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货车改装车厢
1. 货车买了到哪做车厢
一般有相应的货车改装厂,可以提供货车的护栏,以及封闭式的改装工作,一般这类车属于特种作业车,建议买的时候确认好,如果要加个护栏或者雨棚之类的可以到当地的货车维修改装工厂!
2. 货车车厢改装需要什么手续
找一家车管所制定的改装厂,改装完,让他们代办行驶证变更,重新照相,一般交警看到证照和实物相符,那就等于合法不处罚了。
应该去车管所申请,在车管所允许的范围内到有资格的车厢厂进行改装,这个改装是有规定的,不是你想怎么改就可以的,必须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改装,否则就是不合规。
3. 货车车厢改装的规定
汽车改装必须要去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获得准许后才能改装。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且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
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书。
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还要提供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需要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的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天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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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4. 小货车车厢可以改装吗
内部可以,外部不可以的,另外不可以改装成住人的,货车内部不允许哦
5. 小型货车,在后车厢安装上铁架子,属于改装吗
小型货车,在后车厢安装上铁架子,属于改装。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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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6. 小货车我想改车厢国家允许吗
小货车改车厢改变了车辆结构,这种行为是不被国家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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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六十三条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 货车的货箱改了以后 ,需要什么证件到车管所办理改装手续
1、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4、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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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8. 货箱改装,要去车管所办理什么手续
一、申请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行驶证;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理程序:
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 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 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四、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8)上海松江货车改装车厢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 改变车身颜色的;
2 更换发动机的;
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 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 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1项、第7项、第8项、第9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