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安全管理建議書
1. 四川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和維修質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分為一類汽車維修、二類汽車維修、三類汽車專項維修和一類摩托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維修車型分為小型客車(含轎車)、大中型客車、貨車(含工程車輛)和摩托車。第五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其維修類別和維修車型應當符合《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二類汽車維修經營、三類汽車專項維修經營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六條申請從事一類摩托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七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除具備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輛維修,不包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八條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維修車型和維修類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維修經營活動。第九條對一、二類汽車維修經營的申請,受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對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報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由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三條取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一、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
取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總成修理、一、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竣工檢驗中的檢測部分應當外協。取得三類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及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維修和竣工檢驗工作。
2. 昆明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昆明市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障車輛技術狀況完好,維護道路運輸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包括汽車美容、汽車施救)、摩托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車輛安全例保檢查的企業或業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和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汽車維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汽車維修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計劃、稅務、勞動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汽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技術等級審核;
(三)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交流;
(四)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營運車輛技術管理,監督營運車輛定期二級維護,評定車輛安全營運技術等級;
(六)對汽車維修從業人員技術培訓的管理;
(七)調解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分類:
(一)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維護,專項修理;
(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維護,專項修理;
(三)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小修,專項修理。
專項修理包括汽車美容,汽車施救修理,汽車快修,車身修理,塗漆,調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及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理,四輪定位修理,車窗玻璃維修安裝,空調機修理、暖風機修理,噴油器、噴油泵、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汽車零部件修理,換油維護等。
摩托車維修分為摩托車修理和摩托車維護兩類。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汽車維修開業標准、具備與其類別相適應的設施和技術條件:
(一)有專門的維修場地、廠房和停車場;
(二)工程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證和上崗證;
(三)有汽車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檢測設備、計量器具;
(四)有與其類別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五)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作業的操作規程,配備完善的消防安全設施;
(七)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廢油、廢水、廢氣及廢棄物有相應的處理設備。第七條從事下列汽車維修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擔特種車輛維修的,應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和設施;
(二)承擔汽車救援維修的,應當配備牽引車、施救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
(三)一、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者和專項承擔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的,應當配備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的檢測、診斷、調修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第八條凡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車輛安全例保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開業材料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開業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批准,並發給汽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憑該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方可經營。其中,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再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
汽車維修經營者取得有關證照後,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備案手續。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地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企業改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汽車維修經營者歇業、停業的,應當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備案,並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汽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實行年度審驗制。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的技術條件變化情況核定維修技術資格類別的升降。不按期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
3. 汽車協議書
在生活中,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書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汽車協議書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汽車協議書 篇1
甲方:重慶四維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聯系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聘用乙方進入本企業工作,試用期三個月,在試用期內甲、乙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需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和以下工作原則:
1、乙方需以公司利益為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文明行駛,禮貌待人;服從公司 領導的統一管理,遵守交通規則;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確保安全行車。2、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4、駕駛員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的清潔和 整理後備箱)。
5、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6、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車隊隊長,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違者費用不予報銷。
7、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不準私自用車。?
8、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9、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10、駕駛員酒後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後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並給予行政處罰。
11、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於旁人包括公司 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採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事故的,司機應承擔全部後果和責任。
12、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自行承擔責任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後果。
13、車內不準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當即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4、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對於車上客乘人員的談話要絕對保密。 領導不告訴的事不能打聽。(保密費已包含在工資內。)
15、公司用車時,要准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後,按要求作好行車記錄,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並由乘坐人簽字確認(如僅有公司外客人乘坐,由安排人員簽字確認),次日將行車記錄交管理人員審核簽章。每月末按乘坐人或部門統計當月行車里程總數,各部門合計數應與當月總行駛里程一致,不一致則由駕駛員承擔多餘里程。?
16、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辦公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17、駕駛員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上級 領導反映。
18、駕駛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並說明原因。
19、任何時候,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公司 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後一定要說明原因。當月三次以上通訊聯系不上,公司將對其產生的後果進行處罰。?
20、駕駛員未經 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如公司 領導批准同意將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原則上來說公司車輛不能開回家(特殊情況除外)。
21、由人事部門每年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下一年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之一。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22、因崗位特殊,會有經常出差或者臨時出差,工作要任勞任怨,不得有怨言。
23、費用報銷:司機所有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修理等等)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 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後交管理人員審核簽字,再交總經理簽字,方可報銷。
24、乙方關於安全駕駛等管理之規定,按照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辦理。乙方因證照不全或交通違章被處罰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車輛被查扣的,扣車期間乙方還必須按_100_元/天的補償金補償甲方損失。
25、甲、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違反,則要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6、駕駛員在對外交往中不能接受客人的錢、物,如有發現,將按公司規章制度處理。嚴重者立即開除。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日期:乙方簽字蓋章:
汽車協議書 篇2
甲方(購車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售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乙方將車牌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的 車壹輛置換甲方 壹輛,二手車轉讓價人
第一條 乙方依法轉讓出售具備以下條件的機動車:
相關手續包括:(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憑證、( )車船使用稅、( )車輛年檢證明、( )車輛保險、( )身份證原件、( )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 )原車發票、( )保養手冊、( )使用說明書。
第二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此車自售車之日起,以前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交通事故、違章記錄等均由乙方負責;以後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交通事故、違章記錄等均由甲方負責。
3、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承擔方式為: 。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定證據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
3、若車輛及相關手續無誤,甲、乙雙方若有一方反悔,則必須向另一方交納違約金,全車款的20%。
第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作的原則,經三方協商一致,就合作經營 汽車銷售 項目合作事宜,訂立如下條款,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 由甲方出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實際為三人合作經營,地點位於 ,該店命名為 ,主要經營 汽車銷售和二手車交易 。
二、 投資及分紅比例:
(1)、該店投資為萬元,投資比例三方按平均出資,甲方額外持有10%技術股份,甲方出資 拾 萬元,乙方出資 拾 萬元,丙方出資 拾 萬元,資金在20xx年11月 12 日前到帳。
(2)、該店每月核算一次經營情況,如有利潤,原則上每月分紅一次;如需擴大追加投資或出現虧損,則按上述投資比例出資(即三方平均分攤)。
(3)、利潤分成比例為30%作為提成傭金,剩餘部分扣除實際運營費用後其中10%按出資比例分配;10%累計進入公司流動資金;50%按照收入總額的佔比按比例分配
(4)、購置的一切資產屬三方共同所有,共有份額按投資比例,按實際投資數額單據憑證記帳。
二、 合作期限暫定 3 年,從20xx年 12 月至20xx 年12 月有效,如到期仍想繼續合作,可續簽合同。
三、 該店的投資款、經營資金均由 方管理,以甲方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帳戶存取。開戶行:戶名: 帳號: 。甲乙丙三方均有權稽查監督帳戶收支情況。
四、 該店的一切收入、支出、結存等發生情況,均如實記帳。帳務至少應每月由三方共同核對一次。
五、 該店由三方共同選定的采購或供應商供貨。
六、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屆滿;2. 甲乙丙三方同意終止合作關系;3、本合作項目連續虧損 6 月或虧損數額達到 30 萬元,甲乙丙任何一方均可退出合作。解散或退出合作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及資產或承擔債務。
七、 三方合作該項目,應秉承誠信、無私的`合作原則。合作經營合同期間,如遇未盡事宜,經友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簽訂補充協議。
八、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
丙方(簽名): 身份證號:
汽車協議書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車輛在甲方做定點維修保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服務車輛:各類小型汽車、麵包車、吉普車、中型客車。具體協議服務車輛見附件一備案車輛。
二、車輛服務項目:車輛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汽車大修、總成維修、汽車小修和專項修理、24小時拖車、代辦年審以及相關汽車維修的服務。
三、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優先對乙方進廠車輛進行維修,在雙方約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車輛的保養與維修,接受乙方的
監督、檢查;
2、對乙方所有在本協議中備案的車輛,甲方須為其每月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向乙方指出所發現的故障隱患並出具由甲方技術部簽署的檢驗報告單和建議維修項目報告;乙方應自行將車輛開到甲方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因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履行安全檢查義務,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3、對竣工車輛,甲方保證維修質量,保修期按國家標准執行,保修期內如確認為甲方維修過的項目出現返工,甲方承諾免費修復。對竣工車輛,如乙方發現不合格、維修項目與送修單上記載項目不符,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無償維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單上記載項目為止,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當於當次修理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如對維修項目是否合格產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託法定檢測部門進行檢測,以法定檢測部門的最終檢測報告為准。經檢測合格的,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乙方所有在本協議中備案的車輛可享受甲方的工時費九折優惠;
5、對乙方所有在本協議中備案的車輛,甲方提供電話預約、急修快修、救援、24小時服務、免費拖車、現場服務等服務。在市區范圍內乙方車輛發生事故或故障急需維修救援的,甲方應免費提供2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免費拖車服務、免費接送維修服務。
6、對乙方所有在本協議中備案的車輛,甲方提供每輛每月兩次免費洗車及車廂吸塵服務;
7、甲方的維修工時必須嚴格遵照電腦維修系統標准價進行核價;
8、根據乙方需求,甲方可提供上門取車及送車服務;
9、維修項目、配件材料更換必須事先徵得乙方授權送修人同意方可進行維修換件。在維修過程中新增加或變更維修項目、配件材料的,也應事先徵得乙方授權送修人同意方可進行增加變更。乙方授權送修人應當及時協助甲方進行相關確認工作,如因乙方及其授權人的原因導致維修延遲的,所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0、甲方所採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頒標准,不得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或以次充好。經乙方授權送修人同意,可以用舊件,但汽車修理企業必須在材料清單中註明為舊件。
11、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換的舊件,維修車輛出廠時交乙方處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丟棄。對可以維修的部件,不得以換代修;不得與任何人串通,虛假修車或虛報維修項目,損害乙方的利益。
12、根據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理車輛的年檢、季檢、違章處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義務:
1、乙方提供本協議附件一乙方需進行定點維修車輛的號牌一覽表給甲方備案,經甲方備案後,本協議中所規定「本協議中備案的車輛」僅限於該附件一上的乙方需進行定點維修車輛的號牌一覽表。
2、乙方提供本協議附件二乙方授權送修人名單給甲方備案。在甲方處從事車輛維修業務時具有確認權利的乙方授權送修人僅限於該附件二上的乙方授權送修人名單;對於非乙方授權送修人送修的車輛,甲方有權不予受理。
3、乙方應確保所有備案車輛定點到甲方處維修保養。
4、乙方不得將貴重物品放在送修車輛內。
五、雙方權利:
1、在本協議的執行過程中,如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如在執行本協議中出現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結算:
1、甲方承諾維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外加工費應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同期市場平均價。甲方應充分考慮車況、部位、安全、經費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額報價及維修方案,由乙方授權送修人確定。
2、甲方於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維修結算單,維修結算單應真實、分列清楚並具體標明上個月維修車輛車牌號、維修項目名稱、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工時費(必須標明原價及九折後價格)、材料費(必須標明正廠還是副廠)、外加工費。
3、乙方核對無誤並簽署的維修結算單為甲乙雙方結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據。乙方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維修費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款項的萬分之二點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甲方應自收到維修費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開具相應的合法發票。
七、違約責任
1、如乙方車輛在甲方維修期間出現車輛損毀、車輛遺失或車輛上的物品遺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如因維修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壹年。協議有效期滿後,如雙方均無異議,協議可續簽。、
九、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完善,補充協議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附件一乙方需進行定點維修車輛的號牌一覽表、附件二乙方授權送修人名單、乙方簽署確認之送修單及結算單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署: 代表簽署:
20xx年01月15 日 20xx年01月15日
4.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5.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6. 汽車維修企業運營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汽車維修廠要怎麼制定管理制度?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為您整理了汽車維修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汽車維修廠管理制度篇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廠部批准,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提供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後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准確,工期要准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准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責任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 ......
7. 安全合理化建議怎麼寫啊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加強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加強營業資金和票款的管理,一旦發生產安全事故及各種突發事件,要在第一時間請示值班領導,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程序、措施迅速開展前期處置,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部門核實有關信息,並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動態情況。
2、加強領導安全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杜絕一些領導和員工、幹活憑經驗,管理憑感覺,舊思想跟不上管理的現象。
3、營業廳設備安全管理往往忙於應付,沒有解決實際安全問題。應定期按標准發放並及時檢查。管理人員督促檢查存在缺項,應勤檢查,在要害場所多增加一些安全標識,警示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
二、工作現場方面
1、營業廳業務前台及更衣室內物件擺方不整齊,工作場地擺放凌亂,工序不明了,不能做到道路暢通,影響安全生產。
2、由於天氣變冷,各辦公室、更衣室里的員工取暖設備比較雜亂,易引起火災,建議公司統一設置取暖設備,各辦公室、更衣室有專人負責取暖設備,及時關閉取暖設備。
3、營業廳內工作現場的插頭、插座、移動電源線老化需要更換,線路比較混亂,經常出問題,要定期檢修檢查。廳內沒有全套的應急檢修設備,電源夾子沒有絕緣,後台機房沒有冬季絕緣棉鞋。加強設備保養檢修,保證設備始終處於安全狀態。
三、職工安全教育存在問題
1、建議開展安全活動,職工對安全知識知之甚少,希望能請相關安全專家講課。
2、加強宣傳教育,及時督查各單位安全學習情況,重點檢查基層車間的安全管理記錄,督導基層做好安全生產教育,特別是每周一案、每日一題活動。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常抓不懈。
3、建議增開廣播時段,能夠播放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每個星期播放一到兩個內容,安全管理部整理各單位歷年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製作成光碟,以作為培訓員工、安全教育的生動教材。
8. 本溪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內容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包括維修連鎖、特約維修和4S店(銷售、維修、配件和信息服務)維修、快修、車輛裝潢和車身清潔維護等活動。第三條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規劃建設、綜合執法、水務、物價、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鼓勵和引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布局和協調發展。第五條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機動車維修網點布局、行業發展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區)政府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網點布局、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
(一)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
(三)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
(四)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
按照維修機動車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
(一)一類維修經營業務;
(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三)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
(一)一類維修經營業務;
(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七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
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
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機動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清洗、美容)、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篷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和零配件更換等專項修理工作。第八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竣工檢驗和專項修理工作。
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九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要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生產廠房、停車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提供的維修服務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
快修經營聯盟標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行業協會制定,報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網點布局、行業發展規劃,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具體條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經營場所,應當有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證明;
(四)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擬聘從業人員名冊及從業資格證書;
(六)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七)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證明或者檢定合格證明);
(八)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等維修管理制度文本及服務制度;
(九)環境保護承諾書以及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先行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禁止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9. 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難免會有事故發生,為了降低事故後果,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1
為提高汽車維修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應對安全事故,妥善處理,有效控制事態,最大限度減少有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初會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能,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1)本公司正常維修工作中,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本公司維修車輛出現重大維修質量安全事問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及以上重大險情。
本預案維修工作和維修車輛是指正常情況下,符合本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的相關維修工作和車輛。
二、工作機制
在市交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我公司對各部門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部門維修作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並負責根據應急預案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組織實施工作。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公司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包括公司總經理、廠部、維修部、以及零件部的應急組織,各級部門在總經理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響應、分級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
(1)各級部門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廠部和維修部根據市交管部門的應急工作制度及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總經理作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維修部負責維修生產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部門,包括、機修車間鈑金車間、噴漆車間等由車間主作牽頭負責。應急職責包括本部門維修生產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指導本部門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及時了解掌握維修工作重大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各總經理報告事故情況,指導、協調本部門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廠部應加強對各部門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工作。
(2)各部門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廠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下意識教育和宣傳工作,及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維修部:(含機修、鈑金、噴漆)根據行政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維修車間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應急准備
(1)廠部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定期研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部門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完善,加強重大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2)維修部應當[定期檢查維修車間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定期演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
(3)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門配合的,根據情況及需要及時通知和配合地主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公安、衛生、消防、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廠部要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定期完成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建立健全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消除隱患。
(5)各部門主管應24小時保持手機開機,以務緊急情況聯絡。
五、應急響應
1、報告原則
應遵循「迅速、准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2、報告程序
(1)發生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馬上將交事故情況如實向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報告,規劃方案《汽車維修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2)主管部門或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核實有關情況,並馬上報告分管副廠長。
(3)發生嚴重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門。
(4)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時上報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門。
3、報告內容
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報告的內容:
(1)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工作人員傷亡情況;
(2)險情或事故發生垢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負責人、企業法人代表等有關工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3)險情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4)原因初步分析;
(5)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知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下處理的有關事宜;
4、救援程序:
了生事故的部門馬上啟動本部門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馬上組織本單位應急組織開展救援行動,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同時報告上級部門和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請求救援。
(1)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級別啟動相關預案
(2)行政部接警後,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馬上成立事故現場指揮小組,具體指揮現場救援工作,各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行動。
5、事故處置
相關部門應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各有關部門,在總經理統一領導與指揮下,馬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按照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匯同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2)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馬上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刺刀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
6、信息發布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民布,由市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單位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公眾發布警告或者勸告,採取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六、應急終止
(1)廠部應急組織應根據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和結束情況,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2)應急狀態終止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後果、包括傷亡工作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採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七、保障工作
(1)宣傳教育
各級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加預防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範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並通過定期組織實戰演習,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2)工作人員力量保障
廠部對本單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有員力量進行檢查,組建維修車間、前台接待等固定的應急救援隊伍,並加強重大安全事故 應急工作基本工作人員技能培訓和力量。
設備搶險力量:主要由車間維修工作人員、設備管理工作人員、設備維護工作人員組成,承擔事發現場的設備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安全咨詢力量:主要由從事現場管理、設備管理、設備維護等工作的技術工作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廠部和各級部門主管組成,擔負接收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的任務。
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2
為了確保汽車修理廠在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後,能迅速有序地開展救援、救災工作,疏導並制止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汽車修理廠實際情況,特製定應急處置預案。
一、應急指揮
為了做好應急預案的.組織領導和指導工作,健全組織、各盡其職,快速反應、高效實施。成立應急預案小組。組長:張印、張玉寶、副組長:高興義、田志存。成員:王繼興、崔鴻偉、王繼承,劉銳、劉建偉、陳禮波、 王生。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應急預案啟動後,由張印統一指揮,各成員立即行動,緊密配合,切實做到指揮迅速、實施有效、保障有力。
二、應急准備
1、應急救助車輛:2輛、(其中小客車一輛,寧E.01325吊車一輛,寧E.02059 )。
2、應急滅火設備:7個、(其中手提式4個. )。
3、經過消防培訓的2人,(崔鴻偉、王繼承 )
三、應急措施:
1、在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後,應急指揮、成員
以及應急車輛、設備、人員要迅速趕赴現場,不得延誤。
2、應急預案起動後,由張印統一指揮,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3、應急車輛駕駛人員要無條件接受調動,積極反應、投入救災、救助工作,此項工作由張玉寶負責組織。
4、滅火消防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由高興義負責組織,並協助配合消防等單位,緊急救助、搶險。
5、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或疏散工作。由張印全面負責,高興義、王繼承、王繼興、崔鴻偉、劉建偉、田志存、劉銳、王生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如出現聚眾鬧事、情節嚴重的及時向指揮部匯報,同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和撥打110、120、119報警電話,事後要做好及時的善後處理工作。
6、如果發現火情,要立即組織自救,並撥打110、120、119報警電話,通知相關人員,盡量切斷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補救,並監視火勢的蔓延情況。
7、汽修廠在發生人員意外傷害,如摔傷、砸傷等,汽修廠員工要積極開展自救,傷勢嚴重的要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送往醫院救治,不得拖延時間,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8、在發生因電路短路、油料等引起的火災,汽修廠要組織員工立即疏散人員,打開門窗通風,根據火災起因迅速
採取措施補救,因火勢蔓延速度快而無法控制的,立即撥打119報警電話求救,在救援未到達之前,汽車廠要以最大努力控制火勢,力爭將火災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9、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人員中毒,中暑現象時,立即將人移到門外通風的地方,採取人工呼吸,毛巾冷敷等措施自救,在自救無效的情況下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救治。
四、應急預案的報告和啟動
在發現和接到重、特大事故、發現事件發生時,必須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匯報,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寫出書面匯報,並及時啟動應急方案。
五、責任追究
1、對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突發事件,如不及時匯報或虛報、謊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對工作責任心不強,事故發生後,反應怠慢、推委、扯皮、激化矛盾、造成損失擴大、影響擴大、要對當事人、負責人層層追究責任,按汽修廠及固海揚水管理處制定的規章制度從嚴從重給予經濟處罰至止辭退工作。
修理廠安全生產應急預案3
為提高汽車維修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應對安全事故,妥善處理,有效控制事態,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和工作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修理廠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能,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一)本修理廠正常維修工作中,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
(二)本修理廠維修車輛出現重大維修質量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及以上的重大險情。
二、工作機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負責根據應急預案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實施工作。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在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響應、分級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根據制定的和本企業的,結合維修車間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事故。
四、應急准備
(一)定期研究重大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完善,加強重大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二)定期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定期演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門配合的,根據情況及需要及時通知和配合地方交通、公安、衛生、消防、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四)建立本單位、重大、重大災害事故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定期完成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建立健全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消除隱患。
(五)各部門主管應24小時保持手機開機,以備緊急情況聯絡。
五、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原則
應遵循「迅速、准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2、報告程序
(1)發生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主管領導報告。
(2)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分管副總經理。
(3)發生嚴重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門。
(4)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時上報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門。
3、報告內容
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報告的內容:
(1)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險情或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企業法人代表等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3)險情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與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二)救援程序
發生事故立即啟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組織開展救援行動,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立即成立指揮小組,具體指揮現場救援工作,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行動。
(三)事故處置
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協同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在統一領導指揮下,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按照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會同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2、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
(四)信息發布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單位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公眾發布警告或者勸告,採取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六、應急終止
(一)應急組織應根據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和結束情況,及時向公司報告。
(二)應急狀態終止後,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後果,包括傷亡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採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傳教育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加預防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範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並通過定期組織實戰演習,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二)人員力量保障
對本單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進行摸底檢查,組建應急救援隊伍,並加強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技能培訓和力量:
1、設備搶險力量:
主要由車間維修人員、設備管理人員、設備維護人員組成,承擔事發現場的設備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安全咨詢力量:
主要由從事現場管理、設備管理、設備維護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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