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改装车辆消费税
㈠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处理
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
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拓展资料
举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㈡ 为什么委托加工要交消费税
1、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算消费税。
2、根据最新解释: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算消费税指的是不高于原计税价格的前提下,如果高于,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㈢ 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如果是外购进行加工,可以扣除消费税(cpa,税法
有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其在委托加工环节交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比如委托加工烟丝,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在算卷烟的消费税时,可以扣除烟丝交的消费税;有些则不能抵扣,比如列明的摩托车,就是政策的例外情形,比如委托加工摩托车,收回后继续加工(高级)摩托车,在算(高级)摩托车的消费税时,不可以扣除其在委托加工环节交的消费税。
㈣ 委托加工怎么抵扣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用于再次加工的消费税就可以抵扣!如果是加工回来直接用于出售的那么消费税就直接记到成本里!
希望给分
谢谢
㈤ 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问题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只征收一道,再次流通就不再征收了。平时,要记住生产并销售的“并”字。
1、委托加工中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属于再次流通,就不再纳消费税了。
2、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生产消费品的,相当于生产没有完成(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相当于购入原材料),所以自己再继续加工的,还纳消费税(但产品中有部分价值已纳消费税,所以可以扣除)。
补充:
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即不体现在成本中,单独反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
㈥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
这就是一个组成计税价格,就是这样一个公式,通过这个公式算出来的数据就是计税依据,再乘以消费税率,就是消费税了嘛,只要记住这个公式就可以了,
㈦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分为2种处理
1: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就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包括了消费税和支付的加工费)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2:用于继续加工的可以抵扣
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应缴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收回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㈧ 委托加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
受托方按照加工费用收取增值税
委托方允许抵扣的,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委托方不允许抵扣的,计入收回的物资成本
2.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 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按税法规定,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缴纳消费税,之前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允许从中扣除,因此会计处理上,将加工环节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未来便可以直接抵扣销售时应交税费的——应交消费税的贷方金额;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缴纳金额,且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加工环节的金额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㈨ 委托加工物资发生的消费税怎么核算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