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材料循環利用
㈠ 日常廢棄的循環再利用的優點
日常的家用廢棄物,如一些人們吃剩下的食物等有機物,可以當作花園肥料的原料。報紙、玻璃瓶、易拉罐以及塑料包裝,從垃圾堆里分離出來後,集中送往特定的工廠,可以實現循環再利用。
最普通的循環再利用材料要數紙張、鋁製品、塑料和玻璃。除此之外,列印機墨盒、汽車電池以及手機等也可以再利用。
材料能否被循環利用的關鍵通常取決於成本。鋁製品的循環再利用程度高,原因就在於製作鋁制新產品的成本太高,而使用舊材料成本就比較低。這樣就能減少能源消耗,減少向大氣層中排放溫室氣體。
汽車的循環再利用算得上是歷史上最為悠久的一種再生形式了。使用再生的汽車零件,可以讓某些汽車維修行業的成本降低一半。
手機中90%以上的材料可以通過循環再利用製造出新產品,如電池、飾品、玩具等。從5萬部手機的電路板中可以提取1千克的黃金。
我們還可以利用廢舊物品製作一些小工藝品來美化我們的生活。
㈡ 誰能告訴我點關於汽車資源回收利用或者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參考文獻,,,國內國外的都可以!謝謝
2006年3月30日,韓國頒布關於電力/電子產品與汽車資源回收利用的建議法案。該法案規定了關於危險物質使用的限制和材料與結構等相關方面的改進要求; 將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法案管理中的電力/電子產品擴展生產商責任(EPR)並入該法案之中;允許政府征稅/收取汽車製造商/進口商或所有者的循環利用稅。將於2007年7月後生效。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公告2006年第9號
( 2006-02-06實施)
2006-02-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提高資源利用率,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技術政策。
本技術政策是推動我國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導性文件,目的是指導汽車生產和銷售及相關企業啟動、開展並推動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工作。國家將適時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關制度,並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實施。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汽車,是指《機動車及掛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技術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注冊的新車型的設計、生產,以及在用汽車的維修、保養、報廢拆解和再利用等環節。
第四條 要綜合考慮汽車產品生產、維修、拆解等環節的材料再利用,鼓勵汽車製造過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勵維修時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環利用率,節約資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第五條 汽車的回收利用率,是指報廢汽車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車整備質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參見《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關標准。
第六條 國家逐步將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汽車產品市場准入許可管理體系。
第七條 加強汽車生產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
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修訂配套政策、標准,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引導我國汽車產業根據科學發展觀,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規劃,促進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建立報廢汽車材料、物質的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促進汽車廢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降低直至消除廢物的危害性,不斷完善再生資源的回收、加工、利用體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法律法規體系、政策支持體系、技術創新體系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回收利用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制定中長期戰略目標和分階段推進計劃。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報廢汽車處理業務的企業實行核准管理制度,從事收集、拆解、利用、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從事報廢汽車收集、拆解、利用、處置活動。
第十條 汽車產業鏈各環節要加強開發、應用新技術、新設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實施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力爭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國生產、銷售的汽車整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
第一階段目標:2010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2類和M3類、N2類和N3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1類N1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75%;同時,除含鉛合金、蓄電池、鍍鉛、鍍鉻、添加劑(穩定劑)、燈用水銀外,限制使用鉛、汞、鎘及六價鉻。
自2008年起,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記備案工作,為實施階段性目標作準備。
第二階段目標:2012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
第三階段目標:2017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5%。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以及掛車等車輛,也應參考M類和N類機動車比照執行,具體目標及實施日期另行確定。
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各環節應注重對環境的保護,產生的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減少直至避免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損害。
第二章 汽車設計及生產
第十一條 在我國銷售的汽車產品在設計生產時,需充分考慮產品報廢後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於分撿不同種類材料的原則。優先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以及有利於產品廢棄後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提高設計製造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盡量採用小型或質量輕、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產用材的選擇要最大限度地選用可循環利用的材料,並不斷減少所用材料的種類,以利於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車產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續增加。
禁用散發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並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於環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鉛、汞、鎘和六價鉻等重金屬,上述重金屬需依據一個定期復核的清單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使用。
企業要對含有害物質和零部件進行標志、編碼。
第十三條 汽車零部件配套企業需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其供應配件的材料構成、結構設計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質、廢棄物處理方法等相關信息,以配合整車生產企業核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條 條件成熟時國家將推進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選擇其品牌銷售商或特約維修店進行舊零部件的翻新、再製造等業務,翻新、再製造零部件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並標明翻新或再製造零部件。
第十五條 2010年起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產品及其包裝物品,也可委託相關機構、企業負責回收處理其生產、銷售的汽車及其包裝物品。
汽車產品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符合標准要求。
電動汽車(含混合動力汽車等)生產企業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電動汽車的蓄電池。
第十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其產品回收並進行符合環保、回收利用要求的處理或處置,或按規定繳納相關回收處理費。
不同類型汽車的回收處理費由有關部門根據我國不同時期報廢汽車回收處理技術水平、再生能力、物價、委託處理業務等因素確定、調整。汽車價格因承擔回收處理費而調整的,其增長部分不能超過規定的數值或比例。
回收處理費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運作,並接受政府、企業及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與下游企業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技術信息,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共同促進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的不斷提高。
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與汽車零部件生產及再製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業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蹤國際先進技術,協力攻關,共同提高汽車產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課題研究、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主動開展提高汽車產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關、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汽車裝飾、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 汽車裝飾、維修和保養過程中,要與汽車生產過程一樣,選擇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環保的產品。
第二十條 拆卸及報廢零部件,要分類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進入流通,作為維修零部件裝車使用;
對報廢汽車零部件及維修更換的舊零部件,鼓勵有技術、設備、檢測條件的企業進行再製造,作為維修備件用於汽車修理;
對已不具備原設計性能,又無再製造價值的拆解及報廢零部件,應分別交給相應的材料再生處理企業進行再生利用,不應以傾倒、拋灑、填埋等危害環境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一條 汽車保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蓄電池、催化轉化器、廢油、廢液、廢橡膠(含輪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規定分類回收、保管和運輸,交給相關企業進行加工處理、改變用途使用,或作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含有有毒物質或對環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質,如蓄電池、安全氣囊、催化劑、製冷劑等,必須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理。
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等安全和環保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處理污染廢物及有毒物質的企業實行嚴格的准入管理,加強監督檢查,減少進而避免對環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損害。
取得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方可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利用、儲存、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
第四章 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進口
第二十四條 除允許進口車用發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製造用於汽車維修外,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進口舊電機應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電機》(GB 16487.8–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在不違反相關環保要求的條件下,材料生產企業可按規定進口報廢汽車(已經成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為生產原料,但禁止以此類進口件裝車及進入流通環節。
禁止從進口廢舊汽車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第二十六條 禁止進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損害環境的汽車材料。
第二十七條 在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中,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口。
在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進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
第五章 汽車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過程中,要本著程序科學、作業環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則,提高再生質量,擴大再生范圍,減少廢棄物數量。
相關企業要科學進行報廢汽車的預處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屬物處理(可證實的再循環和以後有可能用於能量再生的物質),提高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各種物質的再利用、循環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汽車材料、物質生產企業應積極開發可循環利用且環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對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術的開發應用,擴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領域,提高再生產品質量,促進循環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業應不斷提高技術與管理水平,與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協力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分階段目標,保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業要滿足第三章對拆解零部件、廢油液、貴金屬材料、固體廢物等的要求。同時,企業制定的操作規范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法規等要求。
第三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與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專門設備、場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業要通過結構調整、產業優化、技術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條件,增強節約與環保意識,完善處理設施,提高處理能力,逐步實現專業化、規模化作業。
第三十二條 為防止環境污染,實現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承諾的可回收利用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簽定協議,提高廢舊汽車產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對不能達到或不再具備回收處理協議要求條件的回收拆解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可依法廢止協議。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三條 為有效實現報廢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對提前達到產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過當時政策規定限值的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再生材料達到一定數值的企業、開發並應用回收利用技術及設備的企業和引進專用處理技術及設備並進行國產化開發的企業,國家將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以鼓勵汽車產品生產和回收利用企業提高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動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相關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及技術引進等措施,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產品設計、新型材料及環保產品生產、報廢車拆解、舊零部件再製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術,開發應用先進的檢測試驗裝置及設備,建立新型、高效生產技術體系,提高汽車回收利用技術與設備的國際競爭力。
第三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依照前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汽車限用材料時間表,引導企業積極採用環保、有利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產品在一定時間內達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商,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並對其加收環保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 提倡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鼓勵使用綠色產品,如環境標志產品、能效標識產品等。
政府采購汽車產品時,要優先選擇可回收利用率高的產品。
報廢汽車車主、回收拆解企業等要嚴格按照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307號令)等相關政策法規交付、回收、拆解、處理報廢汽車。
第三十八條 支持汽車發動機等廢舊機電產品再製造;建立垃圾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不斷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及工商、環保等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國汽車產品的實際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條 完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網路,明確回收處理技術路線,制定促進報廢汽車再生利用的法規、政策和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將針對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情況,組織相關機構、企業等對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力爭如期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分階段回收利用率目標。
附 錄:
術語和定義
本技術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術語和定義參考《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1 車輛質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規定的整車整備質量。
2 再使用 re-use
對報廢車輛零部件進行的任何針對其設計目的的使用。
3 再利用 recycling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車輛上被拆解下來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佔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佔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
11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2 處理,是指對廢舊物品及物質採用物理、化學等方法進行分解、清潔、組合、加工、再製造、再生等作業,達到再利用、無害化或減少危害程度、環保化要求的活動。
13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14 汽車產品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汽車指汽車整車。
15 汽車生產企業指汽車整車(含改裝)生產企業;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的生產企業。
㈢ 車主將車輛送去維修,居然十餘項用的是舊零件,車主該如何維權
首先,車主可以先和修理中心進行協調和解。如果維修中心概不承認,車主可以通過12345政府熱線或者是12315消費者熱線進行投訴,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去維權。
在這個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車,然而買車容易,養車難,修車,保養車的費用越來越高,有的車主維修時會找一些不正規便宜的修理中心,費用低,成本高,自然就會被換成舊的零件。然而我們再不懂車的情況下也是用肉眼無法辨別零件的新舊。
針對這種現象,個人的看法是什麼呢?
首先,在消費者對汽車認知不夠沒有的情況下,應該選擇正規的維修中心去修理。其次加大對修理中心的監管力度,針對這種情況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對於這種有損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應給予嚴重的懲罰。
㈣ 汽車報廢拆解與材料回收利用的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講述報廢汽車拆解的有關知識,內容包括汽車報廢標准和報廢汽車拆解回收企業標准、回收管理規程、報廢汽車技術狀況及性能檢查鑒定方法及報廢汽車發動機、底盤、車身、電氣系統拆解技術工藝流程和報廢汽車材料分類與利用方法,報廢汽車拆解場地的設計與管理方法,污染、危險廢物及廢棄物管理和處理方法,報廢汽車整車拆解與整車破碎工藝流程及其零部件修復與再製造途徑等內容。全書條理清晰、文字規范、語言流暢、圖文並茂,具有較好的實用性。
本書可供廣大報廢汽車拆解、汽車維修、汽車再生資源回收相關人員使用,也可供廣大汽車消費者、駕駛人員及有關院校師生參考。
㈤ 2015新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有何規定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於2015年1月1日修訂施行《環境保護法》並沒有對汽車維修行業作出專門規定,但有與汽車維修行業有關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㈥ 汽車維修技術的常用的材料有哪些
通常對於車主而言,一般的出遊以下工具足夠了。
1.超級車用工具套裝:包括一字、十字解刀,中號活動扳手等,用於拆卸或擰緊螺釘;
2.攜帶型充氣泵、胎壓表、自動補胎膠;
3.拖車繩,當車輛出現故障無法啟動時,其他車輛可以利用它幫您拖到維修站進行維修。
4.蓄電池跨接線。當車輛蓄電池沒電而無法啟動車輛時,用跨接線連接其他正常車輛的蓄電池,可以很方便地解決問題。
5.手電筒。在夜晚如果遇上車輛故障,一隻高亮度手電筒除可以作檢查車輛照明外,更可用來發出求救信號或是向其他車輛示意,確保安全。
6.汽車保險絲。
7.手套。主要可在緊急維修和清潔車身時保持雙手清潔,或當要打開發動機艙蓋或水箱蓋時,作隔熱之用。最好採用絕緣手套,在處理電器問題時,可避免觸電。
㈦ 報廢的汽車到底是怎樣回收再利用的
汽車行業目前對於全生命周期的原料、生產、回收過程的環保指標都有越來越高的要求。 就國內而言,就有中汽研聯合大批整車企業、零部件供應商制定的《車用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判定指南》,還有以汽車生命周期內環境影響為主要判定標準的中國生態汽車評價規程C-ECAP,其中就包括《汽車產品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核算報告》一項。 工信部也會不定期去各大廠商檢查,確認其是否滿足環保法規,意思就是:「你可別耍花樣,要不然搞死你們!」
非也,此類廢料交給鋼鐵企業回爐重煉就是,高爐里走一遭又是一條好漢。 汽車上其他可回收的零部件也類似,比如廣泛應用於汽車門板、儀錶板、散熱器格柵等等零部件的ABS塑料就能回收並處理為ABS再生粒子,可直接用於再次加工成型。 另外,拆解汽車零配件,符合標準的還能繼續賣,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這其實就是大家熟悉的「拆車件」。不止汽車材料可以回收作他用,汽車材料也不乏回收材料轉化而來的例子。比如福特此前就公布了使用回收塑料瓶製造SUV底盤裝甲以及輪轂內襯的計劃。回收報廢汽車要找誰?按照政府規定,流程如下: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②登記並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支付殘值;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看上去很復雜,簡而言之也就是說,按流程走,找到具備政府認定具有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即可。流程可參考下圖。電動車怎麼回收?這幾年電動車的熱度不減,最近電動車燒了一個又一個,之前媒體還在宣傳電池如何如何不環保。所以吃瓜群眾要問了,電動車、尤其是電池,要怎麼回收再利用才好呢? 電動車也是車,除電芯之外,其他部分的回收和上面提到的流程並無任何差異。電動車回收的重點在於電池,減少污染的一個方式就是物盡其用,也就是給電池續命,而要給電池續命,梯次利用是個有效解決方案。 何謂梯次利用?就是牙刷用完之後都能刷鞋,動力電池退役之後更要繼續發揮光和熱,小型儲能、家庭儲能,基站備電、微電網系統等等是未來電池梯次利用的儲能場景。現在各國也都開始了電池梯次利用的嘗試。比如日產就聯合住友,合資成立了「4R Energy」公司,銷售或租賃日產leaf電動車的電池用於家庭和商業儲能;特斯拉則開發了powerwall和powellpack,分別面向家庭以及商業儲能系統;德國博世和寶馬合作,利用退役動力電池製造大型光伏儲能系統。但是從目前來看,電池拆解還是時下主流回收方案。
㈧ 汽車報廢以後,可以拆下這六個零件,其中一個利用價值極大
汽車作為一個消耗品,它是有使用壽命的,當它已經達到一定的壽命後,車輛就會報廢,很多人認為報廢後的車輛就一無是處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車內的一些零件還是非常有價值的,就算是壞了也值錢,你可千萬別傻傻不知道。
第六個,數碼電子產品,這些大家一般是都會想到,把它拆下來的,例如行車記錄儀、攝像頭、導航儀等等,這些都是車主自行配備的,只要沒有損壞,是完全不影響它的二次使用。
以上六個就是汽車在報廢的時候,一些比較值錢的零件了,我們可以將它二次使用或是進行售賣,剩下的就要自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了,我們在選擇留下電子產品的時候,最好還是要選擇質量比較靠譜的,尤其是行車記錄儀,不能用了千萬不能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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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汽車維修固體廢物怎麼處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該如何做呢?
1、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要建立主要領導牽頭,專人負責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台賬真實,依法委託,認真管理。
2、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按要求規范管理各類危險廢物。
3、「依法委託處置各類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企業須與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簽訂利用(處置)合同或協議,委託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4、「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並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貯存場所須有防滲的硬化地面、防雨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企業必須委託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
危險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㈩ 汽車報廢拆解與材料回收利用的目錄
第1章緒論
1.1 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在循環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1.1.1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與汽車工業
1.1.2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與公共安全
1.1.3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與環境保護
1.1.4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與資源節約
1.1.5報廢汽車材料的回收利用
1.2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現狀
1.2.1 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概況
1.2.2世界發達國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的概況
1.2.3中外報廢汽車拆解業情況比較
思考題
第2章我國汽車報廢標准
2.1我國汽車報廢標準的制定內容
2.1.1制定汽車報廢標準的原因
2.1.2《汽車報廢標准》的內容
2.2關於現行汽車報廢標准執行的若干說明
2.3回收實施汽車報廢標準的注意事項
思考題
第3章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規程
3.1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標准
3.1.1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1.2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規范要求
3.2報廢汽車定價影響因素
3.2.1影響報廢汽車收購價格的因素
3.2.2報廢汽車收購價定價原則
3.3報廢機動車後的拖運
3.3.1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流程
3.3.2報廢機動車拖運方法
3.4報廢機動車回收中的若干問題
3.4.1關於機動車所有人的交車問題
3.4.2機動車所有人交售報廢機動車規程
思考題
第4章報廢汽車技術狀況及性能檢查鑒定
4.1靜態檢查
4.1.1常用工具和物品
4.1.2靜態檢查主要內容
4.2動態檢查
4.2.1動態檢查准備
4.2.2發動機動態檢查
4.2.3尾氣檢查
4.2.4汽車路試檢查
4.2.5路試後檢查
思考題
第5章報廢汽車發動機拆解技術工藝
5.1電噴發動機主要結構
5.1.1汽油供給系統主要零部件
5.1.2空氣供給系統主要部件的結構和工作原理
5.2常用工量具及專用拆解設備
5.2.1常用工具
5.2.2常用量具
5.2.3拆裝專用工具
5.3電噴發動機拆解工藝
5.3.1發動機總成的拆卸
5.3.2發動機外層構件的拆卸
5.3.3發動機本體大件拆卸
5.4典型發動機零件檢驗及分類方法
5.4.1汽缸體檢驗
5.4.2活塞連桿組檢驗
5.4.3曲軸飛輪組檢驗
5.4.4氣門組零件的檢驗
5.4.5氣門傳動組檢驗
5.4.6冷卻系統主要零部件檢驗
5.4.7潤滑系統主要零部件檢驗
5.4.8燃油供給主要元件檢驗
思考題
第6章報廢汽車底盤及車身拆解工藝
6.1汽車底盤及車身結構
6.1.1汽車底盤
6.1.2汽車車身
6.2底盤拆裝專用拆解設備
6.2.1汽車舉升機
6.2.2輕便吊車
6.2.3叉車
6.2.4等離子切割機
6.2.5輪胎拆裝機
6.2.6氣割設備
6.2.7離合器拆裝專用工具
6.2.8千斤頂
6.2.9輪胎螺母拆裝機
6.2.10主減速器翻轉拆裝台
6.2.11翻轉設備
6.2.12大型拆解機
6.2.13輔助拆解機
6.3汽車底盤系統拆解工藝
6.3.1萬向傳動裝置及傳動軸拆解
6.3.2變速器拆解
6.3.3離合器拆解
6.3.4主減速器和差速器拆解
6.3.5後橋與後懸架拆解
6.4自動變速器拆解工藝
6.5汽車車身拆解工藝
6.5.1小客車非承載式車身
6.5.2小客車承載式車身
6.5.3貨車車身
6.5.4大客車車身
6.6汽車助力轉向系統拆解工藝
6.6.1轉向柱拆卸
6.6.2動力轉向器拆卸
6.6.3轉向油泵拆卸
6.6.4貯油罐拆卸
6.7汽車懸架和減振器拆解工藝
6.7.1獨立懸架拆卸
6.7.2後橋與後懸架拆卸
思考題
第7章報廢汽車電氣系統拆解技術工藝
7.1汽車電氣系統構成
7.2蓄電池、發電機及調節器、啟動機拆解與檢修
7.2.1蓄電池快速檢修
7.2.2交流發電機及電壓調節器拆解與檢修
7.2.3啟動機拆解與檢修
7.3汽車照明、信號系統及報警裝置拆解與檢修
7.3.1汽車照明、信號系統拆解與檢修
7.3.2報警裝置拆解與檢修
7.4汽車儀表及輔助電器拆解與檢修
7.4.1儀錶板結構
7.4.2儀錶板拆解與檢修
7.4.3輔助電器檢修
7.5汽車空調系統拆解與檢修
7.5.1汽車空調組成和工作原理
7.5.2空調系統主要部件拆解
7.5.3t空調系統檢修
思考題
第8章報廢汽車材料分類檢驗與利用
8.1報廢汽車黑色金屬材料的分類檢驗與利用
8.1.1黑色金屬材料的分類
8.1.2黑色金屬材料在汽車上的應用
8.1.3黑色金屬的簡易鑒別檢驗
8.2報廢汽車有色金屬材料的分類檢驗與利用
8.2.1鋁及鋁合金
8.2.2銅及銅合金
8.2.3滑動軸承合金
8.2.4新型合金材料
8.3報廢汽車非金屬材料的分類檢驗與利用
8.3.1塑料
8.3.2橡膠
8.3.3其他非金屬材料
思考題
第9章報廢汽車整車拆解作業與整車破碎工藝流程
9.1報廢汽車整車拆解作業
9.1.1汽車拆解作業方式
9.1.2拆解工藝流程
9.1.3汽車拆解作業勞動組織形式
9.1.4汽車拆解作業方法和組織形式選擇
9.2報廢汽車整車破碎工藝流程
9.2.1報廢汽車整車破碎工藝
9.2.2整車破碎材料分離方法
9.3拆解企業實例
9.3.1寶馬汽車公司再循環和拆解中心
9.3.2上海寶鋼鋼鐵資源有限公司拆解生產線
思考題
第10章報廢汽車拆解場地設計與管理
10.1報廢汽車拆解場地基本要求
10.1.1汽車拆解場地選擇原則
10.1.2報廢汽車拆解場地布局原則與要求
10.1.3汽車拆解場地布置應考慮的因素
10.2報廢汽車拆解場地設計
10.2.1設計任務書的編制
10.2.2報廢汽車拆解場地設計一般程序
10.3報廢汽車拆解場地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10.3.1現場管理綜述
10.3.2報廢汽車拆解場地現場管理方法
10.3.3汽車拆解企業現場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管理范圍
10.4設備和工量具維護與管理
10.4.1概述
10.4.2汽車拆解設備
10.4.3拆解設備、工量具、儀器的配置
10.4.4拆解設備使用與維護
10.4.5汽車拆解設備更新與報廢
10.5拆解及回收拆解設備的開發
思考題
11.1拆解場地的環境保護
11.1.1廢水的危害與處理
11.1.2有毒氣體的危害與處理
11.1.3固體廢棄物的危害與處理
11.2製冷劑回收與利用
11.2.1汽車空調組成與原理
11.2.2汽車空調製冷劑
11.2.3製冷劑的判斷
11.2.4回收技術
11.2.5回收設備
11.2.6國外車用製冷劑回收利用情況
11.2.7我國車用製冷劑回收利用情況
11.3安全氣囊(SRS)拆解與處置
11.3.1安全氣囊系統工作原理
11.3.2安全氣囊拆卸工藝
11.3.3安全氣囊處置
11.3.4安全氣囊回收與環保
11.4污染、危險廢物及垃圾(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理規定
11.4.1有毒有害物質及危險品的管理和處理
11.4.2垃圾(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理
11.4.3對污染、危險廢物處理監管
思考題
第12章報廢汽車零部件修復與再製造
12.1表面技術概述
12.1.1表面技術應用重要性
12.1.2表面技術主要目的
12.1.3表面技術提高途徑
12.1.4表面技術基礎和應用理論
12.1.5表面技術應用
12.2表面塗覆技術及表面改性技術
12.2.1表面塗覆技術
12.2.2表面改性技術
12.3表面微細加工技術及表面復合處理技術
12.3.1表面微細加工技術簡介
12.3.2表面復合處理技術
12.4其他修復技術
12.4.1埋弧自動堆焊
12.4.2等離子噴焊
12.4.3特種電鍍技術
12.5汽車零件的修復和修理工藝選擇
12.5.1汽車零件修復方法簡介
12.5.2焊接和堆焊修復法
12.5.3噴塗與噴焊修復法
12.5.4電鍍和電刷鍍修復法
12.5.5粘接修復法
12.5.6汽車零件修復工藝選擇
12.6報廢汽車零部件循環利用和再製造概述
12.6.1循環經濟呼喚汽車回收和零部件再製造現代化
12.6.2汽車發動機再製造工程
12.6.3汽車零部件再製造
12.7再製造汽車零部件質量檢驗
12.7.1汽車零部件常見缺陷
12.7.2再製造汽車零部件檢測方法
12.8汽車發動機零部件及總成再製造工藝
12.8.1汽車零部件再製造工藝
12.8.2發動機總成再製造工藝
12.8.3發動機總成再製造關鍵工藝
12.8.4發動機零部件及總成再製造工藝中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