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豪車出了事故怎麼賠
1. 請教: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租賃的車輛如果發生事故,應該由駕駛行為人承擔相關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限額的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由在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由駕駛人、車輛產權人(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是雙方事故,並且事故對方也有責任的,則事故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2. 租車公司租的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一般需要獨自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司機有證據證明租車公司等存在的過錯的,可以要求租車公司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2、超出部分,由租車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3、租車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租車公司有過錯的情況是:
租車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的車輛存在缺陷、司機沒有駕駛資格的、司機醉酒或者不能夠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租車公司等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租賃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
承租人在車輛輛正常維修、保養、年審和保險由汽車租賃公司負責。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按《車輛使用手冊》操作及保養。在出車前,必須作常規檢查,如機油、剎車油、冷凝水、輪胎氣壓和燈光等,若發現問題,須速送租車公司指定的維修點維修,否則後果自負。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義務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車及其有關的證件,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公司為止。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公司及有關部門。
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汽車租賃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 租車出車禍需要自己賠償嗎
一般來說,租賃公司實現已將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保險、盜搶險等主要險種。同時租賃公司也會在租車協議中約定,一旦車輛出險承租人需承擔的責任。
1、按照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汽車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承租人須承擔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所有費用。
2、如屬承租人擅離事故現場,造成無法向監理部門備案及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其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租賃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於本中心所允許的駕駛員。
4、全車丟失,承租人須賠償保險公司免賠部分和失車後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的租費的50%費用。
5、索賠時,承租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輛出險報告單。
6、承租人承諾並承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義務。
4. 租賃汽車事故責任怎麼承擔
一、汽車租賃的概念
汽車租賃,也稱為機動車租賃,即在約定的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被租賃的汽車是指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法人,且獲得了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
二、有關汽車租賃責任主體的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機動車的所有者將機動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純粹屬於營利目的,出租人是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責任。
上述理論僅以營利為依據,就認定應一概由出租人承擔責任,有欠公允。實踐中理論上及實踐上也存在著不同觀點。
第一種認為,汽車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該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出租人沒有過錯,其在賠償後有權向承租人追償。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第7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租賃公司將機動車出租,承租人駕駛租賃的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認為,汽車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害的,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的,與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認為,此時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過錯時,兩者對於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有些學者指出:原則上,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下列情況仍由車主負責:1.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2.明知道車輛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轉移佔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屬員或者家庭成員;5.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
有學者認為:在出租機動車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的保有人應為出租人,由其承擔所謂的危險責任。至於承租人,則僅僅承擔過錯責任。其理由在於: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獲得運行利益,因此其對於汽車的運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並不因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權。因此基於運行利益說與運行支配說,應當將承租人認定為機動車的保有人而承擔危險責任。而承租人僅為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果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負過錯責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無任何過錯,那麼兩者就受害人的損害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出租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承租人進行全部的追償;如果出租人也有過錯,如機動車的剎車系統存在缺陷而未及時修理等,那麼因出租人與出租人的共同過錯導致損害的發生,構成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由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內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進行分攤。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看法並不妥當:首先,機動車出租後,承租人獲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這兩種利益何者屬於運行利益?還是二者都屬於運行利益?為什麼隻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僅僅強調出租人的租金利益?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將機動車交付給承租人後,到底誰能夠對機動車進行現實支配?為什麼在絲毫未加論證的情況下就得出了「出租人並不因機動車的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即對機動車仍然享有支配權」的結論?再次,發生事故後,同樣是毫無過錯,駕駛車輛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出租人卻要進行賠償,這一點明顯有違社會上的一般公平觀念,難以為廣大群眾接受。最後,如果因為出租人是專門從事汽車租賃這種營業活動的企業就不適當地加重其責任,也不利於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
考察國外立法及判例,要讓出租人承擔責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還保留著對機動車的現實支配力,判決出租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對機動車有「使用時的必要的處分力」。是否具有此種支配力,可以通過考慮下列因素確定:1.期間之長短;2.運行費用之負擔;3.機動車之管理;4.專屬性之有無。如果出租人因為長期出租機動車等原因而喪失了這種支配力,自然無需賠償。再如還要從「管理責任」的角度出發,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機動車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毫無過錯,則可以考慮免除出租人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國外經驗頗值借鑒,當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出租人對汽車仍有現實支配力或者在出租過程中存在過錯時,才可以考慮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5. 男子租豪華跑車,高速連釀2次事故,事件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男子租豪華跑車,高速連釀2次事故。我覺得這整件事情責任應該由該男子自己負責,與租車公司並沒有太大關系。因為這是男子自己有意醉駕而導致的事故。
6. 租來的車撞壞了怎麼賠
原則上,因為駕駛員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駕駛員承擔責任,但是具體如何承擔,在租車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按照約定履行責任即可。正規的租車公司一般都是全保,發生事故後,租客應該同租車公司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定損理賠的相關工作。
撞壞了租來的車,如果是租客單方面的責任,應按照共享汽車公司的保險項目及保額進行理賠,其餘部分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就全責理賠來說,即便是全險有時候也需要自己承擔部分費用的,而具體的費用取決於車輛的具體損壞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租車注意事項
首先在租車前期,就要想好自己想要選擇的車型,以及對這款車型自己能夠接受的租金,等把這些條件都確定好了之後,再看一下租車條款,確認無誤後即可下單。下單的後要將各種資料租車資料保存好,比如說價格的截圖和租車條件等。
然後在提車的時候,一定要仔細檢查好汽車的狀況,千萬不要圖省事,看都不看直接把車開走。最好將汽車的每一個小細節觀察仔細,並且拍照留存。尤其是汽車輪胎一定要好好檢查,畢竟事關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路上行駛的過程中,對自己生命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的負責。如果路上遇到事故,不要和事故其他方有爭執,有任何問題一定要及時報警。
最後還車的時候,全程錄音錄像,明確提出讓租車公司仔細檢查車的狀況,讓租車公司給定一個確切的答復,那麼就可以完成還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