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協法律法規關於汽車配件的規定
⑴ 汽車三包規定
汽車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汽車三包規定。歡迎閱讀!
汽車三包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 修理 、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 說明書 、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准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准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第四章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復制。
第十四條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准、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車三包內容
1、換車
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准),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
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
2、退車
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常可退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3、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
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⑵ 蘇州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修理、維護、專項修配和汽車(摩托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蘇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物資、標准計量等部門對本市的汽車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蘇州市和各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標准計量、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申請領取《汽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申領《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修理。第九條凡開辦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一個月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報告,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二條已開業的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補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手續。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會同標准計量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五條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標准計量部門或者由標准計量部門批準的計量鑒定機構進行周期鑒定,並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第十六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必須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點)檢測合格,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證才能出廠。同時應當隨時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咨詢。第十八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和十天(或行駛一千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⑶ 汽車配件管理有哪些規則
1、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2、及時做好供方的選擇、評審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及時編制采購計劃單,劃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後即按單就近采購。
3、材料及零配件進庫前要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進庫,不準使用。
4、材料入庫後要立卡、入帳,做到帳、卡、實物三符合。
5、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6、保持倉庫整潔,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銹、防腐、防失竊工作,做好倉庫的消防工作。
7、庫管員根據前台傳來的備料單准備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憑派工單領料,領料人簽名,領用大總成件要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領新料必須交舊料,嚴格執行領新交舊制度。
8、加強對舊料的管理工作,上交舊料貼好標簽,出廠時交還車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領用應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嚴格執行價格制度,不得隨便加價。
10、倉庫每個月進行一次清倉盤點,消除差錯,壓縮庫存。
⑷ 汽車三包關於關鍵零部件退還的規定
汽車三包關於關鍵零部件退還的規定,我為你提供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到你。
2013年1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並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發布的汽車三包政策包括九章共48個條款規定,分為總則、生產者義務、銷售者義務、修理者義務、三包責任、三包責任免除、爭議處理、罰則和附則。其中,對於期限劃分,汽車三包政策指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是不低於2年或者是行駛 里程 5萬公里;同時,包修期限是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均以先到者為准。
汽車三包關於關鍵零部件退還的規定如下:
一、關鍵零部件失效
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二、嚴重安全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
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
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四、同一主要零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提醒:
消費者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負責。同時,在產品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超過35日的,或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修理累計超過5次的,銷售者負責更換。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汽車三包政策是指什麼
2013年1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汽車三包政策。三包政策早已有之,不過專指零售業。尚未涉及汽車,房產等。汽車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 商 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換車: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
2、退車: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常可退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3、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2019⑸ 汽車零部件出口遵守哪些法規
1、汽車配件的出口同普通產品出口相同。但必須是通用配件,特製配件要遵守知識產權。 2、礦產品分類太多,出口流程比較復雜,出口配額也由於種類不同而區別很大。問的太含糊,沒法回答。 礦產品進口涉及有害及爆炸性礦產品,有特別的安全規定,甚至禁止進口,種類也很多。一般礦產品進口沒有限制,同普通產品進口相同,程序也相同。 3、中國很少鐵礦粉出口,中國的鐵礦分布雖廣,但一般都是品味50%,甚至40%以下的貧礦,相比進口礦平均62%以上的品味,國外根本沒人要。
⑹ 國家詳細的汽車三包是怎麼規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⑺ 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保障機動車配件經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配件是指用於機動車維修的零件、部件、組件、總成和維修檢測設備等輔助材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機動車配件經銷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機動車配件經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稅務、建設、物價、技術監督、公安、環保、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業類別與開業審批第六條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按其經營規模和技術條件實行分類管理。
(一)汽車配件經銷業戶分為四類:
一類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的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等總成的零售及其他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三類業戶,可以從事除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等總成以外的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配件的零售。
專項業戶,可以從事輪胎、電器、電器儀表、蓄電池、散熱器、油箱、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潤滑油、篷布座墊及內飾材料等專項產品的批發和零售。
(二)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分為兩類:
一類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零售。第七條一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40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三)汽車及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專職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2人。
(四)備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八條二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
(三)汽車及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九條三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
(三)兼職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條專項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萬元。
(三)兼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相關的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一條一類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
(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分別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二條二類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萬元。
(三)兼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消防等有關規定。
⑻ 車輛三包法規
法律分析:汽車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1、換車,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准),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2、退車,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常可退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⑼ 汽車配件三包條款
汽車「三包」直到現在仍沒有明確的說法,全國人大代表、廣州汽車集團總經理曾慶洪再次呼籲汽車「三包」及早出台。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的「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廣州汽車集團總經理曾慶洪再次呼籲汽車「三包」盡快出台。
汽車「三包」這個已經讓人疲倦的問題,直到現在仍沒有明確的說法。曾慶洪對記者表示:汽車「三包」規定出台的消息2001年就曾傳出,2004年年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公示徵求意見。然而,自2005年以來,汽車「三包」規定如石沉大海。消費者遇到質量問題,仍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除此之外,曾慶洪還帶來了其他方面的提案,主要包括:落實國家鼓勵自主創新優惠稅收政策、完善汽車行業管理、統一轎車等級劃分標准、修改《價格法》、零部件銷往出口加工區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汽車產品的「三包」規定遲遲沒有出台,使得消費者維權艱難、汽車使用費用高昂並且手續繁瑣。
如某車主的新車剛剛跑了1000公里發動機就出現故障,大修一次後又跑了2000公里,同樣的問題再次出現。他想退車,結果遭到拒絕。在隨後的一年時間內,他找了媒體、廠家、消協,還找了權威部門進行鑒定,結果仍然不能退換。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的免責條款規定,「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以及「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不在「三包」的范圍,對於何為「消費者未正確使用」、何為「自行處置不當」,草案中並未明確。在產品質量糾紛中,處於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必然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曾慶洪建議盡快出台「三包」法規,他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把「三包」中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納入到《質量法》中。如美國,在製造商質量擔保期內出現缺陷的車輛,合理修理次數後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有資格要求換車、貨幣賠償或其他補償;在歐洲,銷售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銷售商允諾或消費者合理期望,需承擔更換、修理、降價處理或補償消費者損失的責任。此外,「三包」的權利主體除了自然人消費者以外,還應擴大到法人主體。
同時曾慶洪還提出應該實行汽車產品質量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他說:「『誰起訴,誰舉證』這一在絕大多數領域通行的原則,在解決汽車質量問題糾紛時顯得很無力,因為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評判標准,消費者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舉證。高昂的鑒定費用也可能讓消費者中斷維權道路。因而在產品質量糾紛中,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汽車製造商和銷售商證明汽車產品質量合格。」
應理順車業管理體制
此次曾慶洪除了為消費者爭取權益之外,還為廣汽自主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他告訴記者,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發布了《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確了國家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稅收政策。曾慶洪建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使政策落到實處。
現在「大部制」成為各界熱議的話題,對於汽車行業來說,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著管理體制職能分割過細的情況。曾慶洪介紹:多部門職能交叉,造成「多頭、多環節管理」。與此相對應的是,各部門基於自己的管理職能頒布各種政策規章。管理職能重復,部分政策法規內容重疊矛盾。這些繁雜的政策法規在實施過程中不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協調成本,也加重了企業的成本,降低了效率。
如在汽車產品認證中,新車上市要通過國家發改委、國家認證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強制性認證,同時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3C認證管理》、《國家環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規的調整;而公告認證、3C認證和環保認證有許多重復的內容,其中公告認證規定的檢驗項目總計為49項,3C認證規定的檢驗項目為47項,兩者完全一致的項目有44項,也就是說,這兩種認證的檢測項目重復率達到了90%。企業所有的產品等於是做了兩遍幾乎一致的檢測。
曾慶洪在提案中建議:應當理順汽車行業的政府管理體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實行集中化的縱向管理模式。
據介紹,關於汽車行業的管理模式,外國主要有「一部制」和「兩部制」兩種模式。以歐洲為代表的「一部制」模式由一個主管部門集中行使與機動車相關的職能;以美國為代表的「兩部制」模式由運輸部和環保局分別行使安全、節能、防盜和環保職能。在發達國家,機動車管理納入整個國家交通管理體系當中,基本上實現了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的有機結合。實行集中化的縱向管理模式,有利於減少重復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參考國外管理經驗,在中國汽車產品認證中,可將公告認證、3C認證和環保認證統一起來,實行檢驗項目互認,減少重復的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