻璃棧道整修,有孩子差點掉進海里;2018年,武漢的齊先生參與蹦床項目時,第四節頸椎粉碎性骨折,第五節骨折……盡管事故頻發,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網紅項目。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的玻璃棧道、吊橋、觀景平台的數量已經超過2000個。
除此之外,文創雪糕、沉浸式體驗劇本殺、夜遊等項目也在不斷地進入景區,成為新的打卡引流項目。種種現象背後,其實是景區想要更快恢復營收,增加客流量,改變目前的困境。盡管五一與端午假期國內旅遊迎來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來看,景區依然處於艱難的恢復期,如何解決當下流量困境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01 景區被「困」
眾所周知,受疫情影響,2020年的旅遊行業遭受重創,根據相關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的景區收入出現大幅度的下降,甚至虧損,這也意味著景區「靠天吃飯,坐地收錢」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
一直以來,門票收入是自然景區的重要收入來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點國有景區門票降價熱潮,推動著去「門票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中國大多數景區屬於旅遊觀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覽景區,遊客去了一次之後基本不會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區還被遊客吐槽「不去遺憾終生,去了終生遺憾」。
另外,自然景區大多也受環境的影響,比如天氣惡劣會導致營業收入的下滑;再加上傳統觀光游產品單一、遊客停留時間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會影響景
❻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九條規定了遊客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旅遊產品及服務,排除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旅遊經營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有知情權,有權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旅遊經營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誘騙」、「強制消費」、「安排購物」等行為,否則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這兩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限制強制交易行為和誘騙行為。其中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強制交易行為和提供約定的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了誘騙行為,這兩條是對導游和旅遊經營者的限制。
但是在第三十五條後出現了轉折,即「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上述條文中出現的「強制交易」、「誘騙」「指定場所」等行為,只要經過遊客與導游或者旅遊經營者協商以後,就成為了「遊客自由行為」、「遊客自願行為」,不存在違反上述條文的相關規定。
(四)風險防範
既然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自願情況下,導游仍然可以帶消費者去進行消費,甚至可能拿回扣,那麼旅遊者應當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
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些旅行社可以通過旅遊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來規避上述法律規定,那麼作為消費者的遊客在簽訂相關旅遊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合同條款,不能憑借對方的口頭的承諾而簽字,除非你有錄音。
那麼應該要注意旅遊合同中的哪些事項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沒有類似「本著平等自願原則,在遊客旅遊期間,導游可以推薦遊客前往一定范圍內的場所購物,遊客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這是在證明你是出於自願消費的,旅行社和導游對你沒有強制消費、誘騙的行為,如果你想簽就簽,畢竟這的確不是違法的,但是你要在購物環節留個心眼了。
其次,購物環節,旅遊合同中如果規定了相關產品信息,但是沒有質量和功能標準的,記得詢問、錄音,或者是謹慎購買相關產品。對於導游口中所說物美價廉或者功能優秀的商品,一定不能輕信,畢竟商品買賣是相對的,你必須直接去詢問賣家,賣家的回答才是關鍵,千萬不要被導游忽悠了。有個案例,導游說這個中葯80元一斤,結果中葯在賣家那被打碎以後磨成粉,在賣家口中是80元一克,說是當地的中葯都是按克來賣的.........
最後,至於回扣這件事,作為遊客是真的很難舉證,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糾結了,保護好我們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
❼ 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
5、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6、受尊重權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8、救助請求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❽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者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情權、產品與服務享用權、受尊重權、特定人群特惠權、救護權、受償權;旅遊者義務有「三尊兩護」(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義務、「三不得」(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義務、告知安全健康、配合應急、承擔違反安全警示規定責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隨意分團、脫團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