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旅游项目安全守则
Ⅰ 水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活动前热身必不可少!入水前一定要做热身运动,如伸伸胳膊压压腿,扩胸抒展等,下水前最好用水先刺激一下身体,过渡的好身体在水里适应就快,也不容易抽筋。
Ⅱ 水上娱乐船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船。
2、严重的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高度近视等疾病患者不宜参与水上娱乐船活动;
3、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带小孩的旅客,请管好自己的孩子。
4、参与者在整个活动中应听从娱乐船组织者或驾驶员的组织和安排;
5、乘搭水上娱乐船时,不要集中在船的一侧,以免船失去平衡。严禁在船舱内走动,头、手不要放在船的边缘外,以免被碰撞及发生其它意外。
6、果壳等废物请放入垃圾箱内,不要抛入湖中。
7、参与水上娱乐船活动者在途中未经许可不得离船下水;即使游泳也应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
8、如发生翻船落水,不必惊慌,救生衣保证了你的安全,请积极配合驾驶员的救护措施进行救护,重新上船继续活动;
9、在整个活动中,要团结、友爱、互助,在紧张刺激、快乐安全中度过全程。
10、为保证安全,禁止触摸船上机械、电器线路,请勿与驾驶员谈话。
11、船靠码头未停稳时,不准上下。
12、在整个活动中,要团结、友爱、互助,在紧张刺激、快乐安全中度过全程。
Ⅲ 水上游乐园的乘船细则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等等,谁有具体提议或方案的,请指点迷经!谢谢!
游乐园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游乐园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Ⅳ 水上乐园安全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水上乐园游乐设备对人们造成伤害事故,水上乐园管理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水上乐园游乐设施管理者应为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对于在水面宽阔不易观察到的设施,还应配制高位近乎哨。救生人员着装应统一并易于识别,并应配置相应的联络器材,通讯设备和救生工具。
(2)水上游乐设施管理者应在设备或者设施的适当部位设置醒目的游客须知和警示标志。游乐池周围及池内水深变化地点,应设置醒目的水深标志,游乐设施在运行中超过预定位置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有限位控制和极限位置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
(3)水上游乐设施设备管理者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水上娱乐设备,水上娱乐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影响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应当建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4)水上游乐场设备必须在每天运行前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检查无问题并试运转后方能正式运营,还应做好运营记录。
(5)水上游乐场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维护,检修内容及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对于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专库看管,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大型水上娱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当游客人数达到园区更高接待人数时,应关闭园区入口,禁止园区外游客进入园区,待园内游客数量降低后再开放园区入口。
(8)当天气恶劣,水上娱乐设施发生故障及停电等紧急情况或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和停止运营。
Ⅳ 水上游玩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1、进入场所要仔细阅读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对身高、年龄、体重及身体健康状况有要求的水上游乐设施,要对照自己确定是否可以游玩;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穿好救生衣;带小孩的旅客,请管好自己的孩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场所。
3、游乐前了解各水池池水深浅,量力而行,请勿奔跑、严禁跳水、潜水,以免滑倒摔伤、碰伤。
4、游玩时不要奔跑打闹,严禁脱鞋、光脚游玩,以免铁丝或水内杂物将脚划伤。
5、参与一些会发生碰撞、激烈的项目时,必须身着合适的泳装,并摘去眼镜、发夹、手表、玉镯、戒指、项链、耳环等硬性物品,以免脱落或造成人身伤害。
6、乘搭水上娱乐船时,不要集中在船的一侧,不要摇晃船只,以免船失去平衡。严禁在船舱内走动,头、手不要放在船的边缘外,以免被碰撞及发生其它意外。
7、参与水上娱乐船活动者在途中未经许可不得离船下水;即使游泳也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平静的水面游,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
8、游玩滑梯时,严禁逆向爬行,同一滑梯严禁两人同时或前后紧接下滑;滑行时严禁将手、脚伸出滑梯外;严禁松开滑具把手或改变滑行姿势,以免发生意外。
9、严禁在回水口、吸水口逗留、游玩,谨防发生溺水事故。
10、遇强风、暴雨、闪电、打雷等天气时,应尽快到室内躲避,不要游玩水上游乐设施。
Ⅵ 水上乐园与游客安全协议
漂流和水上乐园项目依水而建,同时项目开发又过于追求惊险刺激,所以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如何才能既享受水世界的清凉又保证人身安全?咱们听听业内人士怎么支招:首先,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凡是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红眼病、中耳炎、腹泻病、心脏病、精神病和癫痫病的人都不适宜参加水上游乐项目;漂流前,请一定仔细阅读游客须知,登船前请务必穿上布鞋、胶鞋并扎紧,不要赤脚或者穿拖鞋参与漂流,以防漂流过程中鞋子丢失;请不要把带尖的利器带上船,以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及船体安全;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最好穿长衣长裤,防止晒伤的同时也防止被岸边的石头划伤。
另外,漂流过程中,船身尽量保持顺着水流方向行驶,这样不容易搁浅和翻船,落水后也不必慌张,只要救生衣穿好系紧就不会有生命危险,如在急流处落水,不要乱蹬乱踢地挣扎,很容易被河底的石头磕伤,可以等待救援;有些水上项目是不适合儿童参加的,家长必须知晓项目的规定和危险性,如果有孩子参加漂流,则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孩子落水、呛水。
Ⅶ 游客参加海上项目需要注意些什么
文化和旅游部7月8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提示指出,广大游客海上项目牢记安全风险。文化和旅游部称,海上旅游安全风险较高,部分游船公司经营管理松懈、一些涉水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广大游客参加海上旅游项目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各类风险,平安出游,理性出游。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海上旅游项目因其较强的观赏性、娱乐性和刺激性而深受广大游客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涉海旅游安全事故也迅速增加,需要广大游客高度警惕。
正规商家,精心选择。选择正规旅行团组,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留意合同中有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理赔范围和要求;出境游建议出行前购买合适的境外旅行意外保险,谨慎选择旅行项目;搭乘水上交通工具,务必选择正规经营、报价合理的承运方,谨防低价陷阱;遇险冷静,科学求助。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镇定,及时寻找工作人员或报警求助;境外遇险,可及时报警并向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中心寻求帮助。来源:中国新闻网
Ⅷ 海上旅游项目有哪些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海上旅游项目因其较强的观赏性、娱乐性和刺激性而深受广大游客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涉海旅游安全事故也迅速增加,需要广大游客高度警惕。
海上旅游安全风险较高,部分游船公司经营管理松懈、一些涉水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为此,文化和旅游部特别提醒广大游客参加海上旅游项目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各类风险,平安出游,理性出游。
三是正规商家,精心选择。选择正规旅行团组,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留意合同中有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理赔范围和要求;出境游建议出行前购买合适的境外旅行意外保险,谨慎选择旅行项目;搭乘水上交通工具,务必选择正规经营、报价合理的承运方,谨防低价陷阱。
四是遇险冷静,科学求助。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镇定,及时寻找工作人员或报警求助;境外遇险,可及时报警并向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中心寻求帮助。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