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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

发布时间: 2021-07-25 23:49:00

Ⅰ 改装汽车天然气哪里有维修哪里有改装

一般私家车不叫改的,运营的前几年倒是可以,现在环保压力的,是有烧气车卖的

Ⅱ 现在重庆私家车可以油改气吗 谢谢

不行.除非买的车本来就有供气的.因为加气的车太多,不利于公共交通.也就是不准改,就是为了缓解加气紧张的状况.

Ⅲ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流程图和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工艺流程图

这个其实也不难!但是你如果要通过知道来索要这个图会很难!
因为那个技术性图纸也是核心产品的机密!但是我可以建议你去别的地方看下!
根据我的行业经验那个东西不是很难! 无非就在处理发动机进气管道密封方面要注意点!
我见炸过进气支管的!

Ⅳ 重庆远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远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0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黄强
成立时间:2010-03-08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500007779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读书一村8号

Ⅵ 我是开汽车维修厂的, 在想做一个汽车天然气改装,请问需要申请哪些手续。谢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四、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

五、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格证书。

六、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质监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用。

七、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

九、公安车管部门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你那儿有改装厂的话,先去那儿考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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