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食品安全工作機制
Ⅰ 怎麼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適用范圍:本公司所屬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三、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員由生產部經理、班組長和質檢部經理、助理以及質檢員組成。
四、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並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
五、食品生產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准。
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產產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台帳制度。建立檢驗制度,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按照產品標准和衛生、質量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後才准予出廠銷售。
八、公司在采購、生產、銷售的全過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標准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標准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清潔。按照公司《設備、管道清洗、消毒規程》落實設備、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潔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衛生標准操作規程》做好生產場地的清潔工作。
十一、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十二、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才能從事本公司的生產操作,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從事食品生產。
十三、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十四、生產人員必須按公司SSOP《衛生標准操作規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為防止人為通過一系列化學、生物制劑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質來蓄意污染食品,從而對人們造成傷害(這些制劑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質或者是常規不檢測的物質),按本公司《食品防護計劃》執行。
十六、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Ⅱ 食品安全責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製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准。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並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製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並隨時接受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必須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發,不留長胡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準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嚏。
十二、自覺遵守衛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倉庫衛生崗位責任制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衛生(2)通風乾燥(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4、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
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兩份,一份交許可機關留存,一份由經營者張貼懸掛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Ⅲ 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則是是什麼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輕事件造成的傷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鎮直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協同應對。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3、科學處置,依法應對。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應急處置隊伍的作用,依法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評估,落實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強化宣教培訓,提高公眾防範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安全標准
(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於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學物質。
以上內容參考 泊頭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原則、網路--食品安全
Ⅳ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食品進貨台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台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作出醒目標注,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如實記錄。
三、 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Ⅳ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衛生安全制度
為強化食品衛生管理,加強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衛生監管,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傷害,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樹立公司良好的商業形象,特製定本規定:
一、 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的衛生基本要求。車間管理人員有義務對員工進行有關食品衛生的培訓工作,技術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以《食品衛生法》及其配套規定為基礎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小於30分鍾,每月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五學時。
2、食品從業人員無論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技術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3、食品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疑患有礙食品衛生的從業人員,應立即離崗並勸其就診,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車間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4、食品經營員工上崗前必須檢查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塗指油,不準吸煙、穿拖鞋,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車間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5、食品從業人員不得在食品生產場所內吸煙,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大小便後必須用洗潔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或用消毒葯水浸泡消毒;食品從業人員應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換工作衣帽,並把頭發置於工作帽內。車間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二、食品的衛生管理:
1、食品出廠前,公司營銷員應按有關規定索取或查閱檢驗合格證是否真實、准確、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術人員應現場檢查、核對食品檢驗合格證與食品的名稱、數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無污染或變質。若發現食品與證件不符,應不予出售。
3 、食品在儲存時應有防蠅、防鼠措施,並定期檢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車間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並經常進行衛生檢查。
三、環境衛生的管理:
1、食品生產區應當保持整潔、衛生,通風。
2、食品生產區應有專用的更衣室和洗手清潔設施。
3、食品包裝器具應隨時檢查、清掃,要做到先生產的先出售,盡量縮短貯存期,以防止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
四、食品從業人員紀律管理規范:
1、食品從業人員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上崗,不允許末佩帶或佩帶他人健康證或健康證已過有效期等情況發生。
2、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不準在食品生產場所吸煙、穿拖鞋、佩帶金銀首飾、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3、食品生產場所(加工房和生產車間)應保持清潔,工具按要求整齊擱放。
4、應有食品儲存的專用倉庫,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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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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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zhong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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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准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Ⅶ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什麼樣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2〕282號)要求,為切實實施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一、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制定並公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及使用辦法,統一印製《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並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准並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並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一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一編制管理軟體,建立食品市場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並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准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5.負責實施對食品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6.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7.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四)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組織下,參加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本地經濟比較發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較多、食品質量檢驗能力較完備的縣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後,在批准范圍內承擔食品委託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制定和公布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食品制定《目錄》,分期分批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1.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2.對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構成的危害程度較高;
3.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
4.有必要實行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實施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目錄》。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於每年年底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納入《目錄》食品的建議。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進行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登記。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調查登記工作。填寫統一的《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附一),並按照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體,匯總調查情況,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檔案。
四、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必備條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
(三)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規定。
(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准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和各項質量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並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傳染病和其他疾病。
(八)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必須委託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並簽訂委託檢驗協議。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質量否決權。
(十)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和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強制性標准要求。
2.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簽,必須符合本項規定。
3.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也可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證申請。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的,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於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並有營業執照和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
(三)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二),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企業廠區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各1份,企業產品標准1份,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
(五)企業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審查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統一組織實施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核審查結論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省與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和審查企業的工作分工,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的申請及審查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三)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審查組,並對審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成員一般由3人組成。
審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與企業利益有關者應當迴避。
(四)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書面材料審核工作並通知企業。書面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附三)。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五)對於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審查組和產品檢驗機構,在7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和對企業生產食品的抽樣檢驗。
審查組對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進行現場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後,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報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六)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所有生產廠點都應當進行審查,並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後,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七)對於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評審的企業,審查組在進行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補缺的原則,簡化或者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八)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九)審查組做出不符合必備條件結論,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附四)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同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十)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非同省份的,由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致函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申證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並將審查結論反饋給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及管理
(一)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准批復。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復,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所非同省份的,由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發給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五)有效期一般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QS為「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後4位為獲證企業序號(附六)。
QS************
|||
||-----獲證企業序號
||
|----------產品類別編號
|
---------------受理機關編號
(五)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擁有分公司、生產廠點的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如果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廠點都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產品的包裝上標注集團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還是標注分公可、生產廠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集團公司自行決定;統一標注集團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集團公司應當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產廠點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八)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布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
八、食品強制檢驗的實施
(一)食品強制檢驗包括食品發證檢驗、出廠檢驗、監督檢驗等檢驗方式,並實行檢驗項目強制管理。具體檢驗項目由《實施細則》規定。
(二)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必須經過全項目檢驗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由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每隔6個月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夢見進行產品定期檢驗。
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並與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檢驗合同(附七)。委託出廠檢驗中強制管理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頻率和次數由《實施細則》規定。
九、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管理
(一)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出廠必須加印或者加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沒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自行出廠檢驗或者委託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未經出廠檢驗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貼市場准入標志。
(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屬於質量標志,由「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組成。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附八)。
(四)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應當加印或者加貼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使用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資格條件及批准程序
(一)為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具有能夠承擔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機構,可以優先考慮承擔相關的檢驗工作。
(二)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必須滿足《實施細則》中對各類產品檢驗能力的具體要求。
(三)市(地)級、部分縣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省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省局應當將承擔食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四)國家級和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式樣見附九),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准後,可以承擔相關的食品檢驗工作。
(五)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單及其檢驗能力范圍。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承擔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審查的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對食品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一)從事審查工作和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審查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相關技術法規;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與食品生產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和食品檢驗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
(二)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考核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培訓。
(三)需取得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附十)。
(四)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考核以筆試為主,檢驗人員須經過適當形式的實際操作考試。
(五)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
(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十二、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的使用情況等。
(一)已出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存在危害食品的收回行動。
(二)已經獲得國家免檢和獲得中國名牌的食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號)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對同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
1.日常監督。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在接到質量投訴或舉報時,應當視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檢查。
2.定期監督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加嚴檢驗的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規定。
3、年度審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附十一)。年度審查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有重大質量投訴、是否在一年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等,並可對企業產品實施監督檢驗。年審合格的,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年審申請表加蓋印章,確認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進行整改。
4.期滿換證審查。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換證。
(四)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並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後,更換證書。
(五)企業因遷址、進行生產工藝或設備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使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或者開發生產新資源食品時,或者企業生產與生產許可證核準的產品不同並且生產必備條件差異較大時,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附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針對發生變化的項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必要的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准發生變化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
(六)對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其產品標識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
(七)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計劃組織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自行從事食品出廠檢驗的企業的檢驗能力進行比對試驗。對達不到能力要求和不能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取消其檢驗資格;不能保證自行檢驗要求的,責令企業進行出廠委託檢驗。
(八)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對無證食品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證查處的范圍和起始時間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
(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時,要及時建立食品企業質量檔案。質量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衛生許可證編號、企業代碼、產品種類、企業經濟類型、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實際產量、執行標准、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原材料把關、出廠檢驗、抽查檢查情況、投訴情況等信息。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編制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體,利用計算機管理企業質量信息,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網路)接收、存儲和傳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管理數據。
(十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採集更新企業有關信息,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並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有關情況及數據。
十三、收費問題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准向檢驗單位交付。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應當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二)食品檢驗收費:食品檢驗收費標准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字496號)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實行委託檢驗的,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執行。
附:一、食品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專項調查表(示意表)(略)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略)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略)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略)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略)
七、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協議(範本)(略)
八、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式樣(略)
九、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申請表(略)
十、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及食品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略)
十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申請表(略)
十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略)
Ⅷ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怎樣的科學 嚴格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8)旅遊局食品安全工作機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