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改裝車輛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① 改裝車撞人了,保險公司賠償第三方嗎全險.
需要依據具體的改裝程度進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一概而論。
需注意兩點:第一,必須是因加裝、改裝使得車輛危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才可以拒賠,如果改裝並未改變風險,或者改變風險並不顯著,保險人都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必須是該顯著增加的危險與保險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保險人也不能拒賠
《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危險程度增加,將使得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與承保車輛的風險不相一致,應收保險費小於實際應收取的保險費。為了使標的車輛的風險與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相一致,被保險人有必要將加裝、改裝的事項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重新評價風險。
保險公司接到通知以後,應當對風險進行評估,然後作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險費的決定。依據《保險法》第52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通知作出反應。保險公司決定增加保險費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不同意增加,則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若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加裝、改裝後風險過大,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取的部分後,退還給投保人。一般來說,在被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後,保險公司會變更保險費率繼續承保。
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加裝、改裝的通知義務,因加裝、改裝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② 車輛過戶.保險不過戶,有事故能理賠嗎
車輛辦理了過戶但是保險未及時過戶,是否能理賠需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根據新《保險法》規定: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2、但是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受讓人直接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在購得二手車後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從而避免因未及時過戶造成無法索賠的問題。
因此建議,為確保自身的保險權益,在購車後盡快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③ 車輛在投保時就存在改裝、加裝的情況時,出險後怎麼辦
可以拒賠的,如果很明顯的是由改裝造成。
改裝的車輛是車主私自改的嗎?還是改裝廠改好後再銷售給客戶的,如果是改裝廠改好後再銷售的,那是有兩套合格證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的。如果是私改,又沒有新增設備險,那就拒賠的可能性就大些了。提交回答
④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如何有效抗辯求解答
一、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是保險法確定的被保險人法定義務,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需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主要的法定義務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這兩個義務實際上相互關聯,從法理上看都屬於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證義務,都是合同成立後的附隨義務。通常被保險人不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同時,由於各種原因怠於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違反這兩項義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常成為保險人拒付保險賠款的法律依據。二、修訂後的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對被保險人承擔不利後果的條件有所限定。 在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形最為清楚,對於危險因素的顯著增加如果知情,勢必對保險人不利,且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也決定了,如果任由危險擴大,保險人的保險金支付就不可避免。因此需要被保險人承擔相應法定義務,即使在保險合同成立,被保險人利益有保障的情形下,被保險人仍需謹慎對待危險,防範危險的發生。 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與修訂前的保險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有兩處重要變化,一是規定只有當危險增加達到顯著程度,保險人才得以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二是在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情形下,只有在危險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得以免責。 但現行立法仍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未區分主觀不履行和客觀不履行通知義務,主客觀區分的意義在於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罰性。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原因的主觀不履行通知義務,怠於通知的(即主觀上有過錯),已經構成對雙方保險合同對價平衡關系的破壞,使得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風險顯著增加,極易產生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義務。有學者認為如果僅是客觀上危險增加且被保險人主觀上無過錯,因不可歸責於被保人原因,保險人只得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的解除權只對未來產生效力,即使被保險人怠於通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需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從實務角度來看,保險人需對主觀危險增加承擔舉證責任。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主觀與客觀不履行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進行了區分,有利於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如聯大公司與某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聯大公司違反消防法規在先,未按消防部門整改意見採取措施,之後又向保險公司續保財產保險,隨後因設備故障引發火災,造成了巨額損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上訴人聯大公司的火災損失與火勢蔓延並擴大成災有直接的關系,而這部分擴大的損失,又與聯大公司未及時執行消防部門的整改意見和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聯大公司能夠及時按消防部門的要求整改並停止生產,火勢即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被控制在起火的A區倉庫區域,不至於迅速蔓延到其他區域,廠房等不至於全部燒毀,因此,對聯大公司未及時整改以致危險程度增加部分,即擴大成災部分的損失,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責任應由聯大公司自負。對於火災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法院酌情判處保險公司和聯大公司各半承擔。三、在最高院關於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作出了相關解釋,針對保險法實務中的常見爭議作出了規定,對於保險人責任似有加重傾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對被保險人的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一款規定,「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及時將標的轉讓情況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僅通知轉讓情況未通知因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款規定主要針對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問題,並且將貨運險和特約險除外在外。該款涉及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中兩個問題,第一,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盡何種義務;第二,如果被保險人只盡到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而未通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是否要承擔不利後果。對於第一個問題,解釋意見稿認為,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被保險人只需向保險人履行轉讓的通知義務,而保險人有權依法在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但若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行使選擇權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第二個問題在保險實務中比較常見,例如甲將購買車輛轉讓於乙,而乙從事危險品營運,乙雖向甲的保險人履行了轉讓的通知義務,但未告知保險人車輛用於危險品營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的通知中不包括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內容,並以此為由提出抗辯,拒絕賠償保險金。解釋意見稿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至於通知內容中是否包括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不再考慮,從而作出了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規定。以上解釋可理解為是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擴充解釋,一定程序上可以說是以被保險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覆蓋了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這樣客觀上必然增加保險人信息調查成本,對於保險人來說,其對轉讓的財產保險標的,有必要採用一定手段防止賠償風險的擴大。 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其他情形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下兩款規定邏輯關系看,該款針對的是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之外的原因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應的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解釋意見稿進一步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履行了該義務,保險人未行使選擇權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該款的解釋從保險法條文立法本意即可推斷,此處再單獨作出規定似乎意義不大,實際上對該條款仔細推敲,條款中所規定的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是值得體味的,許多保險合同條款對於被保險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或增加保險費的期限並未作出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未約定期限,而在合理期限內保險人又未行使上述選擇權,那麼在合理期限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承擔賠償保險責任。如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盡管被保險人已盡到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也可選擇將保險合同解除。
⑤ 保險變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包括哪些
一、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是保險法確定的被保險人法定義務,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需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主要的法定義務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這兩個義務實際上相互關聯,從法理上看都屬於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證義務,都是合同成立後的附隨義務。通常被保險人不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同時,由於各種原因怠於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違反這兩項義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常成為保險人拒付保險賠款的法律依據。二、修訂後的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對被保險人承擔不利後果的條件有所限定。在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形最為清楚,對於危險因素的顯著增加如果知情,勢必對保險人不利,且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也決定了,如果任由危險擴大,保險人的保險金支付就不可避免。因此需要被保險人承擔相應法定義務,即使在保險合同成立,被保險人利益有保障的情形下,被保險人仍需謹慎對待危險,防範危險的發生。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與修訂前的保險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有兩處重要變化,一是規定只有當危險增加達到顯著程度,保險人才得以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二是在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情形下,只有在危險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得以免責。但現行立法仍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未區分主觀不履行和客觀不履行通知義務,主客觀區分的意義在於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罰性。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原因的主觀不履行通知義務,怠於通知的(即主觀上有過錯),已經構成對雙方保險合同對價平衡關系的破壞,使得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風險顯著增加,極易產生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義務。有學者認為如果僅是客觀上危險增加且被保險人主觀上無過錯,因不可歸責於被保人原因,保險人只得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的解除權只對未來產生效力,即使被保險人怠於通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需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從實務角度來看,保險人需對主觀危險增加承擔舉證責任。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主觀與客觀不履行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進行了區分,有利於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如聯大公司與某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聯大公司違反消防法規在先,未按消防部門整改意見採取措施,之後又向保險公司續保財產保險,隨後因設備故障引發火災,造成了巨額損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上訴人聯大公司的火災損失與火勢蔓延並擴大成災有直接的關系,而這部分擴大的損失,又與聯大公司未及時執行消防部門的整改意見和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聯大公司能夠及時按消防部門的要求整改並停止生產,火勢即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被控制在起火的A區倉庫區域,不至於迅速蔓延到其他區域,廠房等不至於全部燒毀,因此,對聯大公司未及時整改以致危險程度增加部分,即擴大成災部分的損失,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責任應由聯大公司自負。對於火災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法院酌情判處保險公司和聯大公司各半承擔。三、在最高院關於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作出了相關解釋,針對保險法實務中的常見爭議作出了規定,對於保險人責任似有加重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對被保險人的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一款規定,「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及時將標的轉讓情況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僅通知轉讓情況未通知因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款規定主要針對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問題,並且將貨運險和特約險除外在外。該款涉及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中兩個問題,第一,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盡何種義務;第二,如果被保險人只盡到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而未通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是否要承擔不利後果。對於第一個問題,解釋意見稿認為,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被保險人只需向保險人履行轉讓的通知義務,而保險人有權依法在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但若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行使選擇權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第二個問題在保險實務中比較常見,例如甲將購買車輛轉讓於乙,而乙從事危險品營運,乙雖向甲的保險人履行了轉讓的通知義務,但未告知保險人車輛用於危險品營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的通知中不包括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內容,並以此為由提出抗辯,拒絕賠償保險金。解釋意見稿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至於通知內容中是否包括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不再考慮,從而作出了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規定。以上解釋可理解為是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擴充解釋,一定程序上可以說是以被保險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覆蓋了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這樣客觀上必然增加保險人信息調查成本,對於保險人來說,其對轉讓的財產保險標的,有必要採用一定手段防止賠償風險的擴大。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其他情形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上下兩款規定邏輯關系看,該款針對的是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之外的原因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應的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解釋意見稿進一步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履行了該義務,保險人未行使選擇權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該款的解釋從保險法條文立法本意即可推斷,此處再單獨作出規定似乎意義不大,實際上對該條款仔細推敲,條款中所規定的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是值得體味的,許多保險合同條款對於被保險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或增加保險費的期限並未作出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未約定期限,而在合理期限內保險人又未行使上述選擇權,那麼在合理期限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承擔賠償保險責任。如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盡管被保險人已盡到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也可選擇將保險合同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私家車油改氣後,如杲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私家車油改氣後,如杲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交警也會找麻煩。
⑦ 汽車改裝後保險第三方
這個是要區分情況的,一般賠第三方的是交強險和三者險。
一、交強險。這個保險公司是肯定要賠的。
因為《交強險條款》第十五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肯定要賠,但有可能會視你改裝的情況會重新加新適當的保險費。
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這個要看你的改裝是否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如果是顯著增加危險程度而又沒有在事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如果你的改裝沒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者改裝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了的,這樣保險公司仍然是要賠償的。
這個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十八條可以看出來: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改裝車撞人了,保險公司賠償第三方嗎
這個是要區分情況的,一般賠第三方的是交強險和三者險。
一、交強險。這個保險公司是肯定要賠的。
因為《交強險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肯定要賠,但有可能會視你改裝的情況會重新加新適當的保險費。
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這個要看你的改裝是否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如果是顯著增加危險程度而又沒有在事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如果你的改裝沒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者改裝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批改了的,這樣保險公司仍然是要賠償的。
這個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十八條可以看出來: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⑨ 機動車的所有人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改裝車輛增加了危險程度,保險公司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現實困惑
狄某為自己新購買的進口車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之後不久,狄某更換了所投保車輛的發動機及車架,但一直沒有告知保險公司。誰料天有不測風雲,狄某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與高某相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應該由高某對事故負全責。後狄某在修理廠對這輛車進行了修理,共花費了5萬余元。而當狄某拿著相關的收據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那麼,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律師答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可知,保險公司在其責任范圍內仍承擔責任,而對由於車輛改裝後增加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准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狄某在保險合同期間對投保車輛的發動機及車架進行了改裝,增加了危險程度,同時也沒有重新核定保險費並補足,故保險公司只需在原合同保險費確定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理賠。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准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解讀
機動車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即使車輛發生變化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且投保人未告知保險人,保險人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但是其可以要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准補足當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