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旅遊安全保護制度
㈠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㈡ 旅遊景區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旅遊景區景點環境管理工作,提高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質量,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環保局、國家旅遊局、建設部、林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旅遊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法[1995]462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古跡所在地、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開展旅遊活動的區域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對景區環境質量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環境管理工作人員,較大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旅遊景區景點的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撥出資金用於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旅遊景區景點也應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國外有關機構的捐助,並將旅遊收入的一部分用於環境保護,用於環境保護資金不得低於景區門票收入10%,環保投入比例隨著旅遊區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第六條 實行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保一票否決制度。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制訂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有專項環境保護內容,或制訂專項環境保護規劃,進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不允許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以及其他需要絕對保護的區域開發旅遊活動。規劃應報縣以上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縣以上環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轄區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規劃的論證審查。
第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設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審批。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生態環境有害的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和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對現有的上述項目或設施,其污染物排入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或依法關閉、搬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