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船安全管理條例
『壹』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解讀《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規定》出台的背景: 遊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遊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遊艇,挪威、紐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遊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遊艇業的發展狀況。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遊艇製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遊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遊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遊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遊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遊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於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遊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遊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遊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遊艇城。與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遊艇相比,我國遊艇的人均佔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遊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遊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遊艇的特性,制定包括遊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遊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遊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遊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閑船舶,主要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交通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遊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遊艇不同於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於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准和規范。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遊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松的管理。因此對遊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於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鑒國外遊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遊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遊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注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松的、有利於遊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結合國外遊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遊艇管理現狀,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一)保障遊艇安全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二)遊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三)實施有利於保障遊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遊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遊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遊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紐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遊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紐西蘭有關法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於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遊艇)規例規定,遊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遊艇、充氣式船隻、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隻: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隻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游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並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議和租購協議的條款租出者除外)。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定義,《規定》將遊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考慮到遊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遊艇使用人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於《辦法》所稱的「遊艇」。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遊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范圍,超過這一范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遊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松,採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遊艇業主、遊艇製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遊艇,導致遊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遊艇的檢驗和登記: 遊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寬松,如加拿大、紐西蘭和香港。在歐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製造還是進口歐盟的遊艇(主要對98年以後製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志。在英國,其《大型遊艇法》出台後,要求新大型遊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於已建成的遊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在加拿大,遊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規》第3、4、5、6條,要求遊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遊艇主可自願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遊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紐西蘭不對遊艇進行檢驗。不難看出,遊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遊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遊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於各國遊艇管理的方針。我國遊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我國遊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遊艇製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遊艇檢驗管理不宜過於寬松,以免影響遊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於嚴苛,以免影響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遊艇檢驗方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二是遊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關於遊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登記採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遊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注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游樂船隻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遊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後方可發牌照。船舶注冊登記是自願的:經過注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注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紐西蘭,政府不要求遊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遊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於遊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遊艇主均會參加一個遊艇俱樂部,並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遊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對遊艇登記,採用基本等同於商船的管理制度。 遊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遊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加拿大1999年《遊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後,新出現的遊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遊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遊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後,向海事處申請簽發《遊艇船長(輪機員)證書》。紐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並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遊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遊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於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規定》對遊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注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於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於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遊艇俱樂部是實施遊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遊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遊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遊艇業主與其加入的遊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議,明確遊艇俱樂部對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遊艇俱樂部與遊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遊艇俱樂部承擔: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貳』 公園遊船管理制度
1、水上項目主要指遊船:各種環湖遊船、渡船、畫舫、小艇、腳踏船、碰碰船、動物造型船等,包括機動船和非機營運的遊船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營業。
2、遊船應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檢查應不少於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停止使用,嚴禁帶故障營運。
3、遊船管理部門必須配備救護人員和水上救生器材,以應急需。
4、凡開展遊船業務的水域,必須設置遊船專用碼頭.遊船嚴禁在非碼頭岸段停靠上下遊人。5、碼頭上應設置租乘遊船須知的牌示和安全防範的設施及措施。
6、遊船上應標示限乘人數,嚴禁超員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嚴禁乘坐;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
7、在水深超過1.5米的地方應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標志。
8、10公頃以上水面的公園應配備巡邏船隻,以維持水上治安和及時處理安全事故。
9、遇大風時應停止租船,並應出動巡邏艇引導遊船返回碼頭或選擇確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10 水上項目可為遊人投安全保險。
『叄』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肆』 急求船員操作規程和遊船遊客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5)137號 1995年2月2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 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 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 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 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 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 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 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 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 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 旅客用過的卧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卧具間。
第十二條 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 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 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 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 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 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准《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 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 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 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 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 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 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 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 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 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 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 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 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並認真作好記載;
(八) 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大型油船、旅遊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並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 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並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 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後,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鍾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後五分鍾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採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 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後,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並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 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 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後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 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 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 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 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 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 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後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 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葯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 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 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伍』 遊船安全生產承諾
為落實國家旅遊局「服務質量提升年」和市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各項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實現安全生產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昆明,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制度建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我公司現作出如下安全生產承諾:
1、落實旅行社主要負責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檔案。
2、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和獎懲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健全、完善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3、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晰崗位安全職責,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
4、選擇的交通、游覽、購物、就餐、住宿、娛樂等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有安全責任條款。
5、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按規定購買保險。並採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可能影響旅遊者安全的各種風險,防止可能對旅遊者造成的各種侵害。
6、組織旅遊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遊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遊項目,事先制定具體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向旅遊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遊合同中含有安全條款。
7、在黃金周、寒暑假及重大節慶活動期間,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8、認真開展「六月安全生產月」和「119」專項安全活動。
9、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以上承諾,我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堅決做到,如有違反,願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處罰。
『陸』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6)旅遊船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