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㈠ 風景名勝區由哪些部門管理
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部門是國家文化和旅遊部
省一級的部門是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

風景名勝區(5張)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明確,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㈡ 一個旅遊景點的相關管理屬於那些機構或部門管理
1.景區銷售部:負責景區的推廣工作,負責和旅遊同行如旅行社簽訂協議等。有好的推廣才能有大量的客源,從而為景區贏利。
2.景區售票處:負責對外的售票工作,分為散客票和團體票兩種,
3.景區執法處:負責景區遊客的安全保障。
4.景區財務部:負責景區的財務支出工作,和售票處接觸密切
5.景區保潔處:負責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目前想到的只有這些,回頭想到這補充。
㈢ 旅遊景點有什麼部門
你看有沒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質、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歷史遺址、革命紀念地、宗教寺廟、園林、建築、工程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風土人情等。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該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以下統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等級、規模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受所屬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三)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規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保障遊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工作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章 設立和變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設立風景名勝區條件的區域,應當依法申報或者審定劃為風景名勝區。
第十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土地、地面建築物、附著物及其他資產的權屬關系,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按風景資源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具有一定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環境優美、規模較小、有配套設施,在地、市、縣內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二)具有比較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有特色,有一定規模,配套設施比較完善,在自治區內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獨特,規模較大,配套設施完善,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可以申報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十二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區域有重大的風景名勝資源發現,或者原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經重新評估,具備上一等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條件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或者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其配套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原定等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審定公布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銷該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等級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銷,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環境保護、旅遊、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等相銜接;
(三)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合理確定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模、開發程度和各項定額指標;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突出風景名勝區的特色,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規劃原則、總體布局和合理游覽接待容量;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外圍保護地帶、景區及其它功能分區;提出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編制各專項規劃和投資估算等。
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確定景區布局、道路交通、游覽和服務設施分布、工程管線走向;明確各項建設用地范圍;提出建築密度、高度控制指標和風格、色彩要求以及景點保護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觀、景點建築的方案設計和景區綠化要求等。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單位在規劃方案送審後,應當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移交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規劃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所在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之日起6個月內審批。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應當在兩年內編制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准生效後3個月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其主要內容公布。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審批公布後,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生效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如確需對規劃作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的各項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已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建設項目的布局、造型、高度、體量、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總體規劃獲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區內新建永久性設施。臨時建設項目如影響規劃的實施,破壞景區的生態環境和景區景觀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風景名勝區設立前已有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凡不符合規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游覽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違反規劃建設與景觀和游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景觀、景點集中的游覽地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娛樂、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其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按以下規定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其它手續: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遊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館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按風景資源價值和環境保護需要實行分級保護。保護范圍由其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界定,並沿界設立界標,明確具體界區。
風景名勝區景區入口處和主要景物、景點應當設置保護說明和醒目的保護標志牌。
第二十七條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並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或者居住在風景名勝區的個人,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維護區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經鑒定的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毀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設置標志牌和保護說明,並予以明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風景林木;因景區建設、林木更新、景觀和安全需要砍伐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始得進行。
第三十一條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確需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葯材和其它林副產品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方能定點限量採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築、古園林、古樹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遺跡、遺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觀登記造冊,設立保護標志,做好維護和管理工作,落實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備專門的人員和必要的設備,維護風景名勝區景物、公共設施、游覽秩序、保護人身安全;對有險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對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
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礦、採石、挖沙、取土、安裝桿線、開墾、建墳;
(二)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殺、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引入未經檢疫合格的動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攀折樹、竹、花;
(六)擾亂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隨處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質,亂扔廢棄物;
(八)擅自設置、張貼廣告或者標語;
(九)在禁火區生火、吸煙、燃放煙花鞭炮;
(十)在規定地點以外隨意停放車輛或者佔道擺賣;
(十一)擅自設點向遊人收費。
㈣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和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獲得營運證的,並附有救生設備的安全監管,應由景區管委會負責安全監管。一旦出現事故,應追究景區管委會的責任;
景區若違反規定,實行非法營運遊船,安全監管應由交通部門監管,出現重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景區管委會事故責任,追究旅遊局和交通部門的監管責任。
㈤ 旅遊景點歸當地哪個部門管
旅遊景點一般都歸當地旅遊局管理,而廣告的發布許可權也在旅遊局,廣告的審核則在工商局。
㈥ 旅遊景點投訴找什麼部門
如果是旅行社的責任,就向旅遊局投訴;價格欺詐、吃飯住宿購物被黑等向工商局投訴;丟東西、挨揍向公安局投訴。。
㈦ 旅遊景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屬哪個部門監管
你好:
如果是封閉式的旅遊景區,那麼道路(不屬於道路交通法規中的道路),有公共道路通過景區,那麼它受景區和公安交警部門的雙重安全監管。
附:小景區其實只能算是一個公園或游樂場所。而大的景區則就是一個小社會,一般都設有維持景區安全的派出所等執法機構。
依據是:
1、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原則。即:誰投資誰受益(虧)誰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2、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要加強治安、安全管理,要設置維護游覽秩序和治安的機構或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治安巡邏和檢查。對尋釁鬧事、擾亂秩序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要嚴厲打擊,確保國家財產和遊人的安全。對船、車、纜車、索道、碼頭等交通設施、游覽活動器械、險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險地段要定期檢查,落實責任制度,加強管理和維護,及時排除危岩險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險地段及水域或猛獸出沒、有害生物生長地區要設置安全標志,作出防範說明。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活動.
㈧ 景點歸哪個部門管
旅遊局、科技局、文化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水利局等等
㈨ 旅遊景點投訴在哪個部門
旅遊中涉及旅行社、導游以及A級景區和星級酒店等旅遊服務質量問題時,歸旅遊部門受理管轄,而非A級景區和一般旅店的服務質量就要到其他部門投訴(非A級景區就是指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公園類,沒有評級的景點)。在農家樂、商務酒店等地發生的糾紛由商務部門管理。而景區門票價格等價格欺詐行為由物價部門受理。涉及商品、服務,尤其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投訴由工商局、消協和質監部門受理。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問題,一般由公安部門處理。
㈩ 公共場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准,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