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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企業安全質量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8-28 01:33:31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❷ 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證交通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和用戶的正當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特種車、非農用拖拉機、摩托車)修理、維護和專項修理的全民、集體、聯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各汽車生產廠設在昆明的特約維修服務站,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對外承修的自備維修部門等(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第三條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並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歸口管理。各縣區交通(工交)局是各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導。
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四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准規范和管理辦法,協調維修網點布局。第五條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業質量的監督、檢查、評比、表彰;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開展技術咨詢,交流信息,做好汽車維修機具設備和維修配件的技術協作等服務性工作。第六條積極組織維修行業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負責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有關證件的頒發以及職工道德教育。第七條承辦汽車維修業的開業、停業、變更及維修經營者變動技術等級等事宜的審查;製作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大修合格證;監督維修經營者貫徹執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及汽車維修統一專用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第八條加強行業管理,積極推動行業的橫向聯合、專業協作,促進各類型汽車維修業的協調發展。第三章開業與歇業第九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持主管部門批件,個體戶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經審查同意並鑒定技術等級,憑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有關批准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十條申請開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地)、廠房、停車場地、專用機具、設備和資金;
2、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設備、檢驗制度和質檢人員。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務等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2、汽車維護(高級維護、低級維護);
3、汽車專項修理(指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進行電器設備、蓄電池、蓬布座墊、水箱、輪胎、空調品修理等業務)。第十二條禁止轉讓、轉租、塗改、偽造「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三條申請歇業、停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撤銷銀行帳戶。第四章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昆明市交通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設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檢測中心的職能是:負責監督檢查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等有關質量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汽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質量檢驗指導,進行質量事故分析;應用戶要求,開展汽車修理質量檢驗有償服務。
在監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監督檢測中心可以將監測項目委託給有資格進行檢測的部門進行監測。第十五條汽車維修,必須執行國家標准計量局發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交通部頒發的JT-3101-81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或者執行省、市交通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地方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維修標准,按國家建設部的規定執行。各種車輛的維修質量,均應符合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檢驗標准。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堅持信譽第一、用戶第一、質量第一。凡是整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的車輛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並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引起的質量糾紛,由責任方承擔所需的監測費用。

❸ 最新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一)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

❹ 四川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車輛運行安全,適應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汽車 (包括特種汽車、專用汽車、掛車、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修理、維護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多家經營,保護合法競爭,有利於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必須具備與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作業廠房、場地,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維修設備、質量檢測器具,流動資金。作業廠房、場地設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條件,不準佔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具體開業標准由省標准計量局和省交通廳制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的單位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個體維修戶須持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領取經營許可證。
經營對外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還應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由交通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補辦開業手續,不符合開業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限制維修范圍或令其停業。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當地交通部門備案。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部門申請注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汽車修理、安全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車輛維修後必須由檢驗人員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車輛出廠出戶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程一萬公里。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對維修車輛進行路試,應按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發生質量糾紛,由當地標准計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和處理。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不得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不得承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用車輛的改裝。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省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的帶稅務監印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營業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三的管理費。管理費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開支,專款專用,不準亂收亂支。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當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標准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收入或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修車質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行車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如何搞好一個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

這不是一兩句話說得清的,一是宏觀的,要建立相應的體系,實行全面全員的質量及服務意識的管理和提高;二是微觀的具體的,是每時每刻每事每行(為)進行細致的有據可循的具體的操作要求和標准,只有這些慢慢做到位了,質量管理才真正的上軌道了。

❻ 太原市汽車維修業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管理,提高汽車維修質量,保護汽車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汽車維修業,是指各種汽車、摩托車維修和技術性能檢測。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維修業戶),汽車托修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堅持全面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的方針。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工商、稅務、價格、技術監督、公安、勞動、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二章維修資格管理第七條凡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以下統稱技術合格證),並憑技術合格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方可經營。

交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准,並發給技術合格證。第八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類別:

(一)汽車大修;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

維修業戶應當懸掛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維修技術類別標志,按照核準的維修技術類別承修車輛。第九條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汽車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

(二)有與汽車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質檢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技術作業規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和安全生產規定的條件。第十條維修業戶變更維修類別、經營場所、停業或歇業的,應當先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其他變更事項按規定到原批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第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汽車維修業技術工人的行業技術培訓。第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維修業戶進行一次維修資格審驗。第三章質量管理第十三條維修業戶應嚴格執行汽車維修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無上述標準的車輛,可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四條維修業戶對托修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應當由質檢人員負責質量檢驗,並填寫檢驗單。對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應當建立維修技術檔案,並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對檢測合格的車輛,由總檢驗員簽發出廠合格證。第十五條維修業戶應當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車輛故障的,應當無償返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維修業戶使用的配件,應當驗明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有關標識,保證所用配件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第十七條汽車技術性能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准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第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維修車輛實行維修質量抽檢,並將檢測結果作為評定維修質量和年度審驗時確定維修資格的主要依據。第四章維修經營管理第十九條維修業戶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承修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證明的交通肇事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第二十條承托修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汽車維修合同的有關規定,對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和維修費用超過車價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合同文本。第二十一條對維修已竣工的車輛,托修方無故不按合同期限驗收接車,逾期六個月,給維修業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維修業戶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第二十二條維修業戶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時定額,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收取費用,並實行明碼標價。第二十三條維修業戶結算維修費用,應當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汽車維修結算統一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附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工時、材料結算清單。

❼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第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准、相關標准以及有關地方標准;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准;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資,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條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第十二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第十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❽ 四川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車輛運行安全,適應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從事汽車(包括特種汽車、專用汽車、掛車、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修理、維護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職責。第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多家經營,保護合法競爭,有利於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必須具備與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作業廠房、場地,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維修設備、質量檢測器具,流動資金。作業廠房、場地設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條件,不準佔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具體開業標准由省標准計量局和省交通廳制定。第六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的單位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個體維修戶須持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合格,領取經營許可證。
經營對外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還應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補辦開業手續,不符合開業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限制維修范圍或令其停業。第七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汽車修理、安全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車輛維修後必須由檢驗人員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車輛出廠出戶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程一萬公里。第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對維修車輛進行路試,應按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發生質量糾紛,由當地標准計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和處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不得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不得承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用車輛的改裝。第十四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省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的帶稅務監印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第十五條營業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三的管理費。管理費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開支,專款專用,不準亂收亂支。第十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當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標准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❾ 汽車維修企業運營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汽車維修廠要怎麼制定管理制度?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為您整理了汽車維修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汽車維修廠管理制度篇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廠部批准,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提供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後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准確,工期要准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准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責任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 ......

❿ 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頒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聯合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第三條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二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第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第十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第十一條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配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技工。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第十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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