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學校旅遊安全誰負責
A. 小學生上學放學路上的安全學校沒有責任嗎
老師不是保姆,更不是保鏢!孩子歸根結底是家長的,不要以為孩子上學了,所有責任都歸老師,幾十個孩子,老師有那麼大精力嗎?老師只負責學校內的安全學習和生活,出了學校大門,就是家長的事了!也不是老師不想管,是管不了那麼寬!
B. 小學生在上學放學路上發生安全事故,誰負責.
傾向於教育管理關系說。理由是:1、監護權是一種身份權,它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其內容相當廣泛(包括人身監護權和財產監護權)。一般來說,只要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沒有喪失,就不會發生監護責任轉移的問題。2、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只是一種照管責任,這種責任來自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與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在范圍、要求和法律責任承擔方面都存在著本質區別。3、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不是監護職責的約定或推定轉移,而是一種委託教育合同關系,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委託教育合同的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 對於學校應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由受害人承擔學校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C. 學校安全工作由學校哪一部門負責
首先,校長是第一責任人,一般會有一個負責業務的副校長。
具體部門應該是和總務後勤、包括保安一起的那個部門吧
D. 學生在上放學在路上出現安全事故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對學生的監護責任是在校期間.,學生在上放學在路上出現安全事故學校沒有責任
E. 關於在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誰負責
不合理。學生入學時會在學校辦理保險。理應由學校要求保險公司處理。處理時,會出示處理結果和相關法律文書和保險協議。如果確定學生屬無意行為,於情於理也不應由學生承擔責任。
F. 小學生在學校出現意外事故,學校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有沒有什麼法責規定
具體參照: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G. 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H. 學生在學校出現意外事故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由學校承擔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8)小學生學校旅遊安全誰負責擴展閱讀: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I. 小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旅遊被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是肯定有責任的
學校是旅遊活動的組織者 負有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
其地位此時相當於監護人 致學生損害的 必須賠償
J. 學校出了安全事故該誰負責
這還用說嗎?當然是學校負責~!畢竟是小學~小孩子都還為成年~!在學校里上學~老師就是小孩的監護人~無論孩子出了什麼事~學校都難逃干係!聽你那意思~你應該是學校那邊的人~!至於你說的你們強調安全措施~那我可以告訴你~小孩子未成年~他們沒有判斷力和自製力~出了事學校肯定是跑不掉的~!還有你問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我看你還是打消這念頭吧~都是幾歲大點的孩子~你說他有責任~人家家長會同意你的說法嗎?我覺得那2個孩子如果沒受傷你應該覺得很慶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