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安全生產月相關制度
A.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
B.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領導組工作職責 在市運管局安委會和縣交通局安委會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安排全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監管工作的計劃、任務,指導全縣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安全生產領導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縣所安全監管領導組(以下稱:安監組)辦公室設在客運站,是全所安全監管領導組的辦事機構。 在安監組的領導下,承擔和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轉發和傳達上級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全年和階段性的工作安排和計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安全宣傳、培訓;編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具體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召開安全例會;應急救援體系。 客運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按照職責范圍,結合日常工作,做好客運企業、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對客運企業、汽車客運站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工作會議精神的監督檢查。 (3)對客運企業的安全檢查,對春運、黃金周等重要時段的安全工作做具體安排,並監督企業落實。 (4)根據所安監組指令對客運事故、旅遊客運事故和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時間及時組織相關企業召開安全例會。 貨運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認真做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和貨物集散地的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道路貨運企業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宣傳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人員的各項規定,確保車輛和人員符合國家標准。- (4)負責對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的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度、修改、完善。 (5)配合所安監組對道路貨運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6)按規定時間及時組織相關企業召開安全例會。 維修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做好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汽車維修企業傳達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汽車維修救援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汽車應急救援網路的建設。 (4)按時完成所安監組或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駕培辦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做好駕駛員培訓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駕駛員培訓企業傳達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建立和完善營運駕駛員有效的安全考核、獎懲、退出制度機制,對營運駕駛員實行動態監管,提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4)完成所安檢組和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辦公室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 (2)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制度。起草安全生產監管文件,搜集上報有關安全生產相關資料; (3)負責本單位防火、防電、防盜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4)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5)完成安監組和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寧武縣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排除事故隱患,特製訂安全例會制度。 一、參加人員:所長、分管副所長、各科、室、中心、隊長、安全員、各企業主要領導、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員,個體旅客運輸經營戶。 會議主持:分管副所長。 二、會議時間:每月25日。 三、會議地點:運管所會議室。 四、會議內容、議程: 1、各科、室、中心、隊、企業匯報本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和制度執行情況,以及下季度的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2、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3、通報安全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討論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4、對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防範措施和工作要求。 5、所領導布置下一階段安全生產有關工作。 五、會議記錄 1、會議實行簽到制,與會人員須親筆簽到。 2、會議由所安全員進行記錄,內容應詳實、客觀。 3、與會人員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傳達落實。 安全生產專項會議制度 一、參加人員:所長、分管副所長、各科、室、中心、隊長、安全員、各企業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員、其他人員另行通知確定。其中所長視情參加。 會議主持:分管副所長。 二、會議時間: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 三、會議地點:運管所會議室。 四、會議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專項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2、通報安全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討論安全生產專項工作開展方式。 3、所領導布置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 五、會議記錄 1、會議實行簽到制,與會人員須親筆簽到。 2、會議由所安全員進行記錄,內容應詳實、客觀。 3、與會人員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傳達落實。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增加並提高運管全體工作人員、幹部職工和運輸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意識,特製訂本制度。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針對本所實際,每年制訂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1、教育培訓對象:實行分級培訓。我所幹部職工、各企業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運管所及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各企業普通幹部職工、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各企業自行組織。 2、教育培訓內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文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類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台帳管理;安全生產專項業務知識、技能。 3、教育培訓學時:教育培訓2天及以上為長訓班,由組織單位組織參訓人員進行結訓考試;教育培訓1天以下為短訓班。 二、堅持從業人員「先教育再上崗、有上崗證要求的必須持證上崗」的原則,各運輸企業應對所有從業人員實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訓。 三、教育培訓實行簽到制,參訓人員必須按時親筆簽到。 四、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培訓台帳,做到資料齊全。 五、運管所不定期對各單位的教育培訓、執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督察和考核。 安全督查(檢查)制度 為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證經營生產和管理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運管所成立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領導小組,所長任組長,各副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每月組織不少於一次對各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督查和不定期檢查。所長帶隊督查(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分管副所長每月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三、督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現場消防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4、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有無違章現象; 5、駕駛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重大隱患和危險源整改、監控情況; 7、事故處理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8、安全管理工作台帳、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情況; 9、督查(檢查)有關安全生產應該督查(檢查)的有關事宜。 四、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指出,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開具安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檢查)人員、被督查(檢查)單位負責人必須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或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記錄上親筆簽字。其中督查通知書一式兩份,督查(檢查)小組、被督查(檢查)單位各一份。 六、被督查(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書面反饋;督查(檢查)人員應當對隱患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 七、各督查組應在每次督檢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材料,及時進行登記匯總造冊。 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安全事故處理應當嚴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三、事故調查 1、本所及各企業單位發生的職工輕傷、重傷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死亡1人的運輸安全事故,由相應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本所及各企業單位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運輸安全事故,由運管所上報至上級機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2、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檔案,做到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結案等記錄和內容詳實、齊全。各單位發生的重傷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的死亡1人的運輸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結案後5天內把所有資料整理後報運管所備案。
C. 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可有國家明文規定具體寫於條例或法規的哪條哪款,請給出鏈接或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頒布)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文規定:
一、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D. 國家規定,每年的幾月份是安全生產月
安全生產月是每年的6月份。
E. 旅行社的安全生產月的實施方案
一、活動啟動
7月1日召開全市旅遊系統安全工作會議,傳達各級安全會議精神,學習5月31日《**日報》市長署名文章,部署旅遊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營造氛圍
沿街的酒店賓館、旅行社、旅遊用品商店和主要景區懸掛張貼宣傳標語,設置安全宣傳欄等(7月2日至30日)。
三、「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活動
7月3日早8:30選擇2—3家旅行社(酒店)在火車站廣場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宣傳咨詢活動。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配合**市旅遊局開展一次安全集中執法檢查活動(避免重復檢查)。
五、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月活動
組織酒店賓館、旅行社、景區(點)有關人員參加市安監局組織的培訓。
六、開展「四個一」作品徵集活動
在旅遊系統(旅行社經理、導游員、駕駛員、酒店管理人員、景區管理人員等旅遊從業人員)中,組織開展一次以「講述一個旅遊安全故事、舉出一個安全警示案例、介紹一種安全自救常識,總結一條安全旅遊經驗(格言)」「四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在身邊,幸福天下游」作品徵集活動。7月下旬將優秀作品匯編成冊,並舉行頒獎和贈書儀式。
市旅遊局將組織督導組督促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月」活動,並將活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指標內容。
F.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G. 遊船安全生產承諾
為落實國家旅遊局「服務質量提升年」和市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各項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實現安全生產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昆明,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制度建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我公司現作出如下安全生產承諾:
1、落實旅行社主要負責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檔案。
2、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和獎懲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健全、完善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3、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晰崗位安全職責,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
4、選擇的交通、游覽、購物、就餐、住宿、娛樂等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有安全責任條款。
5、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按規定購買保險。並採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可能影響旅遊者安全的各種風險,防止可能對旅遊者造成的各種侵害。
6、組織旅遊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遊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遊項目,事先制定具體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向旅遊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遊合同中含有安全條款。
7、在黃金周、寒暑假及重大節慶活動期間,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8、認真開展「六月安全生產月」和「119」專項安全活動。
9、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以上承諾,我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堅決做到,如有違反,願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處罰。
H.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10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的方案內容
桐梓縣2010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 2010年6月1日—6月30日。
6月份第二個星期五(即6月11日)為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第三周為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 成立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由縣委宣傳部、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文廣旅遊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組成的桐梓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組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安全生產月」的有關活動,綜合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委會成員名單:
主 任: 謝恩濤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安委會主任
副主任: 申貴強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 員: 林 玲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 波縣安委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
申 劍 縣公安局局長
楊國祥 縣文廣旅遊局副局長
成紹典 縣總工會副主席
吳 昊 團縣委書記
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委會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安全生產月」有關活動。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單位、本轄區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一)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氛圍
1、活動內容:從6月1日至30日,縣、鄉鎮政府所在地,各城鎮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建築工地、廠礦企業、車站、加油站、公路收費站、商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懸掛「安全生產月」活動主題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等內容的橫幅,張貼標語和宣傳畫,設置公共宣傳欄、宣傳櫥窗、宣傳畫廊、滾動字幕,發送手機公益簡訊等,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濃厚氛圍。
2、組織單位:縣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日活動
1、活動時間和地點:2010年6月11日上午8:30至12:00,在縣城步行街。
2、活動內容:
(1)沿街懸掛活動主題有關條幅,營造現場氣氛。
(2)舉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事故案例、事故預防、應急處置、逃生自救等安全生產知識圖片展覽。
(3)設置咨詢台,布置展板,展板不得少於2塊。
(4)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材料。
(5)桐梓縣移動通信分公司、聯通分公司、電信局和氣象局向全縣通訊用戶發送有關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的簡訊。
3、活動方式
(1)安全生產咨詢
參加安全生產咨詢日活動單位具體為:婁山關鎮、安監局、公安局、水利局、氣象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局、農牧局、城管局、質監局、衛生局、教育科技局、林業局、公路段、交警大隊、消防大隊、供電分局、桐梓火車站、鐵路派出所、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隊、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隊、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隊。
活動形式:參加活動的單位要在咨詢點設立安全生產咨詢台,通過發放宣傳單或宣傳手冊、懸掛宣傳掛圖,現場解答群眾咨詢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並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各鄉鎮要結合實際,選擇集鎮趕集日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咨詢活動。
參加單位於6月11日上午8:30到縣城長征路步行街集中(自帶宣傳材料、橫幅、桌椅、音響設施等),8:30開始,由城管局負責協調落實和部署活動場地。
(2)安全生產宣傳標語
縣政府辦、安監局、總工會、團縣委、文廣旅遊局、經貿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局、教育科技局、質監局、林業局、氣象局、農牧局、公路段、衛生局、電信局、水利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縣人民醫院、桐梓火車站、鐵路派出所、 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隊、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隊、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隊、供電分局、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單位務必於6月10日前將以「安全生產月」為主題的橫幅標語交縣城管局,統一掛置在人民路、長征路等醒目位置;婁山關鎮境內採石場和煤礦,安全宣傳標語不得少於2幅,由婁山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縣城各人員密集場所安全標語不得少於2幅,由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一中、二中、四中、五中、婁山關鎮中心學校、二小、四小、婁山關將軍希望小學等學校將標語懸掛在各自校園門口,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縣城各建築工地的宣傳標語由縣建設局負責組織;縣安委會各專業辦公室督促其所管企業在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期間懸掛標語(不得少於1幅)。同時,各鄉鎮要在轄區范圍內通過懸掛橫幅、標語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3)各客運車輛在車身張貼安全宣傳標語每車不得少於2幅,時間保持到2010年6月30日,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
(4)縣教育科技局組織婁山關鎮中心小學部分學生參加咨詢日活動。
(5)縣文廣旅遊局負責咨詢日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服務隊下基層活動
1、活動內容:由縣政府各行業部門分別組織安全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方面的專家及安全監管人員等組成服務隊,深入到所屬企業、廠礦、工地、社區、學校、農村,採取宣講會、培訓班、安全咨詢、安全隱患診斷檢查、贈送安全生產學習教育資料等形式,直接向企業職工和基層群眾宣傳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幫助企業查隱患、堵漏洞、解難題。縣有關部門按各自行業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築施工、特種設備、農機等方面組織服務隊,每個鄉鎮組織不少於1支服務隊。
2、組織單位: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開展安全生產集中執法和治理行動
1、活動內容:結合夏季汛期安全生產特點,在全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運輸、人員密集場所、漁業生產、建築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採取聯合執法、專項執法等形式,集中組織執法行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整治重大安全隱患。
2、組織單位: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進校園集中宣傳活動
1、活動內容: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以切實增強公民文明交通意識,著力糾正各類違反交通法規的現象,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進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2、組織單位:由高速交警崇遵二大隊、縣教育科技局、縣公安交警大隊、桐梓縣第一小學共同組織。
(六)參加「安康杯」競賽和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
1、活動內容:在全縣各類企事業和機關單位,面向基層社區、企業、生產一線,集中開展以「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強化一線教育管理」為主題的「安康杯」競賽活動。發揮廣大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在全縣各企業班組或人員規模相當於班組的青年集體中開展以「安全生產、青年當先」為主題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活動。通過活動,杜絕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不斷提高廣大青年職工安全意識、素質和技能。
2、組織單位: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安監局。
(七)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活動
1、活動內容:國家確定6月份第三周為應急預案演練周。為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增強部門協同配合能力,充實救援裝備和力量,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及職工自我保護意識,針對夏季汛期特點,結合我縣實際,在全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運輸、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等高危行業領域和水上運輸、道路交通及酒店、賓館、農貿市場、大型超縣等公眾聚集場所,組織開展應對各種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練。通過演練活動,查找問題,完善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
2、組織單位:縣政府應急辦、縣公安消防大隊、各有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各企業除參加國家、省、市、縣和當地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外,結合單位特點,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縣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督促檢查。重點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全員安全培訓教育活動
全縣所有企業在「安全生產月」期間都要組織開展一次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全員培訓活動,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全體職工都要參加培訓,並將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安全培訓檔案。各級各部門要加強督促,將各企業培訓情況逐級上報。
(二)開展企業班組安全建設活動
企業班組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強化現場管理為主題,充分利用班前會,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教育和每周一次講評等安全活動,增強活動知識性和趣味性,使每個人真正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企業要及時總結推廣班組安全建設經驗,做到安全責任全員化、制度建設規范化、現場管理精細化、教育培訓常規化,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三)開展「反三違」和「零事故」為主題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
發動全體員工,從企業決策、中層管理到車間、班組、生產崗位,採取多種宣傳形式,開展反違章操作、反違章指揮、反違反勞動紀律活動,強化全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集中消除一批安全盲區、死角和隱患,實現「零事故」月。
(四)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對發生過事故的企業,利用「安全生產月」機會,進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對未發生過事故的企業要以同行業中發生的事故為鑒,舉一反三,通過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查找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工作中的不足,達到以事故推動工作的目的。 (一)加強領導,科學籌劃
縣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要把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主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謀劃部署,科學組織實施,落實責任和經費投入,確保「安全生產月」各項活動順利開展。
(二)部門配合,突出重點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指導協調的作用,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月」活動,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重點抓好「安全進企業、進校園、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五進活動,不斷拓寬活動參與面和受眾面。
(三)輿論引導,營造氛圍
充分發揮電視台、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大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協作配合,各新聞單位圍繞「安全發展、預防為主」活動主題,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宣傳先進典型,傳播安全理念,營造「安全生產月」濃厚輿論氛圍。
(四)創新思路,務求實效
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堅持貼近實際、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突出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特色,創新內容和形式,注重活動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確保「安全生產月」活動取得實效。
各鄉鎮、縣安委會各專業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活動方案和總結,分別於6月 5 日和7月 3 日前報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辦公室,活動總結要附影像資料(無影像資料年度安全考核扣1分)。
I. 有關旅遊的「安全生產月」法律法規的資料求詳細的。很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