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電動汽車的管理辦法
A. 上海市關於電動車的新規定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建立回收台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1.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2.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3.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法律依據】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源頭管理、防治結合、協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督導機制,並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職責,並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轄區內非機動車安全宣傳教育和規范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參與非機動車綜合治理。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並依照法定職責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交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行業監督管理。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行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商務部門負責外賣行業中電子商務平台企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外賣行業中其他相關企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非機動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活動或者在經營活動中安全使用非機動車。
第七條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體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公安、商務、市場監管、交通、道路運輸、郵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非機動車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B. 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如何加強對電動車的行車規范問題
一是建議加強電動汽車文明安全駕駛管理,避免電動汽車違法行為影響城市交通秩序,減少事故對人和社會的危害。電動汽車有很多超標,實際行駛速度往往大大超過規定的最大速度,導致交通事故頻發。一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員對安全意識淡漠,缺乏交通守法觀念,闖紅燈、倒車、搶快車道、在禁行路段行駛等。因此,建議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電動汽車集中整治,規范電動汽車,但關鍵是要長期嚴格執行,形成電動汽車交通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認真妥善處置超標車輛,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不會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效果。超過標準的電動汽車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按規定執行,這些車輛理論上不能上路,成為大量廢鐵,但執行起來相當困難。首先,它會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這也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其次,這將導致執法成本大幅增加,並增加社會負擔。
C. 2021電動車管理規定是什麼
1、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2、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3、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4、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5、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6、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對電動自行車企業做出新的重大調整,促進安全規范生產
調整措施:電瓶車速度從20km/h增加到25km/h;車身質量從40KG提高到55KG;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電瓶車必須必備腳踏功能並且還要防火、防水。
這些措施從各方面提高電瓶車的安全性能,並且從速度上增加,提高用戶的使用效率;車身重量的增加,提升電瓶車在行駛過程中的穩定性;功率的增加,將加大提高續航里程,減少用戶充點頻率;可以看到,這項舉措的實施實在全方位的為消費者和交通安全著想。
D. 國家對三四輪電動車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是指以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等新能源電池組為驅動電源,由電動機驅動,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60km/h,續航里程不小於60km,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要求,由功率不大於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於中短途出行或景區、社區代步的四輪載客車輛和貨運及專業用途的四輪電動車輛。
法律依據:《朝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朝陽市新能源低速四輪電動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新能源低速四輪電動車(以下簡稱電動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規范交通秩序,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遼寧省實施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電動車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朝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朝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指導、協調電動車生產企業進行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申報及企業標準的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管、組織產品質量檢測。朝陽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電動車注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E. 電動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電動車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4個政策:
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即大家口中講的電動車新國標法規,主要內容規范了電動車的生產標准、上路標准、騎行標准、安全標准等;
2、《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規定》是一項強制規范電動車的使用場景、禁止使用場景、使用標準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一項針對企業生產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活動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項針對國內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使用上,法律法規對使用者最低年齡進行了限制,必須年滿16周歲,但對於最高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F.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7月1日起正式實施。
1.新建住宅小區、停車場等設施應按不低於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充電服務費暫定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1.6元,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2.對於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仍然按照2013年發布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即「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投資、且符合扶持條件的充換電設施給予不超過30%的財政資金支持」。
3.建議關註:特銳德(300001)公司先後與北汽新能源、蕪湖市政府、眾泰汽車、惠州億緯鋰能、新鄉市政府、浙江時空、安徽國軒、天津市東丼區政府、東風特汽等簽署了相關戰略投資合作協議,通過與政府、電動車製造商、終端用戶等上下游的配合,為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業務的迅猛収展打下良好基礎。2015年公司擬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建設10萬個充電樁,落地城市由12個增至40個,到2020年充電市場佔有率達50%,覆蓋2、3百萬個
法律依據:《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G. 河北省關於電動車管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安全性差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俗稱的老年代步車)。全省公安交警將在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嚴查闖禁行、逆向行駛、亂停亂放、違法載人等違法行為,並逐步將行動向縣城建成區延伸。
法律依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H. 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普通摩托車(電動普通兩輪摩托車和電動普通三輪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輕便兩輪摩托車和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汽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第四條電動車的管理應當遵循協同共治、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第七條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許可的,電動車生產者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國家未規定必須經過許可的,電動車生產者應當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提供電動車銷售產品目錄。因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銷售。第九條電動車的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台賬,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車已納入產品目錄且符合登記條件;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本條例實施後購置的電動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加裝傘架、車篷;
(六)擅自噴塗、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標志燈具;
(七)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第十一條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第十二條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處理。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回收台賬,並將廢舊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任何人不得隨意丟棄廢舊蓄電池或者以舊充新進行銷售。第三章登記管理第十三條電動車應當在取得本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共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查驗電動車,並核實電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電動車應當當場辦理注冊登記,並發放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I. 民法典對電動車的規定
2021年最新電動車新政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對電動車生產企業做出新的要求,對消費者在日常使用的電瓶車也做出新規定,此舉有利於完善電瓶車企業合理規范生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購買電瓶車的利益;有利於促進電瓶車產業結構創新升級,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此管理辦法於去年4月15日開始實行。
一、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二、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三、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四、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五、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六、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2021年電動車上牌規定
電動車上牌的規定各個省市不同,以武漢市為例,電動車上牌規定如下:
根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其安裝防盜晶元。
什麼樣的電動車超標
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大於25km/h,重量不大於55公斤,電機功率不大於400W,必須要有騎行腳踏功能,電池電壓要不大於48V,兩輪間的軸距要不大於1250mm,最大寬度不大於450mm,必須要滿足防火阻燃和防止篡改的要求,並且是全文強制要求。
目前全國的電動自行車生產標准由生產許可證制度轉為了更加嚴格的3C質量強制認證制度,也就是說,沒有經過3C認證的電動車都是屬於超標電動車范疇!
「舊國標」電動車怎麼處理
已購買的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怎麼處理?市民朋友們較為關心的是,今年4月15日「新國標」實施後,已購買的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應如何處理。
按照工信部要求,新標准正式實施後,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妥善的解決辦法,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納入機動車管理等方式,在幾年內逐步化解。
超標電動車能上牌嗎
據統計,目前市場上90%的電動自行車都屬於超標車。所有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都是屬於超標電動車,之所以我們推出備案登記這一措施,是考慮到很多人買來的電動車因為超標無法上牌,成了無牌車,被偷了也無從查起,所以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實施了備案登記這一便民服務措施。但根據國家標准,這些電動車都屬於超標的,這次國家做出規定,是從源頭上杜絕了生產廠家和商家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過渡時間是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為止。
無論是你剛買的電動車還是之前一直在騎的,只要是超標電動車,無論以前備案登記的,還是現在備案登記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時間,就不能上路了。
電動車用什麼頭盔
目前電動車新國標限制車速不超過25km/h。但市面上仍存在大量超標電動車,最高車速可以達到40km/h甚至更高。這個速度低於摩托車、高於自行車。因此理想的電動車頭盔既不需要像摩托車頭盔那麼重型,也不需要自行車頭盔那麼多通風孔。另外如果能在傳統頭盔被動防護的基礎上加入科技成分,提高頭盔可視性來降低事故發生率那就更好了。至於價錢,當然要在合理范圍內。
買電動車需要注意什麼
1、續航能力,根據自己的出行長短需求選擇續航能力合適的電車。
2、電車外觀,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心儀的電車,購買時查看電車外觀的油漆、做工有無缺陷。
3、剎車性能,試騎心儀的電車,檢查剎車性能有無問題,體驗騎行的感覺是否舒適。
4、保留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售後卡,要求商家開具發票,以免後續出現問題需要維權。
溫馨提示:最好選購大品牌有保障的電車。
J. 鄂州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備案、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電動汽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的道路車輛。
電動摩托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關於摩托車規定的二輪或者三輪道路車輛。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不大於40kg,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各自區域內電動車統一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車注冊登記、備案和通行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完善公共交通網路,監督管理電動車道路運輸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編制並公告電動車注冊登記產品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將電動車注冊登記、備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提供足額保障。
市經信、規劃、人社、民政、安監、文電、城管、稅務、民宗、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經信、交通運輸、城管、價格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事項。第七條電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開展對電動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途徑,宣傳電動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第三章生產銷售第九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車,應當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並公告的注冊登記產品目錄內車型。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車;
(二)在電動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電動車技術參數;
(三)在電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或裝置等改變電動車外形結構;
(四)銷售、駕駛具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電動車;
(五)其他影響電動車通行安全的行為。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所售電動車符合本辦法的規定;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因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購買者購買的車輛在本市不能注冊登記或者無法上道路行駛的,購買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第十二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新能源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生產企業、維修單位和銷售單位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和電動車。第十三條電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車生產企業、銷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依法對收集、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動車廢舊蓄電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注冊登記和備案第十五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實行注冊登記或備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注冊登記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屬於非機動車的,按照本辦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