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旅行社及其
①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1)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旅行社及其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② 旅行社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旅行社規章制度-員工守則 1、 企業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 2、 股東 股東們按注冊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3、 管理體制 實行董事長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及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員工的三級垂直管理體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部經理由董事長委任,任職時間根據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長決定。 第二章 勞動條例 1、 用工性質 實行全員合同制。 公司視職位、崗位情況確定僱傭標准,公開招收,經面試、體檢、培訓、考試合格後報總經理(副總經理)批准後錄用,同時要求被錄用人員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證件及資料並填寫相應的表格,證件不齊者不得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l 員工應將有關個人資料的變更事宜及時告知公司人事部。、 2、 體檢 所有旅行社員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須前往當地衛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檢查。 公司每年為員工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性或其他不利於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後仍未康復者,將予以辭退。規定的醫療期為一個月,醫療期內員工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按照焦作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3、 試用期 員工自錄用之日起,須經過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公司可隨時辭退不稱職的員工,員工亦可提出辭職。 4、 合同 員工在進入公司之日起,即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蓋章及勞動部門鑒證後生效。合同期滿,視公司和員工本人的意願,中止或續簽合同。 公司錄用的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實行月薪制度,每月15號之前支付上月1號—31號的全月工資。 公司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盈利狀況、員工業績進行工薪調整。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後,工資重新確定。 6、 調動、晉升與任免 公司根據需要調動員工,員工應服從安排。 公司推行內部晉升制度,公司將不拘一格提升業績突出者至較高職位,各層管理人員應從多方面觀察員工,不斷發現內部人才。員工在公司的成長和晉升有賴於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工作的技能和業績。如有新的機會,公司將優先考慮本公司的員工。 員工提升後,若因工作不勝任或有過失,公司可視情節對其作出免職或降職的決定。 7、 培訓 關於培訓: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和權利參加公司和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關於計劃:公司人事部與各部門均按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培訓。 關於檔案:公司為員工製作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是員工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員工的培訓成績將被真實的記錄在檔。 關於費用:* 公司內的培訓為免費培訓,包括教材和學費; * 公司外培訓為計費培訓。公司以外的培訓費用先由公司墊付,但員工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合同,並遵守此合同。 8、 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報告,經所在部門、人事部批准後依合同及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須在賠償公司損失後補辦手續。 9、 辭退 公司可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辭退員工,辭退通知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送達員工本人,被辭退者按公司的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誤工作的前提下,經領導書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時間,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休假日照常上班。 節假日期間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節,由於旅遊行業的特殊性質,我們也許會要求你超時工作或在很短時間內通知你回來工作。發生這種情況時我們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帶薪休假一次,假期為5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未得到部門經理及總經理室的批准,員工在規定日期內提前離開或推遲返回公司的行為將被視為違紀,有可能導致辭退。 6、 喪假 員工如遇直系親屬(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給予3天有薪喪假。 員工請喪假,須由部門經理同意後方能離崗,可事後補交請假條,並由部門經理和人事部共同審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齡滿2年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將按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焦作市有關的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手續,員工可享受社會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1、 關於遲到、早退 1) 遲到、早退月累計30(含30分鍾)分鍾者,扣發50元; 2) 遲到、早退一次達10分鍾(含10分鍾)者,扣發50元; 3) 遲到、早退月累計達三次者,將被辭退。 2、關於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須在得到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違紀,可能會導致辭退; 任何病假者必須出具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將被視為事假。 1) 病假1天,或臨時病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 小時內補交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證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交部門經理、人事部共同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急病不能上班,須用電話告知部門,事後應於24小時內提供指定醫院開據的有效急診證明,違者按事假或有關規定處理; 4) 員工一般病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並附指定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無診斷證明者,以事假或按規定處理; 5) 當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發工資+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發給基本生活費。 6) 病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須在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曠工,將導致辭退。 1) 事假一天,或臨時事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小時內補交請假條;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請事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 4) 當班時遇家中出現急事,可隨時請假,經批准後離崗,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5) 當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發工資;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發給基本生活費;超過10天,則扣除當月月薪;若無特殊事宜,事假超過15天,公司將解除合同,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6) 事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4、 關於曠工 有下列情況者,按曠工處理: * 遲到早退月累計超過30分鍾者; * 工作以外委託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偽造、塗改考勤時間者; * 未按公司和部門要求參加培訓擅自缺課1次者; * 未經許可擅自離崗者; 曠工一天扣罰40%的月工資總額 5、 關於考勤 1) 所有員工一律考勤後上崗,無考勤者作無此人處理; 2) 考勤表不得塗改或亂寫,如遇塗改時須有部門經理簽名,否則視為遲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門經理共同審核每位員工的考勤表,隨同考勤匯總表於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員工的休息時間應准確填寫在考勤表上,以備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門經理負責監督執行,遇特殊情況可暫時由指定人員替代; 6) 員工如在公司內部調動,須到相應部門參加考勤; 7) 公司將不定時地抽查員工的考勤情況和部門經理的執行情況,發現有徇私舞弊者,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投訴處理 1、 遊客投訴 1) 所有員工必須認真、耐心聽取遊客投訴的內容,將投訴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響正常工作,並立即請部門經理處理遊客投訴,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責任; 2) 當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身職權時,應記錄下對方的資料及要求以最快時間報告上司處理,同時感謝其指出的不妥之處,或對引起遊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處理遊客投訴時,態度應真誠、友好,保持冷靜,不得提高嗓門,鼓勵遊客提供主要的細節,不要對遊客說這是他的錯; 4) 公司內任何員工不得私自答應遊客有關負責或商討責任賠償問題; 5) 所有投訴結果均應記錄在案。 2、 員工投訴 1) 公司歡迎來自員工的批評或建議,所有員工對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見或建 議,可與管理人員直接交換意見; 2) 員工如果對公司不滿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員,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領導投訴,投訴的內容必須真實、詳細; 3) 在公正的原則下,公司管理人員對投訴者和投訴內容均須以保護的態度並及時妥善的處理員工的投訴。 第七章 安全守則 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日常安全事項,在緊急情況下,全體員工必須服從指揮,發揚見義勇為,顧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護公司的財產和遊客的生命安全。並在日常工作中特別強調「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安全原則。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關法規、法令、條例,平時通過培訓讓每位員工掌握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 2) 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隱患,發現有事故苗頭或可疑形跡,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或報告有關管理人員; 3) 下班時,應確保門窗關好後方可離開; 4) 定期學習安全法規和案例,杜絕不安全隱患; 5) 在工作時,必須遵守公司制訂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須使用公司所規定的安全作業制度。 6) 如在工作時發生傷人事故時,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並採取措施; 7) 凡遇各類安全事故或發現隱患,部門須對事故狀況、原因、處理過程和結果詳加記錄,以資查對和指導工作。 第八章 衛 生 制 度 見公司衛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衛生區及公共衛生區。 第九章 公 共 關 系 1) 所有關於公司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公司辦公室處理; 2) 如遇工商、衛生、消防、街道等有關機構到訪或檢查,員工應立即通知經理,同時必須禮貌的接待,認真聆聽;不可與其發生爭執,或對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態惡化; 3) 如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職權范圍時,應禮貌告知該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在何處,請其留下姓名及聯系電話。不可以冷漠的態度對待; 4) 任何員工不可私下答應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對方人員離開後應立即向經理報告。 第十一章 獎 勵 1、 獎勵對象 1) 工作積極主動,受到旅行社同事及遊客的普遍贊譽者; 2) 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為公司贏得社會榮譽者; 3) 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提出相應的方案並取得經濟效譽的貢獻者; 4) 及時發現事故苗頭,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2、 獎勵辦法 1) 由部門經理將表現優異的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人事部,經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表彰,獎勵; 2) 獎勵方式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或兩種兼得。 第十二章 員 工 紀 律 嚴密的紀律能幫助員工集中精力工作並保持一個公正、和諧、安全的工作環境,違反公司制度將導致紀律處分。根據違紀頻率及嚴重性,可導致辭退或開除。 1、 紀律處分程序 第一次違紀 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正式發出後,管理人員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納入員工檔案; 第二次違紀 書面警告 如口頭警告後仍然出現工作違紀現象,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總經理)將發出警告過失單,該過失單記錄員工的違紀細節,每單按違紀程度扣罰當月工資10元—50元,該罰單經部門經理簽署處理意見後。並由員工本人簽名後 將副本送人事部備案(如違紀行為屬實,當事人拒簽,過失單依然有效)。 此通知書上將告知員工持續違紀將導致辭退。 第三次違紀 辭退或開除 如員工出現第三次違紀時,人事部將根據其違紀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以上違紀次數每月累計,人事部將每月公布當月的違紀及罰單的處理情況。屬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考勤類罰單的扣罰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 2、 導致辭退的違紀行為 1) 公司保留對財產的所有權,公司財產不能用於個人使用,損壞公司的財產,並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或連帶責任者; 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及分配,在規定期限1天內不到崗工作者; 3) 惡意頂撞上司者; 4) 服務態度粗暴蠻橫,與遊客吵架或出言不遜,影響極壞,造成一定後果者; 5) 工作期間,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勝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導致遊客投訴者; 6) 違反收銀操作程序,導致現金嚴重漲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卡供應商油水者; 8) 採用價高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者; 9) 有賭博、酗酒、打架斗毆等惡習,嚴重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員工的流言蜚語者; 12) 無故曠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開具3張以上(不含3張)過失單者。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3、 導致開除的行為 1) 所有關於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惡意泄漏、私自拷貝、挪用或未經同意帶出公司允許范圍者,包括私自帶出或復印本守則的行為; 2) 一切偷盜公司及同事財物的行為和任何形式的偷竊行為,除開除外,有必要時公司將訴諸法律; 3) 違反公司財經紀律,造成一定後果者; 4) 所有公司貨品(含贈品),未經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帶離工作場所,或放入個人衣櫃或贈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內參加旅遊者無故未付款或為收款者,或蓄意未將銷售額如實記賬和報賬,或收款後未及時將現金上交公司財務; 6) 嚴重違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危害遊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時間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將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辭退或開除; 9) 偽造任何與公司有關的記錄,如工作時間考勤表,醫生證明以及提供不真實的或偽造的個人資料;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第十三章 員工基本行為准則 作為「光大」的一員,任何時候你都代表著公司。你的模範行為會提高公司的形象。記住,第一印象最難改變,因此,確保你自己給我們所有的遊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時間只允許處理公司的業務,不允許處理私人事務(電話、郵件或來訪等)。只有在緊急狀態下可以打私人電話。 2) 員工准時參加每日小會,了解當日的任務、計劃和應做的工作; 3) 神態自然,面帶微笑,對所有人員均用標准禮儀致意;用語文明、禮貌、規范; 4) 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並按規定標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間歇期間在任何工作時喝酒或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亦不允許員工酒後上班; 6) 工作時間不允許吸煙、吃零食、干私活; 7) 員工的工作性質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里保持警覺和充沛的精力。員工應該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時打瞌睡; 8) 主動為遊客服務;認真回答遊客提出的問題,並在回答中不輕易對顧客說「不」; 9) 在任何時候,均應誠懇地接受遊客批評,不得與之發生任何口角和爭辯; 10) 服從管理人員的調配,未經領導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離工作崗位; 11) 愛護公司的一切財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費財物和損害設備,發生損害要照價賠償,並盡快通知上級;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濟私,或與客戶拉關系辦私事; 13) 認真維護辦公環境及帶團過程的整潔、安全,對不整潔、不安全現象立即進行整改或報上級處理; 14) 了解緊急情況下自己的職責,當需要幫助時,應盡快通知上級; 15) 與同事相互尊重,主動溝通,並在任何時候、場所講究團結協作精神; 17) 上班時間不接打私人電話,遵守旅行社辦公室管理規定。 2、 儀容儀表 1) 必須保持面貌整潔,男員工不得奇裝異服;女員工必須淡妝上崗,不得濃妝艷抹; 3) 所有員工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必須保持高標準的衣著和個人衛生。 3、 著裝 所有員工必須著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牌上崗;工作服須在上班前五分鍾更換,未到下班時間不能更換制服; 制服應保持干凈、無污跡、無破損、無補丁,如有明顯污跡、破損或丟失,應及時上報人事部,申請更換,如責任在個人,將按規定補交款; 部門經理應在每天的小會上檢查員工的著裝,發現不合格者應立即請其改正後方能上崗; 4、 禮貌禮節 遊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對客戶要熱情大方,有禮貌,與客戶交流必須要有問候語,對客戶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煩的言語及態度; 對待同事要真誠、用語文明禮貌。同事間應團結協助,不得拉幫結派,散布流言蜚語。帶新員工要認真,有耐心,有責任心,不得出現不耐煩情緒,更不能出言不遜; 尊重上司,對上司彬彬有禮,主動與上司問好,認真完成上司交與的工作,服從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後議論上司,不得對上司出言不遜。 必須時刻保持微笑服務; 5、 服從 員工有責任遵守經理的指示,如果你對於正當的指示有所異議,你可以與更高一級管理人員討論此事,但前提是必須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沖突 作為員工,你必須對公司忠實。因此不得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業務競爭對手工作。 7、 偷竊行為 偷竊是嚴重的犯罪。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偷竊: 1) 未經付款即讓客人參團; 2) 接待的客戶未做進日報表,; 3) 偽造銷售紀錄、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訂單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8、 內部管理 必須保持工作場所、辦公場所、休息場所的衛生整潔,將衛生制度落實到個人,按時檢查; 對於公司下發的相關通知,請各部門及各部門經理務必認真閱讀,在必要時必須在班前會上告知各位員工,及時辦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與部門經理及公司保持溝通,及時上報或處理有關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隱瞞不報。 公司可根椐實際情況及需要隨時修訂本守則的相關條款;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則發放到公司各部門經理,員工可以隨時查詢; 各部門應妥善保管本守則,公司將隨時進行抽查。
③ 旅遊行業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④ 旅行社條例規定了旅行社義務有哪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下同)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後果,由設立社承擔。 第十九條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後,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第二十一條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遊者,並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 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第二十二條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遊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 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後,受理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第二十五條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規范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三十條《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墊付旅遊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遊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 (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遊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委託給旅遊目的地的旅行社並簽訂委託接待合同。 旅行社對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旅遊目的地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告知旅遊者。 第三十五條旅遊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遊合同的情形時,經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遊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旅遊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於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旅遊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遊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後作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遊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第四十條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遊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遊者時,可以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並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為旅遊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發生出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遊者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和禮儀。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者如實提供旅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遊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旅遊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遊者違背旅遊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根據《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受理旅行社申請或者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旅行社,對申請設立旅行社、辦理《條例》規定的備案時提交的證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復印件並蓋章確認,交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留存。 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遊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在次年3月底前,報送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部門設置、分支機構、網路體系等; (二)旅行社的經營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稅等; (三)旅行社組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出境旅遊的組織、接待人數等; (四)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 對前款資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公告,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遊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遊合同約定的服務標准或者檔次的; (三)旅行社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當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處理旅遊者投訴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同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范圍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對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招徠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停業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遊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國家旅遊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⑤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太陽島,邢台大峽谷,邢台天河山,秦始皇陵,武夷山,。
⑥ 旅行管理條例與旅行社條例是一樣的嗎
原條例規定的從事入境旅遊業務旅行社的准入門檻過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不盡合理,對於旅行社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也不夠。這次修改主要是針對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旅遊市場准入門檻,減輕了旅行社的經營負擔,同時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旅遊者創造良好的旅遊消費法制環境。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並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