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的意義是什麼意思
㈠ 什麼是景區遊客安全管理
遊客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1旅遊安全管理的部門准備措施。
(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旅遊安全管理政
策法規是旅遊安全管理的基礎,為旅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並為其指導方向。而且這些政策法規對遊客也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大多數遊客會通過這些法規了解自然景區的規章制度,並自覺地遵守法規條例中的規定,約束自己的旅遊行為,減少事故發生幾率。
在這方面,遼寧省為我們做出了很好的榜樣。遼寧省旅遊管理部門制訂了統一規范的旅遊合同、有效的旅遊資源保護法規以及系統的遊客安全保障法律體系,大大地強化了各個景區遊客安全管理的力度與成效,從而提高了整個遼寧省旅遊企業的競爭力。
(2)理順自然景區的管理體制。從安全管理的環節和體
制來看,自然景區的日常工作涉及多個政府職能機構,包括城建、旅遊、工商、林業、公安等諸多部門,但是這些部門、機構大多沒有完全理順彼此之間的行政關系,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尚不健全,由此導致多頭領導、各自為政的現象較為普遍,形成人為的部門分割和地方割據,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風景區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及其辦事效率。經常會出現遊客安全管理的「三不管」地帶。因此應該由一個真正的中心部門來主管自然景區的遊客安全管理工作,這個部門有權利調度和分配其他各個部門的工作,這樣可以大大的提高管理效率。如加拿大就成立了專門的國家公園局來全權負責的各個國家公園的所有工作,由國家公園局來調度其他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景區的安全問題。
2.旅遊安全管理的具體操作措施。
(1)做好安全評估工作,防患於未然。自然景區管理機
構必須對景區內的不安全因素做出評估,找出不安全因素、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並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在必要的地方配置設施設備,以確保遊客的安全。
例如溶洞中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的懸崖峭壁要有防護欄;在容易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安置防護網。日本自然公園的汽車道所有轉彎處的外邊,必有一個直徑約為
80cm2的凸面不銹鋼反光鏡,從而大大降低了山區彎道的車
禍發生率。
(2)藉助高科技手段做好安全預測工作。科技的發展影響著社會的各個方面,旅遊安全管理同樣可以引入高科技手段,及時為遊客提供准確而詳細的信息,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夏威夷火山國家公園就運用高科技監測手段,專業火山觀測組每天觀測火山的最新動態,將這些信息輸入資料庫,及時更新,為遊客提供最新的火山活動信息。遊客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安排自己的行程,避過危險時間,大大地減少了事故的發生。
(3)對於自然景區的特別旅遊項目,要求遊客具備一定
的技能或配備一定的設施。有些旅遊項目是非常危險的,如高山滑雪、深海潛水等,在這種情況下,景區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遊客實施專項許可證制度。
美國很多國家公園都針對這樣的遊客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只允許有一定技能的遊客進入特種活動區域:比如進行佩戴自攜式水下呼吸器的潛水者必須獲得使用海洋保護區的許可才能進行潛水;所有徒步旅行者都必須攜帶GPS遙感設備,以便在他們迷路時能方便聯絡。
(4)培養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與技能。旅遊從
業人員是直接與景區接觸的人,也是直接與遊客接觸的人,安全事故發生之後,他們也是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的人。他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技能在整個遊客安全管理的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必須重視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培養他們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直接關繫到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具有較高的安全素質的旅遊從業人員,可以防止一些悲劇的發生。
(5)景區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救援設施,使安全救援工作
及時有效。這不僅關繫到遊客的旅遊體驗問題,而且直接關繫到遊客的人身安全。這就要求旅遊管理部門做好常規准備工作,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一旦發生意外,可以馬上啟動救援系統的各個環節,使救援工作及時到位。
高山探險和野外活動經常會發生意外,因此歐美國家都有成熟的高山救援體系。以法國為例,在登山活動頻繁的阿爾卑斯山地區,法國的救援中心在海拔4000米左右的地方設有通訊聯絡站和救援站,由志願者組成救援隊伍,與警察、軍隊、保險、醫療等部門一起實施救援工作。救援中心要求登山者攜帶或向有關部門租借通訊聯絡器材,並且救援中心配有專門的巡邏直升飛機,每隔二十分鍾就巡邏一次,以便及時地發現意外事件並予以援救。
3.旅遊安全管理的預防補救措施。首先,進行宣傳教育
增強遊客的安全意識。總的來說,遊客安全事故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對於遊客個體而言,事故又是偶然的。正是由於這種偶然性,使得目前國內很多遊客都存在著僥幸心理,安全意識非常薄弱,這直接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機率的增加。針對這種情況,景區管理部門有必要採取適當的宣傳教育手段,對遊客進行安全意識方面的教育宣傳,以減少遊客安全事故的發生。美國的冰川國家公園別稱為「熊的國度」園及鄰近區域的熊就多達300多隻。冰川國家公園充分利用解說手段對遊客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以免遭到熊的攻擊。公園管理者會告訴你:千萬不要接近熊,在公園徒步旅行時,你應該時常發出聲響,讓熊有所准備,以免因驚嚇而襲擊遊客。其次,處理好旅遊安全保險工作。旅遊安全保險實際上就是集聚社會資金對個體偶然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予以補償的一種方式,它在旅遊活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旅遊保險可以保障旅遊活動中相關利益主體的正當權益。景區管理部門要通過適當的宣傳教育鼓勵遊客投保,並且在事故發生之後,要協助遊客落實保險賠償。還要及時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遊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就不可逆轉,但景區管理部門要做的就是從事故中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增強安全意識,力爭不再發生類似的事故。
㈡ 安全管理意義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於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後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於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准;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
(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
(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類傷害結果是指身體的直接創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
(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為,既包括學校領導、教師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也可以是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的行為,同時,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不應屬於學生傷害事故范疇。另外,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以及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是不是屬於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學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這類事故屬於一般的人身傷害事故,而不應該列入學生傷害事故范圍。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對於以積極或者消極方式實施了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的主體,都可能涉及這三類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但是,相對於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或者說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這里著重論述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如何認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或者其它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僅指人身權而不包括財產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當中,依據已有法律的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最高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法》第73和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教師法》第37條等等,都有類似於過錯責任的規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在《辦法》有關條文中明確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辦法》把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分為三類,即學校、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第三人,並分別規定了三類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1、學校責任
學校責任是指由於學校或者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直以來,由於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於學校在教育管理上並不「盡善盡美」所致,並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范圍作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台後,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依據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較大改善,從而有利於學校的生存與發展。
2、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②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③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④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⑤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⑥學生自殺、自傷的。從法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於發生事故後責任的認定,有利於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另外,某些學生傷害事故既不是學校造成的,也不是學生方面或校外主體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力、具有對抗性或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無法律責任可言,在這種情況下,既不適用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擔。學校如果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幫助。
3、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人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於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其責任並非一定是某類責任主體單獨承擔的,也可能是兩類甚至三類主體共同承擔。這就涉及到責任的有無及責任的大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三類主體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及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來分擔。其他主體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及其行為有過錯,就成為自己法定的減責或免責條件,即法律責任免除的合法條件。對於其他主體的減責或免責條件這里不加贅述,作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體即學校而言,其減責或免責條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過錯。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的依據是,讓人們承擔與其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後果,不僅對責任的承擔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積極後果。但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構成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學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同時表明學校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條件。對於這類事件,學校盡到合理注意也難以預見到。因此,學校沒有過錯,可以使其免除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學校和受害學生之外的第三人,對學生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例如,學校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玩耍時被打傷,作為打架一方的肇事學生就是第三人。在這類案件中,第三人的過錯是減輕或者免除學校責任的依據。
與學生傷害事故有關的法律問題還有許多,比如,學校為了預防事故發生而做出許多限制性規定與學校工作正常開展及學生受教育權和自由權的矛盾如何解決;有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受害方沖擊學校給學校教育教學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其他方面損害如何計算賠償問題;學校在需要承擔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其賠償金的來源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有的是屬於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有的屬於立法部門的問題,這里不再一一涉及。
綜上所述,你家孩子在課間把別人孩子的門牙碰掉,學校沒有任何責任,孩子的監護人,即家長應負全部責任。不知道你明白沒有。
㈢ 旅遊的意義是什麼
旅遊(Tour)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後綴—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Tourist)。
「旅遊」從字意上很好理解。「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因此,旅遊的定義可如下表述:旅遊是人們為尋求精神上的愉快感受而進行的非定居性旅行和在游覽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關系和現象的總和。
二、已有研究
1
、概念定義:
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
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㈣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如何做好
我又qhse的國際認證證書,安全管理你主要看是否存在一些隱患,逐步去排查,哪怕是一個小的襲擊,比如石頭是否可能會墜落,欄桿是否足夠高,下雨天是否會濕滑,如何處理,總之不是大的制度,而是小的細節和可能性。
㈤ 旅遊目的地管理意義
旅遊目的的管理意義有非常多,所以當你選擇旅遊目的的時候,肯定是能夠知道目的地的感覺
㈥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㈦ 旅遊管理意義何在
有秩序的進行的呀
㈧ 旅遊資源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1、旅遊資源乃旅遊業的基礎。做好旅遊資源保護是首要的任務。
2、因為旅遊資源的不可替代性特點決定的。旅遊資源在遭受不太嚴重的破壞之後,有些可以自然恢復,例如植被,但需要很長的時間;有些可以利用人力重新復原,例如建築物、植被等,當然需付出很大的經濟代價,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植被的恢復更是如此)。但有些旅遊資源,例如自然旅遊資源中的山體、洞穴、古生物化石等,人文旅遊資源中的文物古跡等,一經破壞便根本不可能恢復。
㈨ 旅行社為什麼要重視旅遊安全管理
旅行社把重視旅遊安全的 事情看的很重要的,因為這是各項工作中的 重中之重,為了杜絕旅遊中的 安全事故的 發生,各個旅行社首先是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安全的 重要性,採取切實可行的 措施,制定旅遊安全的 法律,法規,保障旅遊者的人生,財產安全。。。我們報名選擇了旅行社,也應該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出發之前和旅行社簽訂合同,真正做到開開心心出遊,平平安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