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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輛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5-16 04:49:48

汽車改裝後要車管所備案嗎

汽車改裝後需要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進行備案,否則車輛上路行駛會給予相應的處罰。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1)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㈡ 聽說改車要去車輛管理所

不去的話驗車的時候不給驗~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應按規定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並蓋章簽名後,到車管分所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名稱變更的,應提交上級機關的批准證明或工商部門的變更證明。
地址變更的,應提交單位證明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改變車型、車架、車身、駕駛室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檢驗科審批。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到指定部門改裝,改裝後持批准證明和變更項目發票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指定部門檢驗車輛,合格後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發動機、車身顏色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檢驗科或車管分所審批。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到指定部門變更。變更後持批准證明、變更項目發票或廠家新車保修證明到車管分所檢驗車輛,合格後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行駛證登記項目有改變的,機動車所有者應自改變之日起1個月內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

㈢ 私自改裝車輛歸哪個部門管理

車管所,未經備案批准,車是上不了牌,不能年審,更不能上路。

㈣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㈤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理

1、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

2、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3、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5)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非法改裝車輛包括:

1、改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7、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廂攔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

8、改變輪胎數量、規格。

9、增加鋼板彈簧片數。

10、改變貨廂結構(如:將欄板貨車改為廂式或倉柵式貨車,在普通貨車上增加隨車吊,在封閉的貨廂頂部開口或兩側開門等)。

㈥ 國家對非法改裝車輛有什麼處罰呢非法改裝車輛又應該由那個部門來管理呢

非法改裝車輛由公安部和車管所管理。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㈦ 車子改裝需要去車管所辦理什麼手續

改裝機動車可以走如下程序: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依照新規定,允許車主不必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先更換車輛顏色、裝了大包圍、更換發動機等等之後,再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人因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申請辦理變更的,應當提交能夠確認被鑒定的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 經批准後,憑車輛管理所出具的《准予變更通知單》進行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變更後十日內,提交下列資料並交驗車輛:

(1)《准予變更通知單》;

(2)《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3)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機動車行駛證;

(6)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的,還需提交變更後的機動車標准照片兩張。

(7)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無論改裝程度如何,車輛要取得牌照必須符合一些基本原則。其中一項比較重要的條件關乎車輛的體積和重量。此外還有一些關乎細節的規定,例如根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5條第2項,任何改裝均不能妨礙駕駛者的視線和方向盤操作,亦不得干擾後視鏡和車外照明系統的正常功效。再到一些更仔細的層面時亦有相應的原則性規定,如更換凸輪軸時,引擎便絕不容許超越廢氣標准。

無須申報的改裝日本法列出了八十多種無須申報的改裝零件,亦將之統稱為[指定部品]。它們大致上分為兩大類別,即附件和關乎行駛性的零件,每一類又細分多個組別(詳見附表2)。車輛若純粹換裝[指定部品],改裝後有沒有違反上述的大原則(例如重量沒有大變,又不妨礙駕駛或危及車輛的行駛性能)和[保安基準],車主便無須更改汽車的登記資料。為免消費者買到不合格的零件,日本坊間有售的[指定部品]在發售前均需通過有關方面的測試,證明產品符合[保安基準]。如此一來,買家只需確定產品附有合格標簽,便可安心購買,亦不怕換裝違反改裝法例。

參考資料:網路-汽車改裝

㈧ 車輛改裝需要什麼申請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車輛改裝前,應將設計方案與改裝計劃報送車輛管理機關審查。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對機動車改裝有如下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如果改裝的要求太過離譜,改出來後會面目全非,車管所一般不會批准。
在車身顏色方面,有三種顏色不能批准:紅色(消防專用)、黃色(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國家行政執法專用)。機械改裝目前在國內尚未被允許。
在2008年10月0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新《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汽車改裝做出了相對寬松和人性化的政策。在該規定中,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原來那樣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而是可以在變更後直接辦理登記。
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雖然放寬了汽車改裝的政策,但對改裝車的規范仍有嚴格的要求。對於改裝車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如果改變車輛品牌型號、發動機的型號、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仍將無法通過年審。而私開天窗、轎車改裝成越野車、改裝引擎蓋等情況的車子,都屬於非法改裝。
要提醒您的是,汽車改裝中的加裝配置,需要另外投保才會有效。不論是外觀還是機械的改裝,都涉及到行車安全,所以,改裝還是要以安全作為前提。

㈨ 機動車登記規定 車輛改裝,改裝車上公告的規定

《機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不屬於以上情形的,可以不用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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