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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采购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9-02 01:54:36

㈠ 汽修管理软件有哪些功能

汽修管理软件是专门为汽修厂、汽车美容等行业开发的产品,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的兴起,现在传统的CRM软件逐渐变SCRM软件替代,管理软件和微信营销相结合,更好的服务客户和提高客户粘性,汽修行业也一样,拾车道汽修管理软件提供参考筛选,可以借鉴一下:
1、配件管理:
包括:配件销售,采购管理,库存浏览,库存盘点,出库查询,内部领料
2、报表统计:
包括:业务报表,提成统计,库存统计,坏账统计,项目类别统计
3、市场推广:
包括:潜在客户管理,客户发展
4、维修管理:
包括:维修开单,业务调度,领料退料,报价跟踪
5、财务管理:
包括:财务收款,财务付款,往来对账单,流水账,连锁收款,连锁付款,连锁对账
6、车主关怀:
包括:客户会员,维修预约,客户回访,市场营销,礼品管理,充值规则
7、连锁管理:
包括:连锁店铺
8、美容服务:
包括:美容开单,套餐销售,套餐管理

汽车维修管理软件在哪里可以下载国内知名的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排行,智百盛汽车维修管理软件好用吗

在网络里面搜一下就能找到很多汽修软件。我们是去年10月份开始用智百盛汽车维修软件的,这个是以汽车维修店的业务档案、接车领料派工修理、配件采购和销售以及库存管理、客户关系为主要功能,我感觉对我们帮助最大的是客户关系,现在找客户太难了。试用版可以在百盛软件或智百盛软件的官网下载。

㈢ 怎样用excel做一个汽车维修管理系统

第一步:做需求分析。汽车维修要将哪些业务纳入到这个管理系统中,仅作维修作业单跟踪还是要做零配件的入出库,还是要将材料采购也纳入到这个系统中。
第二步: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进行数据结构设计。数据结构设计要符合数据库设计的基本原则,每张数据表要有一个主关键字。
第三步:功能设计。
第四步:程序调试。
第五步:基础数据维护。
第六步:试运行。

㈣ 汽车维修企业零配件管理应注意哪些环节

在我国汽车市场上常见的车型有数百种,每辆汽车在整个运行周期中约有三千种零件存在损坏和更换的可能性,由此可以看出,汽车维修企业需要经营的汽车配件的品种、规格及涉及到的资金额度是十分可观的。汽车维修企业配件经营和管理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1 、配件的经营管理
及时地向维修部门提供质优价廉的零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配件供应部门的基本职责。配件供应部门必须妥善地解决进货渠道、品种、规格、数量等问题。
1.1进货渠道
汽车配件的进货渠道很多,不同的进货渠道对不同类型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效率、维修成本,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如何根据本企业的特点,采用适合本企业的进货渠道是任何一个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1).小型维修企业的配件进货方式
小型维修企业受资金规模、场地、仓储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从数量众多的汽配厂家采购大量的种类繁多的汽车零配件。大量小型维修企业特别是一些快修店,零配件进货主渠道是汽车配件巾场。有些路边维修店基本上是“零库存”,全部零部什的供应都是采用临时采购的方式。这种供应方式省去了仓储费用的投入,省去了配件库存而造成的资金积压,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但由于中间环节较多,配件价格一般较贵,更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从这种渠道采购的产品有时质量难于保证,甚至有购进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危险,所以采用这种进货方式的企业应准确掌握配件市场的行情和各种配件上游生产厂家的情况及各种品种的汽车配件的质量及价格水平。
2).大中型维修企业的配件进货渠道
大中型汽修企业大都有自己的配件库房和相对稳定的零配件采购供应渠道。对于这些厂家而言,在采购供应零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方便:应尽量选择交通方便、距离近、供货速度快的配套厂商,以便于联系和采购。
(2)掌握动态:掌握易换件、采购困难的零部件的供应网、采购网及其动态;
(3)利用电子商务:可利用电子商务由经销商直接送货,以缩短维修工期。
(4)同配件供应商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尽量减少因配件积压带来的风险,需要量大的配件应尽量选择定点供应、直达供货的方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加速配件的周转。
1.2 汽车维修企业配件库存量控制
汽车维修企业的库存控制是一门专门的科学,从保障的角度来讲,希望配件库存越多越好;从利用资金的角度来讲,希望配件库存越少越好;从订购角度来讲,希望订购次数越少、每次词。购量越大越好,显然这三个目标是相互矛盾的。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作出合理的选择,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又要尽可能减少配件积压,从而保证资金顺利的收回。为科学地控制库存量,需要作以下基础工作:
1).库存控制的计算机管理
由于汽车维修企业需要满足各型汽车的维修需要,有些维修企业还要向一些连锁店甚至直接向用户销售零配件,所以库存的零配件品种多,车型杂,数量少。有时仅仅几十万元零配件的汽修厂,其零配件品种可能有上万种之多,耍对每一种霉配件进行合理科学的库存控制非常困难。因此,我们很容易联想到用计算机来进行库存控制。有了计算机库存管理系统,我们依据一系列的信息数据和数学模型,来代替经理或业务人员凭自己的感觉来进行某些决策才成为可能。有些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零配件库存控制数学模型,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优选出一个零配件采购计划。
(1)预期的销售速度
预期的零配件销售速度越快,计划的采购量也应越大。问题是对于预期的销售速度,我们不可能未卜先知,但可以根据过去几个月同类商品的销售速度或去年同期的同类商品的销售速度来近似替代预期的销售速度。
(2)季节影响因子
用过去的销售速度推测未来的销售速度必然是近似的,因此我们需要用各类因子来修正它,季节影响因子就是其中之一。比如在北方,每逢冬季,防冻液等商品的销量就要大增;每遇夏天,空调等相关商品的销量也会加大。
(3)新车零件影响因子
由于新车上市后,达到一定的社会保有量有—个过程,新车的零件也应经过一个寿命周期后,才会损坏,因此新车零件的销售速度与过去的销售速度会有较大的区别。我们可用新车零件因子去修正预期的销售速度。

㈤ 帮帮忙好么

介绍一个例子:

2003年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镇江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要求和2003年镇江市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采购仍为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通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已评定出六家定点维修厂家。为使定点维修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定点维修取得成效,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我市市直、京口、润州、镇江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部、省驻地方代管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上单位汽车维修保养一律在下列六家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保养。

二、汽车定点维修厂家及价格:
(一)镇江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地址:镇江市润州路镇扬桥西侧,24小时服务电话:5625431)。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5%、配件价格优惠率:18%;

(二)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丁卯桥路228号,24小时服务电话:8899333)。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5%、配件价格优惠率:18%;

(三)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汽车大修厂。地址:丁卯桥路215号,24小时服务电话:8882502)。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5%、配件价格优惠率:16%;

(四)镇江京鹏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朱方路营房街86号,24小时服务电话:5625316)。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6%、配件价格优惠率:8%;

(五)上海大众汽车镇江特约维修站(地址:镇江市戴家门,24小时服务电话:5723454)。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8%、配件价格优惠率:15%;

(六)镇江新新工厂汽车修配厂(地址:丹徒路7号,24小时服务电话:44221111)。工时单价:4.5元、材料管理费:5%、配件价格优惠率:18%;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车辆型号情况相对稳定地从上述定点修理厂中选择厂家,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

三、汽车定点维修保养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需安排进行维修、保养时,首先填制“汽车定点维修项目申报单”盖章后,直接到选定的定点修理厂,交该修理厂负责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的人员审核,审核后开具“汽车定点维修通知单”。

各定点厂家根据“汽车定点维修通知单”确认的项目维修车辆,维修结束后,填制“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一式五联单(市政府采购中心一联,送修、承修单位各执二联用于记帐建档。五联单需送修人签字确认),以确保车辆单位、维修厂家、政府采购中心三个部门汽车维修档案的一致性。

四、汽车定点维修结算方法:各承修单位填制“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清单”后应将一、二、三联随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属于财政预算内安排维修费用的单位(仅指市委、人大、政府、政协、行管局),其费用结算由采购中心定期与各定点单位结算,其他则由各定点修理厂与单位自行结算,单位凭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的结算清单及盖有“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定点专用章”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入帐、结算。交车管所的年检费用由用车单位自理。

若单位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维修的,待交巡警、保险部门的有关程序办理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发生的费用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镇江市运输管理处指导各单位建立和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以符合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节省费用、适时更新和报废”的要求。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不允许擅自到非定点修理厂维修(包括汽车美容、内部装修等),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故障,首先要求定点厂出诊救援,无法救援确需在外修理的,要从严控制,事后将费用到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登记。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到非定点修理厂维修,单位财务对其费用不得报销。凡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不按规定在以上6家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的,一经发现按维修的总金额100%扣罚单位经费,并按《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各定点维修厂家必须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对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切实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各定点修理厂家要严格执行招标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如遇合同中未列出的总成件及主要部件价格超过500元(不含税)的,应事先向政府采购中心报价,经书面询价认可,方能更换。定点修理厂必须按时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如实报送报表。

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加强长效管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2003年制定了《镇江市汽车定点维修企业监管办法》,成立了汽车定点维修监理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包括未中标维修企业的技术工程师、采购中心的监理以及其他业内人员,采用交叉检查的办法进行监督。《办法》中明确了检查的范围、查处的标准。采购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监理工作组对定点修理厂承诺的价格、服务、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经常组织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汽修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厂家的汽车配件、维修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伪劣配件、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严格按招标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广泛征求各送修单位意见,促进定点厂家提高维修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任何人都可以对汽车定点维修过程中每个环节不良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政府采购中心:4424815(或登录镇江市政府采购网站:www.zjzc.gov.cn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网上投诉);市廉政办:4420972。

十、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一年。
www.xtcg.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60

㈥ 汽车修理厂办理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要结合具体的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主要包括五种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那么,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邀请招标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首先确定采购项目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其次,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2.采取第一种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采取第二和第三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抽取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询价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6、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竞争性谈判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

5、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6、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4、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5、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6、 出具中标通知书。

一、采购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具体的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㈦ 汽车维修管理系统有哪些功能

不同系统的功能都不太一样,建议你咨询相关系统的客服,我们的系统 车吉祥,库存,人员管理、绩效管理、客户管理、微信营销等等,功能很多,你可以咨询一下他们

㈧ 采购部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车辆管理制度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 管理职责
1.1综合办专人负责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的提出、报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使用控制。
1.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公用品的需求提出计划并报批。
2、办公用品计划
2.1各部门每月2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下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附表一),并签字交采购人员。
3、办公用品询价记录
3.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30日(紧急购置物品收到采购计划表后2天内)进行询价,并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填写询价记录表(附表二)
3.2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材料质量、性能、供应商报价水平、售后服务等做出评价,以供选择参考从而以合理的价格购取较高品质的材料。对于价格高或用量大的物品需进行小的投标确定。(采购物品对比分析表)
3.3采购人员在对需采购的物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的分析对比后将详细询价资料报送主管部门据以议价进行请购,部门主管审批后进行采购。
4、办公用品采购
4.1每月25日由采购人员等两名人员进行库存盘点(附表三),并结合各部门的需求计划汇总后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4.2采购人员按审批后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到位。
4.3特殊或紧急需要的办公用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采购。
5、办公用品类别的划分
办公用品分为:个人办公用品、部门办公用品。
个人办公用品:
5.1消耗品:铅笔、中性笔芯、胶水、橡皮、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笔记本、信纸、笔记本、圆珠笔芯透明胶、夹子、档案袋等
5.2管理消耗品:中性笔、圆珠笔、钢笔、修正液、硬皮本、电池等
5.3管理品:计算器、订书机、打孔机、打码机、文件架、文件夹、印台、塑料文件袋、剪刀、裁纸刀、直尺、三角板、比例尺、名片夹等
部门办公用品:
传真纸、复印纸、复写纸、印泥、光盘、碳粉、墨盒、印刷表格、白板笔(擦)、账册(簿)等。
6、办公用品的领取
6.1采购人员为每个部门建立办公用品领用表(附表四)
6.2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建立入库台帐(附表五),各部门指定人员到采购人员处领取本部门所需物品,并在办公用品领用表上签字。
6.3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发放本部门办公用品,并为每位员工建立办公用品领用表,认真做好领用记录,月底统计,以报下月计划。
6.4个人消耗品和管理消耗品采取限额领用。请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6.5管理品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部门主管审批领用,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第一次领用后,必须以旧换新。
7、办公用品的丢失及赔付
7.1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与使用所领物品,不得有故意毁坏与丢弃之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无条件收回物品或按原价进行罚款。
7.2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公司必须办理移交,丢失或损坏,由领用人折价从工资中扣除。使用未满1年由于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超过1年未满3年按原价50%赔偿。

后附:
附表 办公用品管理流程图
附表一 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附表二 询价记录表
附表三 办公用品盘点记录
附表四 办公用品领用表
附表五 办公用品入库明细

司机绩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提高司机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工作内容考核考评、工资发放计算有据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驾驶员。
三、管理制度:
1、公司司机应热情服务,小心驾驶,确保安全。
2、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3、公司司机必须服从公司领导及车管人员的安排,不得借故推诿、拖延,通讯及时畅通,主动协助他人,安全准时高效率完成驾驶工作任务。
4、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定期保养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主要包括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各种润滑油更换等)。认真填写《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
5、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6、司机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刹车、轮胎、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修理,不开带病车。
7、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8、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9、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10、司机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管人员,并说明原因。
11、司机每天必须及时认真填写《行车登记表》。
12、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保管,并上交车辆钥匙,不准私自用车。
四、奖罚办法:
(一)奖励:
1、非工作时间出车
非工作时间指: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含星期日。
考虑司机的工作性质,每月累计非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公司给予2天带薪事假,本带薪事假仅限当月有效。
2、放假期间出车(不含星期日)
司机在公司节假日放假时间,因公事出车执行工作任务,公司给予20元/天的奖励。
3、执行长途任务
长途是指单程在300公里以上。
司机因公执行长途任务,单程在300-500公里之间的,每次给予20元的奖励,单程在500公里以上的,每次给予30元的奖励。
如在节假日执行长途任务,奖励金额取其高值,上述两项不重复计算。
(二)惩罚
1、司机初次借故推诿、拖延,不服从领导及车管安排,经劝说无效的,给予警告,处于20元罚款,记2分;司机再次借故推诿、拖延,不服从领导及车管安排,经劝说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于50元罚款,记5分;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作辞退处理。
2、根据各车的性能不同,司机应将捷达油耗控制在10升/百公里,油耗超出标准10—20%的,罚款20元,记1分;油耗超出标准20%以上的,罚款50元,记2分。(7—9月份开空调较多时,可将每车油耗适当提高10%)
3、司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其服务对象反映其服务态度恶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记5分。
(三)记分
1、因司机工作不慎,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的,车损在1000元以内的公司与责任司机分别负担70%和30%,计2分;车损超过1000元,视实际情况而定。如司机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蓄意破坏,一经发现,公司即将其辞退,由司机负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根据实情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送公安机关处理。
2、晚上下班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车辆送回公司停放,每次记1分。(特殊情况除外)
3、司机出车回单位后应主动向车管人员报到(包括电话、短信方式),并在下班前将钥匙上交车管人员,违者每次记1分。(特殊情况除外)
4、司机用车时须经公司领导或车管人员同意,未经领导或车管人员同意私自用车,发现一次记2分。
5、出车时因有效证件不齐全而影响工作者,每次记1分。
6、漏填、错填《行车登记表》《车辆加油情况登记表》《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的,每次记0.5分。
7、未按规定按期进行车辆违章查询、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车辆耗油量统计的,每漏填一项(次)记1分,并给予警告,当月再次出现上述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四)评分
公司不定期进行民主评分,对司机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进行不记名评分,评分结果将记入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在20分以下的记2分。
五、处理方法:
本考核为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进行。
考核时,未被记分的,给予50元的绩效奖金。
考核时,记分在1—10分的,给予50元罚款。
考核时记分在10分以上的为待察,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查看期间只发放原工资标准的80%。在以后考核中再出现“待察”情况,公司可作辞退。
另因司机其它个人原因,耽误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扣分、罚款或辞退处理。
本次修改过的制度,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件:1、出车情况登记表
2、车辆加油情况登记表
3、车辆日常检修(保养)记录表
4、车辆违章查询记录表
5、行车事故报告书

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㈩ 政府采购对汽车维修要求

没有具体维修要求,但是有质保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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