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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汽车改装相关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5-05 15:18:16

㈠ 申请CNG改装资质需要一类还是二类汽修资质

申请CNG燃气汽车改装厂的资质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
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
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
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
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
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
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
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
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四、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
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
五、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
格证书。
六、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质监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
用。
七、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
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
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
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九、公安车管部门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根据上面规定,你要办一类维修资质。

㈡ 从2015年开始国家规定限制汽车改装cng吗

不会限制,天然气是趋势,可能大城市会有限制

㈢ 我国关于天然气汽车改装有什么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14)42号】文《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各地不得再出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用车油改气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加强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
1. 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允许继续进行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各地不得再出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规定。
2. 加大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力度。各地应明确规定已改装车辆的使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强化已改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性能检测和气瓶检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驾驶人员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对于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已改装车辆,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发安全检验标志、不予加气、不准上路行驶。
3. 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改装行为,严禁私自改装燃气汽车上路行驶,加气站严禁为私自改装燃气汽车加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㈣ 国家对CNG汽车的改装 的政策要求及办理方法有 哪些

国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只要不是报废车就可以了。主要是改装厂看你的车有没有改装空间。

㈤ CNG双燃料汽车的改装技术

成熟的改装技术:CNG汽车采用定型汽油车改装,在保留原车供油系统的情况下,增加一套“CNG型车用压缩天然气装置”。改装部分由以下三个系统组成。1、天然气系统。主要由充气阀、高压截止阀、天然气钢瓶、高压管线、高压接头、压力表、压力传感器及气量显示器等组成。2、天然气供给系统。主要由天然气高压电磁阀、三级组合式减压阀、混合器等组成。3、油气燃料转换系统。主要由三位油气转换开关、点火时间转换器、汽油电磁阀等组成。
1.发动机功率下降及其原因
天然气汽车使用中的一个主要问 题是发动机的功率比使用汽油时有明显下降。据资料报道,汽车在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功率一般要下降15%左 右,个别时候下降更多。功率下降的结果,一方面导致汽车重载、爬坡或加速时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导致燃料消耗相对增加,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天然气汽车的功率下降主要原因在于燃料本身的特性和发动机的构造。
在燃料性质方面,汽油是液体燃料,而天然气是气体燃料。使用汽油时,液态汽油的体积与进气 体积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用天然气作燃料时,燃料本身的体积在整个进气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导致进入气缸的空气量减少,充气系数下降,从而导致发动机功率下降。
在发动机构造方面,决定发动机功率的主要因素是发动机的压缩比,压缩比越大,热效率越高,有效功率就越大。同时,压缩比越大,发动机爆震的倾向也越大。因此,发动机压缩比还必须与燃料的抗爆性相适应。汽油的抗爆性决定了汽油机的压缩比不可能太大,但天然气的抗爆性很好,完全可以用于压缩比较大的发动机,从而提高其功率。天然气汽车的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
天然气的供应远不象汽油那样普及,在这种情况下,专门设计的天然气发动机汽车很难推广。目前投入运行的天然气汽车大多是两用燃料汽车,既可以用天然气,也可以用汽油。这种两用燃料汽车为了兼顾使用汽油的需要,压缩比提高较小或者没有提高。因此天然气高抗爆性的特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发动机功率下降。
2 .腐蚀与早期磨损及其原因
汽车以天然气作燃料时,发现燃烧室部件明显腐蚀,甚至曲轴也出现腐蚀 ,气门、活塞环和气缸磨损严重,与使用汽油时相比,汽车大修期通常要缩短1/3-1/2。
这是天然气汽车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天然气汽车出现腐蚀和早期磨损的原因是由于天然气中含有微量硫化合物(硫化氢 ),引起气缸、气缸壁的腐蚀与磨损,使发动机动力下降,使用寿命缩短,汽车大修期缩短。
3.提 高天然气汽车功率的措施
3.1提高充气系数
充气系数下降是导致天然气汽车功率下降 的重要原因,从理论上讲,提高充气系数是提高功率的一种途径。但充气系数下降是由天然气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燃料方面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采取进气增压措施。但进气增压无疑会加大发动机的体积 和质量,在实施中存在一定难度。
3.2适当提高发动机压缩比
天然气的辛烷值很高,抗爆性非常好,如果直接在汽油机上使用天然气,就不能充分利用天然气的这种优点,提高发动机功率。如果将发动机气缸盖减薄一部分,提高发动机的压缩比,就可以提高发动机的功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部分功率损失。这种方法是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但是,考虑到目前大部分天然气汽车都是两用燃料汽车,发动机压缩比不可能提高太多,否则一旦换用汽油作燃料,有可能产生爆震。因此压缩比的提高有一定限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 ,原来使用70号汽油的汽车,改成两用燃料汽车时,可将压缩比提高到使用90号汽油的压缩比;原来使用90 号汽油的发动机改成两用燃料汽车时,可将压缩比提高到使用93号或95号汽油的压缩比。
对于象城市公共汽车那样在固定线上行驶,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汽车,应当提倡使用压缩比与天然气抗爆性相适应的单一 燃料天然气汽车,充分发挥天然气高压缩比的特点,以提高汽车发动机功率。
3.3使用专用天然气 汽车发动机润滑油
天然气是气体燃料,使用中不会出现发动机润滑油稀释现象,因此可以使用粘度较低的润滑油,这样可以减少粘度造成的功率损失,提高发动机的效率。同时,天然气汽车专用发动机润滑油可以有效防止气门、活塞环等燃烧室部件的腐蚀与磨损,防止气缸压力下降引起的功率损失。
在CA610 2天然气发动机台架上,对使用天然气发动机润滑油和使用ESC30汽油机润滑油进行了对比试验,外特性和负荷特性曲线如图1、图2所示。试验中所用燃料均为天然气,燃料消耗量以天然气在标准状况下体积计算。从图1 中可以看出,与使用ESC30汽油机润滑油相比,使用天然气发动机润滑油可以增大发动机的功率和扭矩,降低燃料消耗率10%左右。
4.减少腐蚀和磨损的措施
4.1天然气脱硫
如前所述,天然气汽车发生腐蚀和早期磨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天然气中含有微量硫化氢。因此,对天然气进行脱硫处理是减少腐蚀和磨损的重要手段。但对天然气进行脱硫处理,也很难将硫化氢完全除去,因此,天然气对发动机的腐蚀是很难完全避免的。
4.2采用耐腐蚀材料
采用抗硫化物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发动机也是防止腐蚀的一个重要措施。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新发动机的制造,对于现有发动机是无能为力的。
4.3使用专门的天然气汽车发动机润滑油
使用天然气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代替目前使用的汽油机 润滑油是防止天然气汽车发动机腐蚀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不但简便,而且不增加成本。
天然气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与汽油机润滑油相比具有较高的碱值,有很强的酸中和能力。5万km行车试验表明,该润滑油能有效防止硫化氢的腐蚀,减少发动机磨损,延长发动机大修期1/2以上。
2011年7月出租车使用汽油和天然气的数据对比: 名称
项目 汽油93# 天然气 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9.4L 8.5立方 燃料单价 7.45元/升 4.6元/立方 每公里消耗的燃料费(元) 0.7元/公里 0.39元/公里 每天行驶的公里数 使用汽油93#费用(元) 使用天然气的费用(元) 每天节省费用(元) 3个月节约的成本(元) 6个月节约的成本(元) 1年节约的成本(元) 2年节约的成本(元) 3年节约的成本(元) 50公里 35 19.5 15.5 1395 2790 5580 11160 16740 100公里 70 39 31 2790 5580 11160 22320 33480 200公里 140 78 62 5580 11160 22320 44640 66960 300公里 210 117 93 8370 16740 33480 66960 100440 400公里 280 156 124 11160 22320 44640 89280 133920

㈥ 请问我想开一个天然气(CNG)改装汽车的店,都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的证件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汽车维修许可证(选)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㈦ 压缩天然气有哪些相关的规范

以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请教几个汽车CNG改装方面的问题

1.对车辆自身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关键看你所在区域及载重:山地及高原就对排量有一定的要求。1.6以下的车辆建议不改,因为会出现动力不足;平原城市就无所谓,只要不载重,0.8的车一样可以。
2.不需要改行驶证,其它手续改装店就会帮你落实。
3.十三立方体积的钢罐装1个大概4000左右,装两个(一个车)大概在7000左右。1.6排量的车装一个罐加满气大概能行驶200公里(重庆市场价)

㈨ 汽车油改气,国家有政策吗,有规范吗

油改气国家现在允许,而且有优惠政策支持。

油改气就是将原来使用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改装成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

优点
①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在相同的当量热值时,世界各国一般将1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控制为1升汽油柴油的一半。

②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石油燃料相比,气体燃料在制备过程中能量损失较小,对大气的有害排放污染物少。从燃料来源考虑,对环境保护是更有利的。

③比较安全。CNG、LNG和LPG汽车的气瓶或气罐等都很结实可靠。天然气本身比空气轻(LPG除外),稍有泄漏,很快就会扩散到大气中。气体燃料系统的各个部件,特别是密封部分,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因此,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是比较安全的。

缺点
①由于气体燃料的能量密度低,天然气汽车携带的燃料量较少,一般行驶距离较汽油车短。由于气体燃料在汽缸中的可燃混合气里占有一定的容积(汽油机汽缸中流体燃料所占容积忽略不计),在同样的汽缸工作容积下,用天然气作燃料时作的功少。

②由于目前的天然气汽车是在原来的汽油车或柴油车的基础上改装的,原来汽油机或柴油机的燃料系统大多保留。
这样,要在原汽车的增加天然气燃料系统,特别是气瓶使原来的汽车的有效空间减少,本身的自重也增加了。

③天然气是气态燃料,不容易储存和携带。为此,需要加压或液化以便装瓶,还需要建造比汽油、柴油加油站投资都大的加气站,并形成一定的网络,一次性投资较大。

④将现有的汽车改用天然气作燃料时,需增加发动机燃料系统的部件,如储气瓶、减压阀、混合器等,需要一定的改车投资。

㈩ 中国有关汽车改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10)cng汽车改装相关标准扩展阅读

汽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的,制作《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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