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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車輛安全管理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5-07 17:14:35

1.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2. 車輛安全警示教育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警示教育意義非常重大:一、有利於爭取交通安全的主動。以往我們對交通安全事故疏於預警防範,從事故發生到事故預防有一個時間差。警示教育使交通安全的重心前移,只有警示教育、預防為主才能取得交通安全工作的主動。二、有利於節約公共資源。交通事故對我國現代化事業的破壞很大,警示教育是未雨綢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從源頭事故的發生和蔓延,盡可能地減少生命財產損失,使我們可以騰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現代化建設;也有利於黨和政府順利地化解由於改革攻堅所產生的各種深層次矛盾,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三、可以挽救一大批生命。因為這種教育具有超前性,用前車之鑒給人民群眾敲響警鍾,使人時時警惕,這在客觀上保護了廣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 安全管理意義

一、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構成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於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後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於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准;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
(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
(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類傷害結果是指身體的直接創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
(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為,既包括學校領導、教師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也可以是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的行為,同時,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不應屬於學生傷害事故范疇。另外,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以及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是不是屬於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學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這類事故屬於一般的人身傷害事故,而不應該列入學生傷害事故范圍。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對於以積極或者消極方式實施了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的主體,都可能涉及這三類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但是,相對於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或者說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這里著重論述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如何認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或者其它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僅指人身權而不包括財產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當中,依據已有法律的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最高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法》第73和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教師法》第37條等等,都有類似於過錯責任的規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在《辦法》有關條文中明確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辦法》把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分為三類,即學校、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第三人,並分別規定了三類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1、學校責任
學校責任是指由於學校或者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直以來,由於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於學校在教育管理上並不「盡善盡美」所致,並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范圍作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台後,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依據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較大改善,從而有利於學校的生存與發展。
2、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②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③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④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⑤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⑥學生自殺、自傷的。從法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於發生事故後責任的認定,有利於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另外,某些學生傷害事故既不是學校造成的,也不是學生方面或校外主體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力、具有對抗性或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無法律責任可言,在這種情況下,既不適用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擔。學校如果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幫助。
3、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人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於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其責任並非一定是某類責任主體單獨承擔的,也可能是兩類甚至三類主體共同承擔。這就涉及到責任的有無及責任的大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三類主體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及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來分擔。其他主體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及其行為有過錯,就成為自己法定的減責或免責條件,即法律責任免除的合法條件。對於其他主體的減責或免責條件這里不加贅述,作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體即學校而言,其減責或免責條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過錯。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的依據是,讓人們承擔與其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後果,不僅對責任的承擔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積極後果。但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構成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學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同時表明學校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條件。對於這類事件,學校盡到合理注意也難以預見到。因此,學校沒有過錯,可以使其免除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學校和受害學生之外的第三人,對學生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例如,學校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玩耍時被打傷,作為打架一方的肇事學生就是第三人。在這類案件中,第三人的過錯是減輕或者免除學校責任的依據。
與學生傷害事故有關的法律問題還有許多,比如,學校為了預防事故發生而做出許多限制性規定與學校工作正常開展及學生受教育權和自由權的矛盾如何解決;有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受害方沖擊學校給學校教育教學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其他方面損害如何計算賠償問題;學校在需要承擔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其賠償金的來源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有的是屬於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有的屬於立法部門的問題,這里不再一一涉及。
綜上所述,你家孩子在課間把別人孩子的門牙碰掉,學校沒有任何責任,孩子的監護人,即家長應負全部責任。不知道你明白沒有。

4.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意義是什麼

當前,我國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的交通問題極其嚴重,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和根本治理,必將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構成嚴重威脅。

5.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如何做好

我又qhse的國際認證證書,安全管理你主要看是否存在一些隱患,逐步去排查,哪怕是一個小的襲擊,比如石頭是否可能會墜落,欄桿是否足夠高,下雨天是否會濕滑,如何處理,總之不是大的制度,而是小的細節和可能性。

6. 談談對車隊安全管理的認識

車隊管理一直是物流運輸企業經營者們面臨的一個難題。「寧帶千軍萬馬,不帶車隊一兵一卒」,流傳在業界的這句話,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而在車隊管理工作中,最難也最重要的就是駕駛員管理、車輛管理和調度管理

而調度作為整個車輛管理的核心,就好比一項工程的總指揮,掌握和指揮車隊的三大資源:司機、車輛、和倒運計劃排配,而車輛的其他工作都是圍繞調度工作來運行,而面對原料種類需求度增加而且有限的車輛這一矛盾,需要調度與司機之間的高度默契,實際上我們現在調度往往調不動司機或者某些司機面對有些任務時候和調度談條件,歸其原因是因為我們公司目前的管理制度,調度和司機之間只是人情化管理,調度沒有制約司機的有效工具,因此優化司機管理制度、優化部門內部調度與調度間的關系對調度目前現狀以及司機和車輛的稼動率提升具有重要的意義。

1.車輛現狀分析

1.1 車輛運用頻繁,供需矛盾突出

隨著現代企業架構變化,對原料的需求種類不斷地變化,自卸車的任務不斷加重,對車輛保障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加上目前現有車輛部分磨損老化,車輛利用率本來就不足,且目前好多企業處於減產狀態,我們車輛已經出現供需矛盾,調度每天叫車不夠,實際數據我們看到車輛利用率並沒有達到最大化,是目前我們自卸車輛的現狀,也是目前我們急需深思的問題。圖一為統計2020年3月和4月單車月度拉運量及其車輛稼動率理論數據,可以看出一大半車輛劃分在粉色區域(粉色區域代表單車稼動率不足標桿車輛稼動率的80%)



圖一

1.2 維護保養落實難,維護保養意識不強

部分駕駛員在工作中責任意識是非常淡薄的,通常只是會開車不會修車,這樣在車輛出現故障的時候經常存在著不能及時排除的情況,車輛在使用的過程中一定要車輛的性能進行掌握,性能降低會導致機械故障的發生率增加,再者車輛使用中只顧盲目交接拉運,忽略車輛的簡單的車容車貌,面的清理才能看出司機是否把自己使用車輛用心經營。

2.司機群體現狀分析

倒運業務的主要功能是運輸,而車輛是運輸任務的主要承擔著,車輛管理很重要也很難,因其工種特殊性,流動性強,難以控制,作為駕馭車輛的主體——司機,自卸本身就是以倒運為主而服務於五礦,司機是自卸最重要的「資產」,沒有司機,自卸運營將癱瘓,可以說,司機是自卸創造物質財富的最大源泉及正常運營必備的基礎。但是由於職業原因造成司機群體本身素質不高,自覺性不強,且人員構成復雜,待遇不盡相同,加之現在大部分企業司機年齡偏大化體力及其耐力都較年輕人下降了,對物質渴望需求比較強烈,所以綜合管理難度更大。下圖為某企業81名司機各個年齡段分布狀況:

圖二

3.管理隨意化

大部門物流公司因歷史因素造就管理的人情化,調度與司機之間本應是指令與服從的關系,而目前現狀是商量、征詢、賣面子,好點的活礙於面子服從,某些特殊原因著急用車要司機拉運別的貨物,司機第一反應不是執行,而是綜合現場環境等因素講條件,抬高價錢才可以去,偶爾對於不服從的司機調度可能會以罰錢作為處罰,沒有明確機制罰多少,隨意50或100就完事,換句話說,以司機群體的收入或者性格並不在乎或者報以無所謂的態度。

歸結以上原因其實是因為企業本身制度不夠完善,公司任命調度,賦予調度權利,因為制度不夠完善的特殊原因,調度卻沒有制約司機的有效工具,或者說沒有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從而導致調度在與駕駛員分配任務時候的被動局面,出現這種狀況,司機效率自然不高,或者司機效率只是看司機個人對於金錢的渴望度和習慣而言。

7. 旅行社為什麼要重視旅遊安全管理

旅行社把重視旅遊安全的 事情看的很重要的,因為這是各項工作中的 重中之重,為了杜絕旅遊中的 安全事故的 發生,各個旅行社首先是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安全的 重要性,採取切實可行的 措施,制定旅遊安全的 法律,法規,保障旅遊者的人生,財產安全。。。我們報名選擇了旅行社,也應該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出發之前和旅行社簽訂合同,真正做到開開心心出遊,平平安安回家。。。

8. 交通安全的意義

交通安全的意義:

1、不僅關繫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時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體現,是構築和諧社會的重要因素。

2、現代交通的發達雖然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便利,但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安全隱患。

3、有人曾稱交通事故為「現代社會的交通戰爭」,交通事故像一個隱形的殺手,潛伏在馬路上等待著違章違規的人出現。因此,人們應當學會保護自己,要養成文明行車,文明走路的習慣。維護交通安全是每個人應該具備的社會公德。

4、「文明行走,構築和諧」,這需要每個公民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讓「平安大道」更加暢通無阻!

5、交通安全大的方面來講,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能力。也是經濟建設的有利支持。小的來講,對於個人,適當的縮小自己的權利,為的是保障自己的以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產和經濟損失。

(8)旅遊車輛安全管理的意義擴展閱讀

交 通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同學們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2).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於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採取安全措施。在一些城市中,小學生外出均頭戴小黃帽,集體活動時還手持「讓」字牌,也是為了使機動車及時發現、避讓,這種做法應當提倡。

二、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1. 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綠燈行,紅燈停」

2.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3.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迴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

5.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6.在適當的區域候車,切勿站在行車道上,遵守「排隊上車、先下後上」的文明禮儀規范。 3.主動買票,自覺投幣。

7.上車後盡量向中間走,不要停留在車門口,以免影響其他人上車,主動讓座給老、弱、病、殘、孕者。

8.不在車內吸煙,也盡量避免在車內進食,不吐痰,不亂扔垃圾,維護車輛衛生,同時也維護城市環境,不要在車上大聲喧嘩或高談闊論。

9.不要把自己的隨身物品放在座椅或通道上。

參考資料:網路-交通安全

9.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意義

原陽河務局現有機動車88輛,其中生活用車14輛,職工個人摩托車74輛。為有效地控制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強化交通安全管理,使每位職工做到「人人關愛生命,人人關注安全」,為此各單位要把交通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一、加強領導 強化交通安全管理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必須首先從領導自身抓起,把握安全方向盤。其次,從源頭上抓,把好駕駛員的啟用關,杜絕不合格駕駛員上車。

原陽河務局多年來,始終堅持一把手負總責,一名副職專抓,並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認真強化交通安全。

購買新車啟用、增加汽車駕駛員,要認真審查執照來源,對於經過正規駕校培訓的駕駛員或持軍轉證的駕駛員,先經局安全領導小組審查並考試合格後,再報
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審批。職工個人辦理摩托車駕駛證,要先由個人寫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後,方可到車管部門參加考試,取得執照後才准予駕車。

同時,堅持平時抓和重點抓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根據天氣變化,及時召開安全會,提出具體要求和應對措施。春節等節假日,實行封車制度,值班車輛在崗在位,避免節假日出私車現象。

根據交通車輛管理情況,認真建立安全檔案。主要分為車輛管理規章制度、檔案資料;派車制度、封車制度及執行情況;駕駛人員學習情況;車輛保險購置情況;車輛維修保養情況;交通安全百日賽及安全行車萬里行活動開展情況;交通安全獎懲落實情況。方便管理查詢。

二、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構建交通安全體系

必須充分認識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實踐科學發展觀,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扎實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為加大宣傳工作的力
度,各單位領導要將宣教工作作為職責范圍內的一項重點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充分調動大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及時解決發現問題。

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職工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預防、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自救等基本知識,用生動的交通安全案例告知參加學習人員,交通事故
的無情和危害。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重點,認真組織討論。要求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自覺安全行駛,文明禮讓。嚴禁超速超載、
酒後和疲勞駕駛,確保行車安全。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使駕駛員及家屬對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認識。

原陽河務局在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中,一是利用職工學習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二是請交警隊宣傳科的同志,為駕駛員講交通安全知識及事故案例分
析;三是構建單位、家庭、個人「三位一體」的交通安全體系,在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和安全例會時,把駕駛員家屬請過來,發動家屬們對交通安全工作獻計獻策,多
吹交通安全「枕邊風」。

為深入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進一步增強全局職工安全意識,促進水利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向好,經常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知識競賽。今年6月份積極組織職工參加水利部在安全生產月期間開展的水利安全生產知識網路競賽活動,安全形勢穩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一是為有效地控制和預防交通事故,調動廣大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從5月1日至8月 8日,原陽河務局在全局范圍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百日競賽和「安全行車萬里行」活動。

首先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方案;其次採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駕駛操作知識競賽、交流駕駛心得、剖析事故案例等活動,努力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同時,搞好總結評比,評選出一等獎駕駛員,安全行車50萬公里標兵,安全行車30萬公里標兵,安全行車10萬公里標兵。通過開展「交通安全百日競賽
」和「安全行車萬里行」活動,進一步強化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和預防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是組織幹部職工參加「安全生產月」「交通安全百日競賽」「安全百日無事故」等活動,強化其安全意識,提高整體安全水平。2012年安全生產月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主題,從6月1日起,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為確保活動成效,原陽河務局制訂方案,採取印資料,製版面,貼標語,掛橫幅等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知識,營造良好氛圍。活動中,緊緊圍
繞「安全生產零事故年」各項活動任務,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安全生產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三項行動」為切入點,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努力構建安
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是精心組織開展「黃河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為做好「黃河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原陽河務局利用板報、掛圖、電教片、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進行學習宣傳,充分調動全局職工做好車輛交通安全
專項整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人人關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收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車輛檢查,及時排隊故障,確保車輛「健康」上
路。採取夜查、路查、抽查等方式,對違章現象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活動中積極完善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並對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和摩托車安全狀況進行了一次檢查,查駕駛員「兩證一盔」(行車證、駕駛證、安全頭盔)到位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堅決整改。使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向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管理轉變,確保活動扎實有效。

四、提高駕駛員心理素質 是交通安全的決定因素

優化駕駛員的心理素質,消除消極的心理行為,對預防車輛事故,保證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提高駕駛員心理素質應該具備以下幾點:

1.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日常行車中,駕駛員要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增強自我管教和約束能力,不開賭氣車、不開英雄車、不開帶病車,杜絕酒後駕駛,做到
安全行駛,禮讓三先。特別是遇到惡劣天氣,如下雪大霧天氣,更應加強行車安全,進一步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做到警鍾長鳴。

2.良好的駕駛習慣。駕駛員要形成熱愛學習,鑽研技術、愛惜車輛的氛圍,培養嚴格遵守制度的好習慣。

3.良好的身體素質。駕駛員要在行車過程中不感到疲勞,精力充沛,能夠從容不迫的應付行車中各種異常情況和心理上的壓力,而不感到疲勞和緊張。

4.良好的心理調節能力。駕駛車輛要求沉著冷靜,反應迅速,動作敏捷,操作準確。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現自己情緒不穩定時,要進行自我調解和疏導,緩解消極情感,減少對行車安全的影響。

駕駛員的心理素質是安全行駛的必備條件,原陽河務局在對駕駛員進行培訓時,不但注重專業技能、理論知識及道德教育,而且注重對駕駛員的心理素質教育,做到技能訓練與心理教育相結合,道德教育與心理教育並重。

總之,交通安全事關職工的生命與健康,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交通安全是一項系統工程,方方面面都必須高度重視,上上下下都必須扎扎實實的工作,使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上科學化、程序化、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因此,必須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實踐性和主動性,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具備的
新特點、新方式和新內容, 在推進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 通過管理教育,提高車輛安全管理水平。

10. 安全管理的意義與作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提升效率效益,減少浪費,用最少的資源獲得最大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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