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维修职业病防治
『壹』 职业病防治有哪几种
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贰』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您转载以下内容: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如配料、轧片、树脂投料等,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二)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装,溶剂和漆浆贮槽、调缸等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确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涂料生产中其他生产现场,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降低毒物浓度和防暑降温。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用防护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围裙及胶鞋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极为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对于容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触接触强酸、强碱类化学品,要注意皮肤的防护。一切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它的实际效果,使用后要加强清洗和保管。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误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防止人员中毒。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观察,做好保健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要做到一人一档。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叁』 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接触:汽油、机油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汽油蒸气或长期吸入汽油蒸气以及皮肤接触汽油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受损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和空气中汽油浓度的测定,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肆』 汽车维修行业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走进了千家万户,同时也带动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各大、中、小型汽修厂遍及全市城乡各个地区,其中大约70%的劳动者为外地来青务工人员,由于作业环境艰苦,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健康无保证等,使这一弱势群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亟需全社会的关注。
汽车维修行业涉及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电焊、喷漆等,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危害情况不容忽视。
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汽车维修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 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加强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备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5.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教育培训等;
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等。
『伍』 汽车维修有哪些职业病
有,不能看谁车有一点毛病,看到了就想给他修,
『陆』 如何提高职业病防治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柒』 驾驶员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捌』 我国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现实困惑
李某是某玩具厂的一名车间生产工人,2012年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她突然感到头晕,胸闷,被同事送到厂医务室诊治。10时多,又有另一名工人晕倒,被抬到厂医务室救治。此后,又陆续出现多名类似的病人,至下午6点已达18人。厂医务室向120指挥中心求救。120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救护,把这些患者接到市人民医院救治。至29日深夜,留院观察的已经有60人。
省职业病防治院派人前往该厂调查,发现这些患者都是粘胶车间的工人,这个车间只有自然通风,但没有排毒设施。经查该车间使用A-4144粘胶,这种粘胶的挥发性气体含醋酸乙烯酯62.34%。醋酸乙烯酯是有毒物质,有麻醉作用,可导致头晕和头痛,该厂的大部分病人症状符合醋酸乙烯酯毒性反应表现。该玩具厂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那么,我国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律师答疑
目前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等作了规定,它们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有关部门评价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要求所有有毒、有尘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正当地执行任务。对于那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奖励;相反,对于那些违反职业病规定的单位及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玖』 汽车机电维修职业危害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二、三类的小型汽修厂遍及全市城乡各个地区,其中大约80%的劳动者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由于作业环境艰苦,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健康无保证等,使这一弱势群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亟须全社会的关注。
汽车修理行业涉及的危害主要包括电焊、喷漆等,其中电焊作业的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涉及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有噪声、粉尘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此,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和及时的健康体检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