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房车的交通管理规定
1. 房车使用年限规定是什么
小、微型自行式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大中型自行式房车使用20年,半挂式房车使用15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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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车的上牌问题: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全挂汽车上牌照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二章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拖挂式房车也是挂车的一种,也就可以合法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 购买房车在北京是否需要摇号房车在交管部门算9座以上还是以下的车型谢
是否需要摇号是要看属于什么汽车。
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
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需要摇号;其他的都不需要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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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车可分为自行式房车和拖挂式房车。
一、自行式房车的叫法各有不同,然鹅,具备床铺等生活起居设施的车辆统一称为旅居车房车兄弟,在行驶途中可以坐人哦,有分为ABC三种型号。
所需要驾照/牌照:
1、长度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9人,普通的小型车的本即C1就可以驾驶的哦,挂蓝牌,奔驰斯宾特就是可以上C1挂蓝牌的车子哦。
2、房车长度大于6m,根据车型和载客量的不同,需要A1、A2、B1驾照,并且上黄牌(不要心存侥幸,假装自己是小型车上路)
3、房车长度大于9m,就需要A1本了,并且要上黄牌;具体形状参考上面的A型车。拖挂式房车也被称为旅居半挂车。
二、拖挂式房车可以被SUV、越野车、小轿车等轻松牵引,但在行驶的过程中是不可以坐人。
根据相关规定主车牵引拖挂式房车的组台车辆视为拖挂车辆,此类组台车辆应具有两副车牌,分别挂于牵引车辆和旅居挂车,应出示两本车辆行驶证,牵引车与旅居挂车各一本,驶入高速后按照高于主车(牵引车)一个车型类别的标准收取通行费。
所需要驾照/牌照:
1、根据现行法规长度在6米上,根据拖车的重量的划分,房车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持有A2驾照;房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持有B2照。
2、总重量在4500kg,长度在6米以下的拖挂车持有C1驾照。
国家对于“中置轴(旅居)挂车”上牌的基本要求是带挂钩全长长度不超过8000mm,宽度不超过2500mm,高度不超过4000mm。
3. 房车过路费怎样收费
关于房车在中国的相关收费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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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房车在中国的相关收费和规定作者:云帆拖挂式房车高速公路通行终有明确收费标准12月10日上午,21世纪房车网记者与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督处取得联系,向其详细咨询了有关拖挂式房车能否上高速、上高速后如何收费等问题。通过交谈,首发集团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于今年(2010年)11月上旬发布相关通知,规定自2010年11月8日起,主车牵引拖挂式房车的组合车辆视为拖挂车辆,驶入高速后按照高于主车(牵引车)一个车型类别的标准收取通行费。2010年12月9日晚,一辆小型客车牵引长约7米的德国宾仕盾拖挂式房车从西五环驶入G4京港澳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工作人员对车主稍加询问后向其介绍根据公司规定,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拖挂式房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将牵引车及拖挂式房车视为拖挂组合车辆,按照高于小型载客汽车一个级别的标准对整车组合进行收费,随后便发B型卡予以通行。在出口收费处,工作人员按照小型载客汽车A类标准高一级别——B类对牵引车及拖挂式房车收取了通行费。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地区各收费站点下发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核查车辆并收取通行费的通知对房车,旅居挂车的特殊车辆需执行以下操作:
1.查验车辆合法性,此类组合车辆应具有两副车牌,分别挂于牵引车辆和旅居挂车,应出示两本车辆行驶证,牵引车与旅居挂车各一本;
2. 收取车辆通行费,此类组合车辆视为拖挂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3. 本通知于2010年11月8日起执行。
运管收费字201022号在此之前,拖挂式房车虽然已经能够合法上牌,法律规定轿车可以牵引房车合法上路,但是却没有明确轿车等牵引拖挂式房车后能否上高速,上高速后如何收费,因此拖挂式房车上高速时遇到的问题重重。这一通知对上面所述问题有了明确答复,拖挂式房车上高速终于有了确切的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89-2003
4. 北京新交通规定
从2011年1月4日开始,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外埠客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
5. 关于房车的法规
标准、法规为市场开路
2005年,美国旅居车生产商NORTHSTAR公司总裁雷克斯·威利在考察中国旅居车市场后曾表示:“只要解决好旅居车发展所必须的配套法规、设施以及相应的行业标准,中国旅居车市场前途光明。”国内一些专家和企业界人士也表示,相关标准和政策法规确立后,我国旅居车市场才能有长足发展。
事实上,尽快将旅居车生产制造的技术规范确定下来,已经成为全行业的共识。为了适应我国旅居车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旅居车的设计、生产与使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车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已起草完成了《旅居车术语》、《旅居车居住要求》、《旅居挂车的质量和尺寸术语》等三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已向行业广泛征求意见。而在去年,《乘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已通过了标准审查。据挂车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所高级工程师耿磊介绍,该标准明确了乘用车与挂车组合的基本要求,便于管理使用。将它与征求意见的三个旅居车标准配套使用,等于为旅居车的生产、使用建立了规则序列和基本框架。
交通法规成为旅居挂车出行障碍
即使有了规范设计、生产与使用的标准,旅居车出行所面临的障碍并没有完全消除。汽车专家杜芳慈告诉记者,如果相关的交通法规不完备,旅居挂车市场进一步发展就无从谈起。
2004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虽然该条例为旅居挂车出行开了“口”,但旅居挂车还是常常“路”遇尴尬。
耿磊告诉记者,旅居挂车既不是半挂车,也不是全挂车,而是中置轴挂车。但“中置轴挂车”的概念一时还难以普及,不太容易被人接受。有些人将旅居挂车视为全挂车,因此在某些路段、某些人员执法时,牵引旅居挂车出行可能会被认定违反了交通法规。“在法规方面,确实没有给这个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他说。
据了解,相关企业和业内专家曾就此与政府部门进行过沟通,有关方面也曾考虑发文对此问题作出解释。但因为这个问题技术性强且过于具体,同时我国旅居车市场还处在萌芽状态,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标准、法规的制定有一个时机选择的问题。过于超前固然没有必要,但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也会制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杜芳慈对记者说。
实际上,不少专家和企业界人士都在思考,难道一定要等到市场容量大到一定程度、厂家和消费者的呼吁强烈到一定程度,才能给旅居挂车“正名解禁”吗?
6. 房车限行吗
法律分析:全国大部分地区都不限制房车的出行,但是一些特定区域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房车能不能进城区,全国各个城市是不一样的,有的能进有的不能进。所以如果驾驶房车前往大城市,还是需要提前了解当地关于主干道的限行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7. 现在国内奔驰房车多吗国家有没有什么限制
您好,目前,由于房车在国内还较为少见,房车在国内上路、使用出现了种种问题。经21世纪房车网众多网友反馈与厂家、行业专家反映,自行式房车上高速时按何种车辆收费,拖挂式房车上高速时遇到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如何缴费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与房车相关的驾照问题、拖挂式房车上牌照等问题也是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明确化规定的问题。中国的房车产业还需要有专门的行业管理规范来指引、帮助以实现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尽管套用目前已有的相关法规、规定,自行式、拖挂式房车取得合法牌照、上高速路行驶都是可以的,但由于不明确性,同一类型自行式房车的驾照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拖挂式房车在上牌照、上高速时困难重重,所需的手续繁琐。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不确定拖挂式房车能否上牌照,上何种牌照,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明确自行式房车按何种车辆类型缴费,拖挂式房车能否驶入高速公路、如何收费。法规上的不明确性是阻碍消费者选择使用房车的重要原因,是制约中国房车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下面是国内目前可套用在自行式房车、拖挂式房车的有关车辆类型、上路等问题上的规定以及在这些方面还需要怎样明确化的建议。拖挂式房车属于半挂车也就是牵引车,是目前遇到困难最多的房车类型,上牌照难、上高速难、交费难、驾驶难是拖挂式房车合法上路的四大难题。 1.拖挂式房车不同于挂车 由于交法中没有单独明确列出拖挂式房车这一项,而拖挂式房车一般为中置轴车辆,不同于全挂车辆的特征,因此我们只能按照半挂汽车列车相关规定来理解这一车型。(目前,法律上对于中置轴车辆的规定类似于空白。) 在国家相关规定中,(半)挂车都是货运车辆,A2牵引车——准驾车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这些都是体积非常庞大且载有重物的车型,车辆总重可达数十吨;拖挂式房车则是依靠牵引车行进的流动的家,按照国际惯例,拖挂式房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是不可以坐人的,车辆总重远不及货运车辆,仅有3吨左右。拖挂式房车可以被SUV、越野车、小轿车等轻松牵引。 法律规定全挂车是不可以上高速的,很多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对全挂车、半挂车的概念理解不是很清楚,在拖挂式房车上高速时阻拦或者不予发放通行卡。 这里还要指出拖挂房车的刹车装置和信号灯系统都是完备的,可以通过连接装置与牵引车保持同步。 建议:在交法中划分专门的拖挂式房车规定,下发专门通知规定,对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知识培训。 2. 从已取得的拖挂式房车牌照看拖挂式房车的车辆类型 目前,拖挂式房车在国内上牌是非常困难的。关于它的类型界定在车管所也是很有争议的。 在目前已有的拖挂式房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类型为轻型旅居半挂车或中型旅居半挂车。 轻型旅居半挂车:2009年4月,中天之星牌TC9010TLJ拖挂式A型";陶彼";房车在北京市北苑车辆管理所取得合法牌照。车牌号码:京AE444挂,国产拖挂式房车,2009年4月13日领取牌照,发证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型旅居半挂车:2010年2月,德国进口宾仕盾拖挂式A型房车在四川成都取得合法牌照。车牌号码:川A3954挂,德国进口拖挂式房车,2010年2月3日领取牌照,发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建议:划定专门的拖挂式房车类别,规定、标准统一化,上牌手续明确化,无论是国产或者进口拖挂房车可以上牌。 3.拖挂式房车的上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虽然交法中明文规定小轿车可以牵引拖挂式房车,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小轿车等牵引拖挂式房车后能否进入高速行驶。在实际的道路行驶过程中,小轿车牵引房车上高速行驶基本都会被拦截或者是不予放行发卡。例如北京六环路、G4京港澳高速、京藏高速、京津高速等不予通行或者需要经过一番周折才发卡放行。 建议:明确规定取得牌照的拖挂式房车或者拖挂式房车新车可以合法上路。 4.拖挂式房车上路的通行费问题虽然目前在北京有时经过与高速公路收费人员近半个小时大费周章的沟通,能够说服工作人员给以发卡放行,但在高速出口应该按照何种类型的车辆收费又成了新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收费站工作人员对成功驶入高速公路的拖挂式房车有按照牵引车A型(小型客车)收取通行费的,有按照B型(8-19座客车)收取的,还有按照货车来收取的。 建议:按照驾驶证上车辆的总重量及路途远近收取过路费。 5.驾驶级别 驾驶证问题 在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要申请增加准驾拖挂式房车(牵引车)的条件是非常高的,需要已经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才可以,这些条件对于现在想购买拖挂式房车的人来说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并规定初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直接申请A1、A2、B1准驾车型,必须首先取得C1(小型汽车)或者B2(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具备一定年限(C1到B1的年限为3年,B1到A1、A2年限分别为5年、3年;B2到A1、A2、B1的年限分别为5年、3年、1年的安全驾驶经历后,方可申请。 建议:可以在驾校中增设专门的拖挂房车驾驶技术培训课程及驾照考取考试,设定专门的拖挂式房车驾照类别。 6.关于牵引车辆等相关问题 除了以上关于拖挂式房车本身的问题外,还有牵引车辆、牵引小斗车携带ATV、摩托艇等设备的一些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解决。 对于大多数小轿车,在车辆说明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能够牵引的最大重量是多少,这就构成了车辆在牵引大重量拖挂式房车上路行驶时的安全隐患,相类似的问题还有车顶的承载能力,有些家庭在外出时会将一辆或多辆自行车等通过行李架装在车顶,这些都是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 对于在轿车、越野车后牵引斗车携带ATV、摩托艇等上路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对于这一类型的牵引,交管工作人员更是不知该依据哪种规定能否放行、如何收费。 建议:相关部门要求对小轿车、越野车等增设牵引力、车顶承载力等说明项,依据重量或携带设备类型对斗车等进行专门规定。按照国际牵引拖挂式房车惯例,车后拖挂总重量不应超过牵引车辆自身总重的50%。附: 拖挂式房车在德国:牵引拖挂式房车具有专门的驾证类别E-B二、关于自行式房车1.车辆类型 在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中,对自行式房车的叫法各有不同,有小型专项作业车、小型专用客车、专用客车、小型客车、特种车等等,自行式房车还没有统一的名称,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很难准确选择相应的法规条款。 建议:类型统一化,具备床铺等生活起居设施的车辆统一称为旅居车。2.额定载客 车辆长度在6米以下(按驾照规定C本准驾车辆长度6米以下)的自行式房车,额定乘坐人数有很大的差别:有的行驶证中载客核定人数仅为2人,有的4人,有的5人,有的6人,有的则多达8人。 建议:统一化,7人为宜。3.驾驶证级别在相关规定中,车辆长度6米及6米以上的载客汽车都属于大型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需要A1型驾驶证才能够合法上路。一般的自行式房车长度大约在5、6米左右,如果想扩大空间,自行式房车车辆长度必须增加,但载客人数并没有发生变化,离条文中的大于等于20人相差很远,但按照当前的规定C本是无法驾驶这样的车辆的。国内的自行式房车以6至7米间的长度最为常见,C本准驾车辆长度则为6米以下,重量为3.5吨以下,最多承载9人,而在国外,类似于我国C本的驾照准驾车辆长度为7米以内,重量4.5吨,承载人数为9。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准驾车型是C1,六年一检,而A1驾证需要二年一检,并且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需要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这么高的门槛对于普通的房车消费者来说太难了。 三、总结: 对于房车,我国还需要制定明确的、全套的、完整的行业管理规范,对自行式、拖挂式房车的类型划分、领取牌照、驾驶证、上高速以及有关房车使用的相关各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拖挂式房车,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法规来明确车辆类别,完善上牌照程序,明确拖挂式房车可否上高速、过路费如何收取。 持有C1驾照的消费者希望能够合法牵引拖挂式房车上路,可在接受驾校专门的拖挂房车驾驶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实现增驾。 自行式房车上牌照问题更明确化、统一化,过程更流畅。同时要考虑到房车与其他车辆在用途方面的不同,建议在驾照方面参照的顶乘坐人数来规定自行式房车驾照类别。(如持有蓝牌C1的消费者可以驾驶额定乘坐人数在7人以内的自行式房车合法上路。) 对小轿车、越野车等设置牵引重量、车顶承载能力等参数说明,同时依据车辆牵连方式、信号灯等做出规定牵引车拖挂斗车等携带ATV、摩托艇等户外设备时能否驶入高速。
8. 拖挂房车新规
法律分析:新规明确了牵引车和挂车加起来总重不超过4.5吨,驾驶轻型牵引挂车的车主必须拥有C6驾照才能合法拖车上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要求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9. 北京市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细则
法律分析:《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和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以便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分总则、停车泊位供给、治理与服务、道路停车、附则等五章四十三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对属地交通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法律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