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2017年旅遊安全生產
❶ 旅行社的安全生產月的實施方案
一、活動啟動
7月1日召開全市旅遊系統安全工作會議,傳達各級安全會議精神,學習5月31日《**日報》市長署名文章,部署旅遊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營造氛圍
沿街的酒店賓館、旅行社、旅遊用品商店和主要景區懸掛張貼宣傳標語,設置安全宣傳欄等(7月2日至30日)。
三、「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活動
7月3日早8:30選擇2—3家旅行社(酒店)在火車站廣場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宣傳咨詢活動。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配合**市旅遊局開展一次安全集中執法檢查活動(避免重復檢查)。
五、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月活動
組織酒店賓館、旅行社、景區(點)有關人員參加市安監局組織的培訓。
六、開展「四個一」作品徵集活動
在旅遊系統(旅行社經理、導游員、駕駛員、酒店管理人員、景區管理人員等旅遊從業人員)中,組織開展一次以「講述一個旅遊安全故事、舉出一個安全警示案例、介紹一種安全自救常識,總結一條安全旅遊經驗(格言)」「四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在身邊,幸福天下游」作品徵集活動。7月下旬將優秀作品匯編成冊,並舉行頒獎和贈書儀式。
市旅遊局將組織督導組督促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月」活動,並將活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指標內容。
❷ 請闡述你單位如何落實旅遊安全生產工作
1、強化責任落實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具體的領導責任。要強化安全生產的主動意識,由過去被動抓安全變為自我主動抓安全,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理念,充分認識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從高層管理人員到項目經理人員、現場操作人員,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生產過程的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環節,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企業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組織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工長和安全員是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制定者,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僅靠幾個安全員管理安全是不夠的,必須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動廣大職工參與現場管理。控制自身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
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人是安全生產的主體,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最大隱患,只有加強對人的安全教育,不斷強化人的安全意識,提高人的安全文化素質,增強人的防範意識,規范和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才能築起牢固的安全生產的思想防線。
單位領導要增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切實負起責任,把"安全第一"的方針真正落到實處。根據施工特點進行安全教育,針對不同工種和不同部位,告知他們本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及危害因素,如何消除隱患,控制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現代安全管理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專業素質要求,他們不僅要組織開展風險防範工作,還必須了解本單位的施工生產,掌握並熟練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參與並指導,監督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高素質的安全管理隊伍建設變得越來越迫切。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把責任心強、具備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強、熟悉管理知識的人員充實到安全管理崗位上來,讓他們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4、強化施工現場管理
企業生產施工現場是動態的,要結合施工現場環境,合理布置施工設備、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運行,確保各項安全防護和用電設施到位,做到施工標牌化,材料堆放標准化、安全標志規范化、環境防治意識化、作業過程有序化,對施工機具和人的各種不安全行為等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設備隱患,及時整改,認真排除物的不安全狀態。對於檢查出的問題,必須按照「三定」原則(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加大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企業和工人的「救命錢」,也是預防事故的最有力保障。安全投入減少,導致安全技術裝備、防護設施不能到位,不安全因素不能及時消除,極易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因此,要預防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就必須持續有效地進行安全投入。購買新設備時,必須同時購買與其配套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操作人員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管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工傷保險是勞動安全的「保護傘」,企業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6、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
安全生產工作涉及到企業各個部門和各個生產環節的系統工程,安全不是單純哪一個部門的工作,單靠某個部門的努力是絕對不行的。這就要求各部門結合自身工作性質,在履行好自身職能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如安全培訓作為提高員工安全素質的手段,是一項涉及面廣而又復雜的工作,不可能也不應該由人力資源部單獨完成。如果將安全工作看作是某個部門的事情,那麼安全工作肯定做不好。
7. 嚴格獎懲,增強員工愛崗敬業的責任心
安全生產同時建立獎罰機制,目的在於獎勤罰賴、獎優罰劣。對那些提出重要建議,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要給予獎勵。尤其對那些對認認真真、任勞任怨、在工地上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專兼職安全員,要給予必要的激勵和獎勵,使他們在安全管理的崗位乾的更踏實、更有干勁。
❸ 目前我國旅遊景區安全存在哪些問題
旅遊景區是指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區域場所,能夠滿足遊客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旅遊需求,具備相應的旅遊設施並提供相應的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目前我國旅遊景區安全存在的問題如下:
1、對旅遊景區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方面,旅遊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敬業精神都十分缺乏,為旅遊景區安全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遊客自身的安全意識不足,對於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顧,不遵守游覽規則,如在旅遊景區內抽煙、點火,擅自進入景區未開放區域等,致使一些本應避免的傷害時常發生。
2、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遊景區仍沒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層次低。為了應付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臨時抽調各部門人員組成檢查隊伍,檢查工作不仔細、不深入,存在應付心理,一旦檢查結束,隊伍便自行解散,並不能採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導致景區安全存在較大隱患。
3、設施更換不及時。
一些旅遊景區設施老化,卻得不到及時更換,這種現象在一些經濟效益較差的景區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著僥幸心理,為景區安全埋下隱患。比如,2003年初,趙州橋景區曾因電線老化,引發展覽室火災,使展覽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損毀。
4、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後、執行不力。
旅遊安全的制約因素比較復雜,但政策、法規不完善以及執行不力是一個十分明顯的制約因素。一方面,當前旅遊政策、管理法規相對於經營實踐還嚴重滯後。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且安全性較高的特種旅遊項目尚未及時納入安全管理范疇,至今缺乏相應的安全法規。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實際中貫徹得並不徹底,導致執行不力。雖然國家旅遊局有相關規定,但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景區一直沒有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另外,旅遊景區安全職責不清楚、防護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導致景區安全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這些原因,找出源頭,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並做好各項防護措施,才能改善當前旅遊景區安全現狀,確保旅遊景區安全。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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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縣旅遊局對景區怎樣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檢查的內容: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是否具有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部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安全的定期檢查是否實行;
各項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謝謝
❺ 旅遊局對景區怎樣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2.是否具有事故應急預案,
3.危險部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4.安全的定期檢查是否實行;
5.各項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❻ 國家旅遊局一年罰沒旅遊企業違法所得多少
2017年4月,被稱為「最嚴整治令」的《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正式實施。據束河古鎮內的商販介紹,自新規實施以來,束河古鎮內的低價團已經絕跡。 中新社記者 任東 攝
2月11日據國家旅遊局網站消息,2017年全國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四季行動」收官。截至1月20日,全國共檢查旅遊企業61755家,立案2911件,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3563.46萬元,吊銷營業許可證52家,罰沒金額超過了過去三年處罰的總和。
2017年,為全面整治旅遊市場秩序、凈化旅遊消費環境、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國家旅遊局聯合公安、工商等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春季行動」「暑期整頓」和「秋冬會戰」,掀起了一場「延續時間最長、動員力量最廣、監督力度最大、處罰企業最多、各方反響最好」的旅遊市場整治風暴。目前,「秋冬會戰」已經結束,標志著持續全年的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四季行動」圓滿收官。
國家旅遊局介紹,一年來,專項整治行動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的總方針,緊盯「不合理低價」等行業頑疾,以查辦案件為突破,採取了史上最嚴的市場整治措施,一大批旅行社被處罰。截至1月20日,全國共檢查旅遊企業61755家,立案2911件,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3563.46萬元,吊銷營業許可證52家,罰沒金額超過了過去三年處罰的總和。為了把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去年國家旅遊局從全國抽調了500餘人次,組成147個督查組,對各地開展了9輪專項督查,實現對全國31個省(區、市)市場整治專項督查的「全覆蓋」。
第二例 經查,黑龍江省桃源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在組織接待黑龍江雪鄉二日游團隊時,僱用無導游資質人員姜某非法提供導游服務。接團期間,姜某在車上向遊客推銷自費項目時與遊客發生肢體沖突,毆打遊客。哈爾濱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對姜某給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黑龍江省大海林林業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對犯罪嫌疑人姜某予以批捕,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黑龍江省桃源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給予罰款十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對其直接負責人王某某給予罰款二萬元的處罰。對組團社康輝集團黑龍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給予罰款三十萬元,並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對其直接負責人汪某某給予罰款二萬元的處罰。
第三例 經查,雲南中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旅遊者赴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旅遊過程中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龐某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九條,屬於「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行為。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雲南中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例 經查,雲南迪慶碧野旅行社在接待旅遊者香格里拉二日游過程中,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大理歡樂旅行社麗江分公司操作,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屬於「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行為。麗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迪慶碧野旅行社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例 經查,中國國旅(武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具體操作為其永清街門市部)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名稱等應載明的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和《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屬於「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簽訂旅遊合同不規范)等行為。武漢市旅遊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給予中國國旅(武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整改,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例 經查,旅遊者柳某在海南沙洲旅遊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保亭營業部報名參加海南3天2晚游,約定旅遊價格為每人六百五十元並簽訂了旅遊合同。海南沙洲旅遊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八十元的價格共二百四十元委託海口新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明顯低於海南旅遊團隊地接誠信指導價基準價,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行為。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給予海口新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整改,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海南沙洲旅遊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整改,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例 經查,江西遠風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上海遠風旅行社委託,在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旅遊服務費用的情況下,接待上海遠風旅行社組織的「『南京散客班老頑童逃離空調房,5天避暑三清山畲族村』旅遊線路產品」的旅遊團隊,並通過安排旅遊者購物獲取購物店回扣來補貼團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行為。上饒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江西遠風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整改,並處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例 經查,南光(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是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的可以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組團社,但組織上海遠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員工分兩批前往台灣旅遊,共收取上海遠達機動車駕駛員培養有限公司台灣旅遊團款十七萬九千四百二十元,該社招徠遊客後將該團交由東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具體操作,並支付地接款十七萬六千零六十元,共獲得違法所得三千三百六十元,違反了《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屬於「未被指定卻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行為。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給予南光(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五天,沒收違法所得三千三百六十元,並處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例 經查,陳某未經許可,招徠、組織16名旅遊者赴宜昌清江後河柴埠溪大峽谷三日游,收取人均六百二十元的旅遊費,為旅遊者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飲、游覽等旅遊服務,且違法行為延續時間長,情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屬於「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行為。湖北省潛江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給予陳某沒收違法所得三百元,並處四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例 經查,廣東佛山市學旅假期旅行社向佛山市順德區熬天旅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租用無道路運輸證車輛,組織容桂街道華口小學學生到高明秋遊,在G1501廣州繞城高速公路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四條,屬於「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行為。佛山市順德區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廣東佛山市學旅假期旅行社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三千一百三十元,處四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劉某某處一萬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❼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❽ 旅遊安全生產責任書範本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及廣大職工的家庭幸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訂立責任書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條: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範,完善項目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
自進場施工至本工種工程完工為止。
第四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負責開展文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及時總結交流,獎優罰劣。
3、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4、負責對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5、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第五條:乙方責任及指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含設備事故),一般事故頻率控制在1‰以內。
2、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活動及主持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建立安全台帳。
3、負責對新進場的職工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對班組內新老職工進行合理的搭配,對新職工起傳、幫、帶作用。
4、班組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招用社會閑散人員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組,無「三證」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5、需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條例,支出相應的工資額,為職工配備勞保用品,並隨時關注班組內工人的身體及心理、思想動態。
6、需認真開展好「三上崗、一講評」安全活動,並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7、特殊工作必須由持有本專業有效證件人員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種的一切設備,支架。(如接電、開機、拆架等等)
第六條、獎罰
1、班組或個人獲得上級部門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時,所得獎勵全歸班組或個人。
2、對一般違犯操作規程行為的工人,將予以20-100元/次處罰。一個月內3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3、對於特殊工種工人違犯操作規程,將予以50-200元/次處罰,三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4、施工班組應自覺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時清除建築垃圾,若不聽從施工人員指揮,處以100-200元/次處罰,若影響下一工序進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200-1000元/次處罰。
5、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上班,否則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
6、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乘坐者罰款200元,開機者同罰200元。
7、嚴禁私自接線、亂拉電線、燒電爐等,若查到,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
8、嚴禁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若蟹⑾鄭」閼叻??0元,隨地大便者罰款50元,並自行清理干凈。
9、高空作業,嚴禁向外、向下拋散雜物,如故意拋散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若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不準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欄桿、竹籬板、安全網等,需拆必須經過施工技術負責人同意,如有擅拆者,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
11、愛護現場公共安全設施(消防器材、衛生器具、標識牌等),若有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0-500元罰款。
12、保護建築產品(成品)人人有責,不得故意損壞,若有發現,除賠償損失外,並罰款100-1000元,嚴重者清退出場,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13、要遵紀守法,如有發現偷竊工地公物者,予以加倍處罰(以偷竊實物價值的2-5倍罰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本責任書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壹份,雙方代表簽字生效,至班組完工結算清並全部退場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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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