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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7-07 07:24:04

A. 汽車VIN編碼的詳細規則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縮寫。
SAE標准規定:VIN碼由17位字元組成,所以俗稱十七位碼。它包含了車輛的生產廠家、年代、車型、車身型式及代碼、發動機代碼及組裝地點等信息。正確解讀VIN碼,對於我們正確地識別車型,以致進行正確地診斷和維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VIN碼詳解
1~3位(WMI):製造廠、品牌和類型;
第2位:汽車製造商代碼內
第3位:汽車類型代碼
4~8位(VDS):車輛特徵
第9位:校驗位
第10位:車型年容款
第11位:裝配廠
12~17位:順序號

(1)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擴展閱讀:
編碼第1位:表示地理區域(國別)
1 美國 J 日本 S 英國
2 加拿大 K 韓國 T 瑞士
3 墨西哥 L 中國 V 法國R 台灣 W 德國
6 澳大利亞 Y 瑞典
9 巴西 Z 義大利
編碼第2位:汽車製造商代碼
1-Chevrolet B-BMW M-Hyundai
2-Pontiac B-Dodge M-Mitsubishi
3-Oldsmobile C-Chrysler M-Mercury
4-Buick D-Mercedes N-Infiniti
5-Pontiac E-Eagle N-Nissan
6-Cadillac F-Ford P-Plymouth
7-GM Canada G-General M S-Subaru
8-Saturn G Suzuki T-Lexus
8-Isuzu H-Acura T-Toyota
A-Alfa Romeo H-Honda V-Volkswagen
A-Audi J-Jeep V-Volvo
A-Jaguar L-Daewoo Y-Mazda
L-Lincoln Z Ford
Z-Mazda
G=Buick, Cadillac, Chevrolet, Oldsmobile, Pontiac, Saturn
編碼第3位:汽車類型代碼
註:有些廠商可能使用前3位組合代碼表示特定的品牌:

編碼第4~8位(VDS):車輛特徵:
轎車: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約束系統類型;
MPV: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車輛額定總重;
載貨車:型號或種類、系列、底盤、駕駛室類型、發動機類型、制動系統及車輛額定總重;
客車:型號或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制動系統。

B. 車輛識別代號的編碼要求

車輛識別代號編碼可以用VIN來進行表示,車輛識別代號編碼有哪些要求?車輛識別代碼一般都是由十七位數字和英文字母組成,這就像是我們的身份證,這個識別代碼在全世界的范圍內只有這么一個號,對於我國汽車生產廠商來說,有著更為不同的實際意義。我們以轎車系列來說,識別代碼的前三位分別是生產國別、製造廠商、車輛類別三個標准來進行確定,比如說是LFW所指的就是載貨汽車,LFP所指的就是轎車、LFB所指的就是客車、LFN所指的就是非完整車輛、LFD所指的是備用、LFS所指的就是特種車、LFT所指的就是掛車、LFM所指的就是多用途乘用車、LFV所指的就是一汽大眾所生產的車。這里所說的L代表的是中國,F意思是第一,P意思是客,W意思是作業,B意思是巴士,N意思是不完整的,M意思是多用途,S意思是特別,T意思是掛車,V意思是一汽大眾。載貨所用的越野車,以及自卸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客貨廂式車都可屬於載貨車,我們經常所說的吉普車也包含了越野車和非越野車車兩種轎車類的形式,如果是用客車所改裝的客車,就要算是兩用車的客車類別。然而,在汽車型號的編碼中有一個5字,就是說是說明這是一種特種車,除了客貨廂式轎車以外,客貨廂式車也可以看成載貨車,其車身可以視為轎車。

C. 車輛識別代號是不是車架號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是不是發動機號

車架號一般指車輛識別號碼,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和發動機號不同。

車輛識別代碼就是汽車的身份證號,它根據國家車輛管理標准確定,包含了車輛的生產廠家、年代、車型、車身型式及代碼、發動機代碼及組裝地點等信息。新的行駛證在「車架號」一欄一般都列印VIN碼。

發動機型號是發動機生產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企業或行業慣例以及發動機的屬性,為某一批相同產品編制的識別代碼,用以表示發動機的生產企業、規格、性能、特徵、工藝、用途和產品批次等相關信息。如燃料類型、氣缸數量、排量和靜制動功率等。

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是指登記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得編號,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後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並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相當於車子的戶口本。

(3)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擴展閱讀

除掛車和摩托車外,標牌應固定在門鉸鏈柱、門鎖柱或與門鎖柱接合的門邊之一的柱子上,接近於駕駛員座位的地方;如果沒有這樣的地方可利用,則固定在儀錶板的左側。如果那裡也不能利用,則固定在車門內側靠近駕駛員座位的地方。如果上述位置都不能利用,則要向NHTSA書面申請。

標牌的位置應當是除了外面的車門外,不移動車輛的任何零件就可以容易讀出的地方。

1、編制和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製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前至少一個月, 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後方可使用。

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司批準的「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證書復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別代號的標示位置或區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別代號的解釋文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別代號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D. 怎樣才算汽車非法改裝

汽車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以及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就算非法改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擴展閱讀

車輛部分可改裝但須登記變更: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可以部分改裝,但應向交管部門變更登記。在汽車的內飾方面,在不影響安全行車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改裝。

車身顏色在查驗規范里規定的11種顏色中可以任意改變,但車身改變顏色以後,車主需要帶著登記證書、行駛證、身份證到當地車管所變更車身顏色登記。

另外,加裝保險杠、更換同規格輪胎等都是允許的。但出於車輛安全性的考慮,有些改裝是明確禁止的,一旦被執勤交警發現就會依法進行扣留。此外,一些改裝車輛年檢的時候,由於車燈、排氣管道、功率等發生改變,可能無法通過年審。

E. 一汽大眾車輛識別代號VIN編制規則是什麼,在哪裡可以查詢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輛識別碼)的縮寫。
SAE標准規定:VIN碼由17位字元組成,所以俗稱十七位碼。它包含了車輛的生產廠家、年代、車型、車身型式及代碼、發動機代碼及組裝地點等信息。正確解讀VIN碼,對於我們正確地識別車型,以致進行正確地診斷和維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VIN碼詳解
1~3位(WMI):製造廠、品牌和類型;
第2位:汽車製造商代碼
第3位:汽車類型代碼
4~8位(VDS):車輛特徵
第9位:校驗位
第10位:車型年款
第11位:裝配廠
12~17位:順序號

F. 汽車產品型號的編制規則

1988年國家頒布了國家標准GB9417-88《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汽車型號應能表明汽車的廠牌、類型和主要特徵參數等。該項國家標准規定,國家汽車型號均應由漢語

G. 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和車輛識別代碼 這2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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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8)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擴展閱讀

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I. 剛買的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和合格證編號 分別是什麼意思

1、車輛識別代號和車架號是同一個

車輛識別代號就是汽車「身份證編號」,是一組由十七個英數組成,用於汽車上的一組獨一無二的號碼,可以識別汽車的生產商、引擎、底盤序號及其他性能等資料。

2、合格證編號是汽車車輛合格證上的編號,合格證是汽車上戶時必備的證件。只有具有合格證的汽車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裝備質量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和合格證編號都是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需要的重要證明。

(9)改裝車車輛識別代號編制規則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J. 車輛識別代號的相關法律

《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 第 66 號
為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規范車輛識別代號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製定《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國家機械工業局《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CMVR A01-01,國機管[1999]20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WMI的申請、批准和備案
第三章VIN的編制和VIN編制規則的備案
第四章VIN的標示和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規范車輛識別代號(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簡稱:VIN)的編制、標示和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製造、銷售的道路機動車輛以及需要標示VIN的其它類型車輛產品,包括完整車輛產品和非完整車輛產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生產企業及進口車輛生產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車輛產品上標示VIN。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VIN的監督、管理,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承辦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VIN是指車輛生產企業為了識別某一輛車而為該車輛指定的一組字碼,由17位字碼構成,分為三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簡稱:WMI)、車輛說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簡稱:VDS)、車輛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簡稱:ⅥS)。
第二章WMI的申請、批准和備案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WMI。其它類型車輛產品需要標示VIN時,其生產企業也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WMI。
第七條申請WMI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宏觀調控的要求;
四符合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定。
第八條申請WMI的企業應向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如實填寫《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申請表》(附件一),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其中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符合國家汽車產業政策及車輛生產准入條件的相關證明;
三獲得國家車輛生產許可的情況說明;
四企業實際生產條件、生產情況說明;
五所生產的車輛產品類型及年產量的說明;
六車輛品牌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現場審查前還應依據《車輛識別代號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另行制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九條工作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之後,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企業符合第七條規定、申請材料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工作機構應受理其申請;
二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在三日內告知申請企業不予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
工作機構受理或不予受理企業申請,都應出具加蓋工作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要說明其原因。
第十條受理企業申請後,工作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工作機構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專家組的現場審查報告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專家現場審查時間除外)提出審查意見。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企業,工作機構為其分配WMI,並發放《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證書》(以下簡稱《WMI證書》。
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申請企業,不予分配WMI。工作機構應出具書面憑證,並說明其原因。
第十二條車輛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況時,應按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或確認WMI,經工作機構確認後,進行備案或備案及換發《WMI證書》。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的注冊地址發生改變的;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類別變化或增加、減少的;
四企業生產產品的品牌改變、增加或減少的;
五企業的其它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三條永久終止車輛產品生產的或被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撤銷生產許可或取消生產資格的車輛生產企業,經工作機構確認後,撤銷原有WMI,《WMI證書》同時作廢。
第二十三條VIN的標示方法應符合GB16735《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獲得WMI的車輛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ⅥN,建立VIN檔案以及VIN資料庫。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工作機構、獲得WMI的車輛生產企業及使用ⅥN的車輛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作機構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新分配、變更、撤銷WMI的車輛生產企業及對應WMI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申報企業及申報產品與《WMI證書》、《VIN備案受理通知書》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申請WMI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第二十八條工作機構應定期對獲得WMI的車輛生產企業使用WMI及標示VIN的情況進行審查及現場檢查。檢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條車輛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或逾期不改者,經報國家發改委批准後,撤銷已批準的WMI代號。
一未按規定進行WMI申請和備案的;
二將該企業WMI轉讓他人使用的;
三ⅥN編制規則或修改內容未按規定備案或未經審核通過擅自使用的;
四隨意變更VIN編制規則或企業內部ⅥN管理混亂的。
第三十條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業的WMI進行車輛生產、銷售或出口的車輛生產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其進行處罰。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工作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處分。
第三十二條從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道路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含三輪汽車及最高設計車速小於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載貨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統稱摩托車)、掛車、專用汽車。
二完整車輛產品:指除了增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不需要進行製造作業就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三非完整車輛產品:指至少包括車架、動力裝置、轉向裝置、懸架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總成的車輛。車輛裝配到這樣的程度,除了增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還需要進行製造作業才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四其它類型車輛產品:除上述道路機動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產品,如沙灘車、滑板車等。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WMI備案登記、VIN編制規則備案、審核及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所需費用由相關車輛生產製造企業承擔。
第三十六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WMI的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後的三個月內,填寫《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申請表》(一式兩份),並提供由原主管機關發放的有關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經工作機構確認並備案後,重新換發《WMI證書》。
車輛生產企業已備案和執行的ⅥN編制規則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應盡快完成修改和備案。
進口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商,應在本辦法實施的三個月內,向工作機構備案進口車輛產品使用的WMI和ⅥN編制規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並可根據需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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