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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價格欺詐

發布時間: 2021-08-08 09:29:19

『壹』 買車糾紛,汽貿公司是否價格欺詐

我遇到的情況基本和你一致!我所購買的是邁銳寶2.0豪華版,官方指定價格是179900元,2012年10月份正好這車優惠兩萬,優惠後價格是159900元,實際成交價格也是159900元,而4S店所提供給我的是2.0「導航版"。所謂的「導航版」只是商家在舒適版的基礎上加裝了非原車遠光氙氣燈,非原車皮革座椅以及非原車導航及倒車影像。
前幾天剛和4S店協商完,他們不給我處理,我正在向工商局投訴。目前持有購車發票(購車發票寫著廠家指導價179900,實際成交價159900)、合同(購車合同中附送的裝具里不含導航、倒車影像、遠光氙氣燈)、以及4S店不予處理原因的錄音等證據。
目前咨詢律師得到的答復是:可以以4S店也沒有履行告知消費者知悉其購買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權利、4S店將非原裝車銷售給消費者、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理由起訴要求撤銷合同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以上是我的建議,望能夠幫得到你

『貳』 二手車被4S店當新車賣,4S店是否屬於有欺詐行為,如何進行索賠

二手車當新車賣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買車價格欺詐擴展閱讀

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叄』 去4S店買車,什麼情況屬於欺騙消費者

4S店套路多了,本來說不要押金但是他不寫是保險押金,一旦給繳納了說是汽車優惠款,如果你不在那裡續保就不給你退這個錢

『肆』 已簽訂了購車合同,發現存在欺詐行為,能全額退款嗎

不僅可以全額退款,還能夠得到一筆不菲的賠償金,法律依據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過要拿到賠償金,最重要的證明這是欺詐行為。

『伍』 購車後第二天就搞活動降價,消費者如何申請賠償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商品「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平台提供此類服務值得鼓勵,但目前並無規定要求平台提供價格保護,這屬於平台的自願行為,不能強制要求所有平台都這么做。

『陸』 購車合同作假算欺詐行為嗎

購車合同作假當然屬於欺詐行為了,任何作假行為都屬於欺詐行為,這種作假行為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

『柒』 如何判定汽車銷售中的欺詐行為

經協商,約定價格為X元,車輛交付。後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離合器故障、發動機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隨車不帶千斤頂、電子扇不能運轉等故障。經檢驗,該車發動機不是日本原裝三菱機,而是東風二汽發動機。因退貨和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A以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具有欺詐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A提供如下三份證據:第一,B公司宣傳單,上面印有「會員卡系列8.98萬元起,11.38萬輕松擁有三菱動力」,「主要配備三菱高效能2.4L電噴發動機」字樣,B公司予以承認。第二,車的方向盤及四輪軸外側均有三菱標志的照片。第三,銷售人員C的談話錄音及該錄音書面材料。該「談話錄音」中明確說明:「是日本原裝機器」,「絕對是三菱機器」,而且告訴A,方向盤上打的標志是合資標志,但主要是代表發動機的標志。C對此表示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在向A銷售汽車時,隱瞞發動機生產廠家的真實情況,使A在購買車輛時,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車,故應認定B公司的行為系欺詐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A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B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從日常生活經驗和消費心理考慮,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此大額的消費,其從選看車型直至交付車輛期間,應該查驗發動機,特別是對發動機上顯著位置標明的東風標志也應予注意,因此,對A主張欺詐的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 說法 爭議焦點: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B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這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而決定這一判斷的因素除對證據的認識之外,其實還有判斷者的價值傾向。 關鍵是對現有證據的認識。二審法院在對上述三份證據逐一分析後認定,三份證據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證明B公司在銷售中具有欺詐行為,甚至以證據三(C的談話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五條「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證據評價: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 筆者認為,法院的證據評價過程存有不當之處。證據三要證明的並不是A與B公司訂立合同的事實,而是B公司銷售過程中的欺詐性陳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證據效力,明顯不是在對症下葯。此其一。 其二,將上述三份有機聯系的證據割裂開來逐一單獨評價,不符合認識事物的普遍規律。當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都會在一定的方面對其主張的事實加以印證。單獨的其中一份證據,可能只能證明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所以單看這份證據,可能並不會確信要證事實一定為真。但這並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該份證據的效力,如果這份證據證明到要證事實的一個側面或一個部分,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證明到要證事實的其他側面或其他部分,或者這份證據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證達到所要求的證明度,而當事人提供的另外的與此關聯的證據可以提升法官對要證事實的確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綜合全部的證據認定事實。 其三,關於所提供的證據要達到何種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讓法院確信要證事實為真的問題,當事人常常覺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認識而不能服判。 經驗法則:法官對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證據能否證明B公司在銷售行為中具有欺詐行為。這個問題雖然是屬於法官心證的范疇,但並非不能檢驗、不能監督,因為法官對於證據的評價過程受內在的客觀性制約,這一內在的客觀性制約即為經驗法則。 首先,經驗法則作為人們一般經驗的歸納或抽象,由具體證據顯示出來的已知事實不過是同種經驗的又一例而已。法官從證據或已知事實出發選擇經驗法則必須受兩者之間這種內在聯系的制約。同時,運用特定的經驗法則在評價具體的證據並就要證事實作出判斷時,也必須受人們關於該經驗法則內容及蓋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約。 其次是左右事實認定的價值立場。二審法院認為A作為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大額的消費中,應當有足夠的注意義務,從而否認B公司的欺詐行為。法院的立場很像龐德為我們描述的嚴格法階段的立場:凡成年人均須照顧好自己,他不應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給予保護。如果他做了一筆愚蠢的交易,他必須像個男人一樣去履行義務,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為,那他就要睜開雙眼,面對風險而為之。社會生活發展到今天,這樣的觀念不能再被堅持已毋庸贅言。對欺詐的認定應當首先從欺詐主體的行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詐人的抗欺詐能力來考驗整個社會對欺詐的承受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汽車的資訊比較復雜,汽車銷售公司一般都會聘用有專門知識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而大多數人並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只能依靠銷售商的宣傳、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汽車的顯著標志來進行選擇,在此情形下,顧客的購買意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對銷售公司以及其銷售人員的依賴。本案中B公司的宣傳單和其銷售人員C積極主動地實施了欺騙性的宣傳和講解,導致A作出了錯誤的認識,如果因其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而判決B公司不成立欺詐,無疑是對不誠信行為的一種肯定,對顧客來說也是一種苛求。本案也讓我們聯想到常被曝光的房產銷售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從理論上說此種宣傳單系要約邀請,不能作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但司法應勇於發現受騙者的救濟途徑,藉此杜絕該不誠信的行為。盧埃林說過,只有技術而沒有價值是罪惡。 (作者分別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捌』 貸款購車,擔保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向什麼部門投訴

保險續保本來就是個人行為,在哪裡續保還是自行購買完全可以自主決定。他有這方便要求你讓對方拿出協議給你看就是。有這一份條款你就在那裡買,無非讓你買個全險,比自己買多不了幾個錢,浪費的時間也不止這幾個錢。沒我這個協議完全可以拒絕他,不予理會就是,那就涉嫌強買強賣。你可以報案處理。
其實你跟他的合同關系主要是擔保關系,其他另加的條款完全屬於霸王條款。真不想在那裡買,不是他說違約就違約的。你跟他的合同義務只是體現在按時如約每期還款。其他什麼霸王條款,不受法律保護。手打不易望採納。

『玖』 今天去買車受到了價格欺詐怎麼維權

協商不成 到仲裁機構或法院 主張以欺詐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拾』 買車後感覺被騙了,是否存在欺詐呢

1、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2、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
你這種情形很難被法院認定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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