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改裝車年審
A. 關於深圳車輛年檢時間限制的問題 深圳市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創新措施將於2014年9月1日起實施。根據
只要是2010年9月1日後上牌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
根據《意見》,自2014年9月1日起,對於2010年9月1日後上牌的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車主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B. 9月1號取消15年以上的車輛半年年檢一次,現更改為一年年檢一次,是真的嗎
現在文件沒下來誰都不敢說是真的,等到車管所文件下來就知道真假,而且距離9月份也快了,繼續觀望一下就可以了
C. 汽車年檢新規改為兩年一檢可是年檢標志只有一年需要去換標嗎
汽車年檢改為兩年年檢一次,在本年度年檢合格證到期前仍需要辦理年檢。在辦理年檢後才會按照新規的要求,發放兩年有效期的機動車檢驗合格證。
如購買新車,6年內可免檢2次(每兩年需申請檢驗標志,無需在線檢驗),在第6年和第8年,對車輛的線條進行測試。對於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私家車,檢查周期仍按原規定進行,即10~15年的年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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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非經營性車輛和其他車輛在6年內試駕,免予檢查。從2014年9月1日起,6年以下的非經營性汽車和其他小微客車(貨車、7座以上車輛除外)實行免檢制度。
注冊後6年內操作和其他小型的汽車,小型乘用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兩年需要定期檢查,所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證書,汽車完稅或免稅證書後,可以直接應用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繪圖測試標志,沒有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完成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但是,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仍應當按原期限檢查。注冊年限在6年(含6年)以上的,按規定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含15年),仍按規定每年檢查兩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地市和縣級車輛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置核發檢驗標志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捷領取檢驗標志。
D. 車輛改裝包圍和排氣管後年審需要帶什麼
以福州市為例,車輛改裝包圍和排氣管後年審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2、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復印件。屬於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上簽注已納稅信息的,提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4、《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5、屬於受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還應提供《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原件;
6、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託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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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規定:
6.1.1.1注冊登記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一致,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相關規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組成字母與數字的字高等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且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
6.5.11.1以下車輛應裝備防抱死制動裝置:
(a)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
(b)2005年2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總質量大於12000kg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總質量大於10000kg的掛車、總質量大於16000kg允許掛接總質量大於10000kg的掛車的貨車;
(c)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半掛牽引車及車長大於9m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
(d)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
(e)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於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
(f)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
E. 9月1號開始是不是汽車年檢有了改變!望大師們給答案
9月1日起,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等「車檢18條新政」將在全國試行。昨日,市環保局出台《關於6年免安檢車輛有關環保檢驗的暫行規定》,自9月1日(含)起,對《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6年內免安檢車輛同時免於環保尾氣排放檢測。
《暫行規定》明確,9月1日(含)起,6年內免安檢車輛應在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同時,憑車輛相關證件在全市設立的環保標志核發窗口領取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並按規定粘貼。
注冊登記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後的車輛,可以適用免檢2次的政策;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間的,由於已檢驗過1次,可以適用免檢1次的政策;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執行原環保檢驗規定。
6年內免於環保尾氣排放檢測的車型與《意見》中規定的車型一致,即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人座及7人座以上車輛不屬於免檢車型。具體車型以《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規定為准。
若存在以下情況應按原規定的期限進行環保檢驗: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含)以前;在免檢期內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暫行規定》執行期間,如遇環保部、省環保廳出台6年內免安檢車輛環保檢驗有關工作的新政策規定,我市即按環保部、省環保廳新政策規定執行,《暫行規定》即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