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气改装厂申办流程
1. 汽车改成天燃气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或申请什么吗
自己的车改装,什么手续都不用办。
要是做改装的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申请的手续一样。
2. 办天然气汽车改装厂要到什么部门审批
各省都不一样,山东的是先到省技术监督检验局提交评审资料,同意受理后再邀请有关单位(省特检院等)到你所开的改装厂评审,通过的发证,通不过的整改,整改通过发证。条件差的很远的终止评审。
3. 想开一间汽车改装厂,不知道需要什么审批,如何办理,都需要哪个部门的手续
CNG建站流程
一、选址
(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2)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
(4)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
二、立项
(1)业主向当地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发改委提出建站申请;
(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
(3)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发改委批准立项;
三、设计
(1)初步设计前,业主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初设审查: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发改委、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设计、业主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或建委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据此作天然气加气站工艺、总图、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施工蓝图。
四、报建
(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据审批意见,安办办理安全三同时证书;
(2)初设总平图(含消防、环保、安办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
(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
(1)办理设备、土建、安装、水、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
(3)在建委办理合同鉴证;
(4)组织施工。
六、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据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
(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
(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
(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验收前:业主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8)在CNG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所资质证;
(9)投产经营。
4. 汽车改装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汽车不是原厂带的东西,不允许做改装天然气。
5. 我想自己开一个汽车改天然气的改装厂 需要哪些办理手续
(1)首先要注册公司(汽车维修)
(2)到金质网下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书)
(3)建立一套完整的质保体系
(4)填写申请书4份、质量手册1份,从网上申报到金质网等受理窗口收到后把申请书及质量手册递交到受理窗口。
(5)等从金质网查看到申请书受理后到窗口取申请书递交到特检院,约评审日期。
(6)准备必要的设备(特种设备)等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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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车改装天然气在车管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以福州市为例,汽车改装天然气在车管所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所需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缴费窗口缴费。
四、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6)汽车燃气改装厂申办流程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7. 汽车油改气的申办程序
一、改装厂申办程序
申办企业应向当地天然气汽车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
a、立项申请书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c、汽车制造或维修许可证
d、银行资信证明
e、企业改车作业基本条件介绍材料:
①改装企业所在地、市范围的改装车源市场的预测分析报告;
②改装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设备及检测仪具清单;
③指导改装岗位设置、人员数量及专业资质情况说明材料;
④指导改装作业的技术文件及图样;
⑤改装作业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
⑥改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并对现场考察(也可委派CNG行业专家进行)合格后,即可试改装;样车一般需送国家或省的法定天然气汽车或汽车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性能试验检测。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有交警、质检等部门和业内专家参加的验收会。由当地天然气汽车主管部门颁发CNG汽车改装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一般应具备汽车生产或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
2.占地500平方米以上;
3.拥有相应的改装作业器具和检验仪具;
4.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的工程师;
5.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改装样车检验合格。
三、主要器具配备
1.地沟或举升设备;
2.气瓶举升器;
3.弯管器;
4.废气分析仪;
5.氧焊及电焊设备。
四、技术标准
1.产品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 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T 17676-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QC/T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减压调节器
QC/T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电磁阀
QC/T 压缩天然气客车技术条件
2.改车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DB 51/200-94 在用汽车改装压缩天然气及汽油双燃料汽车技术条件
QC/T 245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 257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 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8427.1~18437.2-2001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条件
8. 办汽车天然气改装厂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 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 (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依据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由审批机关负责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相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
(二)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不得安装、改造、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四)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
(五)不得安装、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六)不得安装报废的压力容器;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粗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九)不得将承接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停止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的有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取得1级中安装许可,许可条件参照本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其中起重机吨位可等于或者小于1t。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也是做这个的 手续特难批,今年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