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配件管理費費標准
1. 青島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車輛運行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維修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專營城市公交車輛維修的單位除外。
拖拉機及其他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局所屬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汽車維修行業健康、協調發展。第五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分為專項修理、維護、大修三類。
專項修理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車身局部修理、電氣焊加工、電器修理、高壓油泵及噴油器調試與修理、裝潢、篷套座墊制修、水箱修理、輪胎修理、空調器修理、汽車性能檢測業務。
維護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汽車各級維護、總成大修、小修及專項修理類業務。
大修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汽車維修的全部業務。第六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
(一)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維修許可證。其中,在嶗山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設立大修類維修單位,須經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簽署意見,報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審批並發給維修許可證。
(二)持維修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持有關文件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要求變更維修范圍,應按前條規定報經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同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要求終止維修業務,應向原批準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回維修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到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承修車輛,應同用戶訂立維修合同。除即時清結的外,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凡國家有統一的修理技術標準的,必須符合有關標准;無統一的修理技術標準的,應按車輛出廠時的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標准或合同的規定進行修理。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當健全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的車輛竣工後,應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認可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廠、線)進行檢測,合格的,方准出廠。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維修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第十二條汽車大修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返修的,由原承修單位負責無償修復。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同用戶因維修質量發生經濟糾紛時,可申請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按有關規定提請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十四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不得利用假冒偽劣配件修理車輛;不得利用維修配件組裝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第十五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承修交通事故車輛,應在維修方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訂立保險合同的,還應經保險公司估價)後方可承接,並應按有關規定作出詳細維修記錄。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收費,並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青島市機動車維修統一結算憑證」。第十七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應有計劃地組織本行業維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關鍵工種的維修人員,實行培訓或考核後持證上崗制度。第十九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維修許可證等處罰。吊銷許可證的,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按規定申領維修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
(二)超越維修許可證核定的技術級別承修車輛的;
(三)不按國家統一的修理技術標准或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標准維修車輛的;
(四)大修車輛竣工時,不按規定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檔案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的;
(五)利用維修配件組裝車輛的;
(六)承修報廢車輛的;
(七)擅自承修交通事故車輛的。
2. 如何對汽車維修項目進行估價
通常車輛接待、預檢完後,客戶在簽訂維修任務委託書時都要求了解維修的價格,此時需要對車輛維修項目進行估價。汽車維修與保養的收費內容主要包括工時費用、材料費用和其他費用三項。
在實際工作當中要靈活掌握維修項目估價方法,在估價過程中既要維護企業的利益,又要顧及客戶要求,做出合理的維修估價,使客戶有一個明白消費的感覺。
進行維修項目估價時,應當明確維修配件是由企業還是由客戶提供、用原廠件還是非原廠件,並應向客戶說明。凡客戶自購配件或堅持要求關鍵部位用非原廠件的,企業應表明技術質量的差距,並在任務委託書上寫明,由客戶簽字確認。以下是各收費項目的計算方法。
3. 汕頭經濟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特區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物價、城市綜合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公平交易,服務用戶。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
(五)維修檢測設施、設備的照片及合格證明材料;
(六)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及從業資格證明材料;
(七)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生產廠房和維修車輛停車場的證明材料,廠區平面圖;
(八)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九)符合經營業務許可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外商投資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在辦公場所和本機構公眾信息網站公示。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本機構公眾信息網站公示五日,並組織對申請材料中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准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並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五日內向經營者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標志牌。第十一條經營者合並、分立、改名、終止經營、變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項目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機動車維修經營標志牌。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主要維修項目收費標准、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和配件價格、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業務受理程序以及投訴電話等事項。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標示的主要維修項目收費標准、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和配件價格合理收取費用,不得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及材料和配件費用。
經營者與托修人結算維修費用時,工時費用與材料和配件費用應當分項計算,並出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結算清單等相關憑證。經營者未出具發票或者結算清單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第十五條經營者從事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修理等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托修人簽訂機動車維修合同。
4. 青島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電瓶車、專用機械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公安、工商、農機、物價、稅務、環保、技術監督、勞動、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其章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其行業發展計劃和規定的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禁止塗改、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開業。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收繳其經營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歇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特約維修資格證書,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類別標志牌,並按照核準的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參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有關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十五條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應當執行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承、托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與托修方協商一致。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在機動車修竣後到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性能檢測單位進行修竣車輛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維修技術資料。其中,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業務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技術狀況記錄表。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承、托修雙方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採取非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機動車維修業務。第二十條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進貨、入庫、倉儲、出庫和安全、價格、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准。銷售機動車舊配件應當達到有關質量標准,並有明確標識。
5. 汽車常用維修科目及單價
具體要以本地方維修行業標准為准,這只是依據我們當地的情況維修行業的標准 。只供您參考。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
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6. 汽車4s店維修費用包含什麼配件費 工時費還有什麼
4s店的維修費包含配件費和工時費 配件費很好理解 工時費么是按照你維修項目的工作量定的 一般行業管理處會有規定 維修什麼是多少工時 然後乘以工時費單價就是工時費了
7. 汽車修理配件管理費
不合理,本身配件更換就有他的費用,是4S店統一的費用,怎麼會出現配件管理費呢,這不是變向收費嗎?是4S店的問題還是開票人的問題有待一步證實。
8.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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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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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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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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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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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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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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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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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9.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汽車(包括摩托車,下同)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專營、兼營汽車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維修是指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和專項維修。第三條上海市交通運輸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具體管理。
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可在市區設置管理所,負責所轄地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
各縣交通局設置縣汽車維修管理所,負責本縣轄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上受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領導。第四條經營汽車專項維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必要的場所、設施和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
經營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必要的資金;
(三)有技術人員、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
開業的技術條件,由上海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第五條凡申請開辦汽車維修業,國營和集體企業需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體工商戶需持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在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外商投資企業需持市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第六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開業技術審查的申請,須在七日內給予答復。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取得技術合格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七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開業技術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頓;整頓無效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注銷其兼營項目。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動維修項目,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凡需變動經營地點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的同時,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交還技術合格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歇業手續。第十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照章納稅,並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按汽車維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繳納。第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維修質量;
(二)禁止承修報廢車輛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車輛,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和改裝在用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
(四)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托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
(五)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蓋章。對大修或總成修理的車輛,承修者應在出廠後的三個月內和行駛里程一萬公里以內負責保修;
(六)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維修車輛,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維修車輛試車須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七)嚴格執行市物價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
(八)必須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
(九)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和費用發生爭議時,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處理。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市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發給的技術合格證,擅自專營或兼營汽車維修的,可責令其停止汽車維修業務,沒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費除外,下同)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超越規定的維修范圍的,責令其停止超越維修范圍,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三)不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維修質量低劣而造成用戶損失的,承修者應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項承修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之至五十的罰款;
(四)超出規定收取維修費用,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不按規定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的,可處以該項維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六)不繳、少繳、漏繳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費的,應督促其補繳,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繳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七)不服從管理,不及時報送統計報表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給予批評,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10. 汽車維修工時費標准表
由於汽車的種類和檔次不同,汽車維修企業的類型、地域和人工成本都存在差異,導致汽車維修的工時也不一樣。以吉利汽車為例,介紹常見保養項目的工時,僅供大家參考。
吉利汽車維修工時費用標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