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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遊線路安全評估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1-24 02:08:13

1. 關於旅行社的安全責任問題

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旅行社責任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旅行社責任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共保體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6家組成,共保體將為所有自願參與統保示範項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險服務。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選首席承保人,獲得45%的共保份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15%共保份額,其餘4家保險公司分別獲得10%份額。 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將更好地保證遊客利益,提升旅遊管理水平。 旅行社責任險與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資質要求不同 旅行社責任險投保人(同被保險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並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資質要求的,全國范圍內有2萬多家,他們可以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享受基本保障。 www.zhuhaimy.com但如俱樂部、自助游組織、會務公司等不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各種組織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因此在組織出遊的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雖然此類團體在組織旅遊活動前一般都會明示風險自擔、保險自理等內容,但在真正發生意外事故時,組織者的責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險人(旅遊者)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遊意外險後就能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風險進行轉移,減少或彌補旅遊組織者的損失。

2.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3.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如下:
1、在線旅遊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2、平台經營者應當督促平台內經營者對其旅遊輔助服務者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
3、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4、未取得質量標准、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志;
5、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服務依約履行。

法律依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七條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遊安全宣傳與引導、風險提示與防範、應急救助與處置等工作。第八條 在線旅遊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平台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台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台信息內容安全。第十二條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准、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台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在線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預訂服務的,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服務依約履行。第十四條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遊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旅遊者同意;
在線旅遊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遊合同或者出境旅遊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

4. 旅行社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旅行社規章制度-員工守則 1、 企業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 2、 股東 股東們按注冊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3、 管理體制 實行董事長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及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員工的三級垂直管理體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部經理由董事長委任,任職時間根據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長決定。 第二章 勞動條例 1、 用工性質 實行全員合同制。 公司視職位、崗位情況確定僱傭標准,公開招收,經面試、體檢、培訓、考試合格後報總經理(副總經理)批准後錄用,同時要求被錄用人員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證件及資料並填寫相應的表格,證件不齊者不得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l 員工應將有關個人資料的變更事宜及時告知公司人事部。、 2、 體檢 所有旅行社員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須前往當地衛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檢查。 公司每年為員工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性或其他不利於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後仍未康復者,將予以辭退。規定的醫療期為一個月,醫療期內員工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按照焦作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3、 試用期 員工自錄用之日起,須經過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公司可隨時辭退不稱職的員工,員工亦可提出辭職。 4、 合同 員工在進入公司之日起,即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蓋章及勞動部門鑒證後生效。合同期滿,視公司和員工本人的意願,中止或續簽合同。 公司錄用的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實行月薪制度,每月15號之前支付上月1號—31號的全月工資。 公司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盈利狀況、員工業績進行工薪調整。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後,工資重新確定。 6、 調動、晉升與任免 公司根據需要調動員工,員工應服從安排。 公司推行內部晉升制度,公司將不拘一格提升業績突出者至較高職位,各層管理人員應從多方面觀察員工,不斷發現內部人才。員工在公司的成長和晉升有賴於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工作的技能和業績。如有新的機會,公司將優先考慮本公司的員工。 員工提升後,若因工作不勝任或有過失,公司可視情節對其作出免職或降職的決定。 7、 培訓 關於培訓: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和權利參加公司和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關於計劃:公司人事部與各部門均按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培訓。 關於檔案:公司為員工製作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是員工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員工的培訓成績將被真實的記錄在檔。 關於費用:* 公司內的培訓為免費培訓,包括教材和學費; * 公司外培訓為計費培訓。公司以外的培訓費用先由公司墊付,但員工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合同,並遵守此合同。 8、 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報告,經所在部門、人事部批准後依合同及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須在賠償公司損失後補辦手續。 9、 辭退 公司可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辭退員工,辭退通知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送達員工本人,被辭退者按公司的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誤工作的前提下,經領導書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時間,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休假日照常上班。 節假日期間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節,由於旅遊行業的特殊性質,我們也許會要求你超時工作或在很短時間內通知你回來工作。發生這種情況時我們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帶薪休假一次,假期為5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未得到部門經理及總經理室的批准,員工在規定日期內提前離開或推遲返回公司的行為將被視為違紀,有可能導致辭退。 6、 喪假 員工如遇直系親屬(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給予3天有薪喪假。 員工請喪假,須由部門經理同意後方能離崗,可事後補交請假條,並由部門經理和人事部共同審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齡滿2年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將按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焦作市有關的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手續,員工可享受社會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1、 關於遲到、早退 1) 遲到、早退月累計30(含30分鍾)分鍾者,扣發50元; 2) 遲到、早退一次達10分鍾(含10分鍾)者,扣發50元; 3) 遲到、早退月累計達三次者,將被辭退。 2、關於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須在得到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違紀,可能會導致辭退; 任何病假者必須出具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將被視為事假。 1) 病假1天,或臨時病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 小時內補交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證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交部門經理、人事部共同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急病不能上班,須用電話告知部門,事後應於24小時內提供指定醫院開據的有效急診證明,違者按事假或有關規定處理; 4) 員工一般病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並附指定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無診斷證明者,以事假或按規定處理; 5) 當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發工資+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發給基本生活費。 6) 病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須在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曠工,將導致辭退。 1) 事假一天,或臨時事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小時內補交請假條;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請事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 4) 當班時遇家中出現急事,可隨時請假,經批准後離崗,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5) 當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發工資;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發給基本生活費;超過10天,則扣除當月月薪;若無特殊事宜,事假超過15天,公司將解除合同,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6) 事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4、 關於曠工 有下列情況者,按曠工處理: * 遲到早退月累計超過30分鍾者; * 工作以外委託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偽造、塗改考勤時間者; * 未按公司和部門要求參加培訓擅自缺課1次者; * 未經許可擅自離崗者; 曠工一天扣罰40%的月工資總額 5、 關於考勤 1) 所有員工一律考勤後上崗,無考勤者作無此人處理; 2) 考勤表不得塗改或亂寫,如遇塗改時須有部門經理簽名,否則視為遲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門經理共同審核每位員工的考勤表,隨同考勤匯總表於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員工的休息時間應准確填寫在考勤表上,以備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門經理負責監督執行,遇特殊情況可暫時由指定人員替代; 6) 員工如在公司內部調動,須到相應部門參加考勤; 7) 公司將不定時地抽查員工的考勤情況和部門經理的執行情況,發現有徇私舞弊者,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投訴處理 1、 遊客投訴 1) 所有員工必須認真、耐心聽取遊客投訴的內容,將投訴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響正常工作,並立即請部門經理處理遊客投訴,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責任; 2) 當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身職權時,應記錄下對方的資料及要求以最快時間報告上司處理,同時感謝其指出的不妥之處,或對引起遊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處理遊客投訴時,態度應真誠、友好,保持冷靜,不得提高嗓門,鼓勵遊客提供主要的細節,不要對遊客說這是他的錯; 4) 公司內任何員工不得私自答應遊客有關負責或商討責任賠償問題; 5) 所有投訴結果均應記錄在案。 2、 員工投訴 1) 公司歡迎來自員工的批評或建議,所有員工對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見或建 議,可與管理人員直接交換意見; 2) 員工如果對公司不滿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員,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領導投訴,投訴的內容必須真實、詳細; 3) 在公正的原則下,公司管理人員對投訴者和投訴內容均須以保護的態度並及時妥善的處理員工的投訴。 第七章 安全守則 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日常安全事項,在緊急情況下,全體員工必須服從指揮,發揚見義勇為,顧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護公司的財產和遊客的生命安全。並在日常工作中特別強調「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安全原則。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關法規、法令、條例,平時通過培訓讓每位員工掌握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 2) 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隱患,發現有事故苗頭或可疑形跡,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或報告有關管理人員; 3) 下班時,應確保門窗關好後方可離開; 4) 定期學習安全法規和案例,杜絕不安全隱患; 5) 在工作時,必須遵守公司制訂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須使用公司所規定的安全作業制度。 6) 如在工作時發生傷人事故時,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並採取措施; 7) 凡遇各類安全事故或發現隱患,部門須對事故狀況、原因、處理過程和結果詳加記錄,以資查對和指導工作。 第八章 衛 生 制 度 見公司衛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衛生區及公共衛生區。 第九章 公 共 關 系 1) 所有關於公司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公司辦公室處理; 2) 如遇工商、衛生、消防、街道等有關機構到訪或檢查,員工應立即通知經理,同時必須禮貌的接待,認真聆聽;不可與其發生爭執,或對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態惡化; 3) 如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職權范圍時,應禮貌告知該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在何處,請其留下姓名及聯系電話。不可以冷漠的態度對待; 4) 任何員工不可私下答應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對方人員離開後應立即向經理報告。 第十一章 獎 勵 1、 獎勵對象 1) 工作積極主動,受到旅行社同事及遊客的普遍贊譽者; 2) 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為公司贏得社會榮譽者; 3) 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提出相應的方案並取得經濟效譽的貢獻者; 4) 及時發現事故苗頭,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2、 獎勵辦法 1) 由部門經理將表現優異的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人事部,經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表彰,獎勵; 2) 獎勵方式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或兩種兼得。 第十二章 員 工 紀 律 嚴密的紀律能幫助員工集中精力工作並保持一個公正、和諧、安全的工作環境,違反公司制度將導致紀律處分。根據違紀頻率及嚴重性,可導致辭退或開除。 1、 紀律處分程序 第一次違紀 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正式發出後,管理人員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納入員工檔案; 第二次違紀 書面警告 如口頭警告後仍然出現工作違紀現象,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總經理)將發出警告過失單,該過失單記錄員工的違紀細節,每單按違紀程度扣罰當月工資10元—50元,該罰單經部門經理簽署處理意見後。並由員工本人簽名後 將副本送人事部備案(如違紀行為屬實,當事人拒簽,過失單依然有效)。 此通知書上將告知員工持續違紀將導致辭退。 第三次違紀 辭退或開除 如員工出現第三次違紀時,人事部將根據其違紀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以上違紀次數每月累計,人事部將每月公布當月的違紀及罰單的處理情況。屬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考勤類罰單的扣罰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 2、 導致辭退的違紀行為 1) 公司保留對財產的所有權,公司財產不能用於個人使用,損壞公司的財產,並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或連帶責任者; 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及分配,在規定期限1天內不到崗工作者; 3) 惡意頂撞上司者; 4) 服務態度粗暴蠻橫,與遊客吵架或出言不遜,影響極壞,造成一定後果者; 5) 工作期間,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勝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導致遊客投訴者; 6) 違反收銀操作程序,導致現金嚴重漲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卡供應商油水者; 8) 採用價高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者; 9) 有賭博、酗酒、打架斗毆等惡習,嚴重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員工的流言蜚語者; 12) 無故曠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開具3張以上(不含3張)過失單者。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3、 導致開除的行為 1) 所有關於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惡意泄漏、私自拷貝、挪用或未經同意帶出公司允許范圍者,包括私自帶出或復印本守則的行為; 2) 一切偷盜公司及同事財物的行為和任何形式的偷竊行為,除開除外,有必要時公司將訴諸法律; 3) 違反公司財經紀律,造成一定後果者; 4) 所有公司貨品(含贈品),未經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帶離工作場所,或放入個人衣櫃或贈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內參加旅遊者無故未付款或為收款者,或蓄意未將銷售額如實記賬和報賬,或收款後未及時將現金上交公司財務; 6) 嚴重違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危害遊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時間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將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辭退或開除; 9) 偽造任何與公司有關的記錄,如工作時間考勤表,醫生證明以及提供不真實的或偽造的個人資料;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第十三章 員工基本行為准則 作為「光大」的一員,任何時候你都代表著公司。你的模範行為會提高公司的形象。記住,第一印象最難改變,因此,確保你自己給我們所有的遊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時間只允許處理公司的業務,不允許處理私人事務(電話、郵件或來訪等)。只有在緊急狀態下可以打私人電話。 2) 員工准時參加每日小會,了解當日的任務、計劃和應做的工作; 3) 神態自然,面帶微笑,對所有人員均用標准禮儀致意;用語文明、禮貌、規范; 4) 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並按規定標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間歇期間在任何工作時喝酒或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亦不允許員工酒後上班; 6) 工作時間不允許吸煙、吃零食、干私活; 7) 員工的工作性質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里保持警覺和充沛的精力。員工應該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時打瞌睡; 8) 主動為遊客服務;認真回答遊客提出的問題,並在回答中不輕易對顧客說「不」; 9) 在任何時候,均應誠懇地接受遊客批評,不得與之發生任何口角和爭辯; 10) 服從管理人員的調配,未經領導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離工作崗位; 11) 愛護公司的一切財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費財物和損害設備,發生損害要照價賠償,並盡快通知上級;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濟私,或與客戶拉關系辦私事; 13) 認真維護辦公環境及帶團過程的整潔、安全,對不整潔、不安全現象立即進行整改或報上級處理; 14) 了解緊急情況下自己的職責,當需要幫助時,應盡快通知上級; 15) 與同事相互尊重,主動溝通,並在任何時候、場所講究團結協作精神; 17) 上班時間不接打私人電話,遵守旅行社辦公室管理規定。 2、 儀容儀表 1) 必須保持面貌整潔,男員工不得奇裝異服;女員工必須淡妝上崗,不得濃妝艷抹; 3) 所有員工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必須保持高標準的衣著和個人衛生。 3、 著裝 所有員工必須著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牌上崗;工作服須在上班前五分鍾更換,未到下班時間不能更換制服; 制服應保持干凈、無污跡、無破損、無補丁,如有明顯污跡、破損或丟失,應及時上報人事部,申請更換,如責任在個人,將按規定補交款; 部門經理應在每天的小會上檢查員工的著裝,發現不合格者應立即請其改正後方能上崗; 4、 禮貌禮節 遊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對客戶要熱情大方,有禮貌,與客戶交流必須要有問候語,對客戶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煩的言語及態度; 對待同事要真誠、用語文明禮貌。同事間應團結協助,不得拉幫結派,散布流言蜚語。帶新員工要認真,有耐心,有責任心,不得出現不耐煩情緒,更不能出言不遜; 尊重上司,對上司彬彬有禮,主動與上司問好,認真完成上司交與的工作,服從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後議論上司,不得對上司出言不遜。 必須時刻保持微笑服務; 5、 服從 員工有責任遵守經理的指示,如果你對於正當的指示有所異議,你可以與更高一級管理人員討論此事,但前提是必須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沖突 作為員工,你必須對公司忠實。因此不得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業務競爭對手工作。 7、 偷竊行為 偷竊是嚴重的犯罪。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偷竊: 1) 未經付款即讓客人參團; 2) 接待的客戶未做進日報表,; 3) 偽造銷售紀錄、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訂單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8、 內部管理 必須保持工作場所、辦公場所、休息場所的衛生整潔,將衛生制度落實到個人,按時檢查; 對於公司下發的相關通知,請各部門及各部門經理務必認真閱讀,在必要時必須在班前會上告知各位員工,及時辦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與部門經理及公司保持溝通,及時上報或處理有關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隱瞞不報。 公司可根椐實際情況及需要隨時修訂本守則的相關條款;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則發放到公司各部門經理,員工可以隨時查詢; 各部門應妥善保管本守則,公司將隨時進行抽查。

5.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5)旅行社旅遊線路安全評估制度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6.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7. 求教,應該從哪些方面評價旅行社產品(旅遊線路)

  1. 看價格,1000多雙飛團,基本都是廉價受氣團,同樣去港澳5天,純玩和普通團走的景點都一樣,價格能差3倍。

  2. 看酒店住宿和用餐標准。 因為飛機,旅遊車,門票,這些都是標准化的東西,好團與差團去的景點都會一樣,座的飛機也一樣,無非就是航班時間差異,旅遊車新舊。 但是酒店和用餐的差異,可以造成線路質量的很大差異。 現在旅行社所謂的3星酒店就是商務酒店,干凈衛生及酒店就是小旅館。。

8. 旅行社旅遊線路規劃需要注意哪些

旅行社在規劃線路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安全問題,很多國外的地方治安是旅行社首要考慮的。

9.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9)旅行社旅遊線路安全評估制度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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