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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監管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1-05-13 09:23:14

① 列舉有關國家旅遊管理的法律規范。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標准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不得展期。 第九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旅遊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徵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遊者對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導遊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該導遊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的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②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2)旅遊安全監管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③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3)旅遊安全監管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④ 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監管的有關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⑤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旅遊安全監管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⑥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⑦ 什麼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您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謝謝閱讀!

⑧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ad..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dbpOcYUoE_-YV--OZeVyswn_H_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⑨ 有關旅遊業的法規

色的演藝、節慶等文化旅遊產品。充分利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旅遊活動。集中力量塑造中國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提升文化軟實力。

(十二)推進節能環保。實施旅遊節能節水減排工程。支持賓館飯店、景區景點、鄉村旅遊經營戶和其他旅遊經營單位積極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廣泛運用節能節水減排技術,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實施高效照明改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綠色環保企業。五年內將星級飯店、A級景區用水用電量降低20%。合理確定景區遊客容量,嚴格執行旅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倡導低碳旅遊方式。

(十三)促進區域旅遊協調發展。中西部和邊疆民族地區要利用自然、人文旅遊資源,培育特色優勢產業。東部發達地區、東北等老工業基地要通過經濟結構調整,提升旅遊發展水平。有序推進香格里拉、絲綢之路、長江三峽、青藏鐵路沿線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環渤海地區、長江中下游地區、黃河中下游地區、泛珠三角地區、海峽西岸、北部灣地區等區域旅遊業發展,完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積極推動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繼續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加強海峽兩岸旅遊交流與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規劃和法制建設。制定全國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基礎設施和重點旅遊項目建設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要充分考慮旅遊業發展需要。制定國民旅遊休閑綱要。設立「中國旅遊日」。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抓緊旅遊綜合立法,加快制定旅遊市場監管、資源保護、從業規范等專項法規,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十五)加強旅遊市場監管和誠信建設。落實地方政府、經營主體、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健全旅遊監管體系,完善旅遊質量監管機構,加強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和旅遊投訴處理。旅遊、工商、公安、商務、衛生、質檢、價格等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開展打擊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整治「零負團費」、虛假廣告、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等欺詐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加強旅遊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旅遊創建活動,制訂旅遊從業人員誠信服務准則,建立旅行社、旅遊購物店信用等級制度。發揮旅遊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十六)加強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建設。整合旅遊教育資源,加強學科建設,優化專業設置,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提高旅遊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遊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健全職業技能鑒定體系,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抓緊改革完善導游等級制度,提高導遊人員專業素質和能力,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離退休老專家、老教師從事導游工作。實施全國旅遊培訓計劃,加強對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和文化遺產旅遊從業人員培訓,五年內完成對旅遊企業全部中高級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的分級分類培訓。

(十七)加強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以旅遊交通、旅遊設施、旅遊餐飲安全為重點,嚴格安全標准,完善安全設施,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保障機制。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重大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旅遊安全提示預警制度,重點旅遊地區要建立旅遊專業氣象、地質災害、生態環境等監測和預報預警系統。防止重大突發疫情通過旅行途徑擴散。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健全出境遊客緊急救助機制,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搞好旅遊保險服務,增加保險品種,擴大投保范圍,提高理賠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旅遊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紅色旅遊、鄉村旅遊等的基礎設施建設。國家旅遊發展基金重點用於國家旅遊形象宣傳、規劃編制、人才培訓、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安排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貿發展基金以及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時,要對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給予支持。要把旅遊促進就業納入就業發展規劃和職業培訓計劃,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完善「家電下鄉」政策,支持從事「農家樂」等鄉村旅遊的農民批量購買家電產品和汽車摩托車。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對符合旅遊市場准入條件和信貸原則的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要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授信支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對有資源優勢和市場潛力但暫時經營困難的旅遊企業,金融機構要按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進一步完善旅遊企業融資擔保等信用增強體系,加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對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擔保力度。拓寬旅遊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對商業性開發景區可以開辦依託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等質押貸款業務。鼓勵中小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經營戶以互助聯保方式實現小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過程中積極提供旅遊消費信貸服務。積極推進金融機構和旅遊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業務合作,探索開發適合旅遊消費需要的金融產品,增強銀行卡的旅遊服務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實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旅行社按營業收入繳納的各種收費,計征基數應扣除各類代收服務費。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並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旅遊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後,免徵排污費。旅遊企業用於宣傳促銷的費用依法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鼓勵銀行卡收費對旅行社、景區售票商戶參照超市和加油站檔次進行計費,進一步研究適當降低對賓館飯店的收費標准。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積極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可以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旅遊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對加快發展旅遊業重要意義的認識,強化大旅遊和綜合性產業觀念,把旅遊業作為新興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加以培育、重點扶持,切實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並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調配合,推動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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