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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發布時間: 2022-08-23 18:43:21

改裝車如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變更手續
在《機動車行駛本》上,交管部門拍下的汽車照片真實地記錄了汽車的車型、車身顏色以及牌號等,並對車的發動機號和車駕號有明確的登記,一旦變更都要到交管部門進行機動車變更登記。
機動車變更范圍
對於已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的;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范圍內改變的;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到交管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變更手續。
由於汽車製造的質量問題而需要更換整車、被盜搶機動車發還後變更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的、使館車、外籍機動車要到車管所辦理。而遠郊區縣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和專用機械在本區縣的車管站辦理。其他車輛則到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在車管分所辦理變更申請。
要進行機動車變更,必須在交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即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駕號碼等進行改裝,但司機在提交申請後,必須要經過交管部門批准,才可進行改裝。例如,在車身顏色方面,有三種顏色不能批准:紅色消防專用、黃色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國家行政執法專用 。
同時,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
申請變更需備齊材料
申請變更機動車所有人要先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此表格在交管局的網站上也有,可以直接下載),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機動車所有人名稱變更的,車輛歸單位所有的還需要提交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批准變更的證明,或工商企業登記部門批准變更證明、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機動車所有人地址變更的,單位的還需提交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的還需交驗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機動車所有人地址從遠郊區、縣變更到城八區的汽車,換領城八區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地址從城八區變更到遠郊區、縣的,換領遠郊區、縣機動車號牌。
另外,車管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將手續辦理完畢。

㈡ 更換行駛證需要帶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更換行駛證需要帶的資料包括: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原件。3、提交原機動車行駛證原件。4、一寸白底彩照3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㈢ 換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換行駛證需要下列資料:
1、車主身份證;
2、行駛證原件;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4、交強險憑證原件;
5、有限期內的車船稅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
行駛證上有檢驗有效期,需要在有效期前三個月內隨車進行年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四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停駛或者停駛後恢復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停駛登記或者復駛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申請停駛登記的,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汽車改裝要辦什麼手續啊

改裝機動車可以走如下程序: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依照新規定,允許車主不必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先更換車輛顏色、裝了大包圍、更換發動機等等之後,再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人因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申請辦理變更的,應當提交能夠確認被鑒定的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
經批准後,憑車輛管理所出具的《准予變更通知單》進行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變更後十日內,提交下列資料並交驗車輛:
(1)《准予變更通知單》;
(2)《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3)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機動車行駛證;
(6)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的,還需提交變更後的機動車標准照片兩張。

㈤ 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變更行駛證需要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原行駛證,到交管部門辦理就行了

㈥ 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去車管所換行駛證附本要帶如下東西: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原件。 3.提交原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一寸白底彩照好像3張。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㈦ 行駛證換證帶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換行駛證需要下列資料:1.車主身份證。2.行駛證原件。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4.交強險憑證原件。5.有限期內的車船稅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㈧ 更換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原件。3.提交原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一寸白底彩照好像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危險貨物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登記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檢驗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對實現信息共享、網上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地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並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轄區內的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登記業務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受理申請人網上提交的申請,驗證申請人身份,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統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
第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機動車,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機動車的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登記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登記、牌證生產製作和發放等監督管理。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
第十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徵收范圍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查驗機動車,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的,應當具備相關道路運輸許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為單位。
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實現與機動車製造廠新車出廠查驗信息聯網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具備條件的摩托車銷售企業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購置車輛、投保保險、繳納稅款、注冊登記一站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騙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行駛證;(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於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於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屬於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並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並核發行駛證。

㈨ 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變更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車輛使用性質更改申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託書原件;

5、屬於將使用性質變更為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還應提供《四川省特種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使用性質證明原件;

6、因變更使用性質需變更號牌的,還應提供原機動車號牌。

車輛使用性質更改辦理流程

1、在查驗區進行機動車查驗,

2、機動車查驗後,帶上資料在公安車管窗口辦理;

3、繳費窗口繳費(15元)

4、制證窗口制證發件。

㈩ 車輛顏色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一、車輛顏色變更行駛證需要什麼資料
1、車輛顏色變更行駛證需要以下資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2)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
(3)在改變車輛顏色之前支付罰款;
(4)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2、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汽車改顏色如何備案
汽車改顏色備案步驟是:
1、提前跟車管所預約好申請時間,再按約定時間段開車前往車管所;
2、繳清車輛改色前的罰款,持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在導辦台領取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3、如果符合規定,辦理人可領取准予變更通知單前去改色;
4、改色後,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所需證明以及發票,開著改色後的汽車再到車管所受理檢車手續,工作人員會重新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重新拍照,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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