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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交通運輸安全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1-23 04:07:00

『壹』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有1000元的醫療搶救無責賠償(包括醫療費、續醫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11000元的無責死亡傷殘賠償(其中包含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可以在此限額內賠償,但是對方必須提供相應的手續用於保險公司索賠,你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協助。

『貳』 交通安全的事例

一項統計表明,交通事故是造成4至14歲兒童非故意傷害的主要原因,已成為「頭號殺手」。

據公安部統計,2003年,我國中小學生交通死亡人數高達4104人,占總數的3.9%;受傷人數為19196人,占總數的3.88%。

根據調查分析,我國中小學生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類型分別為:騎自行車違規、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校車車禍事故等。

現象1騎自行車違規

寶寶是個運動愛好者,騎獨輪車耍特技堪稱一絕,這也使得他在上學路上騎自行車時騎得飛快。一天,從胡同里飛速沖出來的小車將他撞倒在地,從此寶寶失去了雙腿。像寶寶這樣在路上飈車、飛速騎自行車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已成為城市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上學放學途中成群結隊侵佔路面、打鬧、騎自行車搭肩、撒把、隨意橫穿公路,狹窄的路面、飛快的車速、互相追逐使越來越多的學生葬身在車輪之下。

對策:據統計,學生交通事故90%以上是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無序行走所致。筆者認為,必須加強全民教育應對汽車時代的到來。在我國,對於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批評、教育、安撫以外,並沒有強有力的措施加以保證。

點評:在美國對待中小學生騎自行車有自己的規定和要求,由於美國涉及自行車交通的事故中,有60%的兒童是頭部受傷。因此,許多州制定了配戴頭盔相關法律。加州規定18歲以下少兒騎自行車必須戴頭盔,阿拉巴馬、佛羅里達、喬治亞、馬里蘭、田納西等州規定16歲以下必須戴頭盔。以上做法雖然沒有起到杜絕事故的作用,卻讓死傷數明顯減少。

現象2行人違反交通規則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在我國相當普遍,這也是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一項在8省市進行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調查的結果顯示,違反交通規則是導致中小學生受傷害的首要原因。而上、下學路上最容易發生安全問題。有對比表明,中小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意識較成年人要高,經常會看到過馬路時大人拉著孩子橫穿馬路,多數孩子此時會制止家長的行為,但也有不少孩子跟著家長跑,可見家長對孩子起到了不良的帶頭作用。有關專家建議,進行安全教育時應當讓家長與孩子共同參與。此外,盡管許多地方中小學生放學都有交警或教師負責護送,但學生在路上嬉戲、打鬧並由此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在少數。

對策:不久前山西沁源特大交通事故向人們敲響了警鍾,由車禍引起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會「殘害」無數中小學生的生命。從某種角度而言,車速是事關生死的一個重要因素。研究表明,行人被行駛速度40mph(每小時車速40英里)的車輛撞倒,生還可能為85%。調查表明,校門口200米內是中小學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之一,而交通事故佔了絕大多數。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些年來,我國交通管理部門在學校周邊增設了許多禁速標志,畫了人行橫道線,優化了信號配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降低了校門口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點評:發達國家對於將兒童置於危險的司機都制定了予以處罰的相關法律。美國為了減少青少年駕車事故,許多州通過了逐級駕照頒發法律,根據此法,青少年要通過多個要求嚴格的步驟才能最終獲得駕照。一些州還制定了更為嚴厲的法律,限制青少年駕車所載乘客的數量或是晚間禁止其駕車上路的法律。「上學安全路線」是一個卓有成效的項目,不僅在美國得到了推廣,而且被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效仿。

現象3學校校車事故及車禍

22座車塞進58人,這是某報的一則報道。某日下午,南方某市交警支隊二大隊兩民警巡邏執勤至某路段時,發現一輛普通客車有超載跡象,攔截檢查發現,核定載客量為22人的客車竟然實載有58人,其中有小學生55人,超載率達163%,同時,這輛客車的行駛證年審簽章竟然是偽造的。後經查證,該客車系該市某小學的校車。

三次超載被查獲。據報道,一學校校車在運送學生時,被交警查獲,發現超載了7人。當時駕駛員稱不知道臨時號牌車不能載客,並因該校另一輛校車壞了,自己才代班去接學生。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繼前兩次分別超載11人、超載54人被查處後,該校出現的又一次違法行為。

以上只是筆者隨意從媒體中擷取的片斷。據統計,由於車輛超載造成的事故佔到了學校交通安全事故的絕大部分。記者在采訪和暗訪時發現,一些民辦學校的校車存在著嚴重的「超載」現象:不少只能乘坐20多人的車里擠了三四十人,有的甚至乘坐了50人。一些民辦學校這樣解釋,因為學生比較小,有些可以擠在一起坐,比如大人2人坐一排,學生就可以3個人。因此,雖然人多,但都有固定的座位,並不一定是站著的,並不能算超載。

不少學生家長指出,不少民辦學校的校車基本上都是租來的,這些車輛並沒有針對小學生身高、年齡等特點而設置低矮的扶手、靠背等。對於孩子來說,即使車輛輕微的晃動也可能讓他們跌倒,甚至導致傷害,因此不適合小學生乘坐。但在一些地方,由於受經濟的制約,學校交通安全存在巨大的隱患。如,在貧困地區由於路途遙遠,坐農用三輪車等運輸工具上學的學生非常多,許多孩子家長明知有危險,但為了求學,也不得不讓孩子坐這種車。

對策:加大校車投入及管理。近年來,在我國政府的關注和支持下,各級各類部門在加強協作配合,保障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北京市等地加大投入,為大多數學校配備了校車,並對校車司機進行了嚴格的考驗制度,不合格者決不允許上路。由於新配備的校車車況較好,同時統一了對校車的管理,北京等地近些年的校車安全事故明顯減少。

點評:歐美以及日本等許多中小學生都是乘坐校車上下學,統計證明,這一交通方式也是最安全的。美國對校車的機械及內部結構的要求很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有35個機動車安全標准適用於校車。紐約和新澤西州最早通過有關校車必須安裝安全帶的法律,加州、佛羅里達、路易斯安那也通過了此類法律。在阿拉巴馬,只有持CDL(商業駕駛執照)的司機才有資格成為校車司機,而且上崗前必須完成教育局規定的12個小時的安全教育課。

大量事實表明:要降低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關鍵問題還在於教育。記者通過對一些地區安全教育現狀的分析發現,安全教育開展得好的地區和學校,安全事故明顯低於未開展或開展安全得不好的地區和學校。有許多這樣的例子:父子或母女同過馬路,經常是父母要違反交通規則過馬路時,被孩子攔住,並被告之要遵守交通規則,而一些孩子的違規,多數是受到父母行為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的同時,必須加強家長和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安全教育,通過增強全民交通安全的意識,提高抵禦和防範交通事故的能力,讓全社會都來關心學生安全問題。

一項調查表明,盡管安全教育已經在我國大多數地區展開,但不少流於形式,實效性差,效果並不理想。這一現象在縣鎮和農村學校中更加普遍。專家建議,安全教育應當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等引導學生討論、分析和解決安全問題。(本報記者李小偉)

『叄』 交通安全案例分析

這裡面有2個責任關系

一個是民事賠償責任
因果關系為:過錯 - 損害 - 賠償

還有一個是違約責任
因果關系為:未盡合同義務 - 賠償損失

1與客運公司構成運輸合同關系,客運公司未盡到安全送達的義務,應當賠償其損失。

2、3與客運公司不構成運輸合同關系,不能追究運輸公司的違約責任

但是2、3可以追究乘客王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是王某的過錯導致事故,繼而損害2、3的人身權利。

『肆』 關於交通安全的事例

1、上海07年7月13日消息 6月22日下午,一名10歲的小學生突然沖出高架下的隔離欄,撞上飛馳而來的桑塔納小轎車,路面頓時一片血跡,幸好被及時送至醫院,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

2、安徽07年3月16日下午4時30分左右,206國道安徽長豐徐廟段發生特大交通事故,5名小學生在放學途中被一輛阜陽牌照的黑色奧迪轎車撞死,另有1名學生受重傷。

3、6月7日1 2時30分,房山區霞雲嶺鄉銀水村村民李興明(男,8歲)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至房山區房鄭路潘家莊路口時,適有湖北省雄縣小步村村民韓東輝(男,35歲)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撞,李經醫院搶救無效於6月10日死亡。

4、3月31日11時55分,河南省潢川縣小學生楊明亮(男,8歲),在豐台區富豐橋東韓莊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橫穿機動車道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李元元(女,24歲,北京市公交總公司603車隊)駕駛的大公共汽車當場軋死。

5、2月11日14時5分,大興區黃村鎮狼各庄村村民薛新開(女,7歲)在由南向北步行橫穿公路,適有河北省固安縣解家務村司機楊建中(男,19歲)駕駛農用四輪車由東向西駛來,農用車將薛新開撞出,薛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4)旅遊交通運輸安全的案例擴展閱讀:

全球每年死於道路交通事故的人群中,行人(佔22%)、騎自行車者(佔5%)和摩托車駕乘者(佔23%)的死亡人數總和佔到了所有死亡人數的50%。

全球數據分析顯示,不同收入水平的國家和不同區域之間這一數據比例具有顯著性差異。相比高收入國家,在中低收入國家的行人、騎自行車者和摩托車駕乘者(包括兩輪和三輪摩托車) 死亡比例更高,在部分中低收入國家這一比例甚至高達75%以上。

全球交通安全政策法規的頒布以及改善措施的實施,普遍忽視對非機動車使用者的約束和保護,只有79個國家實施或制定了將人行橫道、自行車道與高速機動車道分開的保護行人和騎車者的政策或工程技術手段。全球范圍內對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非機動車使用者安全的認知度亟待提高。

『伍』 交通事故案例

很抱歉!我剛看見這起交通事故案例。所以談一下看法。首先要看你父親在這起事故中的責任,如果你父親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那麼幾乎得不到賠償,只能靠對方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的無責任賠償了,但賠的非常少。如果你父親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話,還能得到賠償總額30%—40%。據我分析,你父親不可能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為你父親是轉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轉彎的車輛應當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另外,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是為了檢驗鑒定而扣留的,不是為了對方治病扣留的,檢驗鑒定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放行所扣車輛。
以上所說是我個人看法,請參考。

『陸』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

『柒』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例

1、2012年1月6日,景某駕小型客車,沿南濱河中路由西向東行至總醫院東側500米時,車輛撞上小西湖高架橋橋墩,造成駕駛員景某當場死亡、乘客李受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經鑒定,景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7.43mg/100ml,景某事故全部責任。



2、9月21日,宋某駕駛大貨車沿京拉線由西向東行至紅古區平安鎮若連橋時,沖出橋面防護欄墜至橋下造成駕駛品宋基乖客巨其死亡車輛受傷亦通事故。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原因之一。 長時間超速行駛,還會使駕駛員神經高度緊張,增加疲勞感,導致事故發生。

3、9月27日,石某駕駛無號牌轎車沿南濱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港糖酒市場前時,將由北向南未按人行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行人唐某撞倒致傷,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行人橫穿馬路,圖一時之便可能後悔終身。發生事故,不僅要承受傷痛之苦,還要承擔相應責任,為損失"買單」。

4、9月28日22時許,施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載乘呂某沿連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榆中縣甘草店鎮三墩營村路段處時與錢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呂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夜間行車時未降低車速,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同時車輛超限超載是造成事故發生原因。

5、2012年4月23日14時30分左右,在S220舞陽縣孟寨鎮段,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載貨車與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客車相撞,客車核載19人,實載23人。事故當場造成3人死亡,其餘22名傷員被送往醫院。事故發生後,舞陽縣委、縣政府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了醫療救助組、

『捌』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玖』 交通安全事例

一項統計表明,交通事故是造成4至14歲兒童非故意傷害的主要原因,已成為「頭號殺手」。
據公安部統計,2003年,我國中小學生交通死亡人數高達4104人,占總數的3.9%;受傷人數為19196人,占總數的3.88%。
根據調查分析,我國中小學生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類型分別為:騎自行車違規、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校車車禍事故等。
現象1
騎自行車違規
寶寶是個運動愛好者,騎獨輪車耍特技堪稱一絕,這也使得他在上學路上騎自行車時騎得飛快。一天,從胡同里飛速沖出來的小車將他撞倒在地,從此寶寶失去了雙腿。像寶寶這樣在路上飈車、飛速騎自行車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已成為城市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上學放學途中成群結隊侵佔路面、打鬧、騎自行車搭肩、撒把、隨意橫穿公路,狹窄的路面、飛快的車速、互相追逐使越來越多的學生葬身在車輪之下。
對策:據統計,學生交通事故90%以上是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無序行走所致。筆者認為,必須加強全民教育應對汽車時代的到來。在我國,對於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批評、教育、安撫以外,並沒有強有力的措施加以保證。
點評:在美國對待中小學生騎自行車有自己的規定和要求,由於美國涉及自行車交通的事故中,有60%的兒童是頭部受傷。因此,許多州制定了配戴頭盔相關法律。加州規定18歲以下少兒騎自行車必須戴頭盔,阿拉巴馬、佛羅里達、喬治亞、馬里蘭、田納西等州規定16歲以下必須戴頭盔。以上做法雖然沒有起到杜絕事故的作用,卻讓死傷數明顯減少。
現象2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在我國相當普遍,這也是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一項在8省市進行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調查的結果顯示,違反交通規則是導致中小學生受傷害的首要原因。而上、下學路上最容易發生安全問題。有對比表明,中小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意識較成年人要高,經常會看到過馬路時大人拉著孩子橫穿馬路,多數孩子此時會制止家長的行為,但也有不少孩子跟著家長跑,可見家長對孩子起到了不良的帶頭作用。有關專家建議,進行安全教育時應當讓家長與孩子共同參與。此外,盡管許多地方中小學生放學都有交警或教師負責護送,但學生在路上嬉戲、打鬧並由此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在少數。

『拾』 關於交通事故的案例

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具體數額根據證據計算,殘疾賠償金等各地數額也不一樣。

能否及時獲得賠償取決於對方的財產狀況,能否找到人。千萬別錯過了訴訟時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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