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改裝車輛的處罰
Ⅰ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准如下: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登記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組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登記的結構、結構或者特點。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需要向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書後,可以根據審批證書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變更,變更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1)公安機關對改裝車輛的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 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 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Ⅱ 改裝機動車處是什麼處罰
改裝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Ⅲ 改裝車被交警抓到後果怎麼處理
改裝車被交警抓到會處被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准:
1、駕駛擅自改變燈光設置、外觀等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駕駛擅自改變動力裝置、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車輛所有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後進行備案手續如下:
1、登陸12123先消除車輛的違章,違章處理好後才能進行車輛備案;
2、致電車輛所在車管所,預約辦理車輛備案(需要提供車主身份證號及所在地);
3、帶上身份證、行駛本、綠本到車管所拍照;
4、去指定窗口領取相片,順便復印身份證;
5、填寫《車輛變更申請表》,隨後把照片和表格都交到審核窗口並繳費;
6、等待交警驗車,驗車無誤後就可以到指定窗口領取新的行駛本了;
7、備案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Ⅳ 非法改裝車輛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私自改裝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會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Ⅳ 汽車非法改裝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
非法改裝汽車會受到的處罰包括:
1、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未在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Ⅵ 如何處罰非法改裝車輛
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未在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Ⅶ 駕駛非法改裝車輛會受什麼處罰
法律分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Ⅷ 非法改裝汽車處罰標准
非法改裝車輛,比如改變車身本身的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駕的,並且沒有及時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