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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5-06 07:00:14

A. 安全生產 「三同時」是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設施必須堅持「三同時」的原則。

所謂「三同時」,即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堅持「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三同時」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1)旅遊局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擴展閱讀:

「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消除各類項目可能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因素,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項目正常投產使用,防止事故損失,避免因安全問題引起返工或採取彌補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時」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項目帶病投產運行,確保物的本質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時」制度和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結合起來實行,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兩者結合起來實施可使新項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少潛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於未然。

B. 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

C. 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主管領導及管理部門
第三條 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
第四條 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
第三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職責
第五條 新、改、擴、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六條 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四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要求
第七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准。
(二)設計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第八條 新產品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二)工藝條件的送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三)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設備造型和建築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准和規定要求;
(五)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評價。
第九條 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十條 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缺陷。
第十一條 在竣工驗收工作中,要有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參加,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時,均不能驗收,直到達到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D. 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旅遊局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擴展閱讀

建設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章節。在環境保護一章中,要落實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設施投資估算。

環境保護章經審批後,方可納入施工計劃並投入施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便竣工驗收。建設項目需要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E. 安全生產三同時是什麼啊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為了提高「三同時」的執行率,國務院在1981年5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中又作出具體規定:

(1) 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

(2) 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

(5)旅遊局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擴展閱讀

「三同時」原則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礦山安全,所謂「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國在環境管理中防止出現新污染源污染環境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為「三同時」原則。

中國原有的工業企業一般都沒有防治污染的設施,這不僅污染環境、造成經濟損失和危害人民健康,而且為了消除污染和危害後果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如果新建企業仍不採取防治措施,隨著建設事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勢必加劇。

為此,中國在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提出,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中的防治污染項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原則。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又重申了這一原則。

為了使這一原則得到切實有效地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1981年 5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又具體規定:

①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

②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從基建的選址報告、項目設計、施工安排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並將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環境保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投產,強行投產的要追究責任。

這是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基礎上,對「三同時」原則的發展。「三同時」原則的推行,對於控制基本建設中產生的新污染源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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