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车位能用房东的吗
A. 在上海业主房子出租,租客能够享受停车位吗
你是属于租房客,在深圳你们属于“特殊公民”,并且你在小区不是业主,业主的权利你也不能享受而是通过房东申请享受,所以这事最好房东出面找业委会找物业协商解决,否则自己即便想通过法律维权在受理环节就会不了了之。
B. 房东不提供车位自己找物业申请的车位应该归房东管吗
房东不提供车位,自己找物业申请的话,车位是由房东管理的,你可以咨询一下房东。
C. 小区地下停车场不让租客停车!只允许住房拥有者停车,租客只能停地面!
如果租房合同中包括出租地下停车场给租客,那么租客和房东到地下停车场管理处备案,就可以使用地下停车场。
如果租房合同中不包括出租地下停车场,那么租客无权使用地下停车场。因为地下停车场车位都是房东花几十万购买的,房东使用还要交管理费,不可能无偿让租客使用。
D. 租房者有权享受小区停车位吗
法律分析:有的,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或者出租人将其停车位以让与他人,这个是另一回事。很多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在小区停车,甚至出租人确保承租人有停车位。原则上,业主将房屋出租,是将房屋的使用权及业主在住宅小区与居住、生活相关的权利让渡与承租人,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停车,承租人同样可以停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 请问租房者是否拥有在小区停车的权利
如果停车场地归属天然气公司,则你无权使用。如果系公共场地,则你能否在小区内停车,要看该小区的相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你与业主的约定等。
因此,物业人员通知你不得在小区内停车,你可以要求物业人员提供你不得在小区内停车的依据。如果该小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明确了小区承租人不得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及场地,在相应规约依法作出的前提下,你就不能在小区内停车(如果你与业主的租房合同约定了你可以停车,你可以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上述管理规约或决定,则你可以在小区停车。
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也作了规定。
专属于业主的权利主要包括:a.投票权;b.撤销权;c.针对侵害共有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d.分配共有收益的权利;e.业主知情权;f.按照配置比例主张购买或者租赁车位、车库的权利;g.对住改商的异议权;h.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建议权等。
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a.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权利;b.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c.合理利用共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相应诉讼的权利;d.居住利益、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a.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b.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义务;c.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的义务;d.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等。
F. 房东要给租客停车位吗
法律分析:如果租房合同中包括出租地下停车场给租客,那么租客和房东到地下停车场管理处备案,就可以使用地下停车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G. 小区里租的车位,自己不停了,能租给房客停车吗
摘要 如果租房合同中包括出租地下停车场给租客,那抄么租客和房东到地下停车场管理处备案,就可以使用地下停车场。
H. 小区里租的车位,自己不停了,能租给房客停车吗
一般情况下自己租的车位自己不用的话在合同期内是可以转租给别人的,但是你的看你的车位租赁合同里面房东也没有强调能不能二次出租,如果要求了就不行。
I. 在房东允许的情况下,请问租房人有权使用停车位吗车管员有权不让租房人停车吗
您好,房东没有这个权利,您还要跟车管理员交纳停车费
请您采纳我的意见
J. 房东每个月都收停车费,有人说车位不属于房东的,属于地方的,该怎么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是宅基地周围的合理范围公共通道,确实使用权是属于宅基地户主的。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而且除非之前有本地城乡村部门有开过商用规划会并得到宅基地业主统一认可并授权建设区内公共使用的停车位才可以说房东没有出于个人行为使用权,因为已经授权出去了。公共通道主体分两种,一个是市政道路/马路属于国有地性质(是交警炒牌开罚单的执法管辖范围),一个是个人集体产权地,分俗称宅基地的可建筑规划区跟宅基地附属通行过道。一般集体产权地的社区服务归村民所有,但也还存在无管辖权的外区域情况(也就是个人买地自建的情况)。这些宅基地建楼的时候都需要自费铺修宅基地的门前道路、生活排给水及用电部管道署,因法律上这些生活配套过道是分配给地皮户主的,宅基地是房东拥有所有权,能干的事情比较多,而楼下道路只拥有使用权并无建筑权。而你描述的情况就是你侵犯了房东公共过道的使用权而已。也并不是什么大事,双方谈妥租借费用就可以了,一般除非房东在停车位上盖什么建筑或阻碍作为消防通道义务公益救援情况的,否者你投诉举报肯定拿不出什么法律支持的有力证据。只能帮你那么多了,如果觉得不放心可以慢慢看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涉及宅基地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