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制度管理
⑴ 青島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車輛運行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維修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專營城市公交車輛維修的單位除外。
拖拉機及其他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局所屬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汽車維修行業健康、協調發展。第五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分為專項修理、維護、大修三類。
專項修理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車身局部修理、電氣焊加工、電器修理、高壓油泵及噴油器調試與修理、裝潢、篷套座墊制修、水箱修理、輪胎修理、空調器修理、汽車性能檢測業務。
維護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汽車各級維護、總成大修、小修及專項修理類業務。
大修類單位經批准可從事汽車維修的全部業務。第六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
(一)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維修許可證。其中,在嶗山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設立大修類維修單位,須經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簽署意見,報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審批並發給維修許可證。
(二)持維修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持有關文件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要求變更維修范圍,應按前條規定報經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同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要求終止維修業務,應向原批準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回維修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到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承修車輛,應同用戶訂立維修合同。除即時清結的外,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凡國家有統一的修理技術標準的,必須符合有關標准;無統一的修理技術標準的,應按車輛出廠時的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標准或合同的規定進行修理。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當健全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的車輛竣工後,應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認可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廠、線)進行檢測,合格的,方准出廠。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維修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第十二條汽車大修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返修的,由原承修單位負責無償修復。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同用戶因維修質量發生經濟糾紛時,可申請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按有關規定提請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十四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不得利用假冒偽劣配件修理車輛;不得利用維修配件組裝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第十五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承修交通事故車輛,應在維修方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訂立保險合同的,還應經保險公司估價)後方可承接,並應按有關規定作出詳細維修記錄。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收費,並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青島市機動車維修統一結算憑證」。第十七條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應有計劃地組織本行業維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關鍵工種的維修人員,實行培訓或考核後持證上崗制度。第十九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維修許可證等處罰。吊銷許可證的,應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按規定申領維修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
(二)超越維修許可證核定的技術級別承修車輛的;
(三)不按國家統一的修理技術標准或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標准維修車輛的;
(四)大修車輛竣工時,不按規定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檔案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的;
(五)利用維修配件組裝車輛的;
(六)承修報廢車輛的;
(七)擅自承修交通事故車輛的。
⑵ 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經委、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修理、維護和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聯營、中外合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或技師)、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
具體技術條件和標准,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制定。第四條 開辦汽車維修業,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開辦中外合營企業的,同時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人(含個人合夥,下同)須持本人或合夥負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身份證明,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技術合格證。
(二)開辦單位或個人持技術合格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標准計量、工商行政、物價管理等機關的監督檢查,照章納稅。
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管理費按營業額的5‰徵收,專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經營汽車維修業的個體戶,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第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管理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二)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須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禁止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
(四)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簽章。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必須實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修理作業或停放車輛。
(六)嚴格執行本市統一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和結算辦法》,使用統一印製的「汽車修理專用結算憑證」。材料費、工時費不得混列結算。
(七)變動經營范圍或維修項目,須先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經技術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報送經營統計報表。第七條 因汽車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會同標准計量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努力提高維修質量,檢舉違章行為等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對違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無照經營或擅自超越營業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維修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維修質量低劣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100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無改進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維修質量低劣造成行車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擔責任。
(三)不按規定收費、結算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按亂收費、亂漲價論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和車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利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發牌照,並嚴肅查處;出售拼(攢)汽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車輛,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⑶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責任人制度(必須明確安全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其職責,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法人);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4)、防火、防爆、用電安全制度;
(5)、各工位(電工、鈑金工、機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6)、各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安全應急預案(包括人員傷亡、自然災害、火災、維修糾紛等事項的應急處理方案)
2、質量管理制度
(1)、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2)、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進廠檢驗制度、過程檢驗制度、出廠檢驗制度
(4)、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5)、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戶管理制度
(8)、人員培訓制度
(9)、合格證管理制度及發放制度
(10)、計量檢測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3、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服務質量承諾制度
(2)、投訴制度
(3)、回訪制度
二、汽車維修安全注意事項
1、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蝕性材料,並應正確儲存。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
2、車輛維護的安全注意事項如下: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腐蝕性物質應正確存放,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確使用方法應明確。
3、拆裝電池時,拔出點火鑰匙,先拆負極,再拆正極。組裝時,先裝正極再裝負極,注意保存汽車的個性化記憶。
4、不要用紅外烤燈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區域內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體,以免工作時造成人員滑倒受傷。
6、將頭、手或其他東西遠離發動機的運轉部件和葉片,以確保安全。
7、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他們在工作時不應該穿拖鞋或留長發。
8、不要把鋒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傷自己,損壞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車座椅上,以免刺傷人或刺穿座椅。
9、制動液不允許濺到輪胎等油漆或橡膠部件上,濺到皮膚上應及時清洗。
10、不允許清洗正在運行的發動機和電路電子元件,以免發動機損壞或電路短路引起火災。
11、修理燃油系統時,應先對管路進行減壓,防止汽油濺到熱源上,可能引起火災,噴到車身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⑷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是什麼
《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於2005年6月24日由交通部頒布。以下為更多相關介紹:修訂流程: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建立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根據國務院第709號令《關於備案程序、備案材料、備案受理、備案變更、備案項目後監督檢查、備案不收費、備案結果公告等國務院規定內容的規定》的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標准等。,形成完整的維修業務記錄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機動車維修業務記錄。
⑸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⑹ 汽車維修廠質量管理制度
車庫質量管理系統
為提高車輛維修質量,加強全廠員工的質量意識,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制度。
一、質量管理組織
本部門成立了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由常負責。
二、質量機構的職責
負責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汽車維修質量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監督、檢查、考核維修車輛,分析維修技術和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查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的技術資料和工藝文件,確保其完整、有效並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
(5)負責標准計量。
(6)負責設備管理和維護。
(7)負責汽車的檢驗。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
三是所有待修車輛都要進行三級檢驗,嚴格執行蒸汽檢修前、中、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交付技術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並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格控制配件質量,並嚴格進行外購配件的入庫驗收。
五、嚴禁泄露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將嚴懲不貸。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1.為了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職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器操作規程。不允許任何人違反它們。
3.工作時不要打架、追逐或大聲喧嘩。
4、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不要將任何車輛用於非工作需要。廠內車速不得超過8km/h,廠內不準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好用物品的管理,不要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室等場所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持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使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應在雨中或水上使用,電線和插座應定期檢查。
10.手濕的時候不要拉電源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的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或鐵絲代替。
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雨天嚴禁電器和電機受潮。
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油污和雜物,將設備和工具整齊地擺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13、定期安全檢查。
⑺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是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消費市場體系的有力保障。 通過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進行汽車維修經營,提高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切實為社會提供方便及時、優質可靠、價格合理的汽車維修服務,維護企業與客戶的合法權益。章重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基本內容,理解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在汽車維修業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主要以質量檢驗監督為主,掌握維修過程檢驗和整車、總成及零件修復的竣工檢驗。國汽車維修企業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服務活動的,理應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因此,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部門應該把汽車維修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策劃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類重要依據。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最終目的和各項工作的落腳點。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是一項廣泛的、經常性的、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⑻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⑼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是良好秩序的開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有哪些?王昌·邊肖近日走訪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專家得到相關解答。現共享如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1。禁止赤腳或穿著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長發者應戴工作帽;2.工作時禁止吸煙;第三要專心工作不許笑不許玩。四、使用一切機器、工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著膀子工作;六、嚴禁未取得駕駛證的所有機動車啟動;七、嚴禁開啟不符合駕駛證的車輛;八、未經領導批准操作人員不得使用機床和設備;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始終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酒精接觸照明設施和帶電線路。以上是邊肖與汽車維修管理專業人士交流的結果。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⑽ 汽車維修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