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職務犯罪
① 刑法中如何規定職務犯罪的追訴時效
犯罪追訴時效仍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② 職務犯罪的危害性較一般的刑事犯罪,危害性更嚴重,這句話是對還是錯
「職務犯罪的危害性較一般的刑事犯罪,危害性更嚴重」,這句話是對的,理由如下:
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一)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
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在黨的十六大上,鄧小平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二)破壞國家秩序
職務犯罪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危及法治建設和政府改革進程。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的法治基礎。法律法規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證。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是法治的重要體現。而法治作為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特徵是維系國家的重要手段。職務犯罪對於國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壞是相當嚴重的。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犯罪主體是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更是國家法治的捍衛者。堅決、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國家各項職能的實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的行為背離法律的要求,破壞法律的尊嚴、統一和正確實施,將會對其他工作人員產生誤導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審視自己的行為方式時懷疑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在根本上動搖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下降,導致法律調節功能失靈。同時,國家工作人員是由人民選舉或受人民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職責要求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成為社會法制觀念的代表。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牟取私利或濫用職權,則必將玷污法律在民眾心目中庄嚴神聖的形象,使社會成員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從而放棄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而導致國家秩序的混亂和法治基礎的喪失。
(三)破壞市場經濟及其發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嚴重危害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因為每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資源短缺和資金不足的問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國家有限資金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從經濟上講,職務犯罪是權力的設租活動,必然加重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和問題,破壞社會資源按照市場規律實行優化配置,導致資源經費和資金流失,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
③ 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管轄的現狀是什麼有哪些情況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有這樣幾個特點:
1.既考慮案件的性質,也考慮刑期和社會的影響。
2.絕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3.只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對其他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則比較概括。
4.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
④ 怎樣才能很好的防止職務犯罪
因此,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具有十分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職務犯罪的現象 職務犯罪是一種特殊的、嚴重的腐敗現象,分析職務犯罪的現象,大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黨性原則方面,不能執行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採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行我素,自以為是」的個人主義做法;二是公僕意識方面,忘記公僕意識,忘記自己肩負的責任,違法用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三是行政決策方面,重大決策不集體討論,主觀誤斷,搞「一言堂」,受利益驅動,造成決策失誤,損害集體利益;四是任用幹部方面,任用幹部以權謀私,任人唯親,挫傷了有才幹、能幹事又干凈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幹部的積極性;五是內部審批方面,利用職權,不講原則,做好人、談交易、收回扣;六是為民辦事方面,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現象,觸犯廉政「高壓線」;七是公款消費方面,請客送禮,公款旅遊,辦公條件講排場,相互攀比,大手大腳,造成極壞影響;八是生活作風方面,忘記「潛心做事,低調做人」的准則,經常出入高檔場所,花天酒地,酒氣沖天,影響極壞,這些是產生職務犯罪的具體表現。 二、職務犯罪的原因 職務犯罪的原因既有內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意識淡薄。多數走上職務犯罪的人都是對自己的工作崗位和手中的權力缺乏正確認識,平時不注重學法,法制意識淡薄,缺乏系統的政策法規教育,缺乏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 (二)個人心裡失衡。現實生活中,少數人看到社會上一些無能力又沒文化靠投機取巧成為「爆發戶」,於是心裡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權利,明知違法違紀,卻鋌而走險,抱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心理,從最初吃、喝、玩、樂,貪小便宜,逐步發展,最終導致犯罪。 (三)放鬆自身學習。某些領導幹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平時不注重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學而不進,警示教育視而不見,聽不進去。主觀上放鬆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思想道德防線不牢固,私慾膨脹,置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於不顧,鋌而走險,終於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越陷越深。 (四)心存僥幸心理。從現實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領導幹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僥幸。回顧他們犯罪的全過程,可以看出,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後果會是怎樣。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僥幸心理作怪,他們自認為其行動詭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夠慎重。少數人與社會人員交往不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滿足對方的私慾,一旦不能滿足其慾望,他們不擇手段,大肆對其施加壓力,等待條件成熟時徹底攤牌,最終和他們達成骯臟的交易,致使少數幹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後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時才悔不該當初,後悔莫及已晚。 (六)監督機制不力。在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我們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難免會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這恰恰使不法分子鑽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給他們留下了作案的時間和機會,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思考 針對職務犯罪的表現,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預防職務犯罪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築牢思想防線。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管理是關鍵,監督是保證。大多數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從「擺手、推手、最後接手」的過程,第一道防線被跨過後,思想道德就越來越滑坡,行為就越來越腐敗。對此,必須注重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強化對幹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讓他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運用生動、直觀、現實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點,經常組織幹部到監獄、勞改場所、雙規地點等警示教育基地進行參觀、學習,通過現場參觀、「現身說法」感受腐敗的危害,觸動心靈深處,築牢廉潔自律思想防線。二是要努力教育幹部提高自我修養和辨別是非能力,增強自律意識。只有不斷凈化心靈,激濁揚清,才能自覺抵制不良風氣的侵蝕,才能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監督結合起來,把自律與他律結合起來,形成拒腐防變的合力,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二)必須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備是選好用好乾部的重要標准,有德有才是正品,無德無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預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風選人,堅持任人唯賢,不任人唯親,要建立嚴格的推薦、考察、失察責任追究制度,對提名推薦、選拔任用有嚴重問題的人,要嚴肅追責任究其責任;二是要選作風好的人,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和標准,注重幹部的政治思想素質包括道德品質,選德才兼備、政治堅定、作風正派、艱苦實干、不事張揚、實績突出的人;三是要對那些缺乏政治責任感、工作漂浮、拉幫結派及無事生非的人進行嚴厲批評,重點教育,對問題嚴重的要堅決進行組織處理。通過嚴把幹部任用選拔關,不斷提高黨的幹部素質和任用提拔幹部質量,凈化黨的幹部隊伍,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三)必須深化監督制約。領導幹部「自身霉變」是職務犯罪的內因,起決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監督,則是一個很重要的外因,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犯罪。因此,必須抓住權力制約這條主線,加強監督制約。一是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體領導制度和議事原則,完善、規范權力的運用程序,以制度制約權力。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都必須發揮領導班子內部相互監督作用,通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實施「陽光工程」,杜絕「暗箱操作」,保證黨員和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等權利的實現。二是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結合起來,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實行幹部述職述廉制度。認真執行黨委和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負責人談話制度、幹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警示談話和廉政承諾、廉政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推進黨內監督工作的有序開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視制度,通過明察暗訪、專項舉報、個別訪談等監督方式,拓寬公開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和解決領導幹部存在的不廉潔問題,真正做到「四個不」,即不做政治糊塗人,不做事業局外人,不做工作懶惰人,不做紀律自由人。 (四)必須圍繞重點監督。 領導幹部都有一定許可權,如果權力失去監督,往往容易產生腐敗。預防職務犯罪必須緊緊圍繞重點、熱點崗位和環節進行監督。 一是要圍繞領導幹部這個重點強化監督。各級領導幹部都是權傾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各方「諸候」,也是預防犯罪工作的重點。將領導幹部監督到位了,不僅能夠防止領導幹部這個層面走向犯罪,保證正確行使權力,而且能夠增強所屬團隊領導的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為領導幹部更好地服務基層作出榜樣和表率,從而形成一級帶動一級,一級監督一級,樹立黨風正、事業興、民風純、人心齊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圍繞熱點崗位這一關鍵強化監督。所謂的「熱點崗位」,就是管人、管財、管物等資源權力集中的職位作為熱點崗位,這些崗位掌控著資源分配、調劑、轉移等權力,如果監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崗位「優勢」謀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權力謀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嚴謀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關系謀取私利等等。為此,必須深入查找熱點崗位風險源,通過自己找、群眾提、相互查、領導點、組織評等方法,列出「權力清單」,明確各崗位履職風險和防範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輪崗、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等監督制約機制,推進政務公開,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監督。 三是要圍繞重點項目這一環節強化監督。所謂的重點項目,就是經常容易發生腐敗問題的工程投資、物資采購、宣傳促銷等重點項目。這些項目帶有專業性、時效性的特徵,往往由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實施。由於招投標制度不完善,單一來源采購品種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導致腐敗問題的發生。為此,要進一步加強教育監督管理,針對不同特點,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切實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落到實處。 總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個事前防範的行為,重在源頭,人是腐敗的主體,是內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貪、不願貪,源頭防範為先才能發揮作用,而體制機制和各項監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則是確保做到人不能貪、不敢貪的外部保證,只有從思想、機制、體制、制度各個方面同時入手,讓人的內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發展,職務犯罪行為才會越來越少。
⑤ 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
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為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十六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破壞國家秩序
職務犯罪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危及法治建設和政府改革進程。
首先,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的法治基礎。法律法規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證。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是法治的重要體現。而法治作為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特徵是維系國家的重要手段。職務犯罪對於國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壞是相當嚴重的。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犯罪主體是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更是國家法治的捍衛者。堅決、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國家各項職能的實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的行為背離法律的要求,破壞法律的尊嚴、統一和正確實施,將會對其他工作人員產生誤導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審視自己的行為方式時懷疑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在根本上動搖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下降,導致法律調節功能失靈。同時,國家工作人員是由人民選舉或受人民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職責要求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成為社會法制觀念的代表。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牟取私利或濫用職權,則必將玷污法律在民眾心目中庄嚴神聖的形象,使社會成員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從而放棄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而導致國家秩序的混亂和法治基礎的喪失。
其次,職務犯罪對政府現代化運作形成阻礙。政府的良性運作是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的最根本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不能隨意介入市場,影響經濟活動的具體運作,但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仍有賴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干預。在一定意義上說,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而職務犯罪則從根本上損耗政府的效能,使經濟失去積極、有效的調控機制。職務犯罪促成並加劇了政府運行的低效狀況。在現代社會中,時間對於經濟活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被視為最重要的資源。「腐敗官員延宕政策的執行,拖延辦事時間,往往是敲詐勒索的基本手段,經濟實體要想迅速辦理有關事宜則須向他們行賄。」同時,政府為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制定了繁瑣而復雜的辦事程序和手續,又進一步加劇了低效率,使政府運行進入惡性循環。職務犯罪還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難度,職務犯罪是對行政法律規范的背叛和踐踏。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是腐敗產生和蔓延的溫床,是職務犯罪賴以生存的土壤。對職務犯罪而言,既想隱蔽罪行繼續實施犯罪活動,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因此,他們喜歡暗箱操作,會盡力阻撓行政公開,妨礙社會民主化進程。為維持既得利益並保證現有環境的存在,他們自然不會願意建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行政運行機制,而且還會想方設法地設置障礙。從而增大了改革的難度。
破壞市場經濟及其發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嚴重危害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因為每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資源短缺和資金不足的問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國家有限資金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從經濟上講,職務犯罪是權力的設租活動,必然加重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和問題,破壞社會資源按照市場規律實行優化配置,導致資源經費和資金流失,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
職務犯罪對經濟增長產生危害。首先,職務犯罪行為不利於政府的發展計劃和政策的實施。國家公職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使他們喪失了公共目標和公共責任感。為個人謀取利益,利用手中權利公飽私囊。他們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拋置腦後,阻礙政府法規和發展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發展計劃扭曲變形甚至落空。其次,職務犯罪對市場經濟最直接的影響是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據有關資料顯示職務犯罪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家權利鞏固和強化的基礎與前提。職務犯罪的各種形式,無論是貪污受賄犯罪等謀私型犯罪,還是瀆職等不負責任犯罪都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特別是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表現特徵的。據專家分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達58種。1982年到1992年有5000億國有資產流入個人或私營企業手中。
⑥ 職務犯罪中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
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罪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不良影響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那麼,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是什麼呢?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需要注意的是,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同時,緩刑也可以適用 「禁止令」,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於強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⑦ 常見的職務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常見的職務犯罪的立案標准: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三、知識拓展:關於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並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⑧ 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經常出現在人們視野的職務犯罪,包括企業人員和從事國家公務的人員。如何通過完善制度建設、培養法制意識等措施來達到在全方面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成了企業、國家管理的著力點,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以下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企業內部的職務犯罪主要是指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三類犯罪。
一、針對企業員工的職務犯罪
1、讓權力受到監督。首先,監督的渠道必須暢通,從分子公司的基層,從任何一個供應商、客戶,到集團的高層,應當建立一條順暢的投訴舉報的渠道,發現不正之風,任何人均可以循此渠道舉報到集團高層;
其次,企業應建立一套合理的崗位管理體系。監督的組織和機制必須樹立,企業在規范運作流程和組織架構設置時,要充分考慮到權力分配的制衡機制,尤其是采購、品控等領域,管理者應當有意識地通過各種方式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其三,監督的硬體必須到位,如在倉庫、大門等地方布設攝像頭等監控系統,並設專人進行管理。
2、企業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企業法律管理體系。企業的規章制度就是企業的「法律」,法治化的國家腐敗很少,同樣制度化的企業,腐敗也很難有生存空間。
首先,企業對可能被鑽空子的流程(原料進出倉、議價定價)等應當反復研究,防止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然後用制度流程的方式規定下來,盡可能做到標准化,不留灰色地帶;
其次,在容易發生腐敗的崗位、部門,必須堅決實施任職迴避制度;
其三,對制度的執行應該重視,須知多次違反制度就容易違法,嚴重違法就是犯罪,故制度是否得到執行非常關鍵。所以,企業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企業審計體系。同時,審計監察工作應常態化,既要審計監察事項,更要審計監察流程。
3、培養員工的法制意識。一些基層員工對職務侵佔、受賄等觸犯刑法的行為及後果缺乏認識,有的員工甚至認為只要把贓物退回公司就可以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企業要不斷地警鍾長鳴,告訴大家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讓員工對違法犯罪的後果有充分的認識。同時,也要不斷地給員工予以「廉政」灌輸,進行經常性的廉政教育,召開廉政會議,教育引導員工樹立良好的職業操守,為企業組織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對有職務犯罪的員工要嚴懲不殆,抓好企業反腐工作。
二、對從事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
1、制定與當前刑事法律、行政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相匹配的反腐敗專門法,以形成內容互補、層次銜接的反腐法網;更加註重從源頭上防範腐敗行為的發生,如確定公職人員親屬迴避制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可能損害或影響其職務的第二職業等,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長期效應,形成以「打擊」為基礎,以「控制」為特徵,以「預防」為重點的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反腐敗斗爭的程序化建設,充分保障反腐敗斗爭的效力、效率、效果。
2、完善現行刑法,進一步明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界限;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行賄人無論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只要具有行賄行為,達到應受刑法懲罰的程度,就應認定為行賄罪,行賄人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只作為行賄罪的量刑情節;考慮到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經濟結構,對單位貪污、挪用公款行為加大懲處力度,防止單位貪腐行為對我國經濟的侵害。
3、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法律體系,明確職務犯罪預防的法律定位,明確職務犯罪預防權的行使主體,預防對象、范圍、程序、責任,以及預防行為模式和運行機制等。
雖然我國規定的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現實中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也是能構成職務犯罪的,此時說的職務犯罪主要指的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害公司、企業利用進行犯罪活動。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怎樣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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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什麼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處罰標准
⑨ 領導幹部常見職務犯罪主要有哪些
職務犯罪常見罪名有:
1、貪污賄賂犯罪14種,包括: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行賄罪
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單位行賄罪
單位受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2、瀆職犯罪37種,包括: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包括濫用食品安全監管職權罪、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主要包括: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