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遊安全管理
①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② 旅行社為什麼要重視旅遊安全管理
旅行社把重視旅遊安全的 事情看的很重要的,因為這是各項工作中的 重中之重,為了杜絕旅遊中的 安全事故的 發生,各個旅行社首先是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安全的 重要性,採取切實可行的 措施,制定旅遊安全的 法律,法規,保障旅遊者的人生,財產安全。。。我們報名選擇了旅行社,也應該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出發之前和旅行社簽訂合同,真正做到開開心心出遊,平平安安回家。。。
③ 如何進行旅遊從業人員安全管理
④ 基層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職責是什麼
你寫錯了吧
應該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吧?
基層單位履行具體的管理職責,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意識及技能教育、班前安全講話等
⑤ 旅遊安全管理的意義
旅遊安全是指旅遊活動中各相關主體的一切安全現象的總稱。它包括旅遊活動各環節的相關現象,也包括旅遊活動中涉及的人、設備、環境等相關主體的安全現象,既包括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觀念、意識培育、思想建設與安全理論等"上層建築",也包括旅遊活動中安全的防控、保障與管理等"物質基礎"。
沒有安全,便沒有旅遊。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是旅遊業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旅遊業發展的事實證明,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不僅影響旅遊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可能帶來巨額經濟損失;旅遊安全事故危及旅遊者生命和財產,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旅遊安全事故還會損害國家的旅遊聲譽,阻礙旅遊業發展。因此,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氣象、地質、水難、生物危害等自然災害,交通、消防、游樂設施等事故,飲食衛生、傳染病、急病急症等公共衛生事件,政治社會、刑事案件、人群聚集、文化習俗等社會文化事件的防範對策和應急處置方法,旅遊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旅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旅遊危機管理等。
參考資料:
應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旅遊安全文化建設
及時對遊客加強安全文化宣傳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引導遊客遵紀守法;加強道德宣傳教育,引導遊客禮服謙讓;加強防火防盜宣傳教育,告誡遊客管理好火源火種,在林區不要抽煙,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要充分發揮處在工作最前沿、與遊客接觸最緊密的旅行社導游員、車輛駕駛員、賓館服務員等的宣傳優勢,要求他們在宣傳景區景點時,必須宣傳安全知識、告知安全事項,提醒遊客安全旅行。同時,充分利用景區旅遊服務系統、環保客運車載電視等,向遊客進行安全知識的宣傳。
二、旅遊安全設施建設
防護設施規范化。在車行道路危險點段必須設置防撞牆、警示樁、反視鏡等;在行人游道危險點段必須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製作、材料和高度等要規范。
游覽設施標准化。索道、觀光天梯、無軌電車、環保客車、遊船、遊艇等游覽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景區要定期對游覽設施進行檢測、檢修和維護。職能部門要按有關技術和安全要求,對游覽設施准確核定載客人數、承載重量、運行速度等,並要求旅遊接待單位嚴格遵照執行,確保安全運營。
監控設施信息化。加強對景區游覽設施及部分景點危險點監控系統的設置,力爭實現對景區及游覽設施全方位、全天候的信息化監控,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達到自動監控、自動識別、自動報警的信息化要求。
救援設施現代化。根據景區的資源類型和旅遊產品項目的特點,合理設置旅遊救援設施,盡量保證設施在使用上符合高效的原則。
三、旅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要根據全年不同時期旅遊活動的特點和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針對重點時段、重點區域的旅遊安全管理重點,深入開展旅遊安全專項整治,確保旅遊活動安全有序。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要求,開展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如,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要重點整治旅遊客運車輛帶故障運營、超載、超速運行、駕駛員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行為,切實保障旅遊車輛的安全運行。公安、食品葯品監管、衛生、工商、物價等部門要著重加強對防丟失被盜、防食物中毒、防欺詐遊客等的監督檢查。
四、旅遊安全事故應急管理
科學制訂應急預案。政府部門、景區管理部門要針對旅遊地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為本、救援第一」、「屬地救護、就近處置」的原則,科學合理的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及疏散避難預案。
建立固定應急隊伍。政府部門、各旅遊景區管理部門要結合自身制定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領導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旅遊安全事故的性質和等級開展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
經常進行應急演練。政府部門、各旅遊景區管理部門要定期、不定期組織應急隊伍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增強各級應對突發旅遊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練掌握應急方法和應急組織程序,確保應急救援工作及時、迅速、高效。
建立旅遊安全風險基金制度。要求旅遊企業向政府職能部門繳納一定數目的安全風險基金,主要用於事故應急救援、事故善後賠償,以此進一步鞭策、督促旅遊企業抓好安全工作。
⑥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旅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遊活動中,無論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遊經營單位或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遊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遊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遊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繫到旅遊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http://www.hangzhou.gov.cn/main/zpd/lypd/lyfg/T215509.shtml
⑦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