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布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办法
⑴ 北京停车新规7月1日实施 占充电车位不充电,加钱!
《规范》提出,电动汽车泊位不少于10%、燃油车占电动车泊位,停车场可多收停车费;同时还对停车场、停车库运营提出若干服务要求。
该《规范》要求,无论是停车场还是停车库,均需“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车位总数等。
《规范》也对停车场提出了“智能化”的具体要求。在实行“少人化”“无人化”式管理的停车场,应保证在车辆驾驶者有相关需求时,能够与服务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语音或视频远程服务。此外,在停车服务场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规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设置电动汽车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停车管理员要对燃油汽车和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进行分类停车引导。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
⑵ 北京市关于电动车充电规定
法律分析: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社会公用充电站宜将充电站接入多个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⑶ 电动车充电管理办法
电动车充电管理一般都是个人的在自己家充充电的方式怎么都可以电池拿下来或是推到外面直接线充如果共用的电瓶车和共享?的电动车都必须得到指定地点去充电池电瓶拿电瓶去换电。拿电池去换电池,这样就可以长期续航,但是得收一定的费用,这样式的电瓶车也长期使用,你也能飞张。轻便快捷的到达目的地。
⑷ 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 北京公开征求意见/解决实际难题
易车讯近日,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规范运维管理,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紧扣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围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电力服务、鼓励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规范了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流程、所需的手续。有关内突如下: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1.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
2.推动自用充智能化升级改造。
3.推动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
(二)做好居住区电力配套服务
1.鼓励各区对老旧小区之外的存量小区,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
2.明确对引自电力公司产权的自用充电桩接电报装,由电力公司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并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形成示范。
(三)推广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
1.鼓励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2.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
3.鼓励电动汽车、电力公司、充电设施等企业开展V2G技术研发创新,建立V2G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鼓励大中型居住区等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区域开展V2G能量互动试点示范。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1.引导居住区自用、公用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居住区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
2.明确由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健全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市级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六)优化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进一步规范了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施工建设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流程,精简手续。并将自用充电桩安装时限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缩短办理时限。
⑸ 小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怎样和供电局报备
根据供电局公布的关于家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业务介绍,和咨询的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材料业务梳理。
⑹ 北京正式放开电动汽车充电定价有什么意义
定价推动充电桩建设积极性
实际上,为促进电动汽车业态场发展,北京加速相关基础设施布局,并逐渐放开市场。此前在2015年,市发改委就公开表示,将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不做市场准入限制,以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有业内人士认为,定价放开后,为了避免价格出现大起大落,主管部门或许还需要以政府指导定价的模式参与其中。对此,韩晓平认为,充电桩企业和用户都足够“聪明”,能够通过相互间的买卖、协调,确保充电服务费维持在合理区间。“既然放开定价,那就要将定价权完全交给‘无形的手’”,韩晓平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充电桩企业将更积极地与电网公司进行交易,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取峰谷电价、市场供需实时状态,或者将经营范围延伸至洗车、车辆维修、电池维护等领域,争取更大盈利空间。
⑺ 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车位,北京充电站新规是否合理
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车位,北京充电站新规是否合理?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增加,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设施也逐渐改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充电桩的建设。充电堆比人类用于厕所的人类更好。我相信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他们想要上厕所但找不到厕所。同样适用于纯电动车,当它们不电时,它们就找不到充电。这也是如此。
充电桩被广泛占用自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以来,充电桩的建设仍然是迫在眉睫的。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联盟发出了国家复苏电气基础设施的运作。据悉,在2020年,国内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462,000个单位,公共收费基础设施的增量同比增长12.4%,但汽车的增量增量增量仍然降低了24.3% -年。截至2020年12月,该国收费基础设施总数为16.81,000,同比增长37.9%。
⑻ 专用充电区域管控要求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⑼ 缓解充电焦虑 北京将研制居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意见
易车讯 在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针对市民反映突出的小区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将研究制定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支持鼓励将充电设施电气化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有效缓解市民充电焦虑。
据悉,“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将研究制定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支持鼓励将充电设施电气化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推动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装尽装”。
到“十四五”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达70万个,平原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小于3公里,核心区小于0.9公里,有效缓解市民充电焦虑。
⑽ 北京推动单位内充电设施补助 新建内部车场不低于25%充电车位
原文如下:
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让职工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