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❶ 警方查处居民发明的自动掉头车,私自改车有可能面临哪些后果
首先可能会被警察处罚,另外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交通或有危害驾驶员或者行人的安全,这样就会导致悲剧发生,为了减少这样的悲剧发生,建议大家少去改装那些车,就算你改装了,警察发现了,他也会要求你还原,或者你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可能会被处罚。
首先,一个车在马路上行驶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假设这个车发生了意外速度太快,没有停下来就有可能会伤到行人或者伤到我们不想伤害到的人,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所以尽量少去做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多去思考一些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事情。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新鲜,但实际上要花花太多的时间,并且还可有可能伤及他人或者伤及自己。
其实问题都是很容易解决的,但是我们要做些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思考,不能够简单就把这些事情给做出来了,因为这样的话反而会让我们处于一种被动局面。
❷ 非法改装车高调聚会被交警一锅端,改装车真的不合法吗
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举行了一场盛大的party, 佛山当地非法改装车的拥有者在停车场开了一个聚会, 警察赶到并封锁了停车场的出入口, 所有非法改装的车辆都当场被发现, 被一锅端, 可以说这个组织非常引人注目。
非法改装车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改装后的灯具有极高的亮度,很容易对迎面而来的车辆和行人造成短期视觉上的盲点,并且很容易发生事故, 为了追求发动机声波的刺激性,一些车主非常大声地改变了他们的车辆排气, 当人们仍在半夜时,他们开车出去炸毁街道,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而改装车的主人也喜欢这种方式, 飙车运动严重威胁着公共交通的安全, 可以说,经过改装的汽车已经成为过马路的老鼠,每个人都极为讨厌他们, 该组织者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功地“帮助”了警方查获了这么多非法改装的汽车, 可以说,他们做出了“巨大贡献”, 参加聚会的组织者和车主都不知道他们的想法, 非法改装还如此高调, 确实令人震惊。
❸ 改型,改装车辆属于违章交通法处罚条例第几条
改型,改装车辆属于违章交通法处罚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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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中山交警严抓改装车!真的!这样做,一定被罚!
拉风的车头、炫彩的外观、个性的轮毂,改装后的排气管,这样的车吸睛率绝对是100%。
非法改装车辆,不仅“违法”,还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生命和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为最大程度上杜绝炸街行为,中山交警出台了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其中有举报非法改装窝点、举报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等行为,最高可奖励1000元。
中山交警将继续加强路面执勤与“电子警察”数据研判,针对私自改装的机动车及各类重点车辆,保持常态化严查严管。最后再次提醒各位车主,切勿为了个性触犯法律。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❺ 车辆检测人员对非法改装的有安全隐患的货车通过审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他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吧,就像最近发生的那个替代上学的事情,相关人员是行政处罚,然后接手的才是那种。
❻ 私自改装车辆交警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违反以上规定处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罚款
(6)非法改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扩展阅读
案例:
10月19日9时35分,城区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在友谊北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甘J·Q17**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斑马线上,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座位数和车辆实有座位数不相符,车辆涉嫌违法改装。
为了更进一步调查事情真相,执勤民警依法扣留该车辆并口头将该驾驶员传唤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询问。
通过对驾驶人张某某询问,其对擅自改变机动车装载使用性质,私自拆卸座位的交通违法行供认不讳,用改装后的客车运送货物,致使造成车辆违法上路运输货物,车辆安全性能下降,留下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翻车等事故。
随后,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❼ 擅自改装车的轮毂会对车造成隐患吗
轮毂改装要看怎么改,如果不根据车型随意改轮毂对车安全有很重要的影响。
改轮毂要保持车轮的大小不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改变原车的性能。至于ABS,BOS,ESP,TCS,HAC等没影响。
要说明的是,车辆在实际使用中,轮胎越扁平,实际使用效果越不好,尤其是跑高速、路面不好时,乘车感受的舒适度会下降。
❽ 交通安全中存在哪些隐患
六种常见的交通隐患:
(一)交通设施不配套。
由于缺乏综合协调机制,道路建设部门在修建道路时,没有把交通安全设施作为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的道路修建完成后,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没有建设便交付使用,允许机动车通行,因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有的道路在后期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时不完善不健全,特别是在一些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甚少,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几乎一片空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点、段和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二)道路等级低,道路通行条件较差。
近年来,随着交通建设步伐的加快,乡村道路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但是,“村村通”道路建设的等级低,大多数公路在原有路基上修建,弯多、路窄,有的道路养护工作不到位,发生损坏现象后得不到及时维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接送学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农民出行及乘车需求增加,受经济条件限制,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运进城务工人员和上下学的学生越来越多,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来了很大隐患。这些车辆往往是满满一车,歪歪扭扭地行驶在公路上,险象环生,违法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加之一些道路状况差、地形复杂、加上车辆安全性能差,遇有突发情况,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四)车辆技术状况差,改型改装车辆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
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小四轮、手扶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五小车辆”成为农村主要的耕作工具。农忙时,作为农田耕作工具,农闲时,稍加改装,便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些变异车辆,便纷纷上路载人运货、超载、超员、多拉快跑。这些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成为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
(五)路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主要表现为:无牌无证、超载、超员,车辆技术状况差、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警力不足,难以对辖区所有道路管理做到面面俱到,一些乡村道路管理更是鞭长莫及。目前,在路面巡逻管控工作中,经常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进行管理。只能治标不治本,在整治期间虽有所好转,但过后交通违法行为又会再次反弹,造成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六)广大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近年来,通过开展“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公路沿线的群众或多或少地接受到一些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但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很淡薄。主要表现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有的买车不办牌、不办证。究其原因,一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够,群众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对交通违法的后果和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有的抱有侥幸心理;二是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错误的认为拖拉机、货车载个人,不会有多大问题,把交通安全放在脑后。遇到交警检查时认为是故意刁难,没有人情味,因而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致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群众基础,增大了交警的路面执法难度,加剧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