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
㈠ 国家工信部证书是哪两个部门颁发的,有什么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工程背景: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建设中长期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工信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着重培养以下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互联网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宽带移动通信技术、软件、集成电路、电子信息制造等信息产业人才。
主管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国主管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政府部门,如信息产业(软件、云计算、网络设备、网络安全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等)、通信、无线电、消费品(轻工、纺织、家电等)、原材料(钢铁、有色、黄金、石化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新材料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
㈡ 新能源燃料违法吗
没有明确规定,网上有些反对的是因为做这个大部分是小作坊,没手续,一般营业执照可以办的。有些地方消防还是鼓励用的,因为甲醇燃料比液化气安全,基本不会爆炸,水可以泼灭。
特点
1)资源丰富,普遍具备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永续利用;比如,陆上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力资源为253GW, 而截止2003年只有0.57GW被开发利用,预计到2010年可以利用的达到4GW, 到2020年到20GW,而太阳能光伏并网和离网应用量预计到2020年可以从的0.03GW增加1至2个GW。
2)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空间;
3)不含碳或含碳量很少,对环境影响小;
4)分布广,有利于小规模分散利用;
5)间断式供应,波动性大,对持续供能不利;
6)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较化石能源高。
(2)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扩展阅读
2014年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住建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7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京津冀地区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6%,京、津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
这份文件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7部门联合发文推动新能源汽车,这是比较罕见的;第二,这次提出的是工作方案,具有实操性,而且规划了具体目标和占比,透露了刚性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日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前9个月全国汽车产销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1-9月份生产38522辆,销售38163辆,同比分别增长2.9倍和2.8倍。
先来看几组补贴的数据,2009年国家出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将给予纯电动车高达6万元/辆的补贴,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提出对国产新能源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试点期限为2010年—2012年。
陈平也表示,“国家的优惠政策比如免征购置税、补贴、充电设施享受扶持电价,以及新能源车性能的提高和成本的下降,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促成了今年一个比较好的局面。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补贴的话,可能就销售不了那么多车,而且这里面还涉及到政府的推动,看当前销售市场的表现,主要是大巴、出租车;
还有租赁市场,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他们自己生产的车,由自己的租赁公司买下来,获得了国家补贴再去租给用户。应该说补贴是一个很大的驱动力,如果没有补贴的话,这个市场还是面临很大的挑战,所以我觉得新能源车特别是纯电动车,离真正的普及还是需要一段时间。”
由此,新能源汽车的利好政策出现了一条比较清晰的路线,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将成为政府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突破口。
㈢ 现在工信部批准电动汽车有几种
截止2019年03月11日,一共批准了83种。
2019年03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2批)》,共包括37户企业的84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36户企业8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户企业1个型号。
目前我国已发布电动汽车标准75项,涵盖电动汽车基础通用、整车、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总成、基础设施、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各个领域,明确了电动汽车的分类和定义、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统一了车与设施之间的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
(3)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扩展阅读:
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举措,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董大健董大健指出,《实施方案》提出的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主要是包含了鼓励老旧汽车的报废更新,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改善汽车流通和使用环节等几个方面。
《实施方案》的提出,有利于培育汽车市场,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节能减排,优化汽车消费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工信部还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汽车产业的提质增效,主要是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来促进新动能加快发展壮大。
㈣ 工信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文/彭科峰)6月22日上午,工信部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文件明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文件还指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此外,《决定》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等。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㈤ 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试点创新
随着相关扶持政策的密集出台,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汽车近段时间已然呈现“爆发式”增长。而这一过程中,25个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功劳不容小觑。
日前,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代表国务院做“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前7个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试点示范力度加大。
据工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20日,25个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总保有量1万余辆。而本报记者在翻阅刚刚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获得的独家资料时发现,截至日前,已有多个示范城市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000辆,其中深圳市达到3112辆。
正是为了展示各示范城市取得的良好成果,本报推出了“2011节能与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指数调查”。其宗旨之一就是通过权威调查统计来全方位展示这些发展成果,并希望以此作为下一阶段推动我国新能源与节能汽车的动力之一。(详见上表)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家科技、产业和财政支持下,中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了良性发展新阶段。“尤为重要的是电动汽车规模化的应用,带动了产品成本的下降,最为关键的动力电池价格大幅降低,锂电池市场价格已经由示范前期的7~8元每瓦/时,降低到低于3元每瓦/时。”
“十二五”期间,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有望继续深入推进。近期有关部门表示,未来5年各示范城市要高度重视示范推广目标的实现,细化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破地方保护,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与补贴领域,确保各城市示范推广任务的落实和全国示范推广总体目标的实现。
据悉,北京市将继续扩大纯电动汽车的应用规模,今年将新增200辆电动大客车,并投入各类纯电动环卫车1000辆。计划到2012年,北京将实现共计5000辆新能源汽车的示范应用规模。
重庆是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我国首批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之一。日前,该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会传出消息:2012年,该市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将达到产销量24.2万辆,继续领跑全国电动汽车发展。
而示范推广工作两年多以来,各个示范城市都保存了不少宝贵的推广经验,并通过前期积累具备了各自的推广优势。不久前,深圳市在大运会期间投入2011辆新能源汽车参与示范运行,体现了示范城市“模范生”的雄厚实力。此外,深圳市与绿色出行基金等机构合作,建立新能源公交车碳计量账户和碳减排计量方法。将一定时期内新能源公交车经计量、核查的碳减排量,以自愿减排交易方式,出售给相关机构或企业,以所得收入用于补贴新能源公交,逐步减少财政补贴,初步形成政府、企业、市场三方共同扶持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良性循环机制。这一套结合深圳实际的新能源汽车发展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为其新能源汽车示范的更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10年,合肥采用电池“融资租赁”模式成功推广纯电动公交车181辆,规模位居全国之首。近两年来,合肥因探索新模式,在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方面可以说花钱最少,取得效果最好。在公共领域推广纯电动客车的合肥市采用电池“融资租赁”模式,在推广新能源乘用车初期,采用“定向购买”模式,为租赁双方“省了不少事儿”。在此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计划到“十二五”末,形成10万辆新能源乘用车产能和5000辆新能源客车的产能,实现新能源汽车年产值500亿元。
科技部:暂不新增新能源汽车试点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于2011年9月6日表示,目前有20个城市申请加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但目前原则上没有考虑扩大试点范围,等现有25个试点城市取得一定成效后再考虑扩大范围。
㈥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㈦ 工信部推荐新能源汽车车型是哪些
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推荐车型目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2批)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3
3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2
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启辰牌 纯电动轿车 DFL7000A1BEV
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23SHEVCA
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BJ6123EVCA-2
7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典悦牌 纯电动轿车 YQZ7000B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8CHEV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6CHEVG4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BEVG1
12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CHEVA4
13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PHEVA4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
15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121 江铃牌 纯电动轿车 JX7003BEV
1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荣威牌 纯电动轿车 CSA7000BEV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15USCHEV01
18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05USCHEV01
19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NJL6100BEV
20 金华市康迪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27 康迪牌 纯电动仓栅式运输车 KD5021CCYBEV
21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XK6121BEV
2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扫路车 ZLJ5071TSLBEV
23 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28 广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GTQ6117BEVB
24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二)
01 远达牌 纯电动洒水车 SCZ5168GSSBEV
㈧ 新能源汽车发展方向
就目前来看,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1、两极分化明显
得益于我国环保事业的纵深挺进,并且开局就迎来了政策补贴,所以新能源车企发展事半功倍。如今,补贴退坡,准入门槛浮动,新能源汽车需求更多却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这无疑是对相关车企的质量和技术等系统“硬件”的新一轮考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产品性能,造车技术,整车服务等领域都将成为各企业的争夺点。如此,新能源车企有没有创新力,有没有核心技术,有没有完整产业链就决定了市场份额争夺的最终结果。很显然,在市场加速优胜劣汰条件下,内部分化现象是必然会出现的一次大清洗。
2、电动化标签日渐清晰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如今,纵然在续航能力,电池科技,维修和管理等方面还有缺陷,但是仍具备超越传统燃油车的先天优势。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哪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燃油车、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会并存于市场,今后的发展标签依旧会是“电动化”。
这从我国纯电动汽车的市场份额变化中可以初窥端倪,从不到2%到超越传统燃油汽车,业界预计也就是十几年间会发生的变化。如果从环保和耗能的角度来看,只要跨过成本障碍,建起完整的运维体系,纯电驱动的未来蓝图能够实现的可能性将大幅提升。
3、智能化联网的未来
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家居这样的概念,想必如今的人们已经不再陌生。智能、信息网、自动化这些理念正在走入千家万户,同样的也在渗透汽车行业发展的未来。如果说,无人驾驶汽车从设计到制造都是向未来看齐,那么新能源汽车则是凭借“起步晚”的优势,抢先踏入了科技前沿的领域。
汽车产业发展到如今,功能化趋势愈发凸显,网联技术就是这种多维度延伸的支线之一。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商为了抢占市场高地,均已布局先进辅驾系统,对接成熟智能网科技,内嵌传感器、雷达等新型配套零部件,致力于为产品增添更多附加价值。
4、产业链主支线并起
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路径必然不会是一条主干通到底。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大的板块主要是整车制造、电池体系以及售后运维。如今,发展需求带来的产业链延伸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添加了众多分支。
首先,竞争加剧带来了兼并重组浪潮,不管是携资本,携技术,还是携周边产业入局,都会影响到产业链形态;其次,车企与新材料公司合作,车企与智能系统开发商合作,车企与氢燃料科技品牌合作……上下游,左右墙全打通;再者,轻量化、多模式、高智能等标签,直接串联起了新能源汽车现代化产业链的主支线。
5、有望跃居国际舞台
实际上,根据专家预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有望在接下来的3到5年内超过国际领先水平线。作为机动车保有量的一线大国,新能源汽车替代和新增市场潜力颇为可观。消费模式多元化是我国新能源车企“走出去”的优势之一,技术和规模等也有望后续跟进。
截至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在出口方面陷入瓶颈,新能源汽车销量却呈现涨势。一般的新能源出口均价低,出口量大,档次较高的纯电动客车出口规模小,但是单价高。也就是说,不论是技术工艺较好的还是平常的都自有其出口优势。而且,新能源车企在对外合作上也非常主动,或是研发合作,或是资本合作,或是贸易合作,不一而足。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过快自然也存在“后遗症”。但是,只要循着脉络走,坚持打有准备的仗,始终围绕强化自身实力的核心,在迎合需求的基础上寻得更有价值的产业优势,自然能够在市场新旧更替的浪潮中坚如磐石。
㈨ 国家工信部什么牌子的纯电动汽车可以上牌
只要是纯电动汽车牌子的汽车都可以上牌,比如说比亚迪,奇瑞,长安等品牌都有纯电动车。正规渠道购买汽车后都能进行上牌。为更好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差异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车号牌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实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纯电动汽车,字母“ 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9)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扩展阅读:
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为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授牌,并明确了政府将通过补贴消费者,做大市场的模式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此举将推动我国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迈上新台阶。
试点推广,即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对有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也将给予补助。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此外,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参考资料:网络-新能源汽车授牌
㈩ 工信部汽车管理处:要保持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汽车管理处处长吴锋表示,工信部将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部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系列政策措施,保持各环节支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有效衔接。提高关键资源的保障能力,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吴锋表示,产业链供应链是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也是保障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基础。今年以来,我国汽车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整体保持稳定发展,但受疫情演变、芯片短缺的影响,对企业的稳定生产造成了一定压力。对此,工信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发展,全力保障汽车产业稳定运行。
一方面,组织开展了汽车强链补链行动,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重点产业链,加强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组织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进一步提升自主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风险识别能力。
另一方面,集中力量解决芯片短缺的问题,加强供需精准对接,同时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复工达产,保障特定芯片的供应。
此外,工信部及时出台公告管理服务措施,对企业涉及与芯片相关的汽车公告参数变更事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促进短缺芯片的替代,全面提升汽车芯片自主供给能力。
吴锋提到,下一步,工信部将发挥各方协同能力,进一步发挥统筹协同,加快补短板,为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部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系列政策措施,保持各环节支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有效衔接。提高关键资源的保障能力,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二是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从供需两侧持续发力,组织上下游企业联合攻关,加快关键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产业共性技术通用平台的开发,不断提升我国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是要充分发挥标准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促进全产业链上下游的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四是深化国际合作。坚持全球化发展共识,加强产业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共同维护汽车产业链稳定和畅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标准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以高水平的开放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