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環保網站官網汽車維修處罰單位
⑴ 杭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提高汽車、摩托車維修質量,維護汽車、摩托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汽車、摩托車承修方和托修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摩托車維修業,是指對各種汽車(含工程車、專用運輸車)、摩托車的維修,在用車改裝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行業。
農用拖拉機的維修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縣(市)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工商、技術監督、物價、公安、環保、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管理,應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公平交易,服務用戶。第二章資格管理第六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實行技術資格證制度。凡需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經營者,必須向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發給相應類級技術資格證,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經營者,必須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認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檢測業務。
未取得相應類級技術資格證,不得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業務。第七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按其技術條件、規模和作業范圍劃分如下類別:
(一)汽車、摩托車維修分為三類:
(1)一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摩托車的大修、總成修理和汽車、摩托車的維護、小修與部分專項修理;
(2)二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的維護、摩托車的大修及汽車、摩托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
(3)三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塗漆,篷、套、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更換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
(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的技術狀況檢測和維修質量檢測,根據檢測經營者的技術裝備和職能分為A、B、C三級。第八條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廠房、倉庫、停車場地等設施;
(二)有與經營技術類級相應的質量檢測、維修設備和計量器具;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技術、財務、質檢、維修、營銷等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技術作業規范;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西湖風景名勝區和居民密集區內不得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經營者,必須辦妥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一)單位持主管部門(個人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批件或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技術條件報告。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立項批准書。
(二)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規劃布局,對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技術資格進行審核,並在2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相應資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資格證,但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三)申請者取得資格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四)從事單位內部車輛維修及特約(代理)維修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並取得相應證照後,方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第十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經營者取得技術資格證和營業執照後,應按核定的技術類級、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因合並、分立、遷址和經營類級的變更及申請歇業等事項,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或繳銷手續,並向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備案。
⑵ 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和機動車配件經銷。第三條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及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還應當有健全的配件采購管理、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管理制度。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變更許可的,提交營業執照);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維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九)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
(三)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檢驗場地布局圖;
(五)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七)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八)質量或計量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制度、檢驗質量申訴制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十)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⑶ 汽車維修廠烤漆房如何向環保局申請
申請之後提交資料。
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明確不予批准環評文件的具體情形,對於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達標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環評文件;
強化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管,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不得弄虛作假,並依法開展後評價,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嚴格法律責任,對未批先建的,可以處總投資額1%到5%的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對在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處罰責任人員;
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建設單位編制環評文件要依法徵求公眾意見,竣工驗收情況要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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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⑷ 杭州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物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注冊、行駛、生產、銷售、維修的以可燃物質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含助動車),都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規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以下簡稱排放標准)。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商品檢驗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新購或外地遷入的機動車輛需在本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除國家規定免檢的車輛以外),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機動車輛排放標准,方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超過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第五條機動車輛生產單位,每年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所生產的各類車輛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並附申報車型的排放污染物檢測報告。機動車輛生產單位對出廠車輛必須嚴格檢測,達到排放標準的,出具污染排放合格證明後方能銷售。
機動車輛銷售單位所銷售的機動車輛必須附有生產廠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證明資料。禁止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銷售的機動車輛進行抽檢,但不得收取檢測費。
機動車輛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書,在維修發動機和排氣系統時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內容,並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責任。維修的機動車輛經過排氣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條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檢測列為本市車輛定期檢驗項目,符合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能通過定期檢驗。第七條機動車輛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機動車的保養和維修,實行有效的排氣污染防治措施。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市區范圍內行駛。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抽檢,經抽檢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並由公安部門暫扣其駕駛證。第九條對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時,可按有關規定收取檢測費。對機動車輛進行排氣污染抽檢時,被檢測的機動車輛排氣符合排放標準的,免收檢測費;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按規定收取檢測費。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輛生產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所生產的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輛銷售單位銷售無污染物排放合格證明資料、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機動車輛維修單位維修交付使用的機動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經抽查檢測超過排放標準的,對機動車輛維修單位按每輛處以1000元的罰款;
(四)對在市區范圍內行駛的,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輛維修單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情況嚴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第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業組織進行監督管理並實施處罰。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管理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⑸ 浙江的環保行政處罰記錄怎麼查詢
可以登錄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官網或各縣(市)區環保局官網進行查詢
步驟如下:主頁—信息公開—行政處罰。環保部門會繼續強化執法,利用日常監管、突擊檢查、錯時制執法與綠箭專項行動、飛行監測以及重點行業、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檢查等手段,以高壓態勢讓企業自覺遵紀守法履行環保義務。
⑹ 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應當體現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要求。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狀況,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總量。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和清潔車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第五條杭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的,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管理職權。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受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第七條凡新購或者外地遷入的機動車需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不同類別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程度,對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九條本市對在用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限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第十條機動車排氣檢測列為本市機動車檢驗項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方能通過檢驗,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經檢測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排氣污染檢測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相同。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在進行機動車排氣檢測時不得弄虛作假,並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繳納檢測費。第十一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保持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禁止駕駛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第十二條機動車銷售單位所銷售的機動車應當附有生產單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證明資料。禁止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所維修機動車的排氣污染技術性能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體系;涉及排氣維修內容的,應當在維修完工後進行排氣檢測,達到污染物排放標准後方可交付。第十四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的單位,應當經計量認證合格,具有相應的法定資質,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准進行檢測,並如實出具檢測報告;
(二)檢測設備、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並通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或者校準;
(三)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調整和維修業務;
(四)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檢測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檢測費;
(五)建立機動車排氣檢測信息傳輸網路,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網路監控系統進行對接,按照規定報送機動車排氣檢測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