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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材料循环利用

发布时间: 2022-05-19 12:08:18

㈠ 日常废弃的循环再利用的优点

日常的家用废弃物,如一些人们吃剩下的食物等有机物,可以当作花园肥料的原料。报纸、玻璃瓶、易拉罐以及塑料包装,从垃圾堆里分离出来后,集中送往特定的工厂,可以实现循环再利用。

最普通的循环再利用材料要数纸张、铝制品、塑料和玻璃。除此之外,打印机墨盒、汽车电池以及手机等也可以再利用。

材料能否被循环利用的关键通常取决于成本。铝制品的循环再利用程度高,原因就在于制作铝制新产品的成本太高,而使用旧材料成本就比较低。这样就能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向大气层中排放温室气体。

汽车的循环再利用算得上是历史上最为悠久的一种再生形式了。使用再生的汽车零件,可以让某些汽车维修行业的成本降低一半。

手机中90%以上的材料可以通过循环再利用制造出新产品,如电池、饰品、玩具等。从5万部手机的电路板中可以提取1千克的黄金。

我们还可以利用废旧物品制作一些小工艺品来美化我们的生活。

㈡ 谁能告诉我点关于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或者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参考文献,,,国内国外的都可以!谢谢

2006年3月30日,韩国颁布关于电力/电子产品与汽车资源回收利用的建议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关于危险物质使用的限制和材料与结构等相关方面的改进要求; 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法案管理中的电力/电子产品扩展生产商责任(EPR)并入该法案之中;允许政府征税/收取汽车制造商/进口商或所有者的循环利用税。将于2007年7月后生效。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公告2006年第9号
( 2006-02-06实施)

2006-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国家将适时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以及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

第四条 要综合考虑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励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励维修时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是指报废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参见《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

第七条 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我国汽车产业根据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促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建立报废汽车材料、物质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促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直至消除废物的危害性,不断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收利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从事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条 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加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第一阶段目标: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以及挂车等车辆,也应参考M类和N类机动车比照执行,具体目标及实施日期另行确定。

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各环节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减少直至避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章 汽车设计及生产

第十一条 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尽量采用小型或质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车产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续增加。

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上述重金属需依据一个定期复核的清单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

企业要对含有害物质和零部件进行标志、编码。

第十三条 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应配件的材料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以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国家将推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选择其品牌销售商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旧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业务,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并标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

第十五条 201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

汽车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

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汽车价格因承担回收处理费而调整的,其增长部分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或比例。

回收处理费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运作,并接受政府、企业及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与下游企业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共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业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协力攻关,共同提高汽车产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主动开展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关、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汽车装饰、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汽车装饰、维修和保养过程中,要与汽车生产过程一样,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条 拆卸及报废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

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鼓励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

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不应以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保养、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蓄电池、催化转化器、废油、废液、废橡胶(含轮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规定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交给相关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改变用途使用,或作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如蓄电池、安全气囊、催化剂、制冷剂等,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处理污染废物及有毒物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进而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

第二十四条 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进口旧电机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口。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

第五章 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过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可证实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种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汽车材料、物质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可循环利用且环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对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领域,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与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协力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分阶段目标,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满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规范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实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承诺的可回收利用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签定协议,提高废旧汽车产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对不能达到或不再具备回收处理协议要求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可依法废止协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实现报废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对提前达到产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过当时政策规定限值的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再生材料达到一定数值的企业、开发并应用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的企业和引进专用处理技术及设备并进行国产化开发的企业,国家将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汽车产品生产和回收利用企业提高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动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等措施,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新型材料及环保产品生产、报废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开发应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装置及设备,建立新型、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汽车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汽车限用材料时间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环保、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产品在一定时间内达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其加收环保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等。

政府采购汽车产品时,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产品。

报废汽车车主、回收拆解企业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交付、回收、拆解、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十八条 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第三十九条 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及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条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制定促进报废汽车再生利用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将针对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情况,组织相关机构、企业等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力争如期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分阶段回收利用率目标。

附 录:

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术语和定义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1 车辆质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2 再使用 re-use

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使用。

3 再利用 recycling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车辆上被拆解下来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1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2 处理,是指对废旧物品及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进行分解、清洁、组合、加工、再制造、再生等作业,达到再利用、无害化或减少危害程度、环保化要求的活动。

13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14 汽车产品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汽车指汽车整车。

15 汽车生产企业指汽车整车(含改装)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的生产企业。

㈢ 车主将车辆送去维修,居然十余项用的是旧零件,车主该如何维权

首先,车主可以先和修理中心进行协调和解。如果维修中心概不承认,车主可以通过12345政府热线或者是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去维权。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车,然而买车容易,养车难,修车,保养车的费用越来越高,有的车主维修时会找一些不正规便宜的修理中心,费用低,成本高,自然就会被换成旧的零件。然而我们再不懂车的情况下也是用肉眼无法辨别零件的新旧。

针对这种现象,个人的看法是什么呢?

首先,在消费者对汽车认知不够没有的情况下,应该选择正规的维修中心去修理。其次加大对修理中心的监管力度,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这种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给予严重的惩罚。

㈣ 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的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讲述报废汽车拆解的有关知识,内容包括汽车报废标准和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标准、回收管理规程、报废汽车技术状况及性能检查鉴定方法及报废汽车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系统拆解技术工艺流程和报废汽车材料分类与利用方法,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的设计与管理方法,污染、危险废物及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方法,报废汽车整车拆解与整车破碎工艺流程及其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途径等内容。全书条理清晰、文字规范、语言流畅、图文并茂,具有较好的实用性。
本书可供广大报废汽车拆解、汽车维修、汽车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人员使用,也可供广大汽车消费者、驾驶人员及有关院校师生参考。

㈤ 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㈥ 汽车维修技术的常用的材料有哪些

通常对于车主而言,一般的出游以下工具足够了。
1.超级车用工具套装:包括一字、十字解刀,中号活动扳手等,用于拆卸或拧紧螺钉;
2.便携式充气泵、胎压表、自动补胎胶;
3.拖车绳,当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启动时,其他车辆可以利用它帮您拖到维修站进行维修。
4.蓄电池跨接线。当车辆蓄电池没电而无法启动车辆时,用跨接线连接其他正常车辆的蓄电池,可以很方便地解决问题。
5.手电筒。在夜晚如果遇上车辆故障,一只高亮度手电筒除可以作检查车辆照明外,更可用来发出求救信号或是向其他车辆示意,确保安全。
6.汽车保险丝。
7.手套。主要可在紧急维修和清洁车身时保持双手清洁,或当要打开发动机舱盖或水箱盖时,作隔热之用。最好采用绝缘手套,在处理电器问题时,可避免触电。

㈦ 报废的汽车到底是怎样回收再利用的

汽车行业目前对于全生命周期的原料、生产、回收过程的环保指标都有越来越高的要求。 就国内而言,就有中汽研联合大批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制定的《车用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判定指南》,还有以汽车生命周期内环境影响为主要判定标准的中国生态汽车评价规程C-ECAP,其中就包括《汽车产品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核算报告》一项。 工信部也会不定期去各大厂商检查,确认其是否满足环保法规,意思就是:“你可别耍花样,要不然搞死你们!”



非也,此类废料交给钢铁企业回炉重炼就是,高炉里走一遭又是一条好汉。 汽车上其他可回收的零部件也类似,比如广泛应用于汽车门板、仪表板、散热器格栅等等零部件的ABS塑料就能回收并处理为ABS再生粒子,可直接用于再次加工成型。 另外,拆解汽车零配件,符合标准的还能继续卖,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这其实就是大家熟悉的“拆车件”。不止汽车材料可以回收作他用,汽车材料也不乏回收材料转化而来的例子。比如福特此前就公布了使用回收塑料瓶制造SUV底盘装甲以及轮毂内衬的计划。回收报废汽车要找谁?按照政府规定,流程如下: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支付残值;⑤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看上去很复杂,简而言之也就是说,按流程走,找到具备政府认定具有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即可。流程可参考下图。电动车怎么回收?这几年电动车的热度不减,最近电动车烧了一个又一个,之前媒体还在宣传电池如何如何不环保。所以吃瓜群众要问了,电动车、尤其是电池,要怎么回收再利用才好呢? 电动车也是车,除电芯之外,其他部分的回收和上面提到的流程并无任何差异。电动车回收的重点在于电池,减少污染的一个方式就是物尽其用,也就是给电池续命,而要给电池续命,梯次利用是个有效解决方案。 何谓梯次利用?就是牙刷用完之后都能刷鞋,动力电池退役之后更要继续发挥光和热,小型储能、家庭储能,基站备电、微电网系统等等是未来电池梯次利用的储能场景。现在各国也都开始了电池梯次利用的尝试。比如日产就联合住友,合资成立了“4R Energy”公司,销售或租赁日产leaf电动车的电池用于家庭和商业储能;特斯拉则开发了powerwall和powellpack,分别面向家庭以及商业储能系统;德国博世和宝马合作,利用退役动力电池制造大型光伏储能系统。但是从目前来看,电池拆解还是时下主流回收方案。

㈧ 汽车报废以后,可以拆下这六个零件,其中一个利用价值极大

汽车作为一个消耗品,它是有使用寿命的,当它已经达到一定的寿命后,车辆就会报废,很多人认为报废后的车辆就一无是处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车内的一些零件还是非常有价值的,就算是坏了也值钱,你可千万别傻傻不知道。

第六个,数码电子产品,这些大家一般是都会想到,把它拆下来的,例如行车记录仪、摄像头、导航仪等等,这些都是车主自行配备的,只要没有损坏,是完全不影响它的二次使用。

以上六个就是汽车在报废的时候,一些比较值钱的零件了,我们可以将它二次使用或是进行售卖,剩下的就要自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了,我们在选择留下电子产品的时候,最好还是要选择质量比较靠谱的,尤其是行车记录仪,不能用了千万不能将就。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㈨ 汽车维修固体废物怎么处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该如何做呢?

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专人负责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做到台账真实,依法委托,认真管理。

2、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按要求规范管理各类危险废物。

3、“依法委托处置各类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企业须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贮存场所须有防渗的硬化地面、防雨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

危险废物的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㈩ 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的目录

第1章绪论
1.1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在循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1.1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汽车工业
1.1.2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公共安全
1.1.3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环境保护
1.1.4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资源节约
1.1.5报废汽车材料的回收利用
1.2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现状
1.2.1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概况
1.2.2世界发达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的概况
1.2.3中外报废汽车拆解业情况比较
思考题
第2章我国汽车报废标准
2.1我国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内容
2.1.1制定汽车报废标准的原因
2.1.2《汽车报废标准》的内容
2.2关于现行汽车报废标准执行的若干说明
2.3回收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的注意事项
思考题
第3章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规程
3.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标准
3.1.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2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要求
3.2报废汽车定价影响因素
3.2.1影响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因素
3.2.2报废汽车收购价定价原则
3.3报废机动车后的拖运
3.3.1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流程
3.3.2报废机动车拖运方法
3.4报废机动车回收中的若干问题
3.4.1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交车问题
3.4.2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机动车规程
思考题
第4章报废汽车技术状况及性能检查鉴定
4.1静态检查
4.1.1常用工具和物品
4.1.2静态检查主要内容
4.2动态检查
4.2.1动态检查准备
4.2.2发动机动态检查
4.2.3尾气检查
4.2.4汽车路试检查
4.2.5路试后检查
思考题
第5章报废汽车发动机拆解技术工艺
5.1电喷发动机主要结构
5.1.1汽油供给系统主要零部件
5.1.2空气供给系统主要部件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5.2常用工量具及专用拆解设备
5.2.1常用工具
5.2.2常用量具
5.2.3拆装专用工具
5.3电喷发动机拆解工艺
5.3.1发动机总成的拆卸
5.3.2发动机外层构件的拆卸
5.3.3发动机本体大件拆卸
5.4典型发动机零件检验及分类方法
5.4.1汽缸体检验
5.4.2活塞连杆组检验
5.4.3曲轴飞轮组检验
5.4.4气门组零件的检验
5.4.5气门传动组检验
5.4.6冷却系统主要零部件检验
5.4.7润滑系统主要零部件检验
5.4.8燃油供给主要元件检验
思考题
第6章报废汽车底盘及车身拆解工艺
6.1汽车底盘及车身结构
6.1.1汽车底盘
6.1.2汽车车身
6.2底盘拆装专用拆解设备
6.2.1汽车举升机
6.2.2轻便吊车
6.2.3叉车
6.2.4等离子切割机
6.2.5轮胎拆装机
6.2.6气割设备
6.2.7离合器拆装专用工具
6.2.8千斤顶
6.2.9轮胎螺母拆装机
6.2.10主减速器翻转拆装台
6.2.11翻转设备
6.2.12大型拆解机
6.2.13辅助拆解机
6.3汽车底盘系统拆解工艺
6.3.1万向传动装置及传动轴拆解
6.3.2变速器拆解
6.3.3离合器拆解
6.3.4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拆解
6.3.5后桥与后悬架拆解
6.4自动变速器拆解工艺
6.5汽车车身拆解工艺
6.5.1小客车非承载式车身
6.5.2小客车承载式车身
6.5.3货车车身
6.5.4大客车车身
6.6汽车助力转向系统拆解工艺
6.6.1转向柱拆卸
6.6.2动力转向器拆卸
6.6.3转向油泵拆卸
6.6.4贮油罐拆卸
6.7汽车悬架和减振器拆解工艺
6.7.1独立悬架拆卸
6.7.2后桥与后悬架拆卸
思考题
第7章报废汽车电气系统拆解技术工艺
7.1汽车电气系统构成
7.2蓄电池、发电机及调节器、启动机拆解与检修
7.2.1蓄电池快速检修
7.2.2交流发电机及电压调节器拆解与检修
7.2.3启动机拆解与检修
7.3汽车照明、信号系统及报警装置拆解与检修
7.3.1汽车照明、信号系统拆解与检修
7.3.2报警装置拆解与检修
7.4汽车仪表及辅助电器拆解与检修
7.4.1仪表板结构
7.4.2仪表板拆解与检修
7.4.3辅助电器检修
7.5汽车空调系统拆解与检修
7.5.1汽车空调组成和工作原理
7.5.2空调系统主要部件拆解
7.5.3t空调系统检修
思考题
第8章报废汽车材料分类检验与利用
8.1报废汽车黑色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1.1黑色金属材料的分类
8.1.2黑色金属材料在汽车上的应用
8.1.3黑色金属的简易鉴别检验
8.2报废汽车有色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2.1铝及铝合金
8.2.2铜及铜合金
8.2.3滑动轴承合金
8.2.4新型合金材料
8.3报废汽车非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3.1塑料
8.3.2橡胶
8.3.3其他非金属材料
思考题
第9章报废汽车整车拆解作业与整车破碎工艺流程
9.1报废汽车整车拆解作业
9.1.1汽车拆解作业方式
9.1.2拆解工艺流程
9.1.3汽车拆解作业劳动组织形式
9.1.4汽车拆解作业方法和组织形式选择
9.2报废汽车整车破碎工艺流程
9.2.1报废汽车整车破碎工艺
9.2.2整车破碎材料分离方法
9.3拆解企业实例
9.3.1宝马汽车公司再循环和拆解中心
9.3.2上海宝钢钢铁资源有限公司拆解生产线
思考题
第10章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与管理
10.1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基本要求
10.1.1汽车拆解场地选择原则
10.1.2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布局原则与要求
10.1.3汽车拆解场地布置应考虑的因素
10.2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
10.2.1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10.2.2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一般程序
10.3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10.3.1现场管理综述
10.3.2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现场管理方法
10.3.3汽车拆解企业现场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管理范围
10.4设备和工量具维护与管理
10.4.1概述
10.4.2汽车拆解设备
10.4.3拆解设备、工量具、仪器的配置
10.4.4拆解设备使用与维护
10.4.5汽车拆解设备更新与报废
10.5拆解及回收拆解设备的开发
思考题
11.1拆解场地的环境保护
11.1.1废水的危害与处理
11.1.2有毒气体的危害与处理
11.1.3固体废弃物的危害与处理
11.2制冷剂回收与利用
11.2.1汽车空调组成与原理
11.2.2汽车空调制冷剂
11.2.3制冷剂的判断
11.2.4回收技术
11.2.5回收设备
11.2.6国外车用制冷剂回收利用情况
11.2.7我国车用制冷剂回收利用情况
11.3安全气囊(SRS)拆解与处置
11.3.1安全气囊系统工作原理
11.3.2安全气囊拆卸工艺
11.3.3安全气囊处置
11.3.4安全气囊回收与环保
11.4污染、危险废物及垃圾(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规定
11.4.1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理
11.4.2垃圾(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
11.4.3对污染、危险废物处理监管
思考题
第12章报废汽车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
12.1表面技术概述
12.1.1表面技术应用重要性
12.1.2表面技术主要目的
12.1.3表面技术提高途径
12.1.4表面技术基础和应用理论
12.1.5表面技术应用
12.2表面涂覆技术及表面改性技术
12.2.1表面涂覆技术
12.2.2表面改性技术
12.3表面微细加工技术及表面复合处理技术
12.3.1表面微细加工技术简介
12.3.2表面复合处理技术
12.4其他修复技术
12.4.1埋弧自动堆焊
12.4.2等离子喷焊
12.4.3特种电镀技术
12.5汽车零件的修复和修理工艺选择
12.5.1汽车零件修复方法简介
12.5.2焊接和堆焊修复法
12.5.3喷涂与喷焊修复法
12.5.4电镀和电刷镀修复法
12.5.5粘接修复法
12.5.6汽车零件修复工艺选择
12.6报废汽车零部件循环利用和再制造概述
12.6.1循环经济呼唤汽车回收和零部件再制造现代化
12.6.2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工程
12.6.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12.7再制造汽车零部件质量检验
12.7.1汽车零部件常见缺陷
12.7.2再制造汽车零部件检测方法
12.8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总成再制造工艺
12.8.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艺
12.8.2发动机总成再制造工艺
12.8.3发动机总成再制造关键工艺
12.8.4发动机零部件及总成再制造工艺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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