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㈠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那些
比較老的標准,將就看吧:車輛維修和技術管理工作規范
一.車輛維修管理
(一)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審批各類維修企業或經營業戶,審定業戶技術類別,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維護車輛維修市場秩序,查處無證修車和違章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車輛維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按維修范圍掛牌經營。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標准;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交通部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有車輛維修統一結算憑證。
(四)指導和監督維修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國家、交通行業和地方的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五)監督一、二類維修企業在承修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在用車改裝竣工出廠前應當按照竣工汽車的技術要求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實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汽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並要定期進行檢查。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a級站或汽車性能質量檢測監督站)對汽車維修的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
(七)組織維修工和檢驗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
1、培訓工作由經批准認定的培訓中心、技校或學術團體單位進行。
2、開辦汽車維修技工和檢驗員培訓班的單位必須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
3、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考試成績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汽車維修技術工上崗證》和《汽車維修檢驗員證》。
二.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一)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申請籌建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單位進行立項籌建審批。
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方案(包括設任務書、場地總體布置圖、站房平面圖、工藝布置圖等),設備目錄及選型(包括提供設備廠家)、人員配備及培訓計劃等文件。
(二)對批准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技術條件,指導申請者配置符合車輛性能檢測工藝規程的場地、廠房、設備等技術裝備和有關安全、檢測工藝規程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有關規定對完成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審查和審批,認定合格的,發放相應檢測范圍類別的檢測許可證。
(四)組織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技術、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檢測人員上崗培訓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認定的培訓單位組織舉辦,檢測人員上崗證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
(五)監督、檢查檢測站的檢測行為,並要求其實行檢測項目收費明碼標價;指導、監督檢測站執行有關車輛檢測標准、規范;監控檢測站提供檢測結果證明;指導檢測站掌握車輛檢測技術評定標准和採用科學的檢測方法;規范檢測工藝規程,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樣本,實行檢測站長負責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制度。
(六)實行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診斷設備,計量儀器周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三.車輛技術管理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並按要求和內容及時填寫,保證檔案內容齊全、完整。
(二)實行車輛定期檢測制度。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的年度審驗對車輛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出車輛技術等級,並根據車輛技術等級確定其經營資格或經營線路。通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全面掌握在用車輛的技術狀況。
推廣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實行車輛維修前的狀況檢測,確定修理作業的范圍和程度。
(三)實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監督車輛按規定周期進行二級維護。對二級維護後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記錄」欄中進行簽章。
(四)實行車輛視情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內容和項目應是由汽車運輸企業或個體業戶根據車輛檢測後技術狀況視情而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準作任何硬性干預,但有責任協助技術鑒定,以免造成不適和浪費。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將每季度發生的各種車輛各級修理作業記錄匯總上報。
(五)車輛更新和報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每年有計劃地對車輛進行一次技術檔案統計和實際調查。對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不經濟不安全的車輛,要分類登記造冊,匯總於《應報廢的老舊車輛尚在使用統計表》,並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政府,促使其報廢更新。
(六)車輛技術經濟定額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制定與修改。
(七)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各項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
四.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一)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作用。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是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汽車維修企業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及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依據。
(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填寫。
1、「托修方」欄填寫送修車輛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車牌號碼」按交警部門發放的車輛牌照號填寫。
3、「車型」欄填寫車輛型號,如「東風141」等。
4、「發動機型號、底盤(車身)號」欄按生產廠家編號填寫。
5、「維修類別」欄按實際維修所達到類別填寫。
6、「維修合同編號」欄填寫本次維修所簽定的維修合同的文本編號。
7、「接車人」欄填寫具體領取修竣車輛的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
8、「質量檢驗員」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質量檢驗員專用證號章。
9、「出廠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交付託修方的時間(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1、「進廠日期」欄填寫承修方承接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2、「維修專用發票編號」欄填寫由承修方開具的統一維修專用發票的編號。
13、「次數」欄填寫按修竣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質量保證期之內,依次發生的車輛返修序次。
五.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一)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作用和種類。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是企業質量檢驗員進行維修車輛質檢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分為正證和副證,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質量檢驗員的分類。
企業質量檢驗員分為總質量檢驗員及質量檢驗員兩類。
(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填寫。
1、「證號」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前二位數為地域代號,後四位數為自然序號。
2、「工作單位」欄填寫申報質量檢驗員證的單位全稱。
3、「審驗」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驗章。
㈡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標準是什麼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應遵循的標准主要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區性標准和企業內部標准。
㈢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幾類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和《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標准。本標準是為方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報備機動車維修經營范圍的參考標准,也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
一、從事一類汽車維修、二類汽車維修、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等業務的條件
1.人員條件
應具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及機修人員、電器維修人員、鈑金(車身修復)人員、油漆(車身塗裝)人員。噴烤漆業務外協的,可不配備塗漆崗位維修技術人員
維修企業負責人應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企業應至少配備3名
企業維修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機修、電器維修、鈑金和塗漆(噴烤漆業務外協的除外)等崗位,一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2人,其中一人的技術等級為高級工(含)以上;二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技術等級為中級工(含)以上1人。其它維修崗位的從業人員配備,一類企業應至少1人,不能兼職;二類企業允許一人二崗,可兼任一職
維修業務員應熟悉與本行業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熟悉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及零配件價格,掌握機動車構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機動車常見故障及故障診斷的基本方法,熟悉機動車各種維修工藝流程及技術要求,熟悉機動車配件常識
維修價格結算員應熟悉國家、北京市、行業有關機動車維修價格的政策和標准,熟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及機動車零配件定價方法,掌握計算機辦公軟體及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
企業至少應配備統計人員1名,負責統計和信息上報工作
㈣ 簡述汽車維修相關標准
一、機動車維修技術標准
(一) 汽車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提條件(國家標准GB3798-83)
1.一般技術要求
(1)裝配的零件、部件、總成和附件應符合相應的技術條件。各項裝備應齊全,並 按原設計的裝配技術要求安裝。允許在汽車大修中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改變某些零件、部件的設計,但其性能不得低於原設計(注)要求。
(2)主要結構參數應符合原設計規定。由於經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過原設計 自重的3%。
(3)駕駛室、客車楔應形狀正確、曲面圓順、轉角處無折縐、蒙皮平整、無鬆弛、 污垢及機械操作等缺陷。
(4)噴漆顏色協調、均勻、光亮、漆層無裂紋、剝落、起泡、流痕和皺紋等現象。 不需塗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許有不明顯的流痕和刷紋。
(5)駕駛室、客車廂、貨箱及翼子板左右對稱。各對稱部位離地面高度差:駕駛室、 翼板/客車廂不大於10mm,貨箱不大於20mm。
(6)座椅顏色的形狀、尺寸、座間距及調節裝置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7)門窗啟閉靈活,關閉嚴密,鎖卡可靠,合縫勻稱,不松曠。擋風玻璃透明,不眩目。
(8)轉向機機構各連接部位不松曠,鎖卡可靠。方向盤自由行程(代轉向助力器的除外),總重不小於4.5t的汽車不大於30º,總重小於4.5t汽車不大於15º。
(9)離合器踏板、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駐車制動的有效行程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10)儀表、燈光、信號和標志齊全,工作正常。
(11)輪胎充氣氣壓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12)限速裝置應鉛封。
(13)各部潤滑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14)各部件運行溫度正常,各處無漏油、漏水和漏電現象。但潤滑油、冷卻水密封結合面處允許有不致形成滴狀的浸漬。
2.主要性能要求
(1)發動機起動容易,在各種轉速下運轉正常、無異響。
(2)傳動機構工作正常,無異響。離合器結合平穩、分離徹底、操作輕便、工作可 靠。變速器掛檔輕便、准確可靠。
(3)轉向機構操縱輕便、行駛中無跑偏、擺頭現象。前輪定位、最大轉向角及最小 轉彎半徑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4)制動性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制動檢驗規范》(試行)的規定。
(5) 汽車空載行駛初速為30km/h時,空擋滑行距離應不少於200m。
(6)帶限速裝置的汽車,以直接擋空載行駛,從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時間應符合如下表的規定。
(7)帶限速裝置的汽車,以直接擋空載行駛,在經濟車速下,100km燃油消耗量應不高於原設計規定值的85%,汽車走合期滿後按100km燃油消耗量應不高於原設計規定。
(8)駕駛室、客車廂不得漏水。汽車子阿多塵路上行駛,在所有門窗都關閉的情況下,當車外空氣含塵量不低於200mg/m3時,駕駛室、客車廂內的含塵量應低於車外含塵量的25%。
(9)汽車雜訊應符合GB1495-79《機動車輛允許雜訊》的規定。
(10)汽車排放限值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㈤ 汽車修理質保期的行業標准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汽車三包法已經於2013年1月15日出台了,以下是重點內容!「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汽車三包規定》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FA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規章規定,保修期限是不低於3年、6萬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於2年或者是行駛里程5萬公里。「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這是兩個概念,注意區分。
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條件 對於最受關注的退換貨條件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汽車三包規定》中列出四種具體情形:
從銷售者開具購車FA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的原因引起的換貨情形以及因換貨不成而引起的退貨情形。
2013年1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汽車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早已有之,不過專指零售業。尚未涉及汽車,房產等。汽車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㈥ 汽車維修標准有哪些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㈦ 汽車維修主要技術相關標准有哪些類
比較老的標准,將就看吧:車輛維修和技術管理工作規范
一.車輛維修管理
(一)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審批各類維修企業或經營業戶,審定業戶技術類別,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維護車輛維修市場秩序,查處無證修車和違章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車輛維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按維修范圍掛牌經營。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標准;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交通部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有車輛維修統一結算憑證。
(四)指導和監督維修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國家、交通行業和地方的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五)監督一、二類維修企業在承修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在用車改裝竣工出廠前應當按照竣工汽車的技術要求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實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汽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並要定期進行檢查。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A級站或汽車性能質量檢測監督站)對汽車維修的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
(七)組織維修工和檢驗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
1、培訓工作由經批准認定的培訓中心、技校或學術團體單位進行。
2、開辦汽車維修技工和檢驗員培訓班的單位必須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
3、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考試成績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汽車維修技術工上崗證》和《汽車維修檢驗員證》。
二.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一)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申請籌建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單位進行立項籌建審批。
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方案(包括設任務書、場地總體布置圖、站房平面圖、工藝布置圖等),設備目錄及選型(包括提供設備廠家)、人員配備及培訓計劃等文件。
(二)對批准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技術條件,指導申請者配置符合車輛性能檢測工藝規程的場地、廠房、設備等技術裝備和有關安全、檢測工藝規程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有關規定對完成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審查和審批,認定合格的,發放相應檢測范圍類別的檢測許可證。
(四)組織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技術、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檢測人員上崗培訓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認定的培訓單位組織舉辦,檢測人員上崗證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
(五)監督、檢查檢測站的檢測行為,並要求其實行檢測項目收費明碼標價;指導、監督檢測站執行有關車輛檢測標准、規范;監控檢測站提供檢測結果證明;指導檢測站掌握車輛檢測技術評定標准和採用科學的檢測方法;規范檢測工藝規程,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樣本,實行檢測站長負責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制度。
(六)實行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診斷設備,計量儀器周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三.車輛技術管理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並按要求和內容及時填寫,保證檔案內容齊全、完整。
(二)實行車輛定期檢測制度。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的年度審驗對車輛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出車輛技術等級,並根據車輛技術等級確定其經營資格或經營線路。通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全面掌握在用車輛的技術狀況。
推廣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實行車輛維修前的狀況檢測,確定修理作業的范圍和程度。
(三)實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監督車輛按規定周期進行二級維護。對二級維護後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記錄」欄中進行簽章。
(四)實行車輛視情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內容和項目應是由汽車運輸企業或個體業戶根據車輛檢測後技術狀況視情而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準作任何硬性干預,但有責任協助技術鑒定,以免造成不適和浪費。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將每季度發生的各種車輛各級修理作業記錄匯總上報。
(五)車輛更新和報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每年有計劃地對車輛進行一次技術檔案統計和實際調查。對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不經濟不安全的車輛,要分類登記造冊,匯總於《應報廢的老舊車輛尚在使用統計表》,並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政府,促使其報廢更新。
(六)車輛技術經濟定額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制定與修改。
(七)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各項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
四.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一)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作用。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是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汽車維修企業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及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依據。
(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填寫。
1、「托修方」欄填寫送修車輛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車牌號碼」按交警部門發放的車輛牌照號填寫。
3、「車型」欄填寫車輛型號,如「東風141」等。
4、「發動機型號、底盤(車身)號」欄按生產廠家編號填寫。
5、「維修類別」欄按實際維修所達到類別填寫。
6、「維修合同編號」欄填寫本次維修所簽定的維修合同的文本編號。
7、「接車人」欄填寫具體領取修竣車輛的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
8、「質量檢驗員」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質量檢驗員專用證號章。
9、「出廠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交付託修方的時間(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1、「進廠日期」欄填寫承修方承接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2、「維修專用發票編號」欄填寫由承修方開具的統一維修專用發票的編號。
13、「次數」欄填寫按修竣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質量保證期之內,依次發生的車輛返修序次。
五.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一)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作用和種類。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是企業質量檢驗員進行維修車輛質檢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分為正證和副證,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質量檢驗員的分類。
企業質量檢驗員分為總質量檢驗員及質量檢驗員兩類。
(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填寫。
1、「證號」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前二位數為地域代號,後四位數為自然序號。
2、「工作單位」欄填寫申報質量檢驗員證的單位全稱。
3、「審驗」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驗章。
㈧ 汽車維修標准有哪些類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㈨ 汽車維修國家標准
汽車維修包括汽車大修和汽車小修,汽車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換汽車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汽車的完好技術狀況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汽車壽命的恢復性修理。而汽車小修是指: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㈩ 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有哪些類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