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登記改裝車燈
❶ 汽車改裝大燈能通過年審嗎
汽車改大燈能過年檢,但必須裝透鏡。如果汽車改大燈直接裸接了氙氣燈泡或LED燈泡,或者超過6000K色溫的燈泡就不能過年檢。
汽車年檢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7258-201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年檢主要內容是外觀、尾氣、燈光和剎車(含軸重)四大部分。
標准中對前照燈近光提出不應眩目也就是只要裸接氙氣燈泡或者LED大燈沒有透鏡的都判為不合格。另外技術條件中對小車燈光的強制限制只有「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最小值要求」即達到18000,在用車15000(單位為坎德拉),也就是年檢檢測燈光的強度,國家的法規只有下限,沒有上限,遠光過了1450流明就沒問題了。
(1)車管所登記改裝車燈擴展閱讀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規定:
6.4.3.1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前照燈、前位燈、前轉向信號燈、前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和牽引桿掛車標志燈等前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齊全,工作應正常;前照燈的遠、近光光束變換功能應正常;
(b)後位燈、後轉向信號燈、後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制動燈、後霧燈、後牌照燈、倒車燈、後反射器應齊全,工作應正常;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明顯大於後位燈的發光強度;
(c)側轉向信號燈、側標志燈和側反射器應齊全,工作應正常;
(d)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轉向信號燈的光色應為琥珀色。
❷ 改裝汽車大燈交警管不管
改裝汽車大燈不會管理。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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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❸ 關於改裝汽車大燈可以去車管所備案嘛!
需要。
如果事先未經過交通管理部門的批隹,改裝車燈的車是無法上路、正常通過年檢的根據現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相關條款,改變已領牌照機動車的車身顏色、車型、性能、用途和結構,更換車架、車身或發動機,車主都必須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加裝尾翼、做大包圍、改裝排氣管等行為,原則上都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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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改燈時注意光類型的校準,這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改裝透鏡的話,大燈的密封防水也要注意。改完後大大提高了駕駛安全性和舒適性,有助於緩解緊張情緒,有效緩解在夜間駕駛的疲勞感;發生任何危險,司機可以在第一時間發現,在相當大程度上可以在夜間減少事故的發生。
一些改過氙氣燈的車友往往會導致路人不滿,一方面是由於冷卻一些車主為了酷選擇色溫過高HID燈顏色偏藍,那麼這將是特別刺激對方路人和司機的眼睛,不僅刺眼,還會影響安全,而另一方面,很多車主不注意在夜間用燈規則,會車時開著遠光燈,亂閃車燈等。
❹ 改汽車的大燈用去車管所備案嗎
你好,需要備案
近光不低於1050流明,遠光不低於1450流明,行駛中的車輛光照強度不低於15000CD,不高於120000CD。要求色溫不高於6000K,不然年檢設備無法檢測到燈光。望採納
❺ 要在成都地區改裝車燈需要到車管所備案嗎
關於改燈這一塊,您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只要您改燈有加雙光透鏡,光線不眩目不散光,不影響他人的安全駕駛,燈光角度沒有問題。
二、近光不低於1050流明,遠光不低於1450流明,行駛中的車輛光照強度不低於15000CD,不高於120000CD。
三、要求色溫不高於6000K,不然年檢設備無法檢測到燈光。
目前來看,在阿帕這里進行正確改燈的車主,在全國各地大部分城市還沒有出現無法通過的情況。但各地的交警部門的年審要求有差異,我建議您改裝之前最好詢問一下當地的年檢情況。
❻ 改裝汽車外觀是不是怎麼改都可以,只要改後去車管所登記
不能隨意更改,隨便更改不符合規定的車管所不予登記(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但可以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6)車管所登記改裝車燈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