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撞坏电池保险公司赔吗
㈠ 电动车和汽车相撞,汽车全责,保险公司会如何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电动车和汽车相撞的事故是非常多的,那么如果汽车判他全责,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偿呢!正常情况下就需要走汽车的保险,然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情况进行相关的赔偿。无论是人伤还是车辆的本身损失,他们都会一并承担。当然前提条件是我们有购买对应的险种,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损险。只有我们具备这些险种,我们才能在事故的时候享受这种理赔。确实,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所无法预控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一些努力来改变这种风险。所以对于我们大家来说,我们一定要有这种保险意识,要为自己的汽车购买对应的保险,这样我们才能减少其中的风险。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吧。
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毕竟这些东西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我们大家能够真正重视起来,我们才能真正避免他所带的问题。
㈡ 我的车子被电瓶车撞了,保险公司会全赔吗
你的车车在哪里被撞的呢?太简单,不能解答啊。如果是道路上,电瓶车被认定为全责,保险不赔的哦。保险公司只赔你所负责的那部分哦。
㈢ 我汽车撞了电瓶车,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
你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凭交警的事故证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车辆修理费。如果保险公司只肯赔一半,通过法院诉讼肯定能够得到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按责赔付”的条款。从车损险缔约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其机动车在受到意外损失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依然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部分责任的情形下,“按责赔付”条款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也无效。
因此,不管你是否有责,或者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当全额赔偿。即使电动车负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依法也应该在向你赔付后,再行使代为追偿权,向对方去追偿。
㈣ 电瓶车撞汽车,电瓶车全责,保险公司会全赔吗
你好,电瓶车撞到汽车电瓶车全责,如果电瓶车买的有保险的话,那么电瓶车的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你如果电瓶车没有买保险的话,你自己的保险公司肯定使无法赔付自己的。
㈤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举例说明:
只要认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不论任何责任比例),首先机动车一方需要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全额赔付电动车一方的损失(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伤治疗1万元,死亡伤残赔付11万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则按照具体责任比例双方承担:
1)机动车全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额赔偿;
2)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7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30%;
3)机动车负同等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5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50%;
4)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3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70%;
㈥ 纯电动汽车因交通事故撞坏了电池是否能理陪
我们纯电动汽车买保险了,也可以称为三电险,也就是说,主要对电池电机电控等三个部件的理赔。而一般三电部分的部件质保时间呢,比较长。所以说会给客户呢,选择性的买保险会征求客户的意见。如果说买了三电险的话,是可以进行理赔的。
㈦ 汽车撞了电动车,汽车全责,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举例说明:
只要认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不论任何责任比例),首先机动车一方需要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全额赔付电动车一方的损失(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伤治疗1万元,死亡伤残赔付11万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则按照具体责任比例双方承担:
1)机动车全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额赔偿;
2)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7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30%;
3)机动车负同等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5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50%;
4)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3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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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交通事故把我的电瓶车撞坏了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您好,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